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公共安全的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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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公共安全问题一再受到关注。从食品安全到偶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在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一定伤害的同时,也考验着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如果处理不当,它会加深民众与政府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误会和矛盾,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造成更大的公共安全危机。整体来看,当今的公共安全问题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偶发性与必发性并存;维权性和泄愤性共在。针对这两个特性,要着重从三个层面入手,构建公共安全体系。
  
  一、政府公信力是构建公共安全的关键
  
  以2010年末的钱云会事件为例,事发当时就造成了警民对峙的局面,随后舆论、媒体和传言也风起云涌,都把怀疑的矛头对准了执法机关,给当地执法者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什么在真相尚未明朗的时候有这么多质疑呢?这绝非偶然,其中的原因就是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政府公信力的缺失是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公信力作为权力机关的基本特性是公民契约意志的体现,是权力机关得以成立并富有效力的前提和保障。如果一个政府失去了民众对它的信任,它也就会随之丧失了当初的契约意志,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将遭到质疑。民众对当地执法机关的不信任是事出有因的,从前几年的瓮安事件、石首事件、邓玉娇案,到去年的“我爸是李刚”、“河南某驻京办买假茅台”、“局长女儿第一名”等一系列的事件中,民众对权力机关的不信任逐步累积,其中有权力机关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上的不足,更有深层次的社会不公正的因素。
  加强政府公信力,让民众增强对政府的信心和依赖,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政府部门要摆正心态,不卑不亢,明确使命,踏踏实实为人民服务。从性质上分析,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可以定性为群体性的泄愤事件。它们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主要是在事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处理不当造成了群体冲突使事件升级。当地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往往由于害怕事态扩大“捅娄子”而采取无为式的息事宁人或粗暴打压的手段,甚至滥用警力,动辄就公安、武警出动,一副进入紧急状态大战在即的架势,这就犯了常识性的错误。政府首先应该在事件中充当倾听者,然后再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以服务者的态度去尽快协调并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其实这类事件最初只是民众表达利益受损的维权行为,也就是“人民币”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正常矛盾。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并没有准确地认识到这一点,加之迫于上级维稳的压力,便做出了一系列心虚又惊恐的举动。
  公民意识的觉醒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所取得的伟大成绩,也是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现实,更是民主法治建设的珍贵果实。中国传统社会几千年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遭遇公民意识的觉醒,是目前中国社会官民之间最大的矛盾。此外,政府还要调整结构,努力向服务、建议、协调型政府转型。只有切实为人民群众服务,才会取信于民。
  其次,政务公开,收支明晰,向社会晒账本。设立重大决策市民听证制度,调动民众监督积极性。去年发生的河南某驻京办花费66万元购买假茅台酒上诉事件,便极具讽刺意味。如果他们不抢先“维权”,恐怕纳税人至今还不知道自己的钱花在了什么地方。政府预算是应该在各级人大审议之后再进行分配使用的,这个过程就是人民参政议政、行使监督权的过程。地方政府不公开的政务信息加上故作神秘的办事风格,使党群关系渐行渐远,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最重要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我爸是李刚”、“局长女儿第一名”等事件可以定性为“惯性”泄愤事件。这些事件在发生后被迅速传播,并带有明显的夸张和讽刺意味,随后便是舆论的一边倒,直指事件背后潜隐的社会不公正的现实。由于公愤积累的缘故,便具备了舆论惯性。机会是否公平、司法裁判是否公正、分配结果是否正义,是目前民众最为关注的三种不公平问题。尤其是机会不公,这是从规则之外和游戏之先就已经种下的不公平的“潜规则”。民众对官员的不信任、对腐化现象的仇恨,成为惯性泄愤事件的诱因。
  
  二、制度建设是构建公共安全的支柱
  
  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它是政府执政能力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支柱。公共安全犹如行车安全,正义完善的制度体系恰如汽车的高强度车身设计和安全气囊装置,为行车提供了可靠的被动安全保护。
  首先,构建正义的制度。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实际的正义是一个比较性的范畴,必须有一个参照作为标准,并随着历史的因素而变化着。刚改革开放的时候,“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就是那个时候的实际正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城乡差距拉大,社会不平等现象加剧……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的提高、房产的限购等政策,都是在调节分配上向富裕阶层索要的现实正义。可以这么说,正义的制度一方面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提供了预警可能,另一方面又为公共安全事件的后果提供了解决方案。
  其次,构建完善的制度。制度在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同时,还具有框架性和刚硬性。社会是变化发展的,而制度一经确立便生成了既定的框架和边界,在相对的意义上制度建设的状态应是永无尽头。制度的微观领域尤为重要,它是制度化进程中容易被忽视的一环,如果处理不好这些细微环节,它往往能够给全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与监管不力有直接的关系,监管为什么会不力呢?政府一再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为何“地沟油”、“瘦肉精”、“皮革奶”会层出不穷呢?除了伦理道德的因素外,更有微观制度缺失的因素。对于监管部门来讲,问题不出现他们就会稳稳当当,没有激励也没有风险。特别是基层行政组织的人员没有实权,既然不能“政治承包”获得激励,自然也就会甘于稳定,丧失热情。可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又会受到严酷的惩罚,很多时候来不及走程序就已经成为了“替罪羊”。同样司法维护的不经常,也是奖惩机制滞后的恶果。此外,制度化建设还需要提高民众的参与度,特别是信访制度、仲裁制度等。政府在普通维权和利益申诉方面,可以放开不必要的限制,在冲突临界点架设缓冲区,以此来消解制度的刚硬性缺陷。所谓“易疏不宜堵”正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正确方法。实际上,政府执政能力的自信也是制度化发展的一个标志。
  
