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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重点阐述了国内国际对于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研究现状。
关键词: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员工聘用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中给劳务派遣下了一个定义,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国外关于劳务派遣的研究
国外直接研究劳务派遣的文献不是太多,因为其各国的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笔者从仅能收集的文献对国外劳务派遣研究进行粗略的综述。
1.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
不能把劳务派遣和一些相关的业务混淆起来。承揽业务与劳务派遣有很大的不同,日本研究者高梨昌(1985)就认为能够承担承揽业务责任的就是独立的雇员管理者和事业主。而在日本的《职业安定法》中也有说明,其中对于职业介绍的概括是建立一个能够提供促进求职者和用工者形成雇佣关系的桥梁。其中还有规定,职业中介主要承担着对求职者进行招工的责任,要想招工单位推荐求职者,直到求职者更好的找到自己的工作和从事自己的工作。
2.国外劳务派遣的学术研究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的劳务派遣的规模越来越大,尤其在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较快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务派遣现象出现较早,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也较为深入。美国学者Ellingson认为,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可以归为自主和非自主两种情况。自主派遣员工是指那些自愿地采用这种雇佣形式的人,他们有能力而且有机会找到永久性的就业机会;而非自主派遣员工则是指那些希望拥有永久的工作机会,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获得这个机会的人员。Hwee-HoonTan和Chwee-pengTan认为劳务派遣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自愿原因,二是非自愿原因。M.F.Cook则认为,美国企业经营方向、方式的改变,促使企业培训员工的费用不断上升,进而引发劳务派遣现象的产生,而且使用劳务派遣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还能使众多中小型企业享受到更加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弥补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Thomson 认为派遣者的职业分布主要是由两类:一类是需要专业技术的工作;另一类是不需要较高技术或专业知识的工作。Melchionno研究发现被派遣者的职业分布从以往雇佣重复性高、低技术的行政性、事务性职业逐步转为一些技能高、专业性强的职业。MaryF.Cook在《人力资源外包策略》中介绍了人力资源外包在美国产生的原因、优势、缺点以及外包的内容等。
3.国外劳务派遣立法方面的研究
德国于1972年出台了雇员转让法,法国也于1972年1月3日在劳动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1985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劳动者的派遣法;1998年韩国通过一系列与劳动派遣相关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中也有对劳务派遣的一些列条款,像《民权法案》、《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报酬法》、《雇用年龄歧视法》等都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的法律约束。
法国、韩国制定了严格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相比之下美国向来开放的态度也同样适用于劳动派遣。而像德国、日本这样比较严谨的国家都会逐渐放松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制约,既减少了限制劳务派遣的因素,同时也保障被派遣的劳动者有相等的待遇,各方面的权益受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直接雇佣的雇员没什么区别,同样是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
二、国内关于劳务派遣的研究
1.国内劳务派遣的学术研究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劳务派遣的研究就已经开始,国内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研究的论著较多,王全兴、董保华、郑尚元、喻术红以及张荣芳等诸多劳动法学家都在其劳动法专著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的论述。虽然研究起步较国外晚,但是国内的学者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董保华教授通过自己的实际调研,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于2007年编写了《劳动力派遣》,该著作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中国政法大学的郑尚元教授在2007年《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一文中,其从成因分析入手,分析了劳动派遣对劳动者权益影响的因素,并对劳动派遣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专家和学者们对劳务派遣的研究也没有中断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建议。例如,中国劳动法学专家郑东亮先生编著的《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来自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的调查研究》对日本、欧美等国家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我国的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指出了我国劳务派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和措施。王全兴教授在《试论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一文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比较细化的分析。
2.国内劳务派遣立法方面的研究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成人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对劳务派遣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2013年7月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问题;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而颁布的法律规章,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明确了工伤认定主体,完善退回机制,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等问题。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新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3页.
[2]康桂珍.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情况概述W.新余市工会千部学院学报,2010(4).
