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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了追求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发展趋势,它促使人们在伦理观上提出了自由、平等的基本原则。由于这一原则契合了现代婚姻家庭生活发生的本质需要,因此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的层面上都鲜有人对它进行公开否定。但问题是,由于几千年来中国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一直受到封建礼教的禁锢,自由、平等等现代理念对于许多人来说,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非常陌生的概念,对它们应该作何理解?如何处置?许多人并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会出现两种矛盾对立的现象:一种是婚姻自由同男女平等之间的对立,另一种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同家庭稳定之间的对立。两种对立现象的存在,甚至驱使着一部分人走上了怀疑和反对自由、平等原则的道路。
关键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稳定;伦理观
一、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表现
就理论而言,自由和平等的诉求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对立,自由的获致为平等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由是平等的前提;平等作为自由的体现又为自由的获致提供了根本性保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就无所谓自由可言。这表明,自由和平等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但是,由于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影响,由于妇女本身所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却会造成不平等的结果,尤其是损害妇女的权益。所谓婚姻自由,指的是“婚姻强制的不存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结婚和离婚时拥有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权利,拥有独立选择家庭生活方式的权利。这种“婚姻强制不存在”,必须是以男女双方的相互平等关系为前提和主要内容的,离开相互平等的关系,婚姻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但问题是,这种“婚姻强制的不存在”,只是在奠定感情和婚姻关系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才能有效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一旦把这一原则贯彻到离婚的问题上,就必然会在感情、利益等方面造成当事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一方可能是如释重负,一方则可能是身心备受伤害,一方平等权利的获得很可能是以另一方面权益的受损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之间形成了矛盾冲突。
二、对自由的片面性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自由传统的缺乏,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对自由的理解存在着诸多的片面性。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就是一些人在处置结婚、离婚、两性关系和孩子等问题上表现出了随意性和无所谓的特点,婚姻自由往往成为一些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朝三暮四的伦理依据。在目前绝大多数的中国家庭里,还大量存在着“主从婚”或者“依附婚”的婚姻关系形态,妇女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虽然社会的发展为妇女地位的提高奠定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但是基于婚姻自由的片面性理解而造成的大量的离婚现象,往往对妇女的利益和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人在“婚姻自由”的口号下,嫖娼纳妾,另觅新欢,由此造成家庭的破裂,从而最终损害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现阶段,婚姻自由的原则,不仅仅对男女平等的原则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还严重影响到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和睦邻、男主内女主外等伦理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人们对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内在担忧。从理论上看,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似乎并不构成矛盾对立的两极,相反,它们应该是相互促进、互为支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发展为感情的快速多变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和坚持“婚姻强制的不存在”,必然导致离婚和家庭解体现象的大量增加;不仅如此,婚姻自由的原则还往往成为某些人不负家庭责任、追求一己私利的伦理借口。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的持续下降,不能不说与婚姻自由原则有一定的关联。这表明,现代社会存在着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社会要倡导体现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男足人们对情感的需求,鼓励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情感劈裂可用离婚的方式区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这一原则在当前又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家庭的稳定并由此连累作为压倒一切的社会稳定,因此社会必然要准备应付因此而带来的家庭解体和动荡的挑战。
也正因此,当前有一些人,包括许多专家学者,为了解决这个两难选择,要求限制婚姻自由的原则并增加对第三者、对导致婚姻失败的过失一方的法律惩罚。在他们看来,按照婚姻自由原则,把夫妻感情关系和与不和作为判定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不仅在观念上是有缺陷的,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正视家庭矛盾冲突,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因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稳定的矛盾冲突而怀疑乃至反对自由和判断的伦理原则呢?在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上所述,很多冲突往往是因为人们对婚姻自由的片面性理解而引发的,就这一层面而论,需要的不是纠正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本身,而是要纠正人们对它们的一系列误解和曲解。第二,如上所述,婚姻自由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男女平等和家庭稳定造成损害,但问题是,在中国传统婚姻不自由的情况下,更是大量存在着男女的极端不平等现象,存在着诸多貌似稳定,却是以个人感情的被蔑视、男性的妻妾成群和女性的“三从四德”为代价的畸形家庭。不自由的婚姻家庭生活,严重阻碍了社会结构的发育和个性意识的提高,迟滞了现代化家庭建设的步伐。而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消极的意义上,为个体维护其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由权,反对国家和社会对这一领域及其个人的无理干预提供了伦理和法律支持,促进了死亡婚姻的解体;在积极的意义上,则焕发了个体的巨大创造性,为培育和创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提供了一定的主体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婚姻自由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表象,而且是促进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当事方并不会因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限制或者取消而放弃离婚的念头,即使放弃了,也不会因此而重新培養起相互间的情床异梦、视同路人乃至仇敌。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到家庭的稳定,但并不能由此怀疑和剥夺我们历经无数苦难获得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要在正视矛盾的基础上,自觉地把自由平等的原则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保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多湖辉.夫妻和睦术[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3.
