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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瑞士的政治体系,不仅包括国家体系和政府机构,还包括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1848年,宪法规定瑞士采用了联邦制,实行议会制政体,但充满瑞士特色,比如,它的“分权不制衡”原则,直接民主制等。通过对瑞士的政治制度、政治过程、政治结果三个方面对瑞士政治体系的分析,以期形成对瑞士政治状况更为深入的认识与理解。
关键词:瑞士;政体形态;政体运作
一、引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把社会或国家作为一个体系的思想萌芽古已有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和霍布斯的“利维坦”,都包含着把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的观点,到近代,著名社会学家斯宾塞更是直接提出了“社会有机体”的思想。上个世纪中叶,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率先将一般系统理论引入政治学研究,开政治系统分析理论研究之先河。之后,有不少学者丰富和发展了伊斯顿的政治体系研究理论,并各自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其概念,分析了政治体系的特性。其中较为出名的是美国学者阿尔蒙德,他认为:政治体系是以人身强迫威胁为后盾的,对决策影响的角色的一定形式的相互作用,并进一步指出,合法的强制力是贯穿政治体系活动的主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凝聚整个政治体系。阿尔蒙德把许多部门都纳入了政治体系的范围内,比如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甚至于一些非政府性组织。[1]综上,政治体系就是政治行为主体所依赖存在的制度形式,它不仅包括政府机构和国家体系,还包括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将从瑞士的政治制度、政治过程、政治结果这三个重要的政治体系要素入手,分析瑞士的政治体系。[2]
二、瑞士政體的基本形态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瑞士的政治制度与它同属的资本主义世界有很大的不同,瑞士因其独具特色的政治体系,常被学者作为研究对象。
(一)国家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
瑞士是世界上23个联邦制国家之一,也是除美国外第二个最早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瑞士原由23个州组成,由于历史、语言和地理原因有三个州分为六个“半州”独立行使权力,所以瑞士实际上有26个州独立行使权力。州原本是独立的国家,1848年这些州放弃了自己的部分主权,联合在一起形成瑞士联邦。
每个州和“半州”均有自己独立的宪法、议会、政府和法院。按照联邦制的原则,每个州都拥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规定外交、国防之类的事务一般属于联邦,而教育、文化等则属于各州的事务,但事实上在很多事务上,联邦和各州之间既有权限的划分,也有相互的合作和协助,比如内部安全、自然环境保护、能源等事务。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形成基础
瑞士是议会制政体。存在着联邦议会和联邦委员会,后者由前者选举的数名委员组织,集体行使行政权,委员会无权否定议会的决策或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使委员会辞职,可见,瑞士的政体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有着显著的不同,可以说,瑞士的政体是“分权不制衡”的。联邦议会和委员会成员均实行任期制,瑞士的政体有着自身的特色,但总体上来看,仍然是议会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的权力,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因此,瑞士依然是议会制政体。[2]
瑞士的联邦议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共同组成。国民院,代表人民,为下院,由200议员组成,每州为一个选区,议员数额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确定,每3.6议员每届任期四年,由普选产生,所有年满18周岁的瑞士公民(包括移居外国的瑞士瑞士公民)都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联邦院,由46名议员组成,每州选派2名议员,每半州选派1名议员,他们在议会中代表各州的利益。瑞士的联邦议会也是瑞士的立法机关,根据需要,选举联邦委员、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联邦法院、联邦保险法院和高等军事法院的组成人员;审议法案、制定预算,议会有权宣布战争和媾和等。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是瑞士的中央政府。联邦委员会由激进的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2: 2: 2: 1的比例组成,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限与国民院议员任欺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二)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是联邦议会从7个联邦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任期1年;其权力和其他委员相等,无实际特权。
