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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有效维护公民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本文以天心区院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的工作探索为样本,分析了在宪法规定和政策要求下延伸控申工作职能的法理依据与法律价值,并就基层检察机关在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进一步延伸控告申诉职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进行了有关思考。
关键词:控告申诉检察;服务“四化两型”;法律价值;发展思考
作者简介:李正辉(1962—),男,湖南常德市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
郭娟(1983—),女,湖南醴陵市人,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5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23-03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四化两型”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服务者,有责任积极探索新途径和新方式来调和社会矛盾,以服务促和谐,以公正保和谐,以效率推和谐,保障“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随着湖南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内在矛盾日益复杂化和深层次化,涉检信访日益增加,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日益增大。要处理好涉检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工作理念,依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实践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对控告申诉工作如何有效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理依据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延伸,不仅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法政策方面的充足法理依据。
(一)我国国体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宪政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1]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检察权要对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权的延伸也必须是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目标,以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追求。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2]平衡意味着一种秩序。失控的国家权力必然会破坏这种平衡,最终将吞蚀公民权利。同样,无序的公民权利也将损害这种平衡,最终使公民权利的保障落空。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矫正,可以依法调整权利和权力之间、权力和权力之间、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法的规范价值,起到我国宪政秩序中的“平衡器”的作用。
(二)权力制衡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社会事务空前增多,传统的、集权式的国家和社会管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强调权力的分工和监督。要使现代社会庞大而复杂的机器和国家机关能够高效地运转、各种矛盾能够得到协调、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只能通过法律的监督机制来对社会保持有效的控制。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得斯鸠有一句名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效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在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控申检察工作是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平台。面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强化“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制约的工作力度和效果,从而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人权保障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重要目标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以人性为基础,人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尽管行政权、审判权也都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在弥补其它国家权力保障功能失灵以及对司法后果再分配领域进行有效调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无可替代,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与公民打交道,并且涉及到的都是申诉、控告等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实权益。控告申诉检察职能行使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尤其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控申部门提出救济的时候,如何通过积极拓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方式和实效,及时保障人权、恢复受损的权益,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直接面对的课题。
(四)化解社会矛盾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本质要求
当前,中央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这是目前检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的重大政策要求。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工作政策要求决定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效果,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律价值
从价值角度分析,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延伸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服务“四化两型”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价值。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安定有序是指社会处于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过程中的这样一个状态。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实现社会稳定是“两型”社会的重要特征。我国稳定的国家政权使得社会结构能够相对稳定。同时,社会安定有序还需要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正常施行的重大责任。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通过向社会、向纵深延伸,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能够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设置在社区,深入到群众生活中,近距离、广泛地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接受群众的报案、举报、控告或申诉,便于检察官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切实地解决问题,使得群众的矛盾得以化解,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而杜绝了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社会自然安定有序。
(二)优化经济环境的服务大局价值。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严肃查办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优化经济环境的路径选择。而通过受理举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通过设立“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延伸检察举报宣传活动方式,加大举报工作力度,方便群众更好地举报,可以及时掌握民生领域中反映敏感的热点问题,从中收集职务犯罪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加以处理,有利于加大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力度,扩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影响,鼓励群众大胆举报职务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满足民生需求的解决诉求价值。“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终极追求在于满足民生需求。无论是资源节约还是环境优化,都是为了通过科学发展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是控告申诉检察科的重要职责。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救济途径。通过将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科学延伸,可以向群众宣传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也能够及时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更加方便群众申诉的受理和处理,使得群众受到损害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实践探索