[3]李资源.文明的呼唤——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
[4]陆洋.吐蕃<礼仪问答>写作中的藏族传统伦理思想[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4(1):40-43
[5]W·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
关键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稳定;伦理观
一、自由和平等的关系表现
就理论而言,自由和平等的诉求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对立,自由的获致为平等的实现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自由是平等的前提;平等作为自由的体现又为自由的获致提供了根本性保障,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也就无所谓自由可言。这表明,自由和平等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但是,由于几千年传统封建礼教的影响,由于妇女本身所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却会造成不平等的结果,尤其是损害妇女的权益。所谓婚姻自由,指的是“婚姻强制的不存在”,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结婚和离婚时拥有自由选择、自主决定的权利,拥有独立选择家庭生活方式的权利。这种“婚姻强制不存在”,必须是以男女双方的相互平等关系为前提和主要内容的,离开相互平等的关系,婚姻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但问题是,这种“婚姻强制的不存在”,只是在奠定感情和婚姻关系时,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才能有效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一旦把这一原则贯彻到离婚的问题上,就必然会在感情、利益等方面造成当事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一方可能是如释重负,一方则可能是身心备受伤害,一方平等权利的获得很可能是以另一方面权益的受损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之间形成了矛盾冲突。
二、对自由的片面性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自由传统的缺乏,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中,对自由的理解存在着诸多的片面性。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就是一些人在处置结婚、离婚、两性关系和孩子等问题上表现出了随意性和无所谓的特点,婚姻自由往往成为一些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朝三暮四的伦理依据。在目前绝大多数的中国家庭里,还大量存在着“主从婚”或者“依附婚”的婚姻关系形态,妇女仍然可以说是一个弱势群体,虽然社会的发展为妇女地位的提高奠定了强有力的物质基础,但是基于婚姻自由的片面性理解而造成的大量的离婚现象,往往对妇女的利益和感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的人在“婚姻自由”的口号下,嫖娼纳妾,另觅新欢,由此造成家庭的破裂,从而最终损害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现阶段,婚姻自由的原则,不仅仅对男女平等的原则形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还严重影响到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和睦邻、男主内女主外等伦理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引发了人们对家庭和社会稳定的内在担忧。从理论上看,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似乎并不构成矛盾对立的两极,相反,它们应该是相互促进、互为支援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的发展为感情的快速多变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和坚持“婚姻强制的不存在”,必然导致离婚和家庭解体现象的大量增加;不仅如此,婚姻自由的原则还往往成为某些人不负家庭责任、追求一己私利的伦理借口。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的持续下降,不能不说与婚姻自由原则有一定的关联。这表明,现代社会存在着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社会要倡导体现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男足人们对情感的需求,鼓励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情感劈裂可用离婚的方式区解决;另一方面,由于这一原则在当前又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家庭的稳定并由此连累作为压倒一切的社会稳定,因此社会必然要准备应付因此而带来的家庭解体和动荡的挑战。
也正因此,当前有一些人,包括许多专家学者,为了解决这个两难选择,要求限制婚姻自由的原则并增加对第三者、对导致婚姻失败的过失一方的法律惩罚。在他们看来,按照婚姻自由原则,把夫妻感情关系和与不和作为判定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不仅在观念上是有缺陷的,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正视家庭矛盾冲突,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那么,我们是否能够因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稳定的矛盾冲突而怀疑乃至反对自由和判断的伦理原则呢?在这里,有必要搞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如上所述,很多冲突往往是因为人们对婚姻自由的片面性理解而引发的,就这一层面而论,需要的不是纠正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本身,而是要纠正人们对它们的一系列误解和曲解。第二,如上所述,婚姻自由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男女平等和家庭稳定造成损害,但问题是,在中国传统婚姻不自由的情况下,更是大量存在着男女的极端不平等现象,存在着诸多貌似稳定,却是以个人感情的被蔑视、男性的妻妾成群和女性的“三从四德”为代价的畸形家庭。不自由的婚姻家庭生活,严重阻碍了社会结构的发育和个性意识的提高,迟滞了现代化家庭建设的步伐。而婚姻自由的原则,在消极的意义上,为个体维护其婚姻家庭生活的自由权,反对国家和社会对这一领域及其个人的无理干预提供了伦理和法律支持,促进了死亡婚姻的解体;在积极的意义上,则焕发了个体的巨大创造性,为培育和创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提供了一定的主体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婚姻自由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表象,而且是促进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第三,在现实生活中,当事方并不会因为对婚姻自由原则的限制或者取消而放弃离婚的念头,即使放弃了,也不会因此而重新培養起相互间的情床异梦、视同路人乃至仇敌。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及到家庭的稳定,但并不能由此怀疑和剥夺我们历经无数苦难获得的自由、平等的权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要在正视矛盾的基础上,自觉地把自由平等的原则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婚姻家庭生活的质量,保持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多湖辉.夫妻和睦术[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3.
[3]李资源.文明的呼唤——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研究[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
[4]陆洋.吐蕃<礼仪问答>写作中的藏族传统伦理思想[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04(1):40-43
[5]W·古德.家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