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权益损失与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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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结合辽宁失地农民抽样调查数据,运用二分类Logistic方法,从土地出让意愿、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和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研究失地农民权益损失与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研究发现,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政府提供就业安置情况,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对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和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有显著正向影响;此外,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还受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的显著影响。最后,本文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失地农民;农民权益;政府责任;征地;辽宁数据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
  章编号:10084096(2016)02008407
  一、失地农民权益:简单讨论
  失地农民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国家实施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而涌现出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失地农民源出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均相对弱势的农民,而且是由于失去了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所造成的,因而这一群体被天然地打上了“弱势群体”的烙印。通常,农民失地往往是被动的,是在对征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不太了解情况下做出交地选择的。因征地过程存在信息不透明、信息发布不全面以及征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有意隐瞒对被征地者不利信息、粉饰甚至夸大对被征地者有利信息的现象,为事后问题的复杂化和矛盾尖锐化甚至难以调和埋下了隐患。从传统意义上讲,土地既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农民身份和基本权益的象征。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农村集体代替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但作为国家公民和农村集体成员的农民则拥有承包、使用、收益以及在法律框架下处置土地等权利。对农民来说,对集体土地的承包、使用、经营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均属土地财产权,土地财产权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权益[1],也是农民身份的体现和标志。从农民的公民身份角度看,农民权益除了经济权益外,还有政治权益(如政治参与权和政治决策权等)和社会权益(如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受尊重权等)。然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由于土地权益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条件,也是保障农民就业、子女受教育和家庭老年人生活的物质源泉,因而征地过程中农民对经济权益或物质补偿等即期和外显权益的重视程度远甚于对政治权益和社会权益等非经济权益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能造成经济权益(特别是隐性和非即期经济权益,如由土地价值和收益未来增长所造成的利益损失)和非经济权益(如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权和政治决策权等)的同时丧失[2]。
  征地和失地是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关键是如何通过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尽可能减少征地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和伤害,维护被征地者的正当权益。然而,由于二元体制下国家对农民身份的制度安排、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征地目的和范围的模糊、农民市场主体权利被忽视以及征地过程中政府的权力强势、利益本位和自律不足[3],加之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不规范,补偿标准和分配方式的科学性和公平公正性较差,土地增值收益被肆意剥夺,从而使农民在失去土地的同时,也失去了包括生活保障权、就业权、公民身份权、养老保障权和民主参与权在内的诸多显性和隐性权益[1-4-5],为此,有学者将农民失地后的权益损失概括为经济权利的渐进性缺失、政治权利的剥夺性丧失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性消失[6]。上述状况与通过城镇化使农民过上富裕、有尊严的生活的社会发展目标显然是背离的。在失地农民权益遭受损失的原因方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能尽到维护和保障农民正当权益的责任[7],有的甚至起了反作用。基于此,本文以辽宁为例,借助抽样调查资料,分析失地农民权益损失情况和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责任履行情况。
  三、失地农民权益损失与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基于辽宁调查数据的分析
  (一)双变量列联分析
  1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
  土地出让意愿既是征地前失地农民是否愿意出让土地的意见表达,也是征地过程中和失地后失地农民对土地征收方式、征地政策、补偿方式、权益保障措施、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和个人境况等满意与否的反映。调查显示,在279个有效样本中,有545%的失地农民“愿意”出让土地,455%的失地农民“不愿意”出让,而在“不愿意”出让土地的115人中,有313%的失地农民认为征地方式是强迫征收,687%的失地农民表示出让土地虽违背意愿但是经协商解决的。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变化与否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无显著影响,但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变化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的影响却是显著的,这说明失地农民更希望通过出让土地来改善家庭生活水平,而不仅仅是提高家庭收入水平。因为在失地农民看来,家庭收入增加虽有助于家庭生活水平改善,但家庭收入水平变化终归是名义上的,它受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7],而家庭生活水平的实质性改善则是目标性的,比家庭收入水平的名义性提高更具实际价值。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保险情况(特别是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征地过程中是否采取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均有显著影响,而年龄和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则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无显著影响,如表1第4列所示。
  从单变量交叉分析来看,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政府是否提供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以及失地农民是否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等,是影响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的重要因素。
  2征地过程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
  在征地过程中,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及其应承担责任的实际履行情况,既影响失地农民失地后的生存与发展及其对征地过程公平公正与否的感受,也影响失地农民对政府的满意度。总体来看,被调查者中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表示“不满意”的占573%,接近6成,认为政府“未尽到责任”的占824%,达8成以上。调查结果还显示,721%的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补偿标准”和“社会保障”方面未尽到责任,714%的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就业安置”方面未尽到责任,701%的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生活保障”方面未尽到责任,383%的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住房安置”方面未尽到责任。可见,失地农民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就业安置和生活保障等方面。   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显著影响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而年龄、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和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等,则均未通过χ2检验。上述情况说明,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是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的重要影响因素,如表1第7列所示。
  对于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的判断,主要基于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等,这些因素对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均有显著影响;而年龄和愿意接受的补偿方式等对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无显著影响,如表1第10列所示。