关键词: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员工聘用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中给劳务派遣下了一个定义,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一、国外关于劳务派遣的研究
国外直接研究劳务派遣的文献不是太多,因为其各国的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因此,笔者从仅能收集的文献对国外劳务派遣研究进行粗略的综述。
1.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
不能把劳务派遣和一些相关的业务混淆起来。承揽业务与劳务派遣有很大的不同,日本研究者高梨昌(1985)就认为能够承担承揽业务责任的就是独立的雇员管理者和事业主。而在日本的《职业安定法》中也有说明,其中对于职业介绍的概括是建立一个能够提供促进求职者和用工者形成雇佣关系的桥梁。其中还有规定,职业中介主要承担着对求职者进行招工的责任,要想招工单位推荐求职者,直到求职者更好的找到自己的工作和从事自己的工作。
2.国外劳务派遣的学术研究
劳务派遣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美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国的劳务派遣的规模越来越大,尤其在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得到较快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的劳务派遣现象出现较早,因此对于劳务派遣制度的研究也较为深入。美国学者Ellingson认为,劳务派遣产生的原因可以归为自主和非自主两种情况。自主派遣员工是指那些自愿地采用这种雇佣形式的人,他们有能力而且有机会找到永久性的就业机会;而非自主派遣员工则是指那些希望拥有永久的工作机会,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获得这个机会的人员。Hwee-HoonTan和Chwee-pengTan认为劳务派遣的出现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自愿原因,二是非自愿原因。M.F.Cook则认为,美国企业经营方向、方式的改变,促使企业培训员工的费用不断上升,进而引发劳务派遣现象的产生,而且使用劳务派遣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还能使众多中小型企业享受到更加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通过劳务派遣可以弥补企业在这方面的不足。Thomson 认为派遣者的职业分布主要是由两类:一类是需要专业技术的工作;另一类是不需要较高技术或专业知识的工作。Melchionno研究发现被派遣者的职业分布从以往雇佣重复性高、低技术的行政性、事务性职业逐步转为一些技能高、专业性强的职业。MaryF.Cook在《人力资源外包策略》中介绍了人力资源外包在美国产生的原因、优势、缺点以及外包的内容等。
3.国外劳务派遣立法方面的研究
德国于1972年出台了雇员转让法,法国也于1972年1月3日在劳动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合法性;1985年日本制定了关于劳动者的派遣法;1998年韩国通过一系列与劳动派遣相关的法律;美国的法律中也有对劳务派遣的一些列条款,像《民权法案》、《公平就业机会法》、《公平报酬法》、《雇用年龄歧视法》等都对劳务派遣做了相关的法律约束。
法国、韩国制定了严格的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相比之下美国向来开放的态度也同样适用于劳动派遣。而像德国、日本这样比较严谨的国家都会逐渐放松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和制约,既减少了限制劳务派遣的因素,同时也保障被派遣的劳动者有相等的待遇,各方面的权益受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直接雇佣的雇员没什么区别,同样是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对象。
二、国内关于劳务派遣的研究
1.国内劳务派遣的学术研究
早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劳务派遣的研究就已经开始,国内关于劳务派遣制度研究的论著较多,王全兴、董保华、郑尚元、喻术红以及张荣芳等诸多劳动法学家都在其劳动法专著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的论述。虽然研究起步较国外晚,但是国内的学者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董保华教授通过自己的实际调研,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于2007年编写了《劳动力派遣》,该著作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中国政法大学的郑尚元教授在2007年《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一文中,其从成因分析入手,分析了劳动派遣对劳动者权益影响的因素,并对劳动派遣法律规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专家和学者们对劳务派遣的研究也没有中断过,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借鉴意义的立法建议。例如,中国劳动法学专家郑东亮先生编著的《劳务派遣的发展与规制:来自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的调查研究》对日本、欧美等国家的劳务派遣制度与我国的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指出了我国劳务派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发展劳务派遣制度的建议和措施。王全兴教授在《试论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一文中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的界定标准进行了比较细化的分析。
2.国内劳务派遣立法方面的研究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一次明确成人劳务派遣的法律地位,对劳务派遣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2013年7月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再次强调了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的问题;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劳务派遣而颁布的法律规章,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细化,使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管理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细致的法律依据,避免了《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部分条款不明确导致实践无法操作的尴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明确了工伤认定主体,完善退回机制,明确了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等问题。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力派遣[M].新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33页.
[2]康桂珍.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法律规制情况概述W.新余市工会千部学院学报,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