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如何适用该制度也给公司法理论及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一人公司领域更是如此。仅有一个股东组成的一人公司更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及人格混同,法人人格否认于一人公司场合如何适用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正确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理清其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之间的关系,应当对《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与第六十四条的正确适用做出恰当处理,并且最佳处理方式是针对一人公司的独特性对适用要件做出相应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