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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面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88年制定,对于保障本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人大代表工作的发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出现了新变化,代表对办理工作也有新期待和新要求,有必要对《规定》进行“扩容”和“升级”,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市《规定》制定时,尚无专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所以一直沿用“代表书面意见”这一旧称。此次修法将“代表书面意见”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规范名称,简称“代表建议”。
《规定》共15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主要对其中的11条作了修改,同时,吸纳2012年主任会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办法》的操作性规定,新增18条,现有32条。代表建议的提出、办理和督促检查是提升代表建议工作整体水平的三个关键环节,因此,修订草案着重对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修订完善。
更加注重提出质量:高起点奠定高水平
代表建议的提出质量是做好各项后续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修订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提出机制、确保提出质量:一是明确基本要求。修订草案在《规定》的基础上对提出前的准备工作增加了具体规定,提出“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高质量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列明限定条件。修订草案整合了若干限定条件,明确提出了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情形,包括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等七种情形。同时还规定了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处理方式。三是完善提出方式。特别对联名提出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求每位参加联名的代表都应当以适当方式了解代表建议内容,确认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确保多人提出的代表建议能够凝聚集体智慧,提升提出质量。
更加强调办理水平:过程与结果并重
代表建议的办理水平是各项处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修订草案从受理和交办、主办和会办、办理答复、跟踪办理等环节,对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的完善作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一是明确承办单位范围和职责。在总结实际工作的基础上,规定了承办单位的范围,厘清“有关机关、组织”与承办单位的关系,使得相关概念更加明晰。同时对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在接收、办理和答复等环节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规范办理答复流程。强调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沟通”;在合办件的办理答复时要注意各单位答复的一致性,规定“由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代表”。修订草案还对办理答复结果、答复方式、跨届办理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范。三是加强跟踪办理。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跨年度办理的规定,提出“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好不好,要听代表的反馈意见。以往有一些代表反映,承办单位当面拿出征询意见表请代表勾选满意还是不满意,造成代表的尴尬和纠结。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代表不需要当面填写征询意见表,改由网上提交,“背对背”评价的好处在于代表能够更真实、从容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更加注重督促检查:既是监督又是保障
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督促检查是做好各项处理工作的保障。修订草案在督促检查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多层次的督办体系。为发挥代表在督促、检查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过程中的作用,结合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活动的情况,修订草案对分层次督办作出相应修改,并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督促协调职责。二是加强常委会监督力度。为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增设一条,规定可以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作为常委会审议议题来源,并可组织执法检查。此外,修订草案对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限期改正要求或建议追究责任等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市《规定》制定时,尚无专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所以一直沿用“代表书面意见”这一旧称。此次修法将“代表书面意见”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一规范名称,简称“代表建议”。
《规定》共15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修订草案)主要对其中的11条作了修改,同时,吸纳2012年主任会议修订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意见办理办法》的操作性规定,新增18条,现有32条。代表建议的提出、办理和督促检查是提升代表建议工作整体水平的三个关键环节,因此,修订草案着重对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了修订完善。
更加注重提出质量:高起点奠定高水平
代表建议的提出质量是做好各项后续处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修订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提出机制、确保提出质量:一是明确基本要求。修订草案在《规定》的基础上对提出前的准备工作增加了具体规定,提出“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人民群众等活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高质量地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列明限定条件。修订草案整合了若干限定条件,明确提出了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情形,包括不属于本市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者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等七种情形。同时还规定了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的处理方式。三是完善提出方式。特别对联名提出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求每位参加联名的代表都应当以适当方式了解代表建议内容,确认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确保多人提出的代表建议能够凝聚集体智慧,提升提出质量。
更加强调办理水平:过程与结果并重
代表建议的办理水平是各项处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修订草案从受理和交办、主办和会办、办理答复、跟踪办理等环节,对代表建议办理机制的完善作了较为全面、细致的规定。一是明确承办单位范围和职责。在总结实际工作的基础上,规定了承办单位的范围,厘清“有关机关、组织”与承办单位的关系,使得相关概念更加明晰。同时对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在接收、办理和答复等环节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规范办理答复流程。强调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加强联系沟通”;在合办件的办理答复时要注意各单位答复的一致性,规定“由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充分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代表”。修订草案还对办理答复结果、答复方式、跨届办理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范。三是加强跟踪办理。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跨年度办理的规定,提出“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跟踪办理,到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好不好,要听代表的反馈意见。以往有一些代表反映,承办单位当面拿出征询意见表请代表勾选满意还是不满意,造成代表的尴尬和纠结。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代表不需要当面填写征询意见表,改由网上提交,“背对背”评价的好处在于代表能够更真实、从容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更加注重督促检查:既是监督又是保障
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督促检查是做好各项处理工作的保障。修订草案在督促检查方面作了较大的补充和修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完善多层次的督办体系。为发挥代表在督促、检查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过程中的作用,结合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活动的情况,修订草案对分层次督办作出相应修改,并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的督促协调职责。二是加强常委会监督力度。为进一步提高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增设一条,规定可以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作为常委会审议议题来源,并可组织执法检查。此外,修订草案对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检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提出限期改正要求或建议追究责任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