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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医鉴定主要包括皮肤损伤和骨折损伤,而鉴定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鉴定时机不适,检测不认真,检查不全面,重复鉴定等,现就法医鉴定中损伤分析的应用作简要介绍,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法医鉴定;损伤分析;问题;对策
1法医鉴定与损伤形态
1.1法医鉴定与皮肤损失
皮肤及其皮肤下面组织结构完整性被外力或者其他物体破坏,造成皮肤创口。这就要求法医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认真观察皮肤创口的形态特征,且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造成皮肤创口的破坏物是锐器还是钝器,法医鉴定一般看到的是瘢痕或缝合创,钝器创伤的特点表现为:伤口形状不规则,边缘不整齐,皮下出血并伴有表皮剥脱;锐器创伤的特点表现为:伤口形状规则,边缘整齐,没有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现象。2)造成皮肤创口是否发生在原来创口的基础之上,用手术刀在锐器创口上切割延长,缝合创或瘢痕的愈合程度、缝合针距、瘢痕粗细都不相同。如果在钝性创口上切割延长,无论是瘢痕还是缝合创口都很容易鉴别[1]。
1.2 法医鉴定与骨折损伤
因为骨骼受力方式不同,骨折损伤方式也存在很大区别,包括位移、屈折、弯曲、压入、旋转、压缩、撕脱、轴压和膨隆骨折等八种骨折损伤方式;包括骨质缺损、线状、塌陷、洞状、粉碎性骨折等五种骨折形态类型[2]。法医鉴定时需要注意观察4个方面的问题:1)是否存在骨折损伤,虽然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需要鉴定是否存在先天性变异和血管压迹等现象;2)骨折发生的时间长短,注意观察骨骼的生长情况,骨折周围软组织是否损伤,断裂端局部是否存在创伤性炎症反应。3)根据骨折方式和骨折形态,鉴定骨折损伤机制以及受力方式,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骨折与案件的相关性。4)骨折产生的原因,是病理性,外伤性,还是病理造成的外伤性骨折。
2 法医鉴定与损伤分析
2.1 损伤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
法医鉴定时常常会遇到损伤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问题,即“皮肤(或骨骼)损伤是否因这次打架而形成的”。损伤时间我们可以参考以下3个方面进行分析鉴定:1)皮肤损伤后的愈合情况 可以依据皮肤损伤愈合的形态学变化来鉴定皮肤损伤时间;2)皮肤损伤出血颜色的改变 随着时间的变化,血红蛋白不停的分解,导致局部颜色不同;3)皮肤创口和骨折的愈合情况 随着时间的变化,皮肤创口和骨折断端的愈合程度各不相同[2]。
2.2 损伤部位与致伤方式
法医鉴定时通常根据损伤形态、损伤部位,分析致伤方式是因为摔跌、打击或者是其他方式。例如因为脊柱椎体上下都受到力的作用,造成脊柱椎体压缩变形而产生楔形骨折,分析致伤方式可能是因为摔跌而形成的,可以排除暴力手段。
2.3 损伤与致伤工具
根据损伤部位,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皮下出血的面积、出血的体积,创口大小、深度、形态特征,骨折的形态特征和损伤方式,以及损伤当时的衣着情况等各个方面全面分析鉴定,从而推断致伤工具。检察起诉或法院审判时,检察人员或律师往往会问及致伤工具。由于案发时间太长,很难准确鉴定,这时我们可以根据书面记载和影像资料加以分析鉴定[3]。
2.4 损伤与疾病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损伤与疾病共存的程度作出相关规定,有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鉴定方法。笔者认为,损伤和疾病共存可以依照以下情况予以鉴定:1)伤病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以做伤病分析,而不适宜做伤势评定;2)伤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轻重伤鉴定标准评定伤势。
3 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
3.1 检查时机不适
法医在对活体损伤分析鉴定时,肯定存在时机是否合适的问题。应该根据当时损伤的实际情况和损伤引起的后果,进行系统分析之后加以鉴定。如延迟对损伤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3.2 检查不全面
法医在对损伤情况进行鉴定的时候,首先应做一般的临床检验分析,其次还必须掌握一些特殊的检测。同一种皮肤或者骨折损伤,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测。这就要求法医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哪种方法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和参考,并能够明确各种检测方法直接的联系和区别。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情是,只有全面而系统的鉴定分析,才能够做出正确的鉴定[4]。
3.3 检查不认真审查
法医鉴定时必须严格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损伤程度、治疗措施,仔细的审查伤者的病历资料。运用临床医学资料时,要求灵活、准确、全面、真实,而不能简单死板的照抄,分析各个材料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存在疑点,也只有认真负责的对伤者的情况加以分析,才可能对其损伤程度做出正确的鉴定。
3.4 检查存在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
