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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你好!
我在《国际市场》杂志上读到你给读者的回信,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今天,我以一名读者的身份,请教你一个问题。
我的表哥和几个朋友半年前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也不算太小,注册资本有上千万元。近来,他们公司发生了一件事;我表哥不在上海期间,公司几名股东擅自增加注册资本,他们还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连同验资报告,一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他们作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按理说,该股东决议没有经过我表哥的签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但事后我们了解到,在这份股东会议的决议上,有我表哥的签名,是其他股东代我表哥签的名。
我表哥不同意股东会议的决议。因为,他们几个股东经过注册资本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赚钱后,根据投资的比例,他们就会多得,而我表哥肯定少得,他觉得很无奈,你说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吧,但他们的变更已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你说他们的行为合法吧,但的确侵犯7我表哥的利益。我不明白,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读者:赵友爱
2007年10月9日
赵友爱女士:你好!
你在信中所谈的问题经常发生。公司赚钱时,股东之间会产生一些矛盾,出现亏损,股东之间往往也会有矛盾。你表哥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你来信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股东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其二,法律上有没有解决的办法?我逐一进行解答如下。
一、股东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或是否可撤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在公司范围内具有最高效力,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在会议上所作的决议要符合一定程序,如果违反了一定程序,会议决议是否一定有效,这就得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处理或认定了。根据你在信中所谈的问题,我认为该股东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根据有问题的会议所作的决议也是有一定问题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你表哥的房地产公司是否有关于出席股东会的特别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那么,只能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此其一:其二,该房地产公司股东间是否有特别约定?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约定与没有约定,这将关系到该股东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有,那么根据约定办事就没有问题,反之则有问题。你来信谈到,你表哥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就这点而言,该股东会议的程序是存在问题的;其三,你在信中所谈,在股东会议决议上没有你表哥的签名,而是由其他股东代你表哥签名,这不符合你表哥的真实意愿。就此而言,该股东会议的决议在程序上同样也 是存在问题的。
二、根据现在的情况,你表哥该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办法处理的。即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也許,问题谈到这里,你已经清楚了。但是,也许你会问:“到法院起诉,告什么?”我的回答是,告股东会议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根据你所谈问题,我的初步判断是,该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撤销比较合适。无效与可撤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讨论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区别在哪里。
我相信,如果这个案件到法院审理,那么,你们的胜诉将是肯定的。
曾建国
2007年10月16日
我在《国际市场》杂志上读到你给读者的回信,学到了不少法律知识。今天,我以一名读者的身份,请教你一个问题。
我的表哥和几个朋友半年前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公司规模不是很大,但也不算太小,注册资本有上千万元。近来,他们公司发生了一件事;我表哥不在上海期间,公司几名股东擅自增加注册资本,他们还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连同验资报告,一并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他们作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按理说,该股东决议没有经过我表哥的签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会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但事后我们了解到,在这份股东会议的决议上,有我表哥的签名,是其他股东代我表哥签的名。
我表哥不同意股东会议的决议。因为,他们几个股东经过注册资本的增加,意味着公司赚钱后,根据投资的比例,他们就会多得,而我表哥肯定少得,他觉得很无奈,你说他们的行为不合法吧,但他们的变更已得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你说他们的行为合法吧,但的确侵犯7我表哥的利益。我不明白,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吗?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读者:赵友爱
2007年10月9日
赵友爱女士:你好!
你在信中所谈的问题经常发生。公司赚钱时,股东之间会产生一些矛盾,出现亏损,股东之间往往也会有矛盾。你表哥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你来信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股东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其二,法律上有没有解决的办法?我逐一进行解答如下。
一、股东会议的决议是否有效,或是否可撤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在公司范围内具有最高效力,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在会议上所作的决议要符合一定程序,如果违反了一定程序,会议决议是否一定有效,这就得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处理或认定了。根据你在信中所谈的问题,我认为该股东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根据有问题的会议所作的决议也是有一定问题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你表哥的房地产公司是否有关于出席股东会的特别规定?如果没有,那么,召开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那么,只能根据章程的规定进行,此其一:其二,该房地产公司股东间是否有特别约定?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有约定与没有约定,这将关系到该股东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如果有,那么根据约定办事就没有问题,反之则有问题。你来信谈到,你表哥没有收到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就这点而言,该股东会议的程序是存在问题的;其三,你在信中所谈,在股东会议决议上没有你表哥的签名,而是由其他股东代你表哥签名,这不符合你表哥的真实意愿。就此而言,该股东会议的决议在程序上同样也 是存在问题的。
二、根据现在的情况,你表哥该怎么办?
其实,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有办法处理的。即起诉。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也許,问题谈到这里,你已经清楚了。但是,也许你会问:“到法院起诉,告什么?”我的回答是,告股东会议的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根据你所谈问题,我的初步判断是,该股东会议的决议应当撤销比较合适。无效与可撤销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讨论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律区别在哪里。
我相信,如果这个案件到法院审理,那么,你们的胜诉将是肯定的。
曾建国
20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