  综上,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是影响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和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的共同因素。此外,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和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也会影响失地农民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的评价,而土地置换情况则对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有显著影响。
  (二)二分类Logistic回归分析
  1变量编码
  对失地农民权益损失和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首先需要对因变量进行编码定义。本文将“愿意”出让土地赋值1,“不愿意”赋值0;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赋值1,“不满意”赋值0;认为政府“尽责”赋值1,“未尽责”赋值0。各自变量编码定义如表2所示。
  2回归结果及分析
  运用SPSS190,经过二分类Logistic回归,得到表2的回归结果。其中模型1为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回归模型,模型2为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的回归模型,模型3为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的回归模型。从表2的-2对数似然值和R2拟合优度可以看出,模型1、模型2和模型3整体上均在1%水平上显著,对因变量的解释度分别达到447%、313%和385%。
  从模型1的回归结果来看,与18岁以下年龄段的失地农民相比,18—25岁和60岁以上年龄段的失地农民更愿意出让土地,而25—40岁和40—60岁年龄段的失地农民则不愿意出让土地,但各年龄段的回归系数均未通过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说明年龄对土地出让意愿无显著影响,这与单因素分析的结论基本一致。就失地前家庭年收入而言,与年收入05万元以下的失地农民相比,05万元以上的失地农民更不愿意出让土地,而且家庭生活水平越高,失地农民不愿意出让土地的意愿似乎越强烈,但各收入组的回归系数均未通过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这与单因素分析的结果有差异。虽然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具有负向影响,但并不显著。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却会显著影响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即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提高的失地农民比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失地农民更愿意出让土地。失地后心理感受同样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失地后心理感受越好的失地农民越愿意出让土地,这与人们的预期一致。从愿意接受的补偿方式来看,与一次性货币补偿相比,失地农民更倾向于就业安置和土地置换,更不愿意接受补偿+土地分红、住房安置和参加社会保障等补偿方式,不过,除就业安置外,其他因素的系数均未通过5%水平上的显著性检验。即除了更倾向于就业安置外,失地农民对其他补偿方式的接受意愿与一次货币补偿方式并无显著差异。此外,模型1还表明,与未参加任何保险相比,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参加商业保险则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具有负向影响,但不显著;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虽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
  从模型2的回归结果来看,年龄、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和愿意接受的补偿方式,对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无显著影响;而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则对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提高、失地后心理感觉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比较了解征地政策的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更倾向于满意。
  从模型3的回归结果来看,年龄、愿意接受的补偿方式(参加社会保障除外)对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无显著影响。与失地前家庭年收入05万元以下失地农民相比,05万元以上的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尽到责任,而且失地前家庭年收入越高,失地农民越倾向于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尽到责任。与模型1和模型2不同,模型3中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对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有显著负向影响,即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提高的失地农民倾向于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尽到责任,这很可能与人们在征地前对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有着较高预期和失地后在家庭收入水平提高的同时消费支出大幅度增加有关。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等,均会显著影响失地农民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的评价。
  四、结论与政策性建议
  土地出让意愿既是征地前失地农民是否愿意出让土地的意见表达,也是征地过程中和失地后失地农民对土地征收方式、征地政策、补偿方式、权益保障措施、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和个人境况等满意与否的反映。前文单变量交叉分析和多变量回归结果表明,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政府提供就业安置情况等,是影响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的重要因素,而年龄、失地前家庭年收入、失地后家庭收入水平和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等,对失地农民土地出让意愿并无显著影响。政府责任履行情况一般可以通过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和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来体现。失地农民对政府采取的权益保障措施满意与否,受失地后家庭生活水平、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政府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和政府提供就业安置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失地农民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尽到责任,则受失地后心理感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对征地政策的了解情况等因素的影响。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性建议:(1)在征地过程中应加强对征地目的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尽可能让当事者了解征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通过立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征地行为[8],在明确政府责任和严厉打击非法圈地、占地行为的同时,不断完善征地程序。(3)建立和实施征收土地的类别鉴定、用途确准和备案制度,在考虑所征收土地未来预期收益率(对承包土地,可按其剩余承包年限并参照目前市场价值和未来预期价值计算;对长期承包土地,可按设定的承包期,一般不超过30年计算;对宅基地等可按70年计算,与城镇商品房权限相同)的情况下[9],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的分配比例。(4)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失地农民失地情况和剩余土地情况,按自愿原则,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自愿选择机制[10],并根据失地农民的失地情况和参加保险情况(即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公平公正原则下,建立分类划拨(指从政府和农村集体预留土地补偿款中划拨一定数额弥补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差额)和分类核发土地补偿款机制,解决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因选择不同可能造成的失地农民权益受损问题。(5)加强失地农民就业和创业培训、指导工作,确保他们在身份转变的同时,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政治参与权等均能得到有效保障。(6)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正当权益诉求和维护机制。一方面允许失地农民在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前提下自发组建失地农民维权组织,切实改善失地农民借助自治或自发组织与政府等谈判的能力,赋予失地农民充分的权益申诉权;另一方面严厉制止和查处堵塞言路、剥夺失地农民申诉上访权的行为,使失地农民有机会、有能力、有渠道来申诉和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11]。(7)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确保失地农民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体系,通过构建上级监管、社会舆论监督(如网络监督和媒体监督等)和当事者(主要指权益受损或对政府责任履行情况不满的失地农民)举报或上访等多层面、多方位的监督体系,督促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履职尽责。(8)关心失地农民精神文化生活。通过社区建设,完善失地农民的文体娱乐设施,改变失地农民文体活动匮乏、单调和精神空虚等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投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建设与管理中去,引导他们尽快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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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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