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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规定》和《办法》,民众就可以据此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一旦出现程序违法、权力滥用,民众就可以拒绝接受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可以据此追究无视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随着全面依法治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公平公正、规范执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全面推进执法能力建设已成为日益紧迫的时代要求。日前,《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继出台并施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围绕读者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党的生活》专访了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宏。
《党的生活》:因为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量权属于法律范畴,很多人对其内涵的理解还不甚明了,且有不同程度的偏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什么是行政裁量权?这二者与老百姓的生活有多大关系?
陈宏:一般来说,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关乎百姓切身利益。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在行政管理中,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检查监督,或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制裁,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都拥有行政裁量权。仅就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来说,像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制假售假、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但是,由于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千变万化,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只能笼统规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由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有了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而行政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样关乎百姓切身利益。
《党的生活》:是什么原因促使我省对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如此重视?
陈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是推动法治黑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迫切需要。针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量权,就是要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限制、监督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党的生活》:出台这两部政府规章,主要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陈宏:《规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这一《规定》,不仅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客观需要。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还较为普遍,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毫无疑问,行政执法程序越规范,对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就越有利。
通过制定《办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同样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的需要。目前,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权的行使方面尚存在着裁量权基准缺失、裁量标准不统一、人情和关系裁量、行政裁量随意、裁量权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执法腐败现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因此,我省以立法的形式出台《办法》,对行政裁量权加以规范,意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等问题”。
《党的生活》:从政府角度来说,出台《规定》和《办法》,是把权力放进一个制度的笼子,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自我约束。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不是也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陈宏:可以这么理解。有了《规定》和《办法》,民众就可以据此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一旦出现程序违法、权力滥用,民众就可以拒绝接受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可以据此追究无视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党的生活》:《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陈宏:《规定》除了明确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要求外,还明确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内容。二是要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四是行政执法人员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歧视、侮辱、诱导、威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为。 《党的生活》:在您看来,《规定》有什么突出特点?
陈宏:一句话,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具体说来,一是明确知情权。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调查笔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等。二是明确申请权。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该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可以依法申请听证等。三是明确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以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或者重新鉴定等。四是其他针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仅收集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不得因陈述和申辩而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等。此外,《规定》还强化了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并加强了对行政程序的监督。
《党的生活》: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处罚幅度并不一样。对于压缩执法者权力的“弹性空间”,督促执法者“有权不能任性”,《办法》规范了哪些内容?
陈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五类适用《办法》的行政裁量行为。二是建立了源头控制、规则控制、适时调整、程序控制、案例指导五项基本制度,用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三是明确行政裁量标准的制定主体;规定了行政裁量标准的制定、发布以及行政裁量权对外公开等相关工作程序;将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五类行政裁量权作为重点,细化应当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四是从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三个方面,对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量行为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制定、发布裁量标准,未纠正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未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标准,滥用行政裁量权等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党的生活》:对于执法者而言,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哪些规则?
陈宏:《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二)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三)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五)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有利的方式;(六)除相关依据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做出行政裁量的决定,应当与以往做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党的生活》:如果老百姓遇到执法人员非法执法、吃拿卡要、刁难群众、选择性执法等情况,应当如何正确应对?
陈宏: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二是依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未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票据,以及未提供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的,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三是依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投诉、举报。四是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党的生活》:如果执法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将会面临哪些惩处?
陈宏:《规定》没有对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如果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的事实成立,可以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的下列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為;(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暂扣或者收缴违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五)取消违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六)约谈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是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结果。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纪律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党的生活》:如果执法人员存在违反《办法》要求的行为,将会面临哪些惩处?
陈宏: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比如行政裁量标准超越制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行政裁量规则的,制定的行政裁量标准不科学、不合理、不具有操作性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纠正的情形的,要立即纠正。对于行政机关发现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主动、及时纠正。未自行纠正的,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纠正的决定。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未按要求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标准的,未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标准的,发现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未自行纠正或者未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纠正的,滥用行政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党的生活》:谢谢您的详细解答。
陈宏:不客气,感谢《党的生活》对这项工作的关注。
随着全面依法治國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执法部门公平公正、规范执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全面推进执法能力建设已成为日益紧迫的时代要求。日前,《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继出台并施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围绕读者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党的生活》专访了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宏。
《党的生活》:因为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量权属于法律范畴,很多人对其内涵的理解还不甚明了,且有不同程度的偏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什么是行政裁量权?这二者与老百姓的生活有多大关系?
