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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自己
死时如同静美的秋日落叶
不盛不乱,姿态如烟
即便枯萎也保留丰肌清骨的傲然
玄之又玄
最开始读泰戈尔《生如夏花》中的这段文字时,人们读到了文字优美、寓意深刻;后来,读到了清风傲骨、洒脱超然。然而现在再看,想要“死如秋叶、姿态如烟”是多么难的事。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在2013年全年死亡人口为972万人,也就是每天有大约2.6万人自然或非自然的死亡。我们无从考据,这个数据当中有多少人是“姿态如烟”地逝去,但生活中,我们也会隐约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期望并探寻这种“玄之又玄”的死亡方式,终于,人们找到了——安乐死。
彷徨与尴尬
安乐死,是一个很矛盾的词。追根溯源,这个说法源于希腊,意为“幸福地”死亡。虽然词是舶来词,但这种思想与行为早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荀子曾道:“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人们渐渐认识到,原来善终也是一种“福气”(《尚书》中将“考终命”作为五福之一)。只不过,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尤其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儒家文化沐浴之下,善终更多的是指百岁之后,而非我们现在所说的安乐死。
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是此起彼伏的。起初关于安乐死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当时所遭遇的争议与批判可想而知。出现转机是在80年代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半小时》播放了学者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录音,在那次讨论中,多数与会者倾向于安乐死在我国可行,节目播出后收到的回信中,也有90%的人赞成在我国实施安乐死。其中,邓颖超的回信更是掷地有声:“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者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
虽然得到了意见领袖的肯定,但安乐死在我国仍不能畅行,还要跨越来自观念、法律、技术等领域的各种鸿沟。
因为与一些传统认知的冲突,在观念上,安乐死被接受需要很长的一段过程。这种现象,不只存在于中国,即使在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也是如此。现在荷兰鹿特丹医学中心攻读外科博士的吴舟桥告诉记者,在上世纪60年代,荷兰民众对安乐死的接受度还不到50%,到90年代末期的时候接受度上升到90%;最终在2001年,才实现合法化。
而在我国,来自大型城市的数据倒也展现了人们对安乐死的理解与宽容。2006年,在上海接受调查的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在北京被调查的1000人当中,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应为安乐死立法。但在农村,这一数据或许就不那么乐观了。原因很简单,传统观念占主导让很多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项有悖伦理道德的事,毕竟古语有云“好死不如赖活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吴博士的一句话似乎也提醒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安乐死的初衷是什么。他说:“如果说要让国人来理解荷兰人的安乐死,除了宗教因素之外,我想我们可能最需要突破的一点就是对生活质量的认识。”具体而言,一些身患绝症、回天乏力的患者每天饱受生理甚至是精神的折磨,如果不实施安乐死,那么,他们的余生将与这些痛苦相伴,毫无生活质量可言。这样的生命延续,的确值得人深思其价值所在。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样的选择并不存在道德上的对错或者先进落后之分。”
其实,关于安乐死最大的争议还不是与道德的博弈,而是与法律。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在我国每年将近1000万的死亡人数中,有100多万是在极度痛苦的状态下离开人世,如癌症晚期患者。而且,这100多万名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实施安乐死,但均因无法律根据与保护而被拒绝,因此只能“含痛而亡”。但据一些公开发表的论文称,现实中也有些医院在患者的强烈要求下与其家属达成默契,秘密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在医生的指导与监督下,用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这种在医学界称为“积极安乐死”。但由于得不到公开认可,因此生活中更为普遍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患者在无望生还的情况下自动放弃治疗,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安乐死的效果。而这些,“并不是什么秘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如果患者想要实施安乐死,常常要“借他人之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自杀”。但即便是“借他人之手”,也避免不了谋杀的嫌疑,这也正是法律的纠结之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接受他人委托并帮助其自杀的,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就是说,安乐死随时打着违法的擦边球。
