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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浅析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带来新的税务征收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对策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概念在1993年引入中国。1996年中国出现了第一笔网上交易。1998年以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为目标的企业间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开始启动。自1999年以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开始了由概念向实践的转变。从一开始的B2C模式,到1999年的C2C网上拍卖以及1999年末兴起的B2B模式,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势头。赛迪顾问近日发布的《2006-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05年增长了48.6%。
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促进了企业服务供应链(企业服务供应链:指的是企业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以及将产品或服务送达市场或消费者而必无形化,两家商业伙伴的电子商务交易从其贸易伙伴的联络、询价、须经过的一系列环节)部分环节的议价、签订电子合同,甚至到发货、运输、货款支付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整个交易过程实际上是无形的。这显然为工商管理和税收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借助Internet的电子商务进行跨国界的交易时,无形的交易活动还越过了两国甚至多国海关,这更给借助关税壁垒来保护自己民族工业的国家带来利益损害,也带来了征税难的问题。
1、交易实际发生地点不确定引起的纳税困难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税收与关税的管辖权通常都建立在地理界限的基础上,税收工作都是根据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确定的,但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确定交易人的所在地以及交易发生的实际地点都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依据。但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2、税收征收方式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对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货币、网上银行逐渐取代了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业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另外,数字化交易,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账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使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致使税款严重流失,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种)处理上的混乱。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是按照有形的商品销售来确定税种,还是按照无形产品的转让来确定税种,就有一定的难度,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策略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
首先,在明确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我国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等税收实体法,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再次,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新的《税收征管法》除应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文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账册的法律地位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最后,严格规范注册域名、地域等信息数据,对网站、用户的信息专档管理,实行税源监控。域名的注册应严格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2、对电子商务采取多样的税收征管措施
首先,税收机关应开发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收软件。税收机关应开发一套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电子商务税收软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并能及时计算出税金通过电子支付等手段上缴入库。再次,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使用税务标识法。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有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装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个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删选、统计和审核。最后,研制开发相应的电子发票。规定每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成功后,必须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将开具的电子发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相应的结算银行,才能进行对电子帐户(电子帐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可靠)相关款项的结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淡化电子商务纳税的课税对象和实施全面的增值税
首先,结合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情况,采取淡化课征对象,实施全面的增值税是简便可行的方法,即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均按收入全部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次,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对于利用电子商务偷逃税的企业,惩罚措施要严厉,加大其偷逃税成本。从长远看,我国应逐步改变以流转税为主税种的税制结构为以所得税为主税种的税制模式,这种调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避税行为有利,电子商务易逃避间接税却难以逃避直接税。最后,还应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务征收的人才,要培养一大批对电子商务的法律熟悉,精通业务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和提高纳税的效率。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贸易框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纳税已经刻不容缓。相关的部门应尽快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纳税顺利实行,也才能保证国家的财产不流。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下的纳税都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 对策
一、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概念在1993年引入中国。1996年中国出现了第一笔网上交易。1998年以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为目标的企业间电子商务示范项目开始启动。自1999年以来,电子商务在中国开始了由概念向实践的转变。从一开始的B2C模式,到1999年的C2C网上拍卖以及1999年末兴起的B2B模式,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2006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势头。赛迪顾问近日发布的《2006-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共实现交易额1.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05年增长了48.6%。
二、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促进了企业服务供应链(企业服务供应链:指的是企业为了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以及将产品或服务送达市场或消费者而必无形化,两家商业伙伴的电子商务交易从其贸易伙伴的联络、询价、须经过的一系列环节)部分环节的议价、签订电子合同,甚至到发货、运输、货款支付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整个交易过程实际上是无形的。这显然为工商管理和税收工作带来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借助Internet的电子商务进行跨国界的交易时,无形的交易活动还越过了两国甚至多国海关,这更给借助关税壁垒来保护自己民族工业的国家带来利益损害,也带来了征税难的问题。
1、交易实际发生地点不确定引起的纳税困难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税收与关税的管辖权通常都建立在地理界限的基础上,税收工作都是根据交易的实际发生地点确定的,但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确定交易人的所在地以及交易发生的实际地点都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依据。但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
2、税收征收方式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对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货币、网上银行逐渐取代了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业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另外,数字化交易,以往的征税有发票、账簿、会计凭证为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账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就使收入难以确定,使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致使税款严重流失,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种)处理上的混乱。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如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税务机关是按照有形的商品销售来确定税种,还是按照无形产品的转让来确定税种,就有一定的难度,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策略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
首先,在明确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我国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等税收实体法,增加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再次,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新的《税收征管法》除应考虑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用电子商务文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确立电子票据和账册的法律地位外还应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等问题。最后,严格规范注册域名、地域等信息数据,对网站、用户的信息专档管理,实行税源监控。域名的注册应严格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2、对电子商务采取多样的税收征管措施
首先,税收机关应开发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税收软件。税收机关应开发一套功能强大、操作简单电子商务税收软件,使其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为进行电子商务和一部分有上网条件的企业服务并能及时计算出税金通过电子支付等手段上缴入库。再次,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使用税务标识法。税务标识用于表示电子商务企业注册登记与否,有纳税人在注册登记得到确认后,自行下载并安装在其主页上。这种税务标识必须是只读方式,可以设置程序,在纳税人从事网上经营时,每个记录自动加上该税务标识。这样便于将来税务机关追踪原始记录,进行删选、统计和审核。最后,研制开发相应的电子发票。规定每次通过电子商务交易成功后,必须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将开具的电子发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相应的结算银行,才能进行对电子帐户(电子帐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可靠)相关款项的结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淡化电子商务纳税的课税对象和实施全面的增值税
首先,结合我国现实的税收征管情况,采取淡化课征对象,实施全面的增值税是简便可行的方法,即无论是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还是转让无形资产均按收入全部统一征收增值税。再次,为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对于利用电子商务偷逃税的企业,惩罚措施要严厉,加大其偷逃税成本。从长远看,我国应逐步改变以流转税为主税种的税制结构为以所得税为主税种的税制模式,这种调整对解决电子商务的避税行为有利,电子商务易逃避间接税却难以逃避直接税。最后,还应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务征收的人才,要培养一大批对电子商务的法律熟悉,精通业务知识和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和提高纳税的效率。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贸易框架,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纳税已经刻不容缓。相关的部门应尽快制订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电子商务的纳税顺利实行,也才能保证国家的财产不流。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下的纳税都会健康和谐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