司法鉴定过程中仍旧有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经常会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难以辨别等问题,导致鉴定无法有效解决。最新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完全取消了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任何个人都能够委托任何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法医鉴定越来越复杂。
4 对策和建议
4.1 建立健全法医鉴定管理制度
首先法医鉴定机构应该实行独立法人制度,而司法行政机关担心这样不利管理,导致鉴定机构会只在意经济利益。而其它拍卖、评估、鉴定等机构大部分都是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且运转良好,因此法医鉴定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也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医鉴定机构的管理才能够很好的运行。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资质、质量和鉴定人员诚信等级评估,责任追究和投诉受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启动和运行机制等[3]。
4.2 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条文释义和收费原则
司法部已审议通过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几个鉴定标准文件,同时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应该对已出台的鉴定标准进行条文释义[5]。因全国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不适宜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但国家司法部可以制定统一的收费原则,同时建立健全鉴定援助制度,减免家庭特别困难伤者的鉴定费。
参考文献:
[1]陆海燕.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分析及鉴定标准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2,(3):128-130.
[2]兰樟彩,林发生.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21):40-41.
[3]马健.浅析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及应注意的问题[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8(3):51-55.
[4]陶加权.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J].医学信息,2013,26(4):64-65.
[5]戴大志.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09,18(12):87-88.
关键词:法医鉴定;损伤分析;问题;对策
1法医鉴定与损伤形态
1.1法医鉴定与皮肤损失
皮肤及其皮肤下面组织结构完整性被外力或者其他物体破坏,造成皮肤创口。这就要求法医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认真观察皮肤创口的形态特征,且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1)造成皮肤创口的破坏物是锐器还是钝器,法医鉴定一般看到的是瘢痕或缝合创,钝器创伤的特点表现为:伤口形状不规则,边缘不整齐,皮下出血并伴有表皮剥脱;锐器创伤的特点表现为:伤口形状规则,边缘整齐,没有皮下出血和表皮剥脱现象。2)造成皮肤创口是否发生在原来创口的基础之上,用手术刀在锐器创口上切割延长,缝合创或瘢痕的愈合程度、缝合针距、瘢痕粗细都不相同。如果在钝性创口上切割延长,无论是瘢痕还是缝合创口都很容易鉴别[1]。
1.2 法医鉴定与骨折损伤
因为骨骼受力方式不同,骨折损伤方式也存在很大区别,包括位移、屈折、弯曲、压入、旋转、压缩、撕脱、轴压和膨隆骨折等八种骨折损伤方式;包括骨质缺损、线状、塌陷、洞状、粉碎性骨折等五种骨折形态类型[2]。法医鉴定时需要注意观察4个方面的问题:1)是否存在骨折损伤,虽然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需要鉴定是否存在先天性变异和血管压迹等现象;2)骨折发生的时间长短,注意观察骨骼的生长情况,骨折周围软组织是否损伤,断裂端局部是否存在创伤性炎症反应。3)根据骨折方式和骨折形态,鉴定骨折损伤机制以及受力方式,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骨折与案件的相关性。4)骨折产生的原因,是病理性,外伤性,还是病理造成的外伤性骨折。
2 法医鉴定与损伤分析
2.1 损伤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
法医鉴定时常常会遇到损伤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问题,即“皮肤(或骨骼)损伤是否因这次打架而形成的”。损伤时间我们可以参考以下3个方面进行分析鉴定:1)皮肤损伤后的愈合情况 可以依据皮肤损伤愈合的形态学变化来鉴定皮肤损伤时间;2)皮肤损伤出血颜色的改变 随着时间的变化,血红蛋白不停的分解,导致局部颜色不同;3)皮肤创口和骨折的愈合情况 随着时间的变化,皮肤创口和骨折断端的愈合程度各不相同[2]。
2.2 损伤部位与致伤方式
法医鉴定时通常根据损伤形态、损伤部位,分析致伤方式是因为摔跌、打击或者是其他方式。例如因为脊柱椎体上下都受到力的作用,造成脊柱椎体压缩变形而产生楔形骨折,分析致伤方式可能是因为摔跌而形成的,可以排除暴力手段。
2.3 损伤与致伤工具
