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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巧和周大成自小青梅竹马,但是自从成了夫妻后,两人的关系反而不如从前那样互敬互爱了。周大成脾气火爆,林巧巧很后悔与他结合,后来她生育了儿子周小杰,原指望有了孩子能够缓和夫妻关系,可是养育孩子让生活更加繁忙紧张。于是,二人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
有一次,夫妻两人又吵翻了脸,林巧巧一气之下她提出与周大成分手。周大成本来是不想离婚的,但是男人的脸面又使得他讲不出“不”字,于是他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按照协议,周小杰的监护权归林巧巧,周大成每年付给儿子2000元抚养费。
周大成离开了这个家,刚离婚的时候,他惦念着儿子,总要不时地来看看。林巧巧心里窝着口气,以各种理由搪塞周大成前来探视,后来她索性把孩子的名字改为林杰,让儿子随了自己的姓。周大成火冒三丈,天天来吵嚷,时间一长,他也吵累了,不再常来了,林巧巧倒也落得清净。
到了2005年,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已经过了两个多月,周大成却一点动静都没有。林杰是个争气的孩子,尽管小小年纪遭遇父母离婚,但他还是努力考上了重点中学。可是林巧巧一点都兴奋不起来。为了孩子的学费。她决定去找周大成要抚养费。不料,钱没有要到,连前夫的去向也没搞清。林巧巧非常着急,自己是下岗工人,平时靠打临工挣钱,母子二人的生活捉襟见肘,现在儿子考上了重点中学,面对每学期上千元的学费,她真是束手无策。
这一天,林巧巧回到家,只见一辆面包车停在家门口,车门上印着“某某孤儿院”的字样,旁边有好多人都聚在这里看热闹。
“她回来了。”有人喊道。刹那间,林巧巧;被热情洋溢的人们包围了。“林巧巧女士,太感谢你了,你太有爱心了。”来人七嘴八舌,林巧巧听得云里雾里:“你们是谁啊?”
一个戴眼睛的中年妇女抓住林巧巧的手:“我代表孤儿院感谢您的捐款。”
“捐款?你们弄错了,我没捐过!”“您虽然没有捐。但是来付钱的是您丈夫周大成”。中年妇女说道,“大成真是个好父亲,他对我说,他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他在妻子爱心的鼓舞下捐来这笔钱,希望失去父爱母爱的孩子们能得到更多的照顾。我们特地赶来谢谢你,如果每一位妻子都像您这样,社会一定会更美好。我们一时找不到大威,好不容易才找到你,就请你替大成收下证书和锦旗吧!”
“可是,我们已经离婚了,而且我们是有孩子的,孩子现在还在上学,根本没有失去。”林巧巧觉得事情非常荒谬,听说前夫以她的名义做善事,她就觉得他没安好心,“我也在找他,他还欠了我儿子的抚养费呢!”
中年妇女拿出捐款单,林巧巧接过一看:2000元,正是周大成应付一年抚养费的金额。林巧巧的脑袋快要炸开了:“这笔捐款不能作数,这钱根本不是他的。是他欠我的,他无权处置,他拿着该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以我的名义捐款,逃避自己做父亲的义务,这不是行善,这是作恶,我要收回这笔捐款。”
孤儿院的人弄明白其中的恩怨后,对林巧巧也有意见了:“孤儿院对你们的婚姻状况根本不知情,周大成给孤儿院孩子捐献的这些钱,不管是什么名义,都属于爱心捐款,不是你林巧巧说要就能随便要回去的啊!”
一边是自己儿子急需的学费,一边是给孤儿的爱心捐款,林巧巧陷入两难,前夫的捐款到底可以要回来么?
焦点
1、周大成以林巧巧的名义捐款,林巧巧可否索回?
2、周大成的捐款行为,是否影响他支付抚养费的行为?