陈宏:一般来说,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都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空间和时间上的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的限制。在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活动中,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关乎百姓切身利益。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在行政管理中,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检查监督,或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指导、制裁,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都拥有行政裁量权。仅就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行政处罚来说,像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制假售假、乱收费等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处罚,但是,由于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千变万化,法律、法规、规章不可能规定得很细,只能笼统规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由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有了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而行政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就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样关乎百姓切身利益。
《党的生活》:是什么原因促使我省对行政执法规范工作如此重视?
陈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是推动法治黑龙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迫切需要。针对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关键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量权,就是要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流程,明确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限制、监督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党的生活》:出台这两部政府规章,主要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陈宏:《规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这一《规定》,不仅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客观需要。因为在实际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还较为普遍,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毫无疑问,行政执法程序越规范,对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就越有利。
通过制定《办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同样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的需要。目前,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权的行使方面尚存在着裁量权基准缺失、裁量标准不统一、人情和关系裁量、行政裁量随意、裁量权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执法腐败现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因此,我省以立法的形式出台《办法》,对行政裁量权加以规范,意在“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行政执法随意化等问题”。
《党的生活》:从政府角度来说,出台《规定》和《办法》,是把权力放进一个制度的笼子,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自我约束。那么,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是不是也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陈宏:可以这么理解。有了《规定》和《办法》,民众就可以据此衡量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当中是不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一旦出现程序违法、权力滥用,民众就可以拒绝接受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可以据此追究无视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公平、不公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党的生活》:《规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陈宏:《规定》除了明确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要求外,还明确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一是要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内容。二是要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四是行政执法人员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歧视、侮辱、诱导、威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为。 《党的生活》:在您看来,《规定》有什么突出特点?
陈宏:一句话,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具体说来,一是明确知情权。行政执法单位移送管辖权的,应当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调查笔录应当由行政相对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等。二是明确申请权。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该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可以依法申请听证等。三是明确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以及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或者重新鉴定等。四是其他针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禁止性规定。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仅收集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不得因陈述和申辩而做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等。此外,《规定》还强化了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并加强了对行政程序的监督。
《党的生活》: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同一种违法行为,可能处罚幅度并不一样。对于压缩执法者权力的“弹性空间”,督促执法者“有权不能任性”,《办法》规范了哪些内容?
陈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五类适用《办法》的行政裁量行为。二是建立了源头控制、规则控制、适时调整、程序控制、案例指导五项基本制度,用以规范行政裁量权。三是明确行政裁量标准的制定主体;规定了行政裁量标准的制定、发布以及行政裁量权对外公开等相关工作程序;将与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五类行政裁量权作为重点,细化应当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的情形。四是从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三个方面,对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裁量行为做出规定。同时,对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制定、发布裁量标准,未纠正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未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标准,滥用行政裁量权等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党的生活》:对于执法者而言,行使行政裁量权应遵循哪些规则?
陈宏:《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一)符合立法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二)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围内;(三)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考虑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五)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最有利的方式;(六)除相关依据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况下做出行政裁量的决定,应当与以往做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党的生活》:如果老百姓遇到执法人员非法执法、吃拿卡要、刁难群众、选择性执法等情况,应当如何正确应对?
陈宏: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是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二是依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未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或者税务票据,以及未提供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的,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三是依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有权投诉、举报。四是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党的生活》:如果执法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要求的行为,将会面临哪些惩处?
陈宏:《规定》没有对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如果执法人员违反《规定》要求的事实成立,可以依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的下列规定做出相应处理: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做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撤销违法行政执法行為;(三)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四)暂扣或者收缴违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并通知持证人员所在单位;(五)取消违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责令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六)约谈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七)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二是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结果。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纪律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党的生活》:如果执法人员存在违反《办法》要求的行为,将会面临哪些惩处?
陈宏:对于违反《办法》规定,比如行政裁量标准超越制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行政裁量规则的,制定的行政裁量标准不科学、不合理、不具有操作性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纠正的情形的,要立即纠正。对于行政机关发现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权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自行主动、及时纠正。未自行纠正的,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纠正的决定。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未按要求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标准的,未执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标准的,发现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未自行纠正或者未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纠正的,滥用行政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党的生活》:谢谢您的详细解答。
陈宏:不客气,感谢《党的生活》对这项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