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民主原则,每个投票权具有相同的价值;根据联邦原则,各个州应当被平等对待。国民议院和参议院构成联邦立法机关,议会两院又共同组成议会联合委员会。
联邦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瑞士联邦行政机构由联邦委员会和联邦各部组成。联邦委员会是联邦的最高执行与管理机构,行使最高行政权。联邦办公厅是联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七部分别是:外交部;内务部;司法和警察部;国防、国民保护和体育部;财政部;经济事务部;环境、运输、能源和通地方政府则行使地方的行政权。
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瑞士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构成。联邦最高法院位于洛桑。由第一公法庭、第二公法庭、第一民事法庭、第二民事法庭、债务和破产法庭、刑事上诉法庭、联邦刑事法庭、检察庭和特别上诉法庭9个法庭组成。由30个法官组成,其中15个为兼职法官。
(三)瑞士的直接民主制
很少有国家的人民拥有像瑞士人民这样的与政府联合决策的权力。直接民权是瑞士宪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瑞士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瑞士长期的民主传统、地域和人口相对较小、居民较高的文化素养、新闻自由等对确保瑞士这种独特的政治体制得以延续和发挥作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比如,内阿彭策尔和格拉鲁斯这两个州,至今仍实行着一种全球独一无二的直接民主决策方式:“州民大会”。全体州民每年一次聚集在州府的一个露天广场上,通过举手的方式选举州政委员会的成员,并就法律提案表达意见。 直接民主其核心是强调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定与管理。有学者认为,瑞士的直接民权仅指复决权和创制权两项,实际上瑞士人民的直接民主包括联邦层次和地方层次。在联邦层次,人民拥有复决权和创制权两种直接权力;在地方层次,人民还拥有直接决定权等权力。
复决权。复决权分为强制复决权和非强制复决权。强制复决权是指宪法全部或部分修改、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和瑞士加人国际组织等,均需要付诸公民表决,由人民行使复决权。非强制复决权指联邦法律、在联邦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国际条约等属于可提起全民复决的范围,如果有5万以上公民签名要求对此类问题举行复决,由应当举行投票进行全民公决。公民签名要求复决应当在该法令公布后的100天内完成。[3]
创制权。人民想修改宪法,可以就修宪形成一个倡议,该倡议在18个月内获得10万有投票权的人签名同意就成为创制案,国会接到创制案的请愿书后须于一年内采取行动,不得拖延。
直接决定权。瑞士大约有五分之四的市镇无议会,它们通过在本地集会时的直接民主形式形成决议,处理市镇的有关事务。即使在州一级,有的州仍把公民大会作为立法与行政合一的机构,每年最后一个星期日或5月第一个星期日举行公民集会。
三、瑞士政体的运作过程
将从瑞士的立法过程、行政过程和控制过程三个方面简要论述,而这三个方面也别具瑞士特色。
(一)瑞士的立法过程
瑞士的立法过程主要有以下几点:
提出立法动议。瑞士公民从1848到1990年,公民向议会提出动议183件,利益集团、联邦委员会及其各部、各州、联邦议会议员和联邦委员会、新闻界,均有权提出立法动议。
进行立法咨询。由联邦委员会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准备法律草案,交由政府向各州、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咨询,征求对法案的意见。这一咨询非常重要,因为利益集团以及可能发生的全民公决将对法案的通过与否产生巨大的影响。
联邦委员会审查。经过咨询的法律草案提交联邦委员会审查,通过详细审查后,还要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然后由联邦委员会向联邦议会提出法案及审查意见。
议会第一院审议。联邦委员会可以向议会两院的任何一院提出法案,首先受理法案的议院为第一院。第一院的相关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提交院会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国民院审议法案的时间: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发言人在一般讨论中的发言时间是20分钟;议会党团的时间为15分钟;提案人的发言时间为10分钟;其他个人发言时间为5分钟。
议会第二院审议。议会第二院与第一院相同的程序对法案进行审议,如果两院审议的议案一致,则可将法案交付表决;如果两院审议意见分歧,则退回第一院重新审议,如此反复,经过两院各三次审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瑞士有的学者把法律草案在两院见得来会审议称为“踢皮球”,而这种缺乏效率的立法程序也是瑞士民主的特色),由两院有关委员会的共13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反复协调,知道两院意见达成一致。
两院对法案分别进行表决。议会两院分别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当时可知表决结果;法案如获得两院通过则进入人民复决阶段。
