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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原则根本不能成立。东海大陆架的划分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 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1]
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2011年 10 月 24 日,安倍晋三在福冈市发表演讲时称,声明其具有我钓鱼岛主权。安倍称 “必须显示出坚决护岛的决心”[2]。(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主张显然更有说服力
从上述分歧不难看出,中日双方均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归己有。从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来分析,中国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张比日本合理。第一,在大陆架定义上,“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200海里标准只有在符合“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才起作用。 第二,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则。第三,从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及司法判例来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归纳而言,日本关于应使用中间线原则和冲绳海沟因素不予考虑,并意图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同中国等距离划分东海南部大陆架的主张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三、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前景
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景下,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如下选择。
(一)坚持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深化经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中日两国共同利益的交汇点
新世纪发展中日关系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原则立场。在两国严重缺乏战略互信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政府间现有的各种对话与磋商机制,加强相互沟通和谅解,并逐步提高战略对话的层次。中日两国在经贸领域的交流有效地防比了中日政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两国政治关系日渐回暖,是中日两国战略利益最大的交汇点。如果中日两国能在彼此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部门间以及同一产品不同工序间扩大水平分工,互利互补,实现“双赢”,两国的经贸交流将进一步趋向密切。两国间政治关系的稳定和经贸领域的密切合作将对中日之间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提供可能。
(二)在通过双边协调仍无法解决争端时,可考虑将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仲裁或接受司法解决
如日方强行驱赶在中国领土钓鱼岛海域正常作业的台湾渔民这一事实,中方要求日方切实慎重处理有关问题。[3]当问题无法解决时,可运用国际法,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来解决。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可以避免外交谈判中长期的谈而不决的问题。仲裁、判决具有终局性。因为选择仲裁既符合国际法也顺应世界安全与和平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争端当事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的。
除了以上的方法,还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或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利用区域方法解决区域争端。
综上所述,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日本对钓鱼岛所提出的主权要求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中日两国紧密相邻,“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中,根据中国一贯主张的大陆架是大陆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划界的原则,中日两国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现实的态度,考虑各种相关情况.认真解决两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相信只要两国政治家和有识之士以大局为重,登高望远,以坦诚务实的态度来处理双方的具体分歧,那么,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并非遥不可及。
参考文献:
[1]关于历史论据详见201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2]安倍晋三氏 尖阁诸岛を守るには日本人常驻の必要性を说く[J]. 周刊ポスト, 2012-09-07.
[3]参见 《外交部: 日台渔业磋商违背 “一中”原则 》 ,《华声报》2005 年7月1日。
作者簡介:宋禹诺,女,汉族,1995年1月生,黑龙江牡丹江,大学四年级学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争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在台湾东北120海里,中国东海大陆架的东部边缘,钓鱼岛群岛由5个无人居住的小岛和3个小礁组成,西距中国大陆和东距日本冲绳各约200海里。岛屿附近水深100至150米。
钓鱼岛争端的产生与70年代末关于钓鱼岛附近蕴藏有大量石油的“埃默里报告”的发表有关。自那时起,中日双方在岛屿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斗争日益激烈,随着经济发展,大规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代到来,双方斗争更加尖锐。
一、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不同立场
综观中国政府的历次声明和大陆及港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方面的坚定立场是:自古以来钓鱼岛群岛就是中国的领土。其理由大致有四:一是从地理上讲,钓鱼岛群岛位于中国东南沿海大陆架上,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二是从历史上看,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命名了这些岛屿,在明清两代的使琉球录载明了这些岛屿属于中国。三是从使用角度讲,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即在此海域捕鱼,利用岛屿避风;明清两代册封使皆利用这些岛屿作为航标;四是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是通过1895年的中日《马关条约》占据钓鱼群岛,战后日本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将这些岛屿归还中国。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指出美、 日两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台湾当局对此也表示坚决反对。[1]
与此相对,日本官方和学者(除井上清外)均坚持钓鱼岛是日本领土。其历史和法律依据为:(1)钓鱼岛群岛(日称尖阁列岛)是日本政府在明治十八年(1885)以后,通过再三实地调查,慎重确认该地不单是无人岛,而且也没有清国统治所及的迹象后,于明治二十八年(1895)一月十四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于该地建设标桩,正式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2)在历史地理上,钓鱼岛群岛始终是构成日本南西诸岛的一部分。(3)基于第2条的理由,根据该和约第3条之规定,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行政管理之下。2011年 10 月 24 日,安倍晋三在福冈市发表演讲时称,声明其具有我钓鱼岛主权。安倍称 “必须显示出坚决护岛的决心”[2]。(4)日本是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行事的,并通过民间实现了有效统治。
二、中国的主张显然更有说服力
从上述分歧不难看出,中日双方均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归己有。从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来分析,中国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张比日本合理。第一,在大陆架定义上,“自然延伸”是确定大陆架概念的基本原则,200海里标准只有在符合“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才起作用。 第二,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原则。第三,从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域划界实践及司法判例来看,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亦不具有划界效力。
归纳而言,日本关于应使用中间线原则和冲绳海沟因素不予考虑,并意图以这些岛屿为基点同中国等距离划分东海南部大陆架的主张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是行不通的。
三、中日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前景
在和平解决争端的前景下,钓鱼岛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如下选择。
(一)坚持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深化经贸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扩大中日两国共同利益的交汇点
新世纪发展中日关系最根本的问题是要坚持《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和《中日联合宣言》的原则立场。在两国严重缺乏战略互信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政府间现有的各种对话与磋商机制,加强相互沟通和谅解,并逐步提高战略对话的层次。中日两国在经贸领域的交流有效地防比了中日政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两国政治关系日渐回暖,是中日两国战略利益最大的交汇点。如果中日两国能在彼此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部门间以及同一产品不同工序间扩大水平分工,互利互补,实现“双赢”,两国的经贸交流将进一步趋向密切。两国间政治关系的稳定和经贸领域的密切合作将对中日之间和平解决钓鱼岛争端提供可能。
(二)在通过双边协调仍无法解决争端时,可考虑将问题提交国际法庭仲裁或接受司法解决
如日方强行驱赶在中国领土钓鱼岛海域正常作业的台湾渔民这一事实,中方要求日方切实慎重处理有关问题。[3]当问题无法解决时,可运用国际法,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来解决。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律方法来解决争端,可以避免外交谈判中长期的谈而不决的问题。仲裁、判决具有终局性。因为选择仲裁既符合国际法也顺应世界安全与和平发展的需要,也符合争端当事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的。
除了以上的方法,还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或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利用区域方法解决区域争端。
综上所述,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日本对钓鱼岛所提出的主权要求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中日两国紧密相邻,“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中,根据中国一贯主张的大陆架是大陆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划界的原则,中日两国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现实的态度,考虑各种相关情况.认真解决两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相信只要两国政治家和有识之士以大局为重,登高望远,以坦诚务实的态度来处理双方的具体分歧,那么,钓鱼岛争端的解决并非遥不可及。
参考文献:
[1]关于历史论据详见201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
[2]安倍晋三氏 尖阁诸岛を守るには日本人常驻の必要性を说く[J]. 周刊ポスト, 2012-09-07.
[3]参见 《外交部: 日台渔业磋商违背 “一中”原则 》 ,《华声报》2005 年7月1日。
作者簡介:宋禹诺,女,汉族,1995年1月生,黑龙江牡丹江,大学四年级学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