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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在责任承担问题上,虽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