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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间,当作出行政许可所依据的事实状态或者法律状态发生改变时,行政主体可以改变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基于对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行政主体变更或者撤回权的行使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既包括实体上的,也包括程序上的,在行政主体实际作出变更或者撤回决定时,还应当对相对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财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