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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79号).《复函》中明确表示,使用中医医疗技术应在中医理论指导下,以诊疗疾病为目的,在医疗机构内由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技术,但禁止使用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如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洗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