而判断是否“出界”的标准,或许我们可以借鉴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中一本阐述中国安乐死研究的专著,其中总结了在法律角度,安乐死应当特别具备的属性:首先明确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的,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解除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这里的痛苦包括肉体与精神双重痛苦;而且这个决定权在患者本人,必须确保是在其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提出接受安乐死的请求,并多次申请;符合以上三者条件后,才可以实施“仁慈的、尽可能无痛的”安乐死工作。四者缺一不可的属性基本划清了安乐死的条框。
由此看来,理论上,我国现在对安乐死的研究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认识,但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之路仍然困难重重,让我们不得不好奇荷兰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是如何走在世界前列的。吴舟桥博士为我们解释了原因:“安乐死之所以能够得到荷兰法律上的支持,是因为获得了民意的支持。”在争议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病患、媒介以及社会大众都参与其中,表达支持或反对的声音。也就是在不断的实践与争论过程中,民意逐渐发生变化,最终民众普遍接受安乐死,同时也就促成相应法律的诞生、完善与规范化。这一进阶的过程也给予我们一些启示:或许当上文中出现在北京、上海的赞成数据成为全国的赞成数据,我们再来谈安乐死合法化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傲慢与偏见
到这里,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其实,到这里,问题才刚刚开始。的确,荷兰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的措施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只不过这些锦囊妙计遇到中国国情的时候,就要慎重使用了。
中国国情是什么?最大的国情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意味着我国经济、文化、医疗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农村中束手无策的“不治之症”或许置于城市,还会产生治愈的希望。这种差距便模糊了“绝症”的概念,如何甄别当前医疗条件下的“无法挽救”,如何甄别患者的疼痛程度等等,都为概念属性的判断蒙上了一层纱。除此之外,安乐死是建立在医者与患者绝对信任的基础之上实施的,而在中国,医患关系还处在岌岌可危的地步。
荷兰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患者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疑难杂症就意味着高昂的医药费,生活中因病致贫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不完善,使得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不想拖累家人”成为想要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解脱”的理由。而那些典籍当中安乐死的代名词——“有尊严的死亡”“人权的象征”以及“死亡的自由”,在中国还只是形而上的理论而已。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
减少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只不过短短的几句话要真正落到实处,还有漫漫长路要走。
虽然,现在谈理念有一些空泛,但不得不承认科学的理念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收获事半功倍的效果。譬如,关于安乐死,还有一种说法是将其看作优化死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仅是指实施安乐死的手段,还包括对即将往生者的临终关怀。所谓临终关怀(hospice care),官方的解释是对现代医学无望治愈的患者,缓解其极端痛苦,维护其临终尊严,增强人们对临终生理、心理状态的积极适应能力,帮助临终者安宁地走完生命的最后旅程,并对临终者家属提供包括居丧期在内的生理、心理关怀的立体化社会服务。香港称“安息护理”,台湾称“安宁照顾”,其实叫什么无所谓,关键是我们是否认识并重视这种“医疗服务”,说白了,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
中国人讲究行事体面,但在对待往生者方面,往往更侧重在后事的体面上,讲究丧葬的排场,却忽略了对其临终前的关怀。但如果能够帮助患者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心理,让其能够安静安详地、真正有尊严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这似乎比后事风光更有意义。具体的实施方法有三个方面,包括对临终患者生理与心理上的帮助,缓解其身心痛苦;还包括对患者家属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失去亲人的阴影。
其实,无论是临终关怀还是安乐死,都不是消极放弃生命,反而是对生命的尊重。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曾这样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但是,我们谈人道、谈尊重生命的同时,还要审视在硬件或者软件、生理以及心理层面上,是否真正将条文措施落到实处,是否把能做的、该做的都已经完成,否则一切都只是一纸空文、一枕黄粱而已。
安乐死在荷兰
《科学家》:荷兰对待一些“敏感话题”都很宽容,如大麻合法化问题、同性婚姻问题以及安乐死问题,原因是什么?
