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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因学生的伤亡事故引起家庭和学校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现实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上无论学校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然而学校作为教育职能部门,经费有限,如果不分清责任,无论学校有无过错,都承担责任,势必会影响学校的教育工作的开展。如何正确认定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重要研究课题。
【关键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分析
(一)、学生人身安全概述
所谓学生人身安全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生所受到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行动自由权等方面的威胁和风险。因学生人身安全造成校园安全危机,具体表现为:情绪抑郁而伤害自己或别人;学生出走;欺凌或摧残;打架致伤;交通事故;教师或学生的受威胁、被绑架、失踪;自伤及自杀;严重的性侵犯;持有武器的暴力;食物中毒;网络诈骗等。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分析
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大致来自于四种:一是管理的风险;二是人的风险;三是物的风险;四是社会的风险。从各类风险中造成的事故原因分析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因素。在现实中,物的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人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影响,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是激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据统计资料表明,有70%-80%的事故是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一)、学校原因
在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因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也颇多,如学校设备陈旧老化、设置不当或者有质量问题;学校在教学活动中违规使用教学设施或者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学校在组织校内外活动时组织管理不细致;学校安全意识不强,教育力度不够,教育指导思想不全面等。
(二)、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原因
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疏忽大意,教育手段简单甚至粗暴;在教学、实习、实验和学校组织的体育、户外剧烈活动、军训等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准备不充分,或者违反教学大纲要求,活动的难度,强度和危险性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对学生个体及周围环境情况分析不足,疏于教育、管理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引起的伤害;擅离工作岗位,甚至让学生代替自己工作;缺乏必要专业知识和常识,对学生进行错误的指导和安排,对可能导致伤害的潜存危险因素无法预测,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致使后果加重。
(三)顶岗实习中的原因
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专业能力欠缺引起的操作失误;企业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学生心理或生活问题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实习企业管理不善等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同时,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非劳动关系人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必然对相关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政策风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
(四)、学生原因
1、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学生本人发生安全事故之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很多次的类似事故,只是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这才造成了学生违章违规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学生人身安全最大的诱发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在各阶段教育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大,加上青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身体健康,精力旺盛,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过多的担扰,在学生的头脑中没有形成“安全”概念。同时,他们的经历主要局限于学校,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和社会经验,对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以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上当受骗,进而诱发犯罪行为。
2、安全知识缺乏、自我防范及自救能力差
受我国教育模式的影响,各层次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不足,特别是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养。学生未能接触和学习系统的安全知识,较少接受安全技能训练,学生对安全设施不了解,不会或不能熟练地使用安全设备,在事故发生时,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及应急消灾避难的方法来应对,以致造成伤亡和损失。
3、学生存在着导致失误的心理因素
(1)、侥幸心理。
学生多次违章而没有发生事故结果之后,就会把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混同起来。产生了侥幸心理,就会使他们经常违章直至事故发生。如宿舍内用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晚熄灯后点蜡烛、在校外租房住宿、泡网吧、夜不归宿等。
(2)、懒惰心理。
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学生嫌麻烦,图省事的现象经常存在。如出门不关电源,甚至不关门,造成火灾和失窃。运动之前不做准备活动,造成身体损伤,在实习和实验过程中,不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造成伤害。
(3)、逞强心理。
青年学生自我表现欲望强烈,经常不考虑自己的实际状况和能力及环境条件,为了被他人注意,逞一时之强,做出危险行动以至出现人身伤害。
(4)、冲动心理。
青年学生容易受环境因素的刺激而冲动,发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如打架斗殴而造成伤亡,容易起哄而酿成事故的发生;
(5)、心理障碍。
部分学生由于学习的压力,对学校生活环境的不适应,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意志人格的缺陷等因素而造成不健康的心理和心理障碍,缺乏承受能力,外向的人受挫折时容易侵害他人,内向型的人则住住自我伤害,这部分学生是造成事故的频发者。 4、身体素质或内在疾病造成的伤害
体质特殊或疾病,包括在学校受其他人疾病所传染;活动量增大或气候条件不适应危及健康甚至生命等。
5、独生子女的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学生90%以上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生活阅历一般相对简单、缺乏磨练,都是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长大的,所以没有多少安全防范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当他们一旦离开父母和老师、开始独立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和一些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常常束手无策,容易受不良思想迷惑,从而发生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情。
