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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由于产权改革的不彻底导致了国有企业改革中问题百出,步履艰难。本文从我国对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界定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析,理顺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的关系,以排除国有企业法人中国有资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矛盾。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产权 法人财产权
作者简介:李晨曦,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98-02
从1978年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首次大胆的尝试——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的试点,到1983年开始的利改税,再到1986年实行的责任承包制,国有企业改革历经31年。自1993年《关于社会主页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文提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今天,法人化的国有企业①改革已经走过了16年历程。虽成绩显著,但由于最核心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屡屡遭受瓶颈。笔者在此并不想重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旧路,研究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希望由此跳脱,从最基础的公司法理论中的法人财产权出发,去检讨目前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混乱关系。
一、问题:国有企业产权的现实扫描
(一)国有企业概念的实证法分析
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此界定看似将国有企业带上了法人的帽子,但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禁让人陷入怀疑:“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既然国有企业已经定位为法人,为什么会出现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悖论?法人是以其独立的人格在民法上得到了与自然人相媲美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人格的应有之义,正所谓无财产则无人格。更为矛盾的是,本条第三款这样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既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又是怎样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这三款规定无疑是在演绎着国有企业“是法人——不是法人——又是法人”的荒谬逻辑。
200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又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条规定看似肯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问题: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后怎么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出资后没有丧失对出资物的产权(这里不仅仅指所有权,因为国家可以以非有体物出资),根据以上的分析,将会出现两个结果:第一,国有企业非法人;第二,一物二权。第一个结果否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第二个结果颠覆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以上三个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已经建立起了法人制度,国家所有的仅仅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股权。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产权”进行词义分析
产权并不是法学的概念,它是经济上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学上的概念,指的是人和物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在对交易成本和企业起源的思想阐释后,包含着一个更为深刻的思想,即产权的界定问题。所谓产权,一般认为既包括传统所有权的内容,即排他性的拥有、使用、支配、收益等权利,还包括各经济主体在行驶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关系,它是指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关系。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似乎更关注于私有产权,认为产权越清晰,成本越低,资源就能达到最大化的利用。这与我们提出的法人财产权有些冲突,科斯强调的是产权的清晰度,而企业法人内部必然存在财产边界某种程度的模糊,但他在《企业的性质》已经注意到,如果组织内部配置资源的成本少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企业就会比市场更有效率,这也恰恰解决了企业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其实,法人制的企业本身并没有出现产权主体的不清晰,从法学的角度看,逻辑似乎很简单,出资人以各种形式的财产出资获得了股权而成为股东,法人由此获得了法人财产权而取得了主体资格。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份公司股东以持有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按所持股份分得红利。国有企业的法人制改革亦是如此,国家作为出资人失去了以各种形式出资的财产的产权,从而或得了股权成为股东,法人则拥有了法人财产权。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现状及局限性:经济学与法学的分离
经济学上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视角仅仅局限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以及产权归属的清晰度研究上,缺少对整个产权体制和各方法律关系的理顺。在缺少一个清晰的制度构建和权利归属分析的情况下,把视角仅仅放在资源利用最大化即对效率的追求上是不能解决国有企业产权的根本问题的。
法学上本应该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系统的制度分析,但遗憾的是,基于受我国经济制度和法学受政治的影响,国有企业产权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提及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归属,无不谈虎色变,致使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最一般关系混乱。
笔者认为,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在理顺国有资产归属的前提下,真正实现现代法人制度改革,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制度构建的合理性,以达到资源最大化利用的目的。
二、出路: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解释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归属
(一)紧张与矛盾
