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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与开发而言,旅游经济开发模式往往成为首选,然而民俗旅游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之间往往存在矛盾,随着开发进程的加深,民族文化的内在意义也愈加丧失从而产生一个开发与保护的困境。针对这种困境,从现代性内部的矛盾张力切入能够为我们提供新的视角,指出少数民族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民族文化保护之间矛盾的产生根源。
关键词:民俗旅游;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现代性;合作社
一般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在经济上能够调整民族地区传统的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就业机会,进而带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来说,以传统民俗与文化资源为商品交换项目的旅游经济发展亦能起到保护以及传承的作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如何在经济上取得成效暂且不论,就本文所涉及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而言,事实上,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发展旅游经济可以使一些文化、建筑遗产得到保护,但是通常只限于物质载体,却破坏了文化的精神内涵。通常情况,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载体的旅游开发计划往往会导致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的冲击。效益、效率优先的原则促使市场中交换的产品必须采取标准化、同一化的可度量形态,“如此一来,就简化了这种文化形态对于文化主体的多功能性,同时也使文化多样性变得单一化”[1];再者,被开发的文化项目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真实性”,在供求关系的张力中具有了伊科所谓的“超现实性”,被开发的项目更多是对传统的复制与模拟,甚至具有原有文化事项并不具有的特点与价值意涵。第三,少数民族文化的经济开发常常导致文化商品化、经济化甚至是低俗化,丧失了原有的精神内涵。民族手工艺品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宗教艺术品更是承载着该民族独特的宗教观念,体现了他们丰富独特的宇宙观与生命观。而正是这些曾经意义丰富的手工艺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呈现出单一化,转变为纯粹的商品价值的承担者,而丧失了原有的意义价值。甚至宗教本身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逐渐丧失原初的意义体系而逐渐世俗化,其典型例子即是宗教仪式逐渐带有商品“表演”性质;最后,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空间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关系严重的商品化、世俗化。刘晖在《旅游民族学》中以案例的形式展现了甘肃夏河拉卜楞寺社会环境的世俗化现象,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例如拉卜楞寺晒佛节等传统宗教节日的娱乐性、程序性增强而宗教性与神秘性减弱。徐赣丽在《《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一书中描写了龙脊地区壮瑶民族文化在旅游经济开发中的经济化与商品化现状,壮瑶族好客敬酒的传统异化为一种挣取小费的方式、农家乐为主要模式的农家旅馆对经济利益的计算使得传统壮瑶房屋家庭的内部结构失去祖先崇拜的神圣性。
两者的矛盾不能仅仅从商品市场中法律法规缺失等制度层面着手而须深入到现代性的内部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在帕森斯看来现代社会(帕氏以美国社会为现代社会的典型)是宗教、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相互分化的社会。相应的,在现代性的世界图景中,彼此分化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系统以各自的价值世界明证自身行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哈贝马斯敏锐地指出,分化出来的各个领域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判断的标准,用他的话来说即是有不同的“有效性宣称”。具体而言,经济行动以工具理性为行动准则并以经济目的作为行动依归,社会领域则以整合作为价值选择而文化则更强调艺术的美学与情感价值。这些具有各自有效性宣称的价值序列正如所韦伯指出的处在无可消解的冲突之中,“不同的神祠在相互争斗,毫无疑问地永远在争斗”[2]。具体到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命题中,少数民族民俗旅游开发是以民族地区丰富的文化资源作为市场交换的对象,形成集群化的旅游产业链来发展当地经济,提高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从而摆脱贫困状态。经济行为本质上说必须以市场为载体,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以经济效益为行动依归。然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则是少数民族与族群、生态自然环境以及宇宙世界的长期相互关联与思考建构的产物,具有物质载体与精神内涵的双重架构,而尤以文化所体现的精神价值观最为关键,象征了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传统,同时也是维持本民族族群认同的标志。从社会、经济与文化领域观之,少数民族文化本质上是一整套文化与社会的实践体系与象征系统。