6、学生中的拉帮结派
青少年学生出现拉帮结派现象,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合群的愿望让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得不到满足。他们把拉帮结派作为一种交往方式,组成帮派的学生会认为支配别人非常刺激,产生了“英雄主义”意识。同样,那些被“教训”的学生又会反抗,从而成为下一轮的暴力实施者。
7、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的学生因享受不到的家庭温暖,或因社会的某种偏见、家庭的经济以及其它因素,往往会表现出孤独型、渺茫型、独尊型、逆反型等不健康的心理现象。行为上表现出自私自利,不关心集体,不参加公益活动,不遵守校规班纪,一味与父母对着干,以此来报复父母。更可怕的是这种对父母的逆反发展到对老师、对同学、对社会的逆反,从而产生破坏性。
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前提。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学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也是确定学校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应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逻辑起点。从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形成了三种主流观点来阐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第一类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监护责任。即认为学生一旦步入校园,学生的监护责任已经从学生家长转移至学校,学校将对学生的行为承担全部的监护责任。按照这种观点,学生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无置身事外的可能。第二类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合同关系。其主要论据是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而学校负有给学生传授知识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的责任体现为违约责任。第三类观点则主要依据和学生有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这些现行的法律都对保护群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处于这类法律保护的边缘群体(如高中生),以此类法律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将面临适用性受限方面的问题。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认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多种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条和教育部《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从而应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给学校设定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在对受害学生提供必要救济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给学校增加过重的无过错责任造成学校的发展和素质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
《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22条规定情形:如学校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造成学生损害,或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的情形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全可能存在,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其适用的余地。
综上,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应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公平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形下也得以适用。
相当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来到学校,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一律归责学校,都要求学校负责。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致人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因此,在处理学校伤害事故案件的过程中,确定学校责任的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那种认为凡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是
【关键词】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风险分析
(一)、学生人身安全概述
所谓学生人身安全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学生所受到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行动自由权等方面的威胁和风险。因学生人身安全造成校园安全危机,具体表现为:情绪抑郁而伤害自己或别人;学生出走;欺凌或摧残;打架致伤;交通事故;教师或学生的受威胁、被绑架、失踪;自伤及自杀;严重的性侵犯;持有武器的暴力;食物中毒;网络诈骗等。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分析
学生人身安全风险大致来自于四种:一是管理的风险;二是人的风险;三是物的风险;四是社会的风险。从各类风险中造成的事故原因分析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因素。在现实中,物的不安全因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人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影响,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是激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据统计资料表明,有70%-80%的事故是由于人为失误造成的。
二、学生人身安全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一)、学校原因
在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中,因学校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也颇多,如学校设备陈旧老化、设置不当或者有质量问题;学校在教学活动中违规使用教学设施或者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有害物品;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学校在组织校内外活动时组织管理不细致;学校安全意识不强,教育力度不够,教育指导思想不全面等。
(二)、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原因
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疏忽大意,教育手段简单甚至粗暴;在教学、实习、实验和学校组织的体育、户外剧烈活动、军训等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准备不充分,或者违反教学大纲要求,活动的难度,强度和危险性超出学生的承受能力;对学生个体及周围环境情况分析不足,疏于教育、管理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引起的伤害;擅离工作岗位,甚至让学生代替自己工作;缺乏必要专业知识和常识,对学生进行错误的指导和安排,对可能导致伤害的潜存危险因素无法预测,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制止和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致使后果加重。
(三)顶岗实习中的原因
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专业能力欠缺引起的操作失误;企业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学生心理或生活问题未能及时沟通解决;实习企业管理不善等引发人身伤害事故。同时,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非劳动关系人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必然对相关院校与企业产生法律政策风险,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与赔偿责任。