人民复决。强制性复决要求,凡是全部或者部分修改宪法以及联邦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律,均需付诸公民表决。任意性复决,凡是联邦议会通过的一般性法律或一般决定以及为期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不必进行强制性复决,但在法案被议会通过后的90天内,公民征集到5万人的签名就可以对该法案进行复决。
事实上,一切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包括修改宪法、联邦法、联邦法规等,议会都必须接受并批准,议员要想对立法施加影响,可以向联邦委员会提问或是要求解释,当然他们自己也可以直接向联邦委员会提交议案或草案。每院及每一议员都有立法创议权,议员、各委员会、党团,可以向议会提出私议案,从而绕开“议会咨询”直接进入立法程序,假定两院中有一院要求对私议案进行审议,与之相关的委员会拟出一份草案以及相应地解释报告,该草案一旦被一个议院所接受,就会立刻转到另一个议院审议。
(二)瑞士的行政过程
瑞士的行政工作,由联邦委员会依据国会的指示进行。实际上,执行委员都是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他们的威望,他们的经验,他们的政绩,都会引起国会的尊重。七个委员分别任外交部;内务部;司法和警察部;国防、国民保护和体育部七个部门的部长。七个委员不仅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事务,一旦有重要的决策,也是交由七个委员共同讨论。比如,一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和公众的利益,会向政府提出政策的要求,首先由七委员进行磋商决议,七委员共同表决,共同负责,超过4人同意方可通过,然后交由议会审核。
联邦委员会主要的行政执行活动如下:参与制定基本国策,瑞士联邦委员会委员在制定基本国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精选纲领、施政演说、国情咨文、工作报告等形式积极对制定基本国策施加影响。
瑞士的行政区为三级—联邦、州、市镇。州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地方政府是由州政府设立的,其活动要符合州宪法和州法律,州可以决定撤销某个地方政府或改变其管理范围。[4]
四、瑞士政体的结果
经济上。瑞士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这主要归功于瑞士的服务业。全球500强中的15家都是瑞士企业,它们分布于制药、金融和原材料交易等产业。瑞士是全欧洲自然人和法人税负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都是8%,住宿服务的税率是3.8%,日用品的税率是2.5%;与其它国家相比,瑞士的公共债务很少。瑞士全国公共开支总额中,联邦占33%左右;各州所占份额最大,大约为43%;剩余的24%为各市镇的公共开支。瑞士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高居全球第五位。[5]
科研与教育。瑞士是国际上研发投入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瑞士每年用于科研和开发(研发)的开支超过160亿瑞士法郎,几乎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高居第六位。瑞士的综合性大学和两座联邦理工大学(又译“联邦理工学院”)以开展基础研究为主,瑞士是世界上科研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之一。瑞士对研发的投入接近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4%。在国际上,瑞士是研发投入占GDP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在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家中排在第4位);目前,在25到64岁之间的人中,41%的人拥有高等教育学历(即高校或较高等职业教育学历)。
居民生活。瑞士人的平均收入在全球名列前茅,平均月工资4000多瑞士法郎,相当于2万多人民币。即便是瑞士连锁超市的最低级售货员,每个月也能挣上3000瑞士法郎,瑞士的贫富差距较小;此外,瑞士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当完善,瑞士人一旦参加工作,雇主就必须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未雨绸缪,为他储蓄养老金。瑞士社会较为公平。瑞士人似乎对挣钱没有大的兴趣,放着大钱不想不挣的大有人在。由于拥用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瑞士人生活都悠然舒适。瑞士有全球最发达的公共医疗保健系统,拥有高水准的医疗专家以及采用最先进医疗技术的诊所和医疗机构。密集的公立和私立醫院体系确保为每个人提供医疗服务。大约11%的全民生产总值GDP用于公共医疗保健系统。几乎所有居住在瑞士的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医生。他们都尽职尽责,看病不用排队,都可以跟专家提前预约。
参考文献
[1]陈潇.建立透明政府解读伊斯顿的政治体系理论[J].2014(1).
[2]古洪能.比较政治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俞可平.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德国和瑞士[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1.
[4]于玉宏.当代外国政治制度[M].北京:北京华文书局.2016.
[5]资料源于Swiss Federal Chancellery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 brief guide 2002.
