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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不久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某商品市场一经营户从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批发市场国际家纺城购进“Pierre Family”牌系列床上用品销售。为吸引顾客,该商户在店堂内悬挂印有“法国皮尔·卡丹”文字的横幅,店内摆放的标志牌上印有“世界品牌”文字,印制的名片上也印有“法国皮尔·卡丹”字样。经过调查,该品牌床上用品是由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冠以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名号。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商标局已注册了床上用品类别的“Pierre Family”商标。
争议: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虚假宣传。
解析:
本案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有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多人第一眼看到这个案件,往往凭经验和直观的感觉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但是商标侵权案件的载体,即侵权产品究竟是什么?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只打上“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并没有突出使用皮尔卡丹几个字,因此该公司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侵权。
经过调取相关资料我们发现,“皮尔卡丹”注册商标所有人皮埃尔·卡丹并没有在床上用品这一类别商品上注册“P”型图案和文字商标,“皮尔卡丹”也不是驰名商标,并不受通类保护。
可以说,这家公司在市场运作上经验老到,巧妙地规避了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麻烦,这个擦边球打得比较高明。虽然大家都明知道他在冒国际知名品牌皮尔卡丹的名,但是他成功地钻了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让执法部门也拿他没有办法。
事后我们了解到,该公司曾经因类似问题被查处过,后来经过内行指点,现在的产品包装已经比较规范,或者说比较巧妙了。
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就不那么狡猾了,他自己在店堂内的装潢上多处印上“皮尔·卡丹”文字,印制的名片上也印有“法国皮尔·卡丹”字样,结合他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综合起来分析,他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为了让消费者从进门开始,有先入为主的印象。再加上销售人员的宣传,很容易让消费者将“Pierre Family”牌床上用品误认为是国际知名品牌“皮尔卡丹”生产的床上用品。
因此,综合起来考虑,该经营户是属于利用店堂的布置装潢,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工商部门最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对其做出了处罚。
有人认为此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不妥,立法机关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时性,通常会在法律的具体条款中设置没有具体含义或范围的兜底性条款。
商品侵权的构成要件有5个: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企业字号、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产生误认。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5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经营户经营的产品本身使用了“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全称,该公司名称是经合法途径注册的,在产品包装上也没有突出使用,因此并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几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只能属于合法不合理的范畴。企业名称登记法规中也未对该种现象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只有寄希望于法律的及时完善,尽早堵住这个漏洞。
由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商标、品牌意识的逐步深入人心,许多想投机取巧的经营者也挖空心思,依靠各种千奇百怪的傍名牌方式,企图误导消费者。傍名牌的方法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光凭老经验、老眼光办案,应该善于从表象中抽丝剥茧,发现违法的实质,防止出现定性偏差,从而导致处罚不到位的情况,要做到不枉不纵。
不久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某商品市场一经营户从江苏省南通市叠石桥批发市场国际家纺城购进“Pierre Family”牌系列床上用品销售。为吸引顾客,该商户在店堂内悬挂印有“法国皮尔·卡丹”文字的横幅,店内摆放的标志牌上印有“世界品牌”文字,印制的名片上也印有“法国皮尔·卡丹”字样。经过调查,该品牌床上用品是由上海某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冠以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名号。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在商标局已注册了床上用品类别的“Pierre Family”商标。
争议: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虚假宣传。
解析:
本案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事人所销售的产品本身有没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多人第一眼看到这个案件,往往凭经验和直观的感觉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但是商标侵权案件的载体,即侵权产品究竟是什么?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上只打上“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并没有突出使用皮尔卡丹几个字,因此该公司的产品本身并没有侵权。
经过调取相关资料我们发现,“皮尔卡丹”注册商标所有人皮埃尔·卡丹并没有在床上用品这一类别商品上注册“P”型图案和文字商标,“皮尔卡丹”也不是驰名商标,并不受通类保护。
可以说,这家公司在市场运作上经验老到,巧妙地规避了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麻烦,这个擦边球打得比较高明。虽然大家都明知道他在冒国际知名品牌皮尔卡丹的名,但是他成功地钻了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让执法部门也拿他没有办法。
事后我们了解到,该公司曾经因类似问题被查处过,后来经过内行指点,现在的产品包装已经比较规范,或者说比较巧妙了。
而本案中的当事人就不那么狡猾了,他自己在店堂内的装潢上多处印上“皮尔·卡丹”文字,印制的名片上也印有“法国皮尔·卡丹”字样,结合他所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上的标注,综合起来分析,他这样做的目的十分明显,就是为了让消费者从进门开始,有先入为主的印象。再加上销售人员的宣传,很容易让消费者将“Pierre Family”牌床上用品误认为是国际知名品牌“皮尔卡丹”生产的床上用品。
因此,综合起来考虑,该经营户是属于利用店堂的布置装潢,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工商部门最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并对其做出了处罚。
有人认为此案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不妥,立法机关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时性,通常会在法律的具体条款中设置没有具体含义或范围的兜底性条款。
商品侵权的构成要件有5个: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企业字号、相同或类似商品、突出使用、产生误认。要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这5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经营户经营的产品本身使用了“法国皮尔·卡丹国际集团寝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全称,该公司名称是经合法途径注册的,在产品包装上也没有突出使用,因此并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几种情形。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只能属于合法不合理的范畴。企业名称登记法规中也未对该种现象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只有寄希望于法律的及时完善,尽早堵住这个漏洞。
由以上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商标、品牌意识的逐步深入人心,许多想投机取巧的经营者也挖空心思,依靠各种千奇百怪的傍名牌方式,企图误导消费者。傍名牌的方法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光凭老经验、老眼光办案,应该善于从表象中抽丝剥茧,发现违法的实质,防止出现定性偏差,从而导致处罚不到位的情况,要做到不枉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