  三、道德伦理是构建公共安全的基石
  
  如果说制度建设是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柱般的被动安全保护的话,那么道德伦理(“道德”和“伦理”原为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此仅当做近义词合称,不再另作探讨)就是提供预防隐患发生的主动安全装置。它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是决定性的,甚至是解决一切冲突和问题的根本所在。
  道德伦理具有主动性、柔韧性和恒久性。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自律的首要特征就是主动性。孔子曰:“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关于美好的德行就是自我的觉醒和救赎,要完全依靠主体自身的努力,出发点和旨归点都永远交合为自身。道德伦理的柔韧性表现在它可以被违背。这就从反面凸显了道德伦理的庄严和伟岸。“因为这种可违反性的存在,才映现出遵循者的可贵。正是他们的抉择,赋予道德选择以崇高和尊严。就像帕斯卡尔所说的‘思想的芦苇’。”(何中华:《哲学:走向本体澄明之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10页)它的柔韧又恰如老子的“水”和赫拉克利特的“火”,以婉转曲回和生生不息产生了伟大的力量。因为可违背,便不至于遭到强力的抵制和掘尽心思的投机破坏。对于遵循者和违背者来讲,道德伦理都有让他们得到满足的理由。道德伦理的恒久性表现在它具有“克里斯玛特质”(克里斯玛〔Charisma〕最早出现在《新约·哥林多后书》中,原指因蒙受神恩而被赋予的天赋。马克思·韦伯则全面扩展了它的涵义,既用来指具有神圣感召力的领袖人物的非凡本领或神授能力,也用来指与日常世俗中的事物相对立的超自然的神圣特质。后来,爱德华·希尔斯在《论传统》中进一步宽泛了克里斯玛的涵义,他把克里斯玛特质注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人们相信一切皆与“终极的”超凡力量相联系,所以同样具有克里斯玛特质。希尔斯通过这种说明意在阐释,当传统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的时候,要想用现代化的精神来取代是不可能的)。由于习惯积累的厚重加上和周围环境的幽隐统一,道德伦理与生俱来就具有一种先天的免疫力,这种免疫力促使人们在不断物欲化的世界中寻找自身的归属和重量。学理上的道德伦理再好也需要被赋予实践的品格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在面对当今公共安全问题的时候,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才是关键。
  首先,从管理入手,培养示范机制。据2010年公布的《中国伦理和谐状况报告》显示,政府公务员是公认的道德伦理方面最不被满意的群体,以74.8%的比例高居各群体之首(樊浩:《当代我国诸社会群体伦理道德的价值共识与文化冲突——中国伦理和谐状况报告》,《哲学研究》2010年第1期)。《后汉书》中说:“治乱之要,其本在吏。”公共安全隐患要首先从体制内消除,秩序才可能向体制外扩散。严格按照法制程序惩治官员腐化,不姑息迁就走过场。尽快完善绩效激励机制,让制度性腐化消亡在制度化的进程中。此外,还应培养示范机制。在儒家传统中,任何事物必须经由伟大人物和伟大人格的熏染、化育之后才具有了绝对的权威。受其影响的国民性格因为同样具有克里斯玛特质而具有一定的期望惯性。他们就期待会有一些尧舜般的人物来作为道德的楷模,给世人做好表率和榜样。“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只要执政者有良好的德行,人民就会拥护他,只要拥有良好德行的统治者以身示范,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氛围就会确立。
  其次,加强教育,培植广义的公民意识。如果说制度是成文的契约的话,道德伦理就是不成文的契约,它的形成是全体社会共同学习的结果。无论家庭、学校、组织、社团、公共场所等一切单元都应是道德教育单元。道德伦理行为具有明显的心理暗示特点,它出现的频率只要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迎合从众心理,产生共鸣。公交车上让座的越多,这辆车上就不再有不让座的了。要时时刻刻注重良好道德环境的营建,培植广义的公民意识。所谓广义的公民意识也就是除了具备自由、民主、权利和义务等意识之外,还应该包含奉献、诚信、互助、廉洁等职业道德意识。构建公共安全,根本上还是要赋予道德伦理以实践的品格才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政府公信力、制度和道德伦理建设是构建公共安全的三个层面。三个层面彼此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共同作用而不可或缺。
  作者:姜涌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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