关键词:瑞士;政体形态;政体运作
一、引言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把社会或国家作为一个体系的思想萌芽古已有之,如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城邦”和霍布斯的“利维坦”,都包含着把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系统的观点,到近代,著名社会学家斯宾塞更是直接提出了“社会有机体”的思想。上个世纪中叶,美国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率先将一般系统理论引入政治学研究,开政治系统分析理论研究之先河。之后,有不少学者丰富和发展了伊斯顿的政治体系研究理论,并各自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其概念,分析了政治体系的特性。其中较为出名的是美国学者阿尔蒙德,他认为:政治体系是以人身强迫威胁为后盾的,对决策影响的角色的一定形式的相互作用,并进一步指出,合法的强制力是贯穿政治体系活动的主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凝聚整个政治体系。阿尔蒙德把许多部门都纳入了政治体系的范围内,比如司法部门、执法部门,甚至于一些非政府性组织。[1]综上,政治体系就是政治行为主体所依赖存在的制度形式,它不仅包括政府机构和国家体系,还包括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将从瑞士的政治制度、政治过程、政治结果这三个重要的政治体系要素入手,分析瑞士的政治体系。[2]
二、瑞士政體的基本形态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瑞士的政治制度与它同属的资本主义世界有很大的不同,瑞士因其独具特色的政治体系,常被学者作为研究对象。
(一)国家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
瑞士是世界上23个联邦制国家之一,也是除美国外第二个最早采用联邦制的国家。瑞士原由23个州组成,由于历史、语言和地理原因有三个州分为六个“半州”独立行使权力,所以瑞士实际上有26个州独立行使权力。州原本是独立的国家,1848年这些州放弃了自己的部分主权,联合在一起形成瑞士联邦。
每个州和“半州”均有自己独立的宪法、议会、政府和法院。按照联邦制的原则,每个州都拥有自己的宪法,联邦宪法规定外交、国防之类的事务一般属于联邦,而教育、文化等则属于各州的事务,但事实上在很多事务上,联邦和各州之间既有权限的划分,也有相互的合作和协助,比如内部安全、自然环境保护、能源等事务。
2、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及其形成基础
瑞士是议会制政体。存在着联邦议会和联邦委员会,后者由前者选举的数名委员组织,集体行使行政权,委员会无权否定议会的决策或解散议会,议会也无权使委员会辞职,可见,瑞士的政体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有着显著的不同,可以说,瑞士的政体是“分权不制衡”的。联邦议会和委员会成员均实行任期制,瑞士的政体有着自身的特色,但总体上来看,仍然是议会掌握着国家的最高的权力,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因此,瑞士依然是议会制政体。[2]
瑞士的联邦议会由国民院和联邦院共同组成。国民院,代表人民,为下院,由200议员组成,每州为一个选区,议员数额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确定,每3.6议员每届任期四年,由普选产生,所有年满18周岁的瑞士公民(包括移居外国的瑞士瑞士公民)都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联邦院,由46名议员组成,每州选派2名议员,每半州选派1名议员,他们在议会中代表各州的利益。瑞士的联邦议会也是瑞士的立法机关,根据需要,选举联邦委员、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联邦法院、联邦保险法院和高等军事法院的组成人员;审议法案、制定预算,议会有权宣布战争和媾和等。
瑞士的联邦委员会是瑞士的中央政府。联邦委员会由激进的民主党、社会党、基督教民主党和中间民主联盟按2: 2: 2: 1的比例组成,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由议会两院联合会议选举产生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限与国民院议员任欺相同,但连选可连任。委员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也由议会选举,任期1年,不得连任,通常是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主席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代表委员会行使国家元首的礼仪性职责。委员会还参与立法,负责向议会提出联邦法律和命令草案,审查各州应提请联邦批准的法律和命令等。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至少须有4名委员出席才能开会议事。委员间权力平等,互不从属,每个委员各主管一个部。委员会的提案被议会否决,委员会无须辞职,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必须执行,无权退回复议,也无权解散议会,委员会实际上是受议会委托的执行机关。