根据损伤部位,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皮下出血的面积、出血的体积,创口大小、深度、形态特征,骨折的形态特征和损伤方式,以及损伤当时的衣着情况等各个方面全面分析鉴定,从而推断致伤工具。检察起诉或法院审判时,检察人员或律师往往会问及致伤工具。由于案发时间太长,很难准确鉴定,这时我们可以根据书面记载和影像资料加以分析鉴定[3]。
2.4 损伤与疾病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损伤与疾病共存的程度作出相关规定,有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鉴定方法。笔者认为,损伤和疾病共存可以依照以下情况予以鉴定:1)伤病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以做伤病分析,而不适宜做伤势评定;2)伤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按照轻重伤鉴定标准评定伤势。
3 法医鉴定存在的问题
3.1 检查时机不适
法医在对活体损伤分析鉴定时,肯定存在时机是否合适的问题。应该根据当时损伤的实际情况和损伤引起的后果,进行系统分析之后加以鉴定。如延迟对损伤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3.2 检查不全面
法医在对损伤情况进行鉴定的时候,首先应做一般的临床检验分析,其次还必须掌握一些特殊的检测。同一种皮肤或者骨折损伤,可以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检测。这就要求法医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哪种方法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和参考,并能够明确各种检测方法直接的联系和区别。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案情是,只有全面而系统的鉴定分析,才能够做出正确的鉴定[4]。
3.3 检查不认真审查
法医鉴定时必须严格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损伤程度、治疗措施,仔细的审查伤者的病历资料。运用临床医学资料时,要求灵活、准确、全面、真实,而不能简单死板的照抄,分析各个材料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性,是否存在疑点,也只有认真负责的对伤者的情况加以分析,才可能对其损伤程度做出正确的鉴定。
3.4 检查存在重复鉴定和多头鉴定
司法鉴定过程中仍旧有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经常会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难以辨别等问题,导致鉴定无法有效解决。最新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完全取消了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任何个人都能够委托任何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引起法医鉴定越来越复杂。
4 对策和建议
4.1 建立健全法医鉴定管理制度
首先法医鉴定机构应该实行独立法人制度,而司法行政机关担心这样不利管理,导致鉴定机构会只在意经济利益。而其它拍卖、评估、鉴定等机构大部分都是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且运转良好,因此法医鉴定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也迫在眉睫。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法医鉴定机构的管理才能够很好的运行。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资质、质量和鉴定人员诚信等级评估,责任追究和投诉受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启动和运行机制等[3]。
4.2 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条文释义和收费原则
司法部已审议通过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几个鉴定标准文件,同时司法鉴定相关专家应该对已出台的鉴定标准进行条文释义[5]。因全国各省之间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不适宜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但国家司法部可以制定统一的收费原则,同时建立健全鉴定援助制度,减免家庭特别困难伤者的鉴定费。
参考文献:
[1]陆海燕.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分析及鉴定标准问题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2,(3):128-130.
[2]兰樟彩,林发生.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3,28(21):40-41.
[3]马健.浅析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及应注意的问题[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8(3):51-55.
[4]陶加权.当前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J].医学信息,2013,26(4):64-65.
[5]戴大志.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09,18(12):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