吴舟桥: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荷兰人口只有1600多万,面积不过上海的两倍左右。因此如果让我去总结为何它能对待很多问题很宽容,我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小”。这点能帮助我们理解为何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往往能够在很多敏感问题上处理起来更轻松一些。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个人意识逐渐成长起来,“我的身体我做主”这种观点在荷兰很容易被人理解,但在其他国家和文化里却未必如此。
《科学家》:目前在荷兰,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多吗?大部分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安乐死?
吴舟桥:近些年荷兰每年选择安乐死的人数约2500人左右,仅占死亡人数的2%左右。最主要选择安乐死的病人群体来自于癌症患者。2005年荷兰因癌症而死亡的患者中大约有5.1%是通过安乐死结束生命的。当然,患者想要申请安乐死是有一定条件的。例如患者是自愿申请并且经过充分的思考;患者所经历的痛苦必须是难以忍受并且病情无好转可能;患者对其病情及预后有着充分地认识等等。
《科学家》:一般我们认为安乐死所采取的医学措施是注射氰化物、口服安眠药以及注射凝血剂等。但泛泛而谈,很多人将患者放弃治疗等行为也列入到了安乐死范畴内?这样正确吗?
吴舟桥: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每个国家的定义不同。荷兰所定义的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明确要求的前提下,有明确目的地通过药物注射结束其生命。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安乐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医生参与的结束患者生命的方式,例如医师过度注射镇痛药以及停止人工生命维持等。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并非所有医生帮助患者无痛苦结束生命的方法都能称为安乐死。
死时如同静美的秋日落叶
不盛不乱,姿态如烟
即便枯萎也保留丰肌清骨的傲然
玄之又玄
最开始读泰戈尔《生如夏花》中的这段文字时,人们读到了文字优美、寓意深刻;后来,读到了清风傲骨、洒脱超然。然而现在再看,想要“死如秋叶、姿态如烟”是多么难的事。根据最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在2013年全年死亡人口为972万人,也就是每天有大约2.6万人自然或非自然的死亡。我们无从考据,这个数据当中有多少人是“姿态如烟”地逝去,但生活中,我们也会隐约发现,越来越多的人期望并探寻这种“玄之又玄”的死亡方式,终于,人们找到了——安乐死。
彷徨与尴尬
安乐死,是一个很矛盾的词。追根溯源,这个说法源于希腊,意为“幸福地”死亡。虽然词是舶来词,但这种思想与行为早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荀子曾道:“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人们渐渐认识到,原来善终也是一种“福气”(《尚书》中将“考终命”作为五福之一)。只不过,在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尤其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儒家文化沐浴之下,善终更多的是指百岁之后,而非我们现在所说的安乐死。
中国对安乐死的讨论是此起彼伏的。起初关于安乐死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当时所遭遇的争议与批判可想而知。出现转机是在80年代末,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半小时》播放了学者关于安乐死的讨论录音,在那次讨论中,多数与会者倾向于安乐死在我国可行,节目播出后收到的回信中,也有90%的人赞成在我国实施安乐死。其中,邓颖超的回信更是掷地有声:“我认为安乐死这个问题,是唯物主义者的观点。我在几年前,已经留下遗嘱,当我的生命要结束,用不着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
虽然得到了意见领袖的肯定,但安乐死在我国仍不能畅行,还要跨越来自观念、法律、技术等领域的各种鸿沟。
因为与一些传统认知的冲突,在观念上,安乐死被接受需要很长的一段过程。这种现象,不只存在于中国,即使在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也是如此。现在荷兰鹿特丹医学中心攻读外科博士的吴舟桥告诉记者,在上世纪60年代,荷兰民众对安乐死的接受度还不到50%,到90年代末期的时候接受度上升到90%;最终在2001年,才实现合法化。
