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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处方权自20世纪60年代~70年代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相继出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护士处方体系,并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保障。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药物、器械、敷料、试剂、治疗相关的措施、治疗相关的检查等[1-2]。基于国外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护士处方权的可借鉴经验,通过文献查阅发现国内就给予护士处方权不论是观念接受上还是政府认同、法律条例的支持以及人才的准备上,都具备了一定的条件[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