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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践调查,我国全国各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尽管是在未得到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但是,这个“隐形市场”之所以会形成,正式说明它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而在这一背景下,土地登记制度明显是另一需要重视的命题,虽然,《物权法》已经规定全国的不动产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但是,在考察农村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应该区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区域而采取不同的公示原则:对干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部流转,宜坚持交付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公示原则,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外流转仍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