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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撤诉脱轨运行、功能异化的现状背后深层次原因是我国撤回起诉体系带有明显的"控诉中心主义"倾向,它表现为理论层面的"起诉裁量性"根据论、规范层面的诉审构造关系扭曲、实践层面的"趋利避害"导向型协调办案模式。应当确立起矛盾统一性的撤诉根据论、重构撤诉的诉审构造关系、推进司法职业伦理构建和办案绩效考核机制改革,从而实现对"控诉中心主义"的扭转。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撤诉规制体系构建,必须树立庭审中心权威,将撤诉时间限定在法庭辩论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