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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反腐是由党委来領导,纪委来组织协调,监察委来实际调查执行反腐,检察院进行监督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检察机关内设反腐机构的转移到监察机关,给几十年来得检察权力结构本身带来了改变,面对设立不久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重新定位自己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面对权力强势的监察机构,检察机构应从案件审查起诉以及证据衔接方面来与监察机构做衔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监察机关作为调查职务犯罪的起点,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应该遵循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之一。
关键词:检察院;监察委;衔接机制
The Cohesive devices explore between The supervisory organ with Procuratorial organs
(Department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0,China)
Abstract:After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related functions and powers by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fices with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office use,relevant scholars think that is an alternative to procuratorate supervisory right anti-corruption supervision,and in this sense the reform wavered's procuratorate is the political,legal,the only legal supervision organ,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osition in criminal indictment,duty crime indictment is the guarantee of other powers,has a greater deterrent,other organs are fear of a power,has now been transference to go out,so the only position by legal supervision organs
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权影响之分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由此引起检察权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权本身的权力结构是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刑事公诉权、诉讼活动监督权、其他职权五大类组成。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中十分重要的权力之一。检察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表现是出色的[1],查处了许多较大的贪污分子,社会反响普遍较好。[1]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其他权利作用的强大后盾,所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权本身的权力属性中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本身的权力属性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之下正在向全面的法律监督机关迈进,如: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会把精力更多的投入在公诉、逮捕、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方面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很长一段时间来看,大家普遍认识到检察权的权威性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侦查权被移送到监察委成为调查权,站在检察院的角度来看检察院似乎少了一些把检察院现有权力也就是法律监督权落实的保障,手中的权力能发挥的效能是否能够完全配的上这将是检察权以后所要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除去立案监督和抗诉来看,保障检察权有效执行的后盾是偏薄的,不够有力,其主要的方式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与检察建议,但是却没有规定这两项手段的法律效力,接收方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所应受到的制裁与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至于这两项手段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关键还是在于接受方是否接受监督并执行,这样主动权都到了接受监督者手里了。所以说,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应当增强这两项监督方式的强制力,来更好的保护检察权的公信力,让检察权更加有效的运行。
2.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问题
那么在两个程序之前也必然要有连贯刑事的程序与之相匹配,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察机关所要走的这个程序应该是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定义的是刑事侦查程序,调查程序也就是主要具有刑事侦查的性质,这一点是很难否认的,如果否认将很难形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了。既然监察机关调查的这个程序必然要以他的后置程序相衔接与匹配,就像一台发动机与汽车的轮胎与方向盘一样的匹配与连贯,不然车子会在运行过程中是会有翻车的可能,所以说监察调查程序主要是侦查程序无疑。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应以《刑事诉讼法》为蓝本。明确调查活动的本质属性,那么讨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配合与衔接就有了方向,即应当以监察调查实为刑事侦查这一基础为前提,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按照侦查与其他刑事诉讼阶段互涉关系的处理原则来进行检视
法律监督权由检察院行使的目标在于将法律正确合法的行使,如果监督在某种层面上一时不能实现,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的监督是必须实现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自己公权力是否合乎法律监督方面,公务人员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贪污、受贿、非法获取利益等都是,这两方面并不是同时出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慑作用也不总是起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有多种多样的方面,所以说检察院的地位始终还是在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诉讼监督理解为检察机关现存法律监督权的全部内涵,就有矮化法律监督权之嫌。
在新设立的监察法中对被调查人员的调查手段与程序的性质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从刑罚的角度来说,是刑罚权在这些规范上面的体现,在法律上所规范的对象是职务犯罪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所以说其特性来说应该归于刑事诉讼法。从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这一部法典是渊源之一,并不是唯一,还有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等,《监察法》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也是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那么就是渊源之一,这一点是可以说的通的。所以说对一部法律及有关条文的相关法律方面属性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关注名称,我们更应该关注的这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相关的法律关系,所以说《监察法》没有命名为《刑事诉讼法》并不意味着其相关的法律与法律规范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J].吉林人大,2018,(3):43-48.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检察院;监察委;衔接机制
