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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篇确认了自由意志与相应的实在事物的统一,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包括所有权、契约以及不法与犯罪。从认识系统和逻辑发展的过程来看,这一阶段的认识是自由意志与感性的法之间建立起来的初步联系,尚未发展到系统、全面而具体的现实形态,故为抽象认识,这个认识阶段的法便称之为抽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