之所以会出现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国有资产范围的荒谬界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立法者处于一种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神圣崇拜中,认为一旦国家出资给了企业,如果不再对该出资拥有所有权那么就私有化了,国有资产私有化怎么可以?由此直接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不彻底,从而造成了一物二权的现象,与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产生矛盾。
这种紧张与矛盾归根到底是在对法人财产权和股权关系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产生的,国家出资给了企业,是不再对该出资拥有所有权,但是它拥有了股权,暂且放开对股权性质的争论——无论是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从股权的内容角度出发,股权包含的内容众多,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其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部分,自益权主要包括股息分配請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包括股东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由此看出,这并不是说国有资产就此私有化了,而是国家取得了股权,法人取得了法人财产权,两个法律主体分别获得了不同的权利。
(二)解构与释然
跳出对国有资产一成不变的静态思考,动态的分析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不仅能避免谈国有企业改制与公有制关系时的紧张,遵循法人制度最基本的思路,而且可以得到另一种诠释: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并以这些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进行出资,国有企业获得了这些出资,在此产权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国家转而拥有了另一种权利——股权,即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笔者以这样一种动态的分析意在解构原有国有资产的定义方式,打破之前的紧张程序,放在法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思考国有资产的范围,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法人的自主经营权,通过国有企业法人内部独立的法人机关来经营法人的财产,让原有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作为股东能分得更多的红利。
由此,国有企业的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权,产权改革就是将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国家出资后的财产的产权归属清晰化,动态思考国有资产的范围,这样既不会动摇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又符合法人的一般理论。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争论似乎从来没停止过,“法人财产权应明确为所有权,因为‘企业独立财产,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一个没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法人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法人”,“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既具有自主性,又有从属性的权利。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修改法律、企业章程和基金用途的办法,不断保持自主性与从属性的平衡,以保证国有企业的效率。经营权理论把企业的自主性与从属性融合起来,辨证地看待二者的关系,使其具有很大的弹性”,“企业的财产权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是何种类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决定着企业享有的财产权权能的范围并由此决定着企业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财产权(经营权、所有权)制度实际上既在企业法人层次上展开(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的财产性权利能力及权利类型等)又在法人投资人层次上展开(投资人权利贯彻方法、途径,如今日国资委、国资运营主体的双重出资人结构);还在法人内部领导结构层次上展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存废、公司管理层收购、外部董事、职工民主等)”。这种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法人所有权概念的争论背后,是严肃而认真的国、企关系的复杂转型,是从苏俄民法以来国、企两个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权权能的授权关系,到进行西方公司法中明确的法人、股东二元化的公司管理监督机制的考虑。无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抑或是二者的结合,我们姑且仅从企业法人和法人投资人的层面上展开,归根到底都是在解决国与企的关系,国家出资后是绝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换来的是股权。
三、结论:国有企业的股权是一种国有资产
对于股权性质的争论与对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争论一样激烈,笔者仅从国有企业中国、企的关系出发来讨论股权与国有资产的动态变化,由此理出这样一条思路: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法人吸收为法人财产——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股权,在出资阶段,出资前国家所有的资产当然是国有资产,出资后法人将国家的出资吸收为法人财产,此时国家对原有的国有资产已经不想有产权,产权已经转移给国有企业,但国家并不是不享有任何权益,国家换来的是国有企业的股权。
需要指出的是,用形式逻辑进行分析,笔者得出的该结论不是在严谨的回答诸如“国有企业的股权是什么”或者“什么是国有资产”这类问题,而仅仅从国、企的关系出发来理清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问题,从法人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的股权关系角度对国有资产的归属进行动态分析,解除“企业国有资产的归属属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法人制改革之间的矛盾,使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更加坚定。
注释:
① 这里是指将国有企业引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改制成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
参考文献:
[1] 孔瑜.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与现有问题.中国商界.2009 (6).
[2] 高兰芳.科斯定理及其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4(8).
[3] 孔东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5).
[4] 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1981(1).
[5] 柴振国.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所有权研究.河北法学.1995(1).
[6] 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 王利明.國家所有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8] 张力.解构与重构——探求“法人财产权”理论的当代出路.浙江社会科学.2007(3).