说法
林巧巧认为前夫周大成的捐款行为是规避法律规定抚养责任的恶意行为。但这个事实是需要认定的:他的捐赠行为如果确实造成了他无法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就应该认定他是在规避法律。应认定其捐赠行为无效。
什么是恶意捐款?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赠与无效的认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致使利害关系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利益落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如果要证明周大成是恶意捐款,那么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周大成本人的确没有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周大成在捐献了这2000元以后就倾家荡产了,即使儿子林杰起诉到法院,周大成也是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林巧巧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周大成的赠与无效、要求撤销周大成的赠与行为。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另外,林巧巧无权直接向孤儿院要求收回捐款,因为捐款的主体是周大成,而不是林巧巧——周大成向孤儿院捐款,孤儿院接受他的捐赠,符合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12000元捐款在捐赠之前是周大成的财产,而不是林巧巧的财产,也不是林杰的财产。当捐款交付之后,就变成了孤儿院的财产,因此林巧巧无权收回这笔捐款。
至于林杰的抚养费,林巧巧应该向周大成追讨,这是追讨抚养费的法律关系,与捐款给孤儿院是两个法律关系。
有一次,夫妻两人又吵翻了脸,林巧巧一气之下她提出与周大成分手。周大成本来是不想离婚的,但是男人的脸面又使得他讲不出“不”字,于是他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按照协议,周小杰的监护权归林巧巧,周大成每年付给儿子2000元抚养费。
周大成离开了这个家,刚离婚的时候,他惦念着儿子,总要不时地来看看。林巧巧心里窝着口气,以各种理由搪塞周大成前来探视,后来她索性把孩子的名字改为林杰,让儿子随了自己的姓。周大成火冒三丈,天天来吵嚷,时间一长,他也吵累了,不再常来了,林巧巧倒也落得清净。
到了2005年,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已经过了两个多月,周大成却一点动静都没有。林杰是个争气的孩子,尽管小小年纪遭遇父母离婚,但他还是努力考上了重点中学。可是林巧巧一点都兴奋不起来。为了孩子的学费。她决定去找周大成要抚养费。不料,钱没有要到,连前夫的去向也没搞清。林巧巧非常着急,自己是下岗工人,平时靠打临工挣钱,母子二人的生活捉襟见肘,现在儿子考上了重点中学,面对每学期上千元的学费,她真是束手无策。
这一天,林巧巧回到家,只见一辆面包车停在家门口,车门上印着“某某孤儿院”的字样,旁边有好多人都聚在这里看热闹。
“她回来了。”有人喊道。刹那间,林巧巧;被热情洋溢的人们包围了。“林巧巧女士,太感谢你了,你太有爱心了。”来人七嘴八舌,林巧巧听得云里雾里:“你们是谁啊?”
一个戴眼睛的中年妇女抓住林巧巧的手:“我代表孤儿院感谢您的捐款。”
“捐款?你们弄错了,我没捐过!”“您虽然没有捐。但是来付钱的是您丈夫周大成”。中年妇女说道,“大成真是个好父亲,他对我说,他失去了自己的孩子,他在妻子爱心的鼓舞下捐来这笔钱,希望失去父爱母爱的孩子们能得到更多的照顾。我们特地赶来谢谢你,如果每一位妻子都像您这样,社会一定会更美好。我们一时找不到大威,好不容易才找到你,就请你替大成收下证书和锦旗吧!”
“可是,我们已经离婚了,而且我们是有孩子的,孩子现在还在上学,根本没有失去。”林巧巧觉得事情非常荒谬,听说前夫以她的名义做善事,她就觉得他没安好心,“我也在找他,他还欠了我儿子的抚养费呢!”
中年妇女拿出捐款单,林巧巧接过一看:2000元,正是周大成应付一年抚养费的金额。林巧巧的脑袋快要炸开了:“这笔捐款不能作数,这钱根本不是他的。是他欠我的,他无权处置,他拿着该付给孩子的抚养费以我的名义捐款,逃避自己做父亲的义务,这不是行善,这是作恶,我要收回这笔捐款。”
孤儿院的人弄明白其中的恩怨后,对林巧巧也有意见了:“孤儿院对你们的婚姻状况根本不知情,周大成给孤儿院孩子捐献的这些钱,不管是什么名义,都属于爱心捐款,不是你林巧巧说要就能随便要回去的啊!”
一边是自己儿子急需的学费,一边是给孤儿的爱心捐款,林巧巧陷入两难,前夫的捐款到底可以要回来么?
焦点
1、周大成以林巧巧的名义捐款,林巧巧可否索回?
2、周大成的捐款行为,是否影响他支付抚养费的行为?
说法
林巧巧认为前夫周大成的捐款行为是规避法律规定抚养责任的恶意行为。但这个事实是需要认定的:他的捐赠行为如果确实造成了他无法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就应该认定他是在规避法律。应认定其捐赠行为无效。
什么是恶意捐款?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赠与无效的认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应当履行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致使利害关系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利益落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如果要证明周大成是恶意捐款,那么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周大成本人的确没有其他财产,也就是说,周大成在捐献了这2000元以后就倾家荡产了,即使儿子林杰起诉到法院,周大成也是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林巧巧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周大成的赠与无效、要求撤销周大成的赠与行为。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另外,林巧巧无权直接向孤儿院要求收回捐款,因为捐款的主体是周大成,而不是林巧巧——周大成向孤儿院捐款,孤儿院接受他的捐赠,符合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12000元捐款在捐赠之前是周大成的财产,而不是林巧巧的财产,也不是林杰的财产。当捐款交付之后,就变成了孤儿院的财产,因此林巧巧无权收回这笔捐款。
至于林杰的抚养费,林巧巧应该向周大成追讨,这是追讨抚养费的法律关系,与捐款给孤儿院是两个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