(四)、学生原因
1、安全意识、法律法规意识淡薄
学生本人发生安全事故之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已经发生过很多次的类似事故,只是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这才造成了学生违章违规现象的普遍存在。因此,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学生人身安全最大的诱发原因之一。由于我国在各阶段教育中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不大,加上青年学生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身体健康,精力旺盛,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过多的担扰,在学生的头脑中没有形成“安全”概念。同时,他们的经历主要局限于学校,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和社会经验,对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以致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上当受骗,进而诱发犯罪行为。
2、安全知识缺乏、自我防范及自救能力差
受我国教育模式的影响,各层次教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不足,特别是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养。学生未能接触和学习系统的安全知识,较少接受安全技能训练,学生对安全设施不了解,不会或不能熟练地使用安全设备,在事故发生时,学生不能采取正确的自救、互救及应急消灾避难的方法来应对,以致造成伤亡和损失。
3、学生存在着导致失误的心理因素
(1)、侥幸心理。
学生多次违章而没有发生事故结果之后,就会把多次违章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性混同起来。产生了侥幸心理,就会使他们经常违章直至事故发生。如宿舍内用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晚熄灯后点蜡烛、在校外租房住宿、泡网吧、夜不归宿等。
(2)、懒惰心理。
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学生嫌麻烦,图省事的现象经常存在。如出门不关电源,甚至不关门,造成火灾和失窃。运动之前不做准备活动,造成身体损伤,在实习和实验过程中,不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造成伤害。
(3)、逞强心理。
青年学生自我表现欲望强烈,经常不考虑自己的实际状况和能力及环境条件,为了被他人注意,逞一时之强,做出危险行动以至出现人身伤害。
(4)、冲动心理。
青年学生容易受环境因素的刺激而冲动,发生一些过激的行为如打架斗殴而造成伤亡,容易起哄而酿成事故的发生;
(5)、心理障碍。
部分学生由于学习的压力,对学校生活环境的不适应,人际关系的不和谐,意志人格的缺陷等因素而造成不健康的心理和心理障碍,缺乏承受能力,外向的人受挫折时容易侵害他人,内向型的人则住住自我伤害,这部分学生是造成事故的频发者。 4、身体素质或内在疾病造成的伤害
体质特殊或疾病,包括在学校受其他人疾病所传染;活动量增大或气候条件不适应危及健康甚至生命等。
5、独生子女的影响
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学校学生90%以上为独生子女,他们的生活阅历一般相对简单、缺乏磨练,都是在父母的细心呵护下长大的,所以没有多少安全防范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因此,当他们一旦离开父母和老师、开始独立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和一些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常常束手无策,容易受不良思想迷惑,从而发生许多不该发生的事情。
6、学生中的拉帮结派
青少年学生出现拉帮结派现象,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合群的愿望让他们在城市生活中得不到满足。他们把拉帮结派作为一种交往方式,组成帮派的学生会认为支配别人非常刺激,产生了“英雄主义”意识。同样,那些被“教训”的学生又会反抗,从而成为下一轮的暴力实施者。
7、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的学生因享受不到的家庭温暖,或因社会的某种偏见、家庭的经济以及其它因素,往往会表现出孤独型、渺茫型、独尊型、逆反型等不健康的心理现象。行为上表现出自私自利,不关心集体,不参加公益活动,不遵守校规班纪,一味与父母对着干,以此来报复父母。更可怕的是这种对父母的逆反发展到对老师、对同学、对社会的逆反,从而产生破坏性。
三、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是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法律前提。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学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也是确定学校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民事责任,应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逻辑起点。从目前国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形成了三种主流观点来阐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第一类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监护责任。即认为学生一旦步入校园,学生的监护责任已经从学生家长转移至学校,学校将对学生的行为承担全部的监护责任。按照这种观点,学生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民事责任,无置身事外的可能。第二类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合同关系。其主要论据是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而学校负有给学生传授知识和保护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的责任体现为违约责任。第三类观点则主要依据和学生有关的法律(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这些现行的法律都对保护群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处于这类法律保护的边缘群体(如高中生),以此类法律作为责任认定依据将面临适用性受限方面的问题。
四、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认定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适用的归责原则,有多种主张。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条和教育部《办法》第2条的规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从而应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法律给学校设定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在对受害学生提供必要救济的同时,也必须考虑给学校增加过重的无过错责任造成学校的发展和素质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
《民法通则》第126条、第122条规定情形:如学校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备造成学生损害,或者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同时,《民法通则》第1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的情形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完全可能存在,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其适用的余地。
综上,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应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公平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形下也得以适用。
相当多的家长认为,学生来到学校,在学校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不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一律归责学校,都要求学校负责。其实这种想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致人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因此,在处理学校伤害事故案件的过程中,确定学校责任的关键是看学校是否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有过错。那种认为凡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