关键词 国有企业 产权 法人财产权
作者简介:李晨曦,四川省社会科学研究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98-02
从1978年四川省宁江机床厂等6个企业进行了首次大胆的尝试——扩大企业的自主权的试点,到1983年开始的利改税,再到1986年实行的责任承包制,国有企业改革历经31年。自1993年《关于社会主页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文提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今天,法人化的国有企业①改革已经走过了16年历程。虽成绩显著,但由于最核心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造成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屡屡遭受瓶颈。笔者在此并不想重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之旧路,研究国有资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希望由此跳脱,从最基础的公司法理论中的法人财产权出发,去检讨目前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股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混乱关系。
一、问题:国有企业产权的现实扫描
(一)国有企业概念的实证法分析
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此界定看似将国有企业带上了法人的帽子,但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禁让人陷入怀疑:“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既然国有企业已经定位为法人,为什么会出现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悖论?法人是以其独立的人格在民法上得到了与自然人相媲美的民事主体地位,法人财产权是法人人格的应有之义,正所谓无财产则无人格。更为矛盾的是,本条第三款这样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既然“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又是怎样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这三款规定无疑是在演绎着国有企业“是法人——不是法人——又是法人”的荒谬逻辑。
2003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又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该条规定看似肯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仔细分析就会发现问题: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出资后怎么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即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出资后没有丧失对出资物的产权(这里不仅仅指所有权,因为国家可以以非有体物出资),根据以上的分析,将会出现两个结果:第一,国有企业非法人;第二,一物二权。第一个结果否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第二个结果颠覆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08年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通过对以上三个法律条文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已经建立起了法人制度,国家所有的仅仅是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即股权。
(二)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产权”进行词义分析
产权并不是法学的概念,它是经济上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法学上的概念,指的是人和物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在对交易成本和企业起源的思想阐释后,包含着一个更为深刻的思想,即产权的界定问题。所谓产权,一般认为既包括传统所有权的内容,即排他性的拥有、使用、支配、收益等权利,还包括各经济主体在行驶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关系,它是指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关系。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似乎更关注于私有产权,认为产权越清晰,成本越低,资源就能达到最大化的利用。这与我们提出的法人财产权有些冲突,科斯强调的是产权的清晰度,而企业法人内部必然存在财产边界某种程度的模糊,但他在《企业的性质》已经注意到,如果组织内部配置资源的成本少于市场交易成本,那么企业就会比市场更有效率,这也恰恰解决了企业存在的合理性问题。
其实,法人制的企业本身并没有出现产权主体的不清晰,从法学的角度看,逻辑似乎很简单,出资人以各种形式的财产出资获得了股权而成为股东,法人由此获得了法人财产权而取得了主体资格。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股份公司股东以持有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按所持股份分得红利。国有企业的法人制改革亦是如此,国家作为出资人失去了以各种形式出资的财产的产权,从而或得了股权成为股东,法人则拥有了法人财产权。
(三)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研究现状及局限性:经济学与法学的分离
经济学上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视角仅仅局限在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以及产权归属的清晰度研究上,缺少对整个产权体制和各方法律关系的理顺。在缺少一个清晰的制度构建和权利归属分析的情况下,把视角仅仅放在资源利用最大化即对效率的追求上是不能解决国有企业产权的根本问题的。
法学上本应该对国有企业的产权进行系统的制度分析,但遗憾的是,基于受我国经济制度和法学受政治的影响,国有企业产权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提及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归属,无不谈虎色变,致使对国有资产的界定、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最一般关系混乱。
笔者认为,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过程中,应该在理顺国有资产归属的前提下,真正实现现代法人制度改革,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制度构建的合理性,以达到资源最大化利用的目的。
二、出路: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解释国有资产的范围与归属
(一)紧张与矛盾
之所以会出现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国有资产范围的荒谬界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是立法者处于一种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神圣崇拜中,认为一旦国家出资给了企业,如果不再对该出资拥有所有权那么就私有化了,国有资产私有化怎么可以?由此直接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不彻底,从而造成了一物二权的现象,与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产生矛盾。
