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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在新时期的重大使命,就是要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增进人民福祉,而社会保障无疑是根本性制度保障,促进它的持续发展,已经具有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社保制度应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应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宏观视角出发,调整社保缴费,平衡劳资利益。
[关键词] 社保 制度 劳资平衡 影响
我国在新时期的重大使命,就是要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增进人民福祉,而社会保障无疑是根本性制度保障,促进它的持续发展,已经具有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社保制度应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应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宏观视角出发,调整社保缴费,平衡劳资利益。
1.社会保险缴费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基于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社保缴费。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分配比例也就直接影响到企业和职工的社保缴费。近年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从收入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构成来看,1996-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由53.4%下降到39.7%,而企业营业盈余所占比重却由21.23%提高到31.29%,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不断蚀社保缴费基数。与此同时,我国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使得劳动报酬内部结构更加失衡,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未能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拉低了社保缴费基数,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
2.社保缴费标准与劳资利益平衡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社保缴费基数减少,对缴费率提高形成压力,这就使我们思考 :能否通过提高企业缴费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保缴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2.1社保缴费率变动及其影响
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费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负担的增大。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最终也成为劳动者获得的再分配收入计入劳动报酬部分,但企业的缴费负担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承担。如果由企业独自承担,则提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会减少企业收入,降低营业盈余。在我国目前劳动报酬下降,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缴费率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还能起到调节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关系的目的。如果是由职工承担,则企业缴费的提高会增加职工负担,对劳动者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和职工负担缴费额的比例大小取决于劳动供给和需求弹性。在劳动力需求弹性一定的条件下,供给弹性越大,企业负担的份额越多。反之,劳动供给弹性越小,企业负担的份额就越小。已有实证研究显示,我国55.6%的劳动者劳动力供给弹性非常小,另有21.6%缺乏弹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较容易转嫁给职工。而且,现有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大约为工资总额的40%。社保缴费率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较高的缴费率使企业想方设法通过虚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用工形式等达到减少社保缴费的目的,助长了企业和个人的逃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了社保基金收入。
2.2社保缴费基数变动及其影响
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为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社保缴费基数的减少。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主要是因为社保制度是用于劳动力的延续,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这一缴费基数对于促进就业是不利的,将导致企业雇佣的人越多,高薪者晋升的机会越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越多;相反,企业解雇的人越多,工资、生产性投入越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就越少。而且,在我国工资货币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费基的征缴方法很难满足养老保险开支增长的要求,不能发挥企业间的互济作用。为保证缴费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由于个人的社保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缴费上限的规定对于确保合理的社保支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缴费下限的规定却使低收入者就业期间的现期收入进一步减少,影响低收入者当期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投资。
3.调整社保缴费标准的政策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影响社保基金收入的关键变量,在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企业已负担较高社保缴费率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缴费率来提高基金收入的政策需要谨慎对待。要通过制度设计引导部分资本收益向劳动者转移,鼓励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成本,由此提高社保基金收入,保障劳动者利益。
3.1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从一般预算收入中补贴社保支出是引导资本收益向劳动报酬倾斜的重要途径。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鼓励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费用,开始从一般预算中资助养老保险计划。
3.2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率
我国企业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与隐性债务直接相关。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费用的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投资,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因此,应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于解决隐性债务,为逐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社保缴费率提供空间。当职工工资水平达不到缴费工资下限时,由企业为职工补齐社保缴费差额。若制度规定在职工的缴费基数达不到社会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下,或者职工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企业为雇员补齐社保缴费差额,将会减弱初次分配对社保再分配的影响,促进低收入阶层社保待遇的提高。
3.3完善相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统计,加强缴费基数核查工作
完善劳动保障统计,把企业的各种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等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工资范畴,严格处置“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重新确定工资性收入的统计范围,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征社保费的计费依据。社保缴费基数,应改为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需要用人单位申报,而由征缴机构按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强制征缴。