而在我国,来自大型城市的数据倒也展现了人们对安乐死的理解与宽容。2006年,在上海接受调查的200名老人中,赞成安乐死的达73%;在北京被调查的1000人当中,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应为安乐死立法。但在农村,这一数据或许就不那么乐观了。原因很简单,传统观念占主导让很多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一项有悖伦理道德的事,毕竟古语有云“好死不如赖活着”“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但吴博士的一句话似乎也提醒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安乐死的初衷是什么。他说:“如果说要让国人来理解荷兰人的安乐死,除了宗教因素之外,我想我们可能最需要突破的一点就是对生活质量的认识。”具体而言,一些身患绝症、回天乏力的患者每天饱受生理甚至是精神的折磨,如果不实施安乐死,那么,他们的余生将与这些痛苦相伴,毫无生活质量可言。这样的生命延续,的确值得人深思其价值所在。但需要强调的是:“这样的选择并不存在道德上的对错或者先进落后之分。”
其实,关于安乐死最大的争议还不是与道德的博弈,而是与法律。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在我国每年将近1000万的死亡人数中,有100多万是在极度痛苦的状态下离开人世,如癌症晚期患者。而且,这100多万名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实施安乐死,但均因无法律根据与保护而被拒绝,因此只能“含痛而亡”。但据一些公开发表的论文称,现实中也有些医院在患者的强烈要求下与其家属达成默契,秘密为患者实施安乐死。在医生的指导与监督下,用药物结束患者的生命,这种在医学界称为“积极安乐死”。但由于得不到公开认可,因此生活中更为普遍的是“消极安乐死”,即患者在无望生还的情况下自动放弃治疗,在一定程度上也达到了安乐死的效果。而这些,“并不是什么秘密”。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关注到,如果患者想要实施安乐死,常常要“借他人之手”,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自杀”。但即便是“借他人之手”,也避免不了谋杀的嫌疑,这也正是法律的纠结之处。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接受他人委托并帮助其自杀的,仍按故意杀人罪论处。也就是说,安乐死随时打着违法的擦边球。
而判断是否“出界”的标准,或许我们可以借鉴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中一本阐述中国安乐死研究的专著,其中总结了在法律角度,安乐死应当特别具备的属性:首先明确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无法挽救的,并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近死亡的患者;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解除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这里的痛苦包括肉体与精神双重痛苦;而且这个决定权在患者本人,必须确保是在其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提出接受安乐死的请求,并多次申请;符合以上三者条件后,才可以实施“仁慈的、尽可能无痛的”安乐死工作。四者缺一不可的属性基本划清了安乐死的条框。
由此看来,理论上,我国现在对安乐死的研究已经具备较为成熟的认识,但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之路仍然困难重重,让我们不得不好奇荷兰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是如何走在世界前列的。吴舟桥博士为我们解释了原因:“安乐死之所以能够得到荷兰法律上的支持,是因为获得了民意的支持。”在争议的过程中,法律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病患、媒介以及社会大众都参与其中,表达支持或反对的声音。也就是在不断的实践与争论过程中,民意逐渐发生变化,最终民众普遍接受安乐死,同时也就促成相应法律的诞生、完善与规范化。这一进阶的过程也给予我们一些启示:或许当上文中出现在北京、上海的赞成数据成为全国的赞成数据,我们再来谈安乐死合法化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傲慢与偏见
到这里,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其实,到这里,问题才刚刚开始。的确,荷兰推行安乐死合法化的措施给了我们很多启示,只不过这些锦囊妙计遇到中国国情的时候,就要慎重使用了。
中国国情是什么?最大的国情是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意味着我国经济、文化、医疗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农村中束手无策的“不治之症”或许置于城市,还会产生治愈的希望。这种差距便模糊了“绝症”的概念,如何甄别当前医疗条件下的“无法挽救”,如何甄别患者的疼痛程度等等,都为概念属性的判断蒙上了一层纱。除此之外,安乐死是建立在医者与患者绝对信任的基础之上实施的,而在中国,医患关系还处在岌岌可危的地步。