另一方面,现代性又表现为经济中心主义的一元论价值主张。韦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因形式理性的法学思想、市民城市的兴起以及新教伦理特殊的宗教救赎观等原因造就了一个“除魅”的理性化世界,新教的救赎“预选”说断绝了天主教教会作为救赎确证的可能性,主张将个人世俗社会的经济成就作为救赎的确证,确立起了经济成就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新教伦理一方面促成了资本主义理性的经济行动的中心地位,同时也使得韦伯的经济行动被宗教伦理所限制避免了经济行动纯粹低级化为经济的营利欲。但是正如贝尔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渐摆脱了宗教禁欲对世俗经济行动的伦理监控,“经济冲动力”不断冲击“宗教冲动力”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经济的霸权,取得了相应于社会与文化系统的独占地位,从而将文化与社会作为观照和开发的对象。而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开发视野下则表现为将文化作为开发营利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践行的单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逻辑在顶层设计上确立了经济开发与经济效益的“霸权”地位,合法化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经济开发行为。这也直接导致将少数民族的仪式节日、民族服装等文化因子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加以开发甚至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出现所谓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逆转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怪相。这种开发模式似乎类似于莫斯式的“总体性社会事实”体系。其实不然,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莫斯的“总体性社会”背后是一个未分化的整体性的意义世界,而当前的经济实践强调的是经济世界的主导,将文化社会系统纳入到经济发展话语当中。
现代性的多元主义与经济中心主义两个面向彼此冲突,相互矛盾:一方面,现代性展现为价值多元主义,经济、社会与文化各领域之间的彼此分化、相互分野并各有相应的价值判断标准与有效性宣称;另一方面,现代性的经济中心主义则又强调经济价值的主导作用,并以经济观照社会与文化领域,不断削弱社会与文化系统价值宣称的合法性。实践中,现代性两个面向之间的矛盾甚至是冲突直接表现在民族地区的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因为文化系统自身的价值判断与有效性宣称要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重点是如何维护文化系统的本真意义,而另一方面旅游开发项目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说必须以市场为载体,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以经济效益为行动依归,所以必然将导致文化世界精神内涵的逐渐丧失与文化的世俗化、经济利益化。本文所论及的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就只是现代性内部矛盾的外在表现。(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徐赣丽.《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
[2]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3页
关键词:民俗旅游;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现代性;合作社
一般认为旅游业的发展在经济上能够调整民族地区传统的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少数民族地区的就业机会,进而带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来说,以传统民俗与文化资源为商品交换项目的旅游经济发展亦能起到保护以及传承的作用。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发展如何在经济上取得成效暂且不论,就本文所涉及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而言,事实上,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发展旅游经济可以使一些文化、建筑遗产得到保护,但是通常只限于物质载体,却破坏了文化的精神内涵。通常情况,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为载体的旅游开发计划往往会导致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商品化对文化多样性的冲击。效益、效率优先的原则促使市场中交换的产品必须采取标准化、同一化的可度量形态,“如此一来,就简化了这种文化形态对于文化主体的多功能性,同时也使文化多样性变得单一化”[1];再者,被开发的文化项目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真实性”,在供求关系的张力中具有了伊科所谓的“超现实性”,被开发的项目更多是对传统的复制与模拟,甚至具有原有文化事项并不具有的特点与价值意涵。第三,少数民族文化的经济开发常常导致文化商品化、经济化甚至是低俗化,丧失了原有的精神内涵。民族手工艺品是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某些宗教艺术品更是承载着该民族独特的宗教观念,体现了他们丰富独特的宇宙观与生命观。而正是这些曾经意义丰富的手工艺品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呈现出单一化,转变为纯粹的商品价值的承担者,而丧失了原有的意义价值。甚至宗教本身也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逐渐丧失原初的意义体系而逐渐世俗化,其典型例子即是宗教仪式逐渐带有商品“表演”性质;最后,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空间遭到严重破坏,社会关系严重的商品化、世俗化。刘晖在《旅游民族学》中以案例的形式展现了甘肃夏河拉卜楞寺社会环境的世俗化现象,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例如拉卜楞寺晒佛节等传统宗教节日的娱乐性、程序性增强而宗教性与神秘性减弱。徐赣丽在《《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一书中描写了龙脊地区壮瑶民族文化在旅游经济开发中的经济化与商品化现状,壮瑶族好客敬酒的传统异化为一种挣取小费的方式、农家乐为主要模式的农家旅馆对经济利益的计算使得传统壮瑶房屋家庭的内部结构失去祖先崇拜的神圣性。
