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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与王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前,王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二人用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今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打算离婚,但是在协议时,双方就该套房产发生了争执。王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自己婚前付的房屋首付款,产权证也是婚前办下来的,婚后虽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但是马女士不应当拥有产权。马女士认为,该房产是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至少自己对婚后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应当拥有相应的权利。那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马女士能否要求分割房产呢?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王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王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王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財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王先生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王先生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马女士。
首先,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以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为准。本案中,王先生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证,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王先生一人所有。
其次,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人向银行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银行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如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则可以认定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一方的个人债务,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最后,房屋价格升值应当认定为房屋的自然孳息,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以,房屋价格升值的收益应该归房屋产权所有人享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王先生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財产,而是个人财产。房屋的升值部分也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对于本案中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王先生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况,可以在离婚时,由王先生将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马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