荷兰人选择安乐死,是因为患者难以忍受病痛折磨。而在多数人还“缺医少药”的中国,疑难杂症就意味着高昂的医药费,生活中因病致贫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时,由于医疗保险不完善,使得大多数老人依靠儿女生活,“不想拖累家人”成为想要提前结束生命的病人们“解脱”的理由。而那些典籍当中安乐死的代名词——“有尊严的死亡”“人权的象征”以及“死亡的自由”,在中国还只是形而上的理论而已。这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和比利时相差甚远。
减少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问题的解决之道,只不过短短的几句话要真正落到实处,还有漫漫长路要走。
虽然,现在谈理念有一些空泛,但不得不承认科学的理念可以更好地解决问题,收获事半功倍的效果。譬如,关于安乐死,还有一种说法是将其看作优化死亡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不仅仅是指实施安乐死的手段,还包括对即将往生者的临终关怀。所谓临终关怀(hospice care),官方的解释是对现代医学无望治愈的患者,缓解其极端痛苦,维护其临终尊严,增强人们对临终生理、心理状态的积极适应能力,帮助临终者安宁地走完生命的最后旅程,并对临终者家属提供包括居丧期在内的生理、心理关怀的立体化社会服务。香港称“安息护理”,台湾称“安宁照顾”,其实叫什么无所谓,关键是我们是否认识并重视这种“医疗服务”,说白了,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支。
中国人讲究行事体面,但在对待往生者方面,往往更侧重在后事的体面上,讲究丧葬的排场,却忽略了对其临终前的关怀。但如果能够帮助患者克服对死亡的恐惧心理,让其能够安静安详地、真正有尊严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这似乎比后事风光更有意义。具体的实施方法有三个方面,包括对临终患者生理与心理上的帮助,缓解其身心痛苦;还包括对患者家属的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失去亲人的阴影。
其实,无论是临终关怀还是安乐死,都不是消极放弃生命,反而是对生命的尊重。著名作家史铁生在《安乐死》一文中曾这样说:与其让他们(植物人)无辜地,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状态下屈辱地呼吸,不如帮他们凛然并庄严地结束生命。这才是对他们以往人格的尊重,才是人道。
但是,我们谈人道、谈尊重生命的同时,还要审视在硬件或者软件、生理以及心理层面上,是否真正将条文措施落到实处,是否把能做的、该做的都已经完成,否则一切都只是一纸空文、一枕黄粱而已。
安乐死在荷兰
《科学家》:荷兰对待一些“敏感话题”都很宽容,如大麻合法化问题、同性婚姻问题以及安乐死问题,原因是什么?
吴舟桥: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荷兰人口只有1600多万,面积不过上海的两倍左右。因此如果让我去总结为何它能对待很多问题很宽容,我想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小”。这点能帮助我们理解为何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往往能够在很多敏感问题上处理起来更轻松一些。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时代的变迁,个人意识逐渐成长起来,“我的身体我做主”这种观点在荷兰很容易被人理解,但在其他国家和文化里却未必如此。
《科学家》:目前在荷兰,实施安乐死的情况多吗?大部分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安乐死?
吴舟桥:近些年荷兰每年选择安乐死的人数约2500人左右,仅占死亡人数的2%左右。最主要选择安乐死的病人群体来自于癌症患者。2005年荷兰因癌症而死亡的患者中大约有5.1%是通过安乐死结束生命的。当然,患者想要申请安乐死是有一定条件的。例如患者是自愿申请并且经过充分的思考;患者所经历的痛苦必须是难以忍受并且病情无好转可能;患者对其病情及预后有着充分地认识等等。
《科学家》:一般我们认为安乐死所采取的医学措施是注射氰化物、口服安眠药以及注射凝血剂等。但泛泛而谈,很多人将患者放弃治疗等行为也列入到了安乐死范畴内?这样正确吗?
吴舟桥: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每个国家的定义不同。荷兰所定义的安乐死是指在患者明确要求的前提下,有明确目的地通过药物注射结束其生命。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安乐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医生参与的结束患者生命的方式,例如医师过度注射镇痛药以及停止人工生命维持等。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并非所有医生帮助患者无痛苦结束生命的方法都能称为安乐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