两者的矛盾不能仅仅从商品市场中法律法规缺失等制度层面着手而须深入到现代性的内部方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在帕森斯看来现代社会(帕氏以美国社会为现代社会的典型)是宗教、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相互分化的社会。相应的,在现代性的世界图景中,彼此分化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系统以各自的价值世界明证自身行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哈贝马斯敏锐地指出,分化出来的各个领域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和价值判断的标准,用他的话来说即是有不同的“有效性宣称”。具体而言,经济行动以工具理性为行动准则并以经济目的作为行动依归,社会领域则以整合作为价值选择而文化则更强调艺术的美学与情感价值。这些具有各自有效性宣称的价值序列正如所韦伯指出的处在无可消解的冲突之中,“不同的神祠在相互争斗,毫无疑问地永远在争斗”[2]。具体到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命题中,少数民族民俗旅游开发是以民族地区丰富的文化资源作为市场交换的对象,形成集群化的旅游产业链来发展当地经济,提高贫困人口的经济收入从而摆脱贫困状态。经济行为本质上说必须以市场为载体,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以经济效益为行动依归。然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则是少数民族与族群、生态自然环境以及宇宙世界的长期相互关联与思考建构的产物,具有物质载体与精神内涵的双重架构,而尤以文化所体现的精神价值观最为关键,象征了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与文化传统,同时也是维持本民族族群认同的标志。从社会、经济与文化领域观之,少数民族文化本质上是一整套文化与社会的实践体系与象征系统。
另一方面,现代性又表现为经济中心主义的一元论价值主张。韦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因形式理性的法学思想、市民城市的兴起以及新教伦理特殊的宗教救赎观等原因造就了一个“除魅”的理性化世界,新教的救赎“预选”说断绝了天主教教会作为救赎确证的可能性,主张将个人世俗社会的经济成就作为救赎的确证,确立起了经济成就在社会生活中的中心地位。新教伦理一方面促成了资本主义理性的经济行动的中心地位,同时也使得韦伯的经济行动被宗教伦理所限制避免了经济行动纯粹低级化为经济的营利欲。但是正如贝尔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逐渐摆脱了宗教禁欲对世俗经济行动的伦理监控,“经济冲动力”不断冲击“宗教冲动力”并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经济的霸权,取得了相应于社会与文化系统的独占地位,从而将文化与社会作为观照和开发的对象。而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开发视野下则表现为将文化作为开发营利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践行的单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逻辑在顶层设计上确立了经济开发与经济效益的“霸权”地位,合法化了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经济开发行为。这也直接导致将少数民族的仪式节日、民族服装等文化因子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加以开发甚至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出现所谓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逆转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怪相。这种开发模式似乎类似于莫斯式的“总体性社会事实”体系。其实不然,两者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莫斯的“总体性社会”背后是一个未分化的整体性的意义世界,而当前的经济实践强调的是经济世界的主导,将文化社会系统纳入到经济发展话语当中。
现代性的多元主义与经济中心主义两个面向彼此冲突,相互矛盾:一方面,现代性展现为价值多元主义,经济、社会与文化各领域之间的彼此分化、相互分野并各有相应的价值判断标准与有效性宣称;另一方面,现代性的经济中心主义则又强调经济价值的主导作用,并以经济观照社会与文化领域,不断削弱社会与文化系统价值宣称的合法性。实践中,现代性两个面向之间的矛盾甚至是冲突直接表现在民族地区的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之中:一方面,因为文化系统自身的价值判断与有效性宣称要求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重点是如何维护文化系统的本真意义,而另一方面旅游开发项目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本质上说必须以市场为载体,服从商品经济的发展规律,最终以经济效益为行动依归,所以必然将导致文化世界精神内涵的逐渐丧失与文化的世俗化、经济利益化。本文所论及的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旅游经济开发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也就只是现代性内部矛盾的外在表现。(作者单位: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参考文献
[1]徐赣丽.《民俗旅游与民族文化变迁》[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第164页
[2]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