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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当然是值得赞扬的见义勇为之举。然而,广州有一位莽汉司机,路见“逃匪”开车拦截,结果将一个无辜好人当做抢劫犯撞死,摊上了人命官司!2013年12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下法槌——
2011年9月19日上午8时许,家住广州动物园附近的五旬男子蔡永杰,驾驶一辆哈飞赛马面包车,载着时年77岁的母亲外出喝早茶。路过白云大道广从路段时,蔡永杰准备将车开进华穗加油站加油。
就在此时,蔡永杰隐约听到加油站内一片嘈杂之声,还有人大声呼救。蔡永杰隔着车窗玻璃放眼望去,只见加油站收费处门口冲出两名男子:前者身穿便装,手拿一个黑色挎包向外狂奔;后者身着加油站工作服,一边叫喊一边追赶跑在前面那个拿包的人!
“这么早就抢劫啊!”蔡永杰看到这一幕,对坐在身边的老母随口说了这句话,第一反应就是驱车制止歹徒的“抢劫”行为,助加油站员工一臂之力,做一件好事。说时迟,那时快,蔡永杰立即加大油门,迎面拦截跑在前面的男子。此时,飞快奔跑的被追男子看到迎面驶来的面包车,本能地伸出双手,试图抵挡汽车的撞击,结果被撞倒在地,消失在驾驶室的视野之外。蔡永杰感觉到车身震动了一下,意识到碾轧到对方,但因刹车不及时,车子惯性前行了数米才停住。
蔡永杰慌忙下车,看到被自己撞到的人血肉模糊,顿时吓得脸色发白,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蔡永杰随后又看到,刚刚还在追赶着“劫匪”的那名加油站员工,却被接踵而至的其他员工追上“绑”了起来!一头雾水的蔡永杰一问才知闯了大祸——
被撞倒的人并不是他想象的劫匪,而是该加油站经理管红强;被绑起来的那个人也不是他想象的被抢者,而是一个精神病人!这名唐姓员工当班期间突然发病,逮着管红强穷追猛打。管红强一时招架不住,一边呼喊同事帮忙制止,一边往加油站外面跑。于是发生了被蔡永杰所看到和误判的那一幕……
事发当日中午,被120送到医院抢救的管红强因抢救无效死亡。蔡永杰为此写了一份“声明”讲述事情经过,认为“自己不过是好心做了错事”!白云区交警二大队却认为不是交通事故,遂将案件转给派出所受理。蔡永杰于是投案自首,主动说明案情。
随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并在建议起诉意见书上说明:蔡永杰的确是误以为管红强正在实施抢劫行为,遂驱车将他撞伤致死。但毕竟人命关天,即使管红强是“抢劫犯”、蔡永杰是“见义勇为”,就一定要将对方撞死吗?管红强的家属对此结论激愤不解,不仅要求严惩蔡永杰,而且提出了77万多元的民事赔偿——
原来,36岁的管红强上有体弱多病的年迈父母,下有尚且幼年的孩子。他早年从安徽到广州打拼,好不容易成了加油站的经理。没想到刚在广州站稳脚跟,却遭此不测,给这个家庭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管红强的家属觉得“不可思议”,怀疑蔡永杰故意谋杀!
蔡永杰一厢情愿“见义勇为”,结果撞死无辜,自己反倒成了故意杀人犯?他的亲友也觉得“冤”:“做好事还要坐牢?那以后谁还愿意见义勇为啊!”
不仅当事双方各持己见,广州司法界也围绕此案的“是与非”、“情与法”,形成了迥然不同的观点——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表示:蔡永杰动机虽好,但毕竟撞的不是抢劫犯,所以不算见义勇为;蔡永杰有帮助别人的愿望,但未经甄别“见义妄为”,结果帮了倒忙,伤了无辜的人,应当担负刑责。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认为,虽然蔡永杰先入为主、勇为过度,但他目击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出于阻止犯罪而实施的行为,显属正当防卫,是见义勇为之举。判刑是为了让罪犯接受惩罚,而不是让好人受到委屈,因此对他应该从轻发落!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燚作为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假想防卫,蔡永杰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即使退一步,认定蔡永杰对危害结果有过失,亦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蔡永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2011年12月28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蔡永杰的白云区检察院,将本案转至广州市检察院审查受理。为慎重起见,市检察院依法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2012年9月19日,市检察院将蔡永杰的罪名更改成“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这项罪名成立,蔡永杰将面临着被判处10年以上的重刑。
10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蔡永杰在受审时称,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定性顿时成了各方争论焦点:起初,公安机关认为蔡永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机关则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而受害者家属认为是故意杀人!休庭期间,法院组织了第一次调解,但双方根本谈不拢。
2013年5月27日,此案第二次开庭。审判长丁阳开在走完庭审程序后,破例发表了个人意见:“这个案子要判的话也很容易,但让双方心平气和地接受判决,对于法官来说是最理想的效果。该案不能完全追求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
9月26日,法院就此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等十多人参与讨论,到现场模拟事发经过,两种观点针锋相对:一派同情被告人,提出宽泛地保护见义勇为;另一派则坚决反对,提出要防范社会上“打着见义勇为的幌子,实现个人报复目的”的行为。
法院查明:蔡永杰与追逐的二人并不相识,拦截被害人时没有采取置对方于死地的行为,撞倒被害人后亦采取了制动措施,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定:蔡永杰出于见义勇为的动机,但追逐的二人既未持械,被害人也没有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他驱车拦截有失妥当。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司机,应当明知其行为会发生致人受伤的后果。蔡永杰因为对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从开始时的“假想防卫”转化为“惩罚”被害人,有放任被害人受伤后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那么,定罪之后又如何量刑呢?法官倾向于同情蔡永杰,但又要考虑到被害人一方的感受。于是,法官组织了10多次调解,摸准了双方的底线:被害方开始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后来要求赔钱;被告人家属则希望认定蔡永杰属于见义勇为。法院借此促成他们达成了一致意见:蔡永杰家属拿出60万元作为赔偿,被害方尊重法院刑事部分的判决。
法院最终认为,鉴于蔡永杰有自首情节,结合他误认为被害人是违法犯罪人员而不当使用车辆拦截的起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符合减轻处罚条件。
2013年12月19日,广州中院对这宗旷日持久的乌龙命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蔡永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蔡永杰当庭向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歉意,说没料到出于好心的一个举动,会给两个家庭带来如此大的伤痛。宣判当天,蔡永杰在被羁押了2年零3个月之后,重新回到八旬老母身边,蔡永杰对记者说:“他就是这样一个性格,看到不平事时忍不住要出帮手。以后再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帮手时还是会帮,只不过会保持足够冷静,不冲动、不盲动。”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丁阳开宣判后解释: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非法剥夺。蔡永杰有做好事的初衷,但不能漠视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蔡永杰本着善良动机,在假想防卫的前提下实施犯罪,在见义勇为和犯罪之间没有把握好分寸,是刹那间的突发犯罪,其主观恶性与其它暴力犯罪案件大不一样。
法律认定蔡永杰有罪,告诫他“做好事也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对其处以轻刑并适用缓刑,旨在弘扬社会正气。另外,为了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法院通过反复调解,争取适当的赔偿款项,这也有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期待这一判决起到匡正祛邪的作用。
编辑/罗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