参 考 文 献
[1]刘燕生。劳动者社会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孟刚。劳动权益保障[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关键词] 社保 制度 劳资平衡 影响
我国在新时期的重大使命,就是要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增进人民福祉,而社会保障无疑是根本性制度保障,促进它的持续发展,已经具有必要性、重要性与紧迫性。社保制度应充分发挥其收入再分配功能,应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宏观视角出发,调整社保缴费,平衡劳资利益。
1.社会保险缴费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基于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社保缴费。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照个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工资总额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劳资分配比例也就直接影响到企业和职工的社保缴费。近年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不断下降。从收入法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构成来看,1996-2007年,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由53.4%下降到39.7%,而企业营业盈余所占比重却由21.23%提高到31.29%,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不断蚀社保缴费基数。与此同时,我国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使得劳动报酬内部结构更加失衡,普通劳动者工资收入未能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拉低了社保缴费基数,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
2.社保缴费标准与劳资利益平衡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下降,社保缴费基数减少,对缴费率提高形成压力,这就使我们思考 :能否通过提高企业缴费来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保缴费标准的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2.1社保缴费率变动及其影响
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缴费率的提高意味着劳动者负担的增大。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最终也成为劳动者获得的再分配收入计入劳动报酬部分,但企业的缴费负担并不一定完全由企业承担。如果由企业独自承担,则提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会减少企业收入,降低营业盈余。在我国目前劳动报酬下降,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企业缴费率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而且还能起到调节资本收益和劳动报酬关系的目的。如果是由职工承担,则企业缴费的提高会增加职工负担,对劳动者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和职工负担缴费额的比例大小取决于劳动供给和需求弹性。在劳动力需求弹性一定的条件下,供给弹性越大,企业负担的份额越多。反之,劳动供给弹性越小,企业负担的份额就越小。已有实证研究显示,我国55.6%的劳动者劳动力供给弹性非常小,另有21.6%缺乏弹性,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较容易转嫁给职工。而且,现有我国社会保险缴费率大约为工资总额的40%。社保缴费率比一些发达国家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较高的缴费率使企业想方设法通过虚报工资总额、采用不同用工形式等达到减少社保缴费的目的,助长了企业和个人的逃费行为。进一步降低了社保基金收入。
2.2社保缴费基数变动及其影响
社保缴费基数通常为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直接导致社保缴费基数的减少。工资总额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主要是因为社保制度是用于劳动力的延续,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然而,这一缴费基数对于促进就业是不利的,将导致企业雇佣的人越多,高薪者晋升的机会越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就越多;相反,企业解雇的人越多,工资、生产性投入越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也就越少。而且,在我国工资货币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单纯以职工工资总额为费基的征缴方法很难满足养老保险开支增长的要求,不能发挥企业间的互济作用。为保证缴费权利与义务对等,社保缴费基数有上下限规定。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由于个人的社保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缴费上限的规定对于确保合理的社保支出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缴费下限的规定却使低收入者就业期间的现期收入进一步减少,影响低收入者当期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投资。
3.调整社保缴费标准的政策建议
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率是影响社保基金收入的关键变量,在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不断降低,企业已负担较高社保缴费率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缴费率来提高基金收入的政策需要谨慎对待。要通过制度设计引导部分资本收益向劳动者转移,鼓励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成本,由此提高社保基金收入,保障劳动者利益。
3.1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从一般预算收入中补贴社保支出是引导资本收益向劳动报酬倾斜的重要途径。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些国家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方式,鼓励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合理承担社保费用,开始从一般预算中资助养老保险计划。
3.2逐步降低企业缴费率
我国企业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与隐性债务直接相关。企业职工退休养老费用的其中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的投资,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因此,应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用于解决隐性债务,为逐步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社保缴费率提供空间。当职工工资水平达不到缴费工资下限时,由企业为职工补齐社保缴费差额。若制度规定在职工的缴费基数达不到社会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情况下,或者职工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由企业为雇员补齐社保缴费差额,将会减弱初次分配对社保再分配的影响,促进低收入阶层社保待遇的提高。
3.3完善相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统计,加强缴费基数核查工作
完善劳动保障统计,把企业的各种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等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工资范畴,严格处置“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重新确定工资性收入的统计范围,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计征社保费的计费依据。社保缴费基数,应改为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需要用人单位申报,而由征缴机构按列入企业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强制征缴。
参 考 文 献
[1]刘燕生。劳动者社会保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孟刚。劳动权益保障[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