控告申诉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天心区检察院始终把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夯实制度基础,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检察权延伸的有效方式,在执法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将控申工作职能向全院延伸。区院先后成立了集中处理涉检上访、涉检信访、排查化解涉检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领导小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强化首办责任制,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息诉办法。制定了一整套包含信访预警、受理、评估、矛盾化解、责任追究、预防及行为规范等控申工作各个环节的《涉检信访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涉检信访处置是涉及全院各个部门的整体联动工作体系,从而树立起人人都是接访员的“大信访”格局。同时制定了涉检信访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制度,对各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可能引发涉检信访、尤其是群体性信访的信息,要求按照紧急程度作出黄色到红色不等级别的预警,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由控申科采取预防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从而在全院工作中有效形成了共同参与控申职能的工作合力。
(二)将控申工作方式向纵深延伸。区院严格接访标准,建立了接待员岗位责任制,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了专职导访员窗口,积极探索多样化接访方式。同时注重控申工作方式向纵深衍射,一方面通过广泛而深入的举报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参与度与积极性,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现场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接受举报,强化举报宣传平台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举报线索的循环运用。在近两年的“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中,控申科与公诉、侦查监督、民行等部门多次展开联合接访行动。同时充分发挥网上举报的优势,在外网上设置了举报信箱,安排信息专员负责在线受理举报和答疑。另一方面强化息访息诉与司法救助工作,强化控申工作效果向纵深发展。如在办理陈某申诉一案时,针对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不了解的现象,办案人员耐心进行解释说明,多次到其所在单位和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联系,请求支持配合做好息诉维稳工作;中秋、国庆期间,办案人员购买水果等礼品专程上门看望陈某。最终以诚意打动了陈某,打消了其继续上访(下转137页)(上接124页)的念头。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将控申工作效果延伸到案件办结之后。如2010年3月,区院主动向一起精神病人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供了2000元的救助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区政法委支持,召开了民政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所在的半湘街社区等多家单位参加的协商会议,对犯罪嫌疑人的治疗和监管做了妥善安排。
(三)将控申工作平台向社会延伸。区院围绕“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主动打造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这一工作平台,开展了深入社会积极延伸控告申诉工作平台、变被动等待为主动深入群众的有益探索。从2010年7月开始,区院在全区十个街道全面建设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并在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各个社区设置检察联络室。检察官到“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面对面受理群众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从过去高高在上、坐等上门执法形式转化为深入群众、帮助群众的“贴心人”,从而在检察机关和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目前,天心区院“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共发放宣传资料1.3万份,问卷调查1.3万份,接受群众咨询30人次,有力地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收效良好。同时区院在控申工作中引入社会专家咨询与监督评估制度,与中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联合成立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专家咨询组,由两所高校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的院系专家骨干担任咨询专家,从而更好地提升了控申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7.
[2]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46.
[3][法]孟得斯鸠.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4]甄贞.我国检察改革的整体方法与布局设计[J].政法论丛,2008,(06).
关键词:控告申诉检察;服务“四化两型”;法律价值;发展思考
作者简介:李正辉(1962—),男,湖南常德市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检察理论;
郭娟(1983—),女,湖南醴陵市人,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5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23-03
基层检察机关既是“四化两型”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服务者,有责任积极探索新途径和新方式来调和社会矛盾,以服务促和谐,以公正保和谐,以效率推和谐,保障“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当前,随着湖南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重大变革和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来利益主体多元化。随着内在矛盾日益复杂化和深层次化,涉检信访日益增加,基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日益增大。要处理好涉检信访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转变工作理念,依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实践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对控告申诉工作如何有效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进行了有益地探索。
一、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理依据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延伸,不仅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法政策方面的充足法理依据。
(一)我国国体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宪政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和正当的。[1]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求检察权要对人民负责,控告申诉检察权的延伸也必须是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目标,以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为追求。宪政的根本目标应是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2]平衡意味着一种秩序。失控的国家权力必然会破坏这种平衡,最终将吞蚀公民权利。同样,无序的公民权利也将损害这种平衡,最终使公民权利的保障落空。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和矫正,可以依法调整权利和权力之间、权力和权力之间、权利和权利之间的关系,实现法的规范价值,起到我国宪政秩序中的“平衡器”的作用。
(二)权力制衡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化、社会事务空前增多,传统的、集权式的国家和社会管理方式是行不通的,必须强调权力的分工和监督。要使现代社会庞大而复杂的机器和国家机关能够高效地运转、各种矛盾能够得到协调、社会稳定健康地发展,只能通过法律的监督机制来对社会保持有效的控制。近代启蒙思想家孟得斯鸠有一句名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效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在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而控申检察工作是实现这一职能的重要平台。面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司法需求,检察机关通过延伸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强化“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决策权、执行权等权力制约的工作力度和效果,从而进一步有效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三)人权保障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重要目标
所谓人权,是指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以人性为基础,人人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享有的权利。尽管行政权、审判权也都有保障人权的功能,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在弥补其它国家权力保障功能失灵以及对司法后果再分配领域进行有效调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功能无可替代,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说明人权保障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直接与公民打交道,并且涉及到的都是申诉、控告等内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实权益。控告申诉检察职能行使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障。尤其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公民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受到侵犯,而向控申部门提出救济的时候,如何通过积极拓展、延伸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方式和实效,及时保障人权、恢复受损的权益,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必须直接面对的课题。