(二)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是联邦议会从7个联邦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任期1年;其权力和其他委员相等,无实际特权。
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民主原则,每个投票权具有相同的价值;根据联邦原则,各个州应当被平等对待。国民议院和参议院构成联邦立法机关,议会两院又共同组成议会联合委员会。
联邦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瑞士联邦行政机构由联邦委员会和联邦各部组成。联邦委员会是联邦的最高执行与管理机构,行使最高行政权。联邦办公厅是联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七部分别是:外交部;内务部;司法和警察部;国防、国民保护和体育部;财政部;经济事务部;环境、运输、能源和通地方政府则行使地方的行政权。
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瑞士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保险法院构成。联邦最高法院位于洛桑。由第一公法庭、第二公法庭、第一民事法庭、第二民事法庭、债务和破产法庭、刑事上诉法庭、联邦刑事法庭、检察庭和特别上诉法庭9个法庭组成。由30个法官组成,其中15个为兼职法官。
(三)瑞士的直接民主制
很少有国家的人民拥有像瑞士人民这样的与政府联合决策的权力。直接民权是瑞士宪法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瑞士宪政制度的基本原则。瑞士长期的民主传统、地域和人口相对较小、居民较高的文化素养、新闻自由等对确保瑞士这种独特的政治体制得以延续和发挥作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比如,内阿彭策尔和格拉鲁斯这两个州,至今仍实行着一种全球独一无二的直接民主决策方式:“州民大会”。全体州民每年一次聚集在州府的一个露天广场上,通过举手的方式选举州政委员会的成员,并就法律提案表达意见。 直接民主其核心是强调人民通过各种形式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定与管理。有学者认为,瑞士的直接民权仅指复决权和创制权两项,实际上瑞士人民的直接民主包括联邦层次和地方层次。在联邦层次,人民拥有复决权和创制权两种直接权力;在地方层次,人民还拥有直接决定权等权力。
复决权。复决权分为强制复决权和非强制复决权。强制复决权是指宪法全部或部分修改、政府或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令和瑞士加人国际组织等,均需要付诸公民表决,由人民行使复决权。非强制复决权指联邦法律、在联邦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无固定期限的国际条约等属于可提起全民复决的范围,如果有5万以上公民签名要求对此类问题举行复决,由应当举行投票进行全民公决。公民签名要求复决应当在该法令公布后的100天内完成。[3]
创制权。人民想修改宪法,可以就修宪形成一个倡议,该倡议在18个月内获得10万有投票权的人签名同意就成为创制案,国会接到创制案的请愿书后须于一年内采取行动,不得拖延。
直接决定权。瑞士大约有五分之四的市镇无议会,它们通过在本地集会时的直接民主形式形成决议,处理市镇的有关事务。即使在州一级,有的州仍把公民大会作为立法与行政合一的机构,每年最后一个星期日或5月第一个星期日举行公民集会。
三、瑞士政体的运作过程
将从瑞士的立法过程、行政过程和控制过程三个方面简要论述,而这三个方面也别具瑞士特色。
(一)瑞士的立法过程
瑞士的立法过程主要有以下几点:
提出立法动议。瑞士公民从1848到1990年,公民向议会提出动议183件,利益集团、联邦委员会及其各部、各州、联邦议会议员和联邦委员会、新闻界,均有权提出立法动议。
进行立法咨询。由联邦委员会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起草准备法律草案,交由政府向各州、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咨询,征求对法案的意见。这一咨询非常重要,因为利益集团以及可能发生的全民公决将对法案的通过与否产生巨大的影响。
联邦委员会审查。经过咨询的法律草案提交联邦委员会审查,通过详细审查后,还要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然后由联邦委员会向联邦议会提出法案及审查意见。
议会第一院审议。联邦委员会可以向议会两院的任何一院提出法案,首先受理法案的议院为第一院。第一院的相关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提交院会讨论审议并作出决定。国民院审议法案的时间:联邦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发言人在一般讨论中的发言时间是20分钟;议会党团的时间为15分钟;提案人的发言时间为10分钟;其他个人发言时间为5分钟。
议会第二院审议。议会第二院与第一院相同的程序对法案进行审议,如果两院审议的议案一致,则可将法案交付表决;如果两院审议意见分歧,则退回第一院重新审议,如此反复,经过两院各三次审议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瑞士有的学者把法律草案在两院见得来会审议称为“踢皮球”,而这种缺乏效率的立法程序也是瑞士民主的特色),由两院有关委员会的共13人召开调解会议,进行反复协调,知道两院意见达成一致。
两院对法案分别进行表决。议会两院分别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当时可知表决结果;法案如获得两院通过则进入人民复决阶段。