这种紧张与矛盾归根到底是在对法人财产权和股权关系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产生的,国家出资给了企业,是不再对该出资拥有所有权,但是它拥有了股权,暂且放开对股权性质的争论——无论是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从股权的内容角度出发,股权包含的内容众多,传统公司理论一般将其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部分,自益权主要包括股息分配請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包括股东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诉权、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由此看出,这并不是说国有资产就此私有化了,而是国家取得了股权,法人取得了法人财产权,两个法律主体分别获得了不同的权利。
(二)解构与释然
跳出对国有资产一成不变的静态思考,动态的分析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不仅能避免谈国有企业改制与公有制关系时的紧张,遵循法人制度最基本的思路,而且可以得到另一种诠释:国家拥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并以这些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进行出资,国有企业获得了这些出资,在此产权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国家转而拥有了另一种权利——股权,即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国有资产。笔者以这样一种动态的分析意在解构原有国有资产的定义方式,打破之前的紧张程序,放在法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重新思考国有资产的范围,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法人的自主经营权,通过国有企业法人内部独立的法人机关来经营法人的财产,让原有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家作为股东能分得更多的红利。
由此,国有企业的产权就是法人财产权,产权改革就是将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与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以及国家出资后的财产的产权归属清晰化,动态思考国有资产的范围,这样既不会动摇我国公有制的经济体制,又符合法人的一般理论。
对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争论似乎从来没停止过,“法人财产权应明确为所有权,因为‘企业独立财产,即企业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这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根基”,“一个没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法人是一个没有行为能力的法人”,“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既具有自主性,又有从属性的权利。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修改法律、企业章程和基金用途的办法,不断保持自主性与从属性的平衡,以保证国有企业的效率。经营权理论把企业的自主性与从属性融合起来,辨证地看待二者的关系,使其具有很大的弹性”,“企业的财产权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是何种类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决定着企业享有的财产权权能的范围并由此决定着企业权利能力的范围”,“法人财产权(经营权、所有权)制度实际上既在企业法人层次上展开(法人的独立责任,法人的财产性权利能力及权利类型等)又在法人投资人层次上展开(投资人权利贯彻方法、途径,如今日国资委、国资运营主体的双重出资人结构);还在法人内部领导结构层次上展开(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存废、公司管理层收购、外部董事、职工民主等)”。这种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法人所有权概念的争论背后,是严肃而认真的国、企关系的复杂转型,是从苏俄民法以来国、企两个主体之间的财产所有权权能的授权关系,到进行西方公司法中明确的法人、股东二元化的公司管理监督机制的考虑。无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抑或是二者的结合,我们姑且仅从企业法人和法人投资人的层面上展开,归根到底都是在解决国与企的关系,国家出资后是绝不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换来的是股权。
三、结论:国有企业的股权是一种国有资产
对于股权性质的争论与对法人财产权性质的争论一样激烈,笔者仅从国有企业中国、企的关系出发来讨论股权与国有资产的动态变化,由此理出这样一条思路:国家以国有资产出资——法人吸收为法人财产——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股权,在出资阶段,出资前国家所有的资产当然是国有资产,出资后法人将国家的出资吸收为法人财产,此时国家对原有的国有资产已经不想有产权,产权已经转移给国有企业,但国家并不是不享有任何权益,国家换来的是国有企业的股权。
需要指出的是,用形式逻辑进行分析,笔者得出的该结论不是在严谨的回答诸如“国有企业的股权是什么”或者“什么是国有资产”这类问题,而仅仅从国、企的关系出发来理清国有企业产权的归属问题,从法人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的股权关系角度对国有资产的归属进行动态分析,解除“企业国有资产的归属属于国家”与国有企业的法人制改革之间的矛盾,使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更加坚定。
注释:
① 这里是指将国有企业引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改制成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
参考文献:
[1] 孔瑜.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与现有问题.中国商界.2009 (6).
[2] 高兰芳.科斯定理及其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启示.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4(8).
[3] 孔东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性质.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5).
[4] 梁慧星.论企业法人与企业法人所有权.法学研究.1981(1).
[5] 柴振国.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所有权研究.河北法学.1995(1).
[6] 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7] 王利明.國家所有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8] 张力.解构与重构——探求“法人财产权”理论的当代出路.浙江社会科学.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