(四)化解社会矛盾是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本质要求
当前,中央在全国政法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这是目前检察工作必须深入贯彻的重大政策要求。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它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全面履行职能过程中,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工作政策要求决定了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进一步延伸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效果,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
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法律价值
从价值角度分析,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延伸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服务“四化两型”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矛盾化解价值。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安定有序是指社会处于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过程中的这样一个状态。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实现社会稳定是“两型”社会的重要特征。我国稳定的国家政权使得社会结构能够相对稳定。同时,社会安定有序还需要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正常施行的重大责任。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通过向社会、向纵深延伸,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能够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设置在社区,深入到群众生活中,近距离、广泛地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接受群众的报案、举报、控告或申诉,便于检察官及时倾听群众诉求、切实地解决问题,使得群众的矛盾得以化解,问题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从而杜绝了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情况的发生,有利于实现社会自然安定有序。
(二)优化经济环境的服务大局价值。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是“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严肃查办金融、工程承包、土地管理、矿产开发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优化经济环境的路径选择。而通过受理举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途径。通过设立“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延伸检察举报宣传活动方式,加大举报工作力度,方便群众更好地举报,可以及时掌握民生领域中反映敏感的热点问题,从中收集职务犯罪线索,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加以处理,有利于加大对“四化两型”社会建设中犯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力度,扩大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影响,鼓励群众大胆举报职务犯罪,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满足民生需求的解决诉求价值。“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终极追求在于满足民生需求。无论是资源节约还是环境优化,都是为了通过科学发展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是控告申诉检察科的重要职责。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重要救济途径。通过将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科学延伸,可以向群众宣传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也能够及时受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更加方便群众申诉的受理和处理,使得群众受到损害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三、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延伸的实践探索
控告申诉检察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天心区检察院始终把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服务“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断夯实制度基础,积极探索控告申诉检察权延伸的有效方式,在执法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将控申工作职能向全院延伸。区院先后成立了集中处理涉检上访、涉检信访、排查化解涉检信访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维护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领导小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强化首办责任制,规定办案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息诉办法。制定了一整套包含信访预警、受理、评估、矛盾化解、责任追究、预防及行为规范等控申工作各个环节的《涉检信访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涉检信访处置是涉及全院各个部门的整体联动工作体系,从而树立起人人都是接访员的“大信访”格局。同时制定了涉检信访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制度,对各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可能引发涉检信访、尤其是群体性信访的信息,要求按照紧急程度作出黄色到红色不等级别的预警,第一时间进行报告并由控申科采取预防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从而在全院工作中有效形成了共同参与控申职能的工作合力。
(二)将控申工作方式向纵深延伸。区院严格接访标准,建立了接待员岗位责任制,在办公楼一楼大厅设立了专职导访员窗口,积极探索多样化接访方式。同时注重控申工作方式向纵深衍射,一方面通过广泛而深入的举报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参与度与积极性,积极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现场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与接受举报,强化举报宣传平台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举报线索的循环运用。在近两年的“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中,控申科与公诉、侦查监督、民行等部门多次展开联合接访行动。同时充分发挥网上举报的优势,在外网上设置了举报信箱,安排信息专员负责在线受理举报和答疑。另一方面强化息访息诉与司法救助工作,强化控申工作效果向纵深发展。如在办理陈某申诉一案时,针对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不了解的现象,办案人员耐心进行解释说明,多次到其所在单位和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联系,请求支持配合做好息诉维稳工作;中秋、国庆期间,办案人员购买水果等礼品专程上门看望陈某。最终以诚意打动了陈某,打消了其继续上访(下转137页)(上接124页)的念头。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将控申工作效果延伸到案件办结之后。如2010年3月,区院主动向一起精神病人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供了2000元的救助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区政法委支持,召开了民政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所在的半湘街社区等多家单位参加的协商会议,对犯罪嫌疑人的治疗和监管做了妥善安排。
(三)将控申工作平台向社会延伸。区院围绕“四化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主动打造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这一工作平台,开展了深入社会积极延伸控告申诉工作平台、变被动等待为主动深入群众的有益探索。从2010年7月开始,区院在全区十个街道全面建设了“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并在市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各个社区设置检察联络室。检察官到“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面对面受理群众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从过去高高在上、坐等上门执法形式转化为深入群众、帮助群众的“贴心人”,从而在检察机关和群众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目前,天心区院“两型”社会检察服务站共发放宣传资料1.3万份,问卷调查1.3万份,接受群众咨询30人次,有力地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收效良好。同时区院在控申工作中引入社会专家咨询与监督评估制度,与中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联合成立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涉检信访专家咨询组,由两所高校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的院系专家骨干担任咨询专家,从而更好地提升了控申工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07.
[2]谢维雁.从宪法到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46.
[3][法]孟得斯鸠. 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4]甄贞.我国检察改革的整体方法与布局设计[J].政法论丛,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