人民复决。强制性复决要求,凡是全部或者部分修改宪法以及联邦议会通过的与宪法有关的法律,均需付诸公民表决。任意性复决,凡是联邦议会通过的一般性法律或一般决定以及为期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不必进行强制性复决,但在法案被议会通过后的90天内,公民征集到5万人的签名就可以对该法案进行复决。
事实上,一切由政府提出的法案,包括修改宪法、联邦法、联邦法规等,议会都必须接受并批准,议员要想对立法施加影响,可以向联邦委员会提问或是要求解释,当然他们自己也可以直接向联邦委员会提交议案或草案。每院及每一议员都有立法创议权,议员、各委员会、党团,可以向议会提出私议案,从而绕开“议会咨询”直接进入立法程序,假定两院中有一院要求对私议案进行审议,与之相关的委员会拟出一份草案以及相应地解释报告,该草案一旦被一个议院所接受,就会立刻转到另一个议院审议。
(二)瑞士的行政过程
瑞士的行政工作,由联邦委员会依据国会的指示进行。实际上,执行委员都是经验丰富的政治家,他们的威望,他们的经验,他们的政绩,都会引起国会的尊重。七个委员分别任外交部;内务部;司法和警察部;国防、国民保护和体育部七个部门的部长。七个委员不仅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事务,一旦有重要的决策,也是交由七个委员共同讨论。比如,一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和公众的利益,会向政府提出政策的要求,首先由七委员进行磋商决议,七委员共同表决,共同负责,超过4人同意方可通过,然后交由议会审核。
联邦委员会主要的行政执行活动如下:参与制定基本国策,瑞士联邦委员会委员在制定基本国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精选纲领、施政演说、国情咨文、工作报告等形式积极对制定基本国策施加影响。
瑞士的行政区为三级—联邦、州、市镇。州政府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地方政府是由州政府设立的,其活动要符合州宪法和州法律,州可以决定撤销某个地方政府或改变其管理范围。[4]
四、瑞士政体的结果
经济上。瑞士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这主要归功于瑞士的服务业。全球500强中的15家都是瑞士企业,它们分布于制药、金融和原材料交易等产业。瑞士是全欧洲自然人和法人税负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税率都是8%,住宿服务的税率是3.8%,日用品的税率是2.5%;与其它国家相比,瑞士的公共债务很少。瑞士全国公共开支总额中,联邦占33%左右;各州所占份额最大,大约为43%;剩余的24%为各市镇的公共开支。瑞士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高居全球第五位。[5]
科研与教育。瑞士是国际上研发投入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瑞士每年用于科研和开发(研发)的开支超过160亿瑞士法郎,几乎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高居第六位。瑞士的综合性大学和两座联邦理工大学(又译“联邦理工学院”)以开展基础研究为主,瑞士是世界上科研活动最活跃的国家之一。瑞士对研发的投入接近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4%。在国际上,瑞士是研发投入占GDP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在经合组织OECD的成员国家中排在第4位);目前,在25到64岁之间的人中,41%的人拥有高等教育学历(即高校或较高等职业教育学历)。
居民生活。瑞士人的平均收入在全球名列前茅,平均月工资4000多瑞士法郎,相当于2万多人民币。即便是瑞士连锁超市的最低级售货员,每个月也能挣上3000瑞士法郎,瑞士的贫富差距较小;此外,瑞士的社会福利制度相当完善,瑞士人一旦参加工作,雇主就必须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未雨绸缪,为他储蓄养老金。瑞士社会较为公平。瑞士人似乎对挣钱没有大的兴趣,放着大钱不想不挣的大有人在。由于拥用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瑞士人生活都悠然舒适。瑞士有全球最发达的公共医疗保健系统,拥有高水准的医疗专家以及采用最先进医疗技术的诊所和医疗机构。密集的公立和私立醫院体系确保为每个人提供医疗服务。大约11%的全民生产总值GDP用于公共医疗保健系统。几乎所有居住在瑞士的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医生。他们都尽职尽责,看病不用排队,都可以跟专家提前预约。
参考文献
[1]陈潇.建立透明政府解读伊斯顿的政治体系理论[J].2014(1).
[2]古洪能.比较政治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俞可平.当代各国政治体制·德国和瑞士[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1.
[4]于玉宏.当代外国政治制度[M].北京:北京华文书局.2016.
[5]资料源于Swiss Federal Chancellery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 brief guide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