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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的价值越来越突显出来。我国是世界上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辽阔的地域、复杂的自然环境造就了极为丰富的动植物和微生物物种。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国际公约、条约都未就遗传资源的具体保护模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遗传资源公共性、区域性的特点,我国应该建立一套以国家享有遗传资源经济主权为基础的区域性补偿与惠益分享制度,这样有利于鼓励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群众对遗传资源保护的积极性,有利于遗传资源的国际保护,也有利于西部等落后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