The Cohesive devices explore between The supervisory organ with Procuratorial organs
(Department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0,China)
Abstract:After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related functions and powers by the supervisory committee offices with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office use,relevant scholars think that is an alternative to procuratorate supervisory right anti-corruption supervision,and in this sense the reform wavered's procuratorate is the political,legal,the only legal supervision organ,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osition in criminal indictment,duty crime indictment is the guarantee of other powers,has a greater deterrent,other organs are fear of a power,has now been transference to go out,so the only position by legal supervision organs
1.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权影响之分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到国家监察委员会,由此引起检察权一系列的变化和问题。
1.1 检察权的本身权力结构发生调整
在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权本身的权力结构是由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刑事公诉权、诉讼活动监督权、其他职权五大类组成。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权中十分重要的权力之一。检察机关在反腐工作中的表现是出色的[1],查处了许多较大的贪污分子,社会反响普遍较好。[1]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其他权利作用的强大后盾,所以说职务犯罪侦查权在检察权本身的权力属性中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本身的权力属性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在依法治国之下正在向全面的法律监督机关迈进,如: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在新时期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将会把精力更多的投入在公诉、逮捕、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方面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 检察权的权威性来源发生变化
很长一段时间来看,大家普遍认识到检察权的权威性依赖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侦查权被移送到监察委成为调查权,站在检察院的角度来看检察院似乎少了一些把检察院现有权力也就是法律监督权落实的保障,手中的权力能发挥的效能是否能够完全配的上这将是检察权以后所要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除去立案监督和抗诉来看,保障检察权有效执行的后盾是偏薄的,不够有力,其主要的方式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与检察建议,但是却没有规定这两项手段的法律效力,接收方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所应受到的制裁与所应承担的责任,以至于这两项手段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关键还是在于接受方是否接受监督并执行,这样主动权都到了接受监督者手里了。所以说,在监察体制改革后,应当增强这两项监督方式的强制力,来更好的保护检察权的公信力,让检察权更加有效的运行。
2.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问题
2.1监察法也要遵循刑事程序的统一性
那么在两个程序之前也必然要有连贯刑事的程序与之相匹配,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监察机关所要走的这个程序应该是刑事诉讼程序,应该定义的是刑事侦查程序,调查程序也就是主要具有刑事侦查的性质,这一点是很难否认的,如果否认将很难形成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了。既然监察机关调查的这个程序必然要以他的后置程序相衔接与匹配,就像一台发动机与汽车的轮胎与方向盘一样的匹配与连贯,不然车子会在运行过程中是会有翻车的可能,所以说监察调查程序主要是侦查程序无疑。但是这并不能够说明监察机关的调查活动应以《刑事诉讼法》为蓝本。明确调查活动的本质属性,那么讨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协调、配合与衔接就有了方向,即应当以监察调查实为刑事侦查这一基础为前提,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按照侦查与其他刑事诉讼阶段互涉关系的处理原则来进行检视
法律监督权由检察院行使的目标在于将法律正确合法的行使,如果监督在某种层面上一时不能实现,对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公权的监督是必须实现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自己公权力是否合乎法律监督方面,公务人员执法不公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贪污、受贿、非法获取利益等都是,这两方面并不是同时出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慑作用也不总是起作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有多种多样的方面,所以说检察院的地位始终还是在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诉讼监督理解为检察机关现存法律监督权的全部内涵,就有矮化法律监督权之嫌。
2.2 监察法为刑事诉讼的渊源
在新设立的监察法中对被调查人员的调查手段与程序的性质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从刑罚的角度来说,是刑罚权在这些规范上面的体现,在法律上所规范的对象是职务犯罪相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所以说其特性来说应该归于刑事诉讼法。从有关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角度来看,《刑事诉讼法》这一部法典是渊源之一,并不是唯一,还有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等,《监察法》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也是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那么就是渊源之一,这一点是可以说的通的。所以说对一部法律及有关条文的相关法律方面属性的认识不应该仅仅关注名称,我们更应该关注的这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相关的法律关系,所以说《监察法》没有命名为《刑事诉讼法》并不意味着其相关的法律与法律规范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J].吉林人大,2018,(3):43-48.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