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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上期已介绍皇商范氏家族显赫百年,与清王朝渊源深远,出任过重要官职,长期从事具有垄断暴利的铜和盐运销,其种种特许权是如何激烈争夺才获取的。本期介绍范氏家族的皇商坐拥垄断暴利为何又负债累累,范家破产是否真的起于“风水之灾”。
清代前期,尤其是康乾盛世,商及商业资本有一条“从富商到官商”的必由之路:商人们当自身的商业资本积累和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相当一部分商人便会千方百计充当皇商(官商)。究其原因,一是在清代封建社会时期商业资本出路非常狭窄,二是清王朝诱之以经济和政治特权。但是,当这些富商一旦完成皇商(官商)的转型后,随即受到清王朝的严密控制与束缚,只能依附于封建专制的经济运行规则,完全失去转移资本与从事其他行业的自由,因而造成皂商这种特殊经济成分的脆弱性。
在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都曾实行招募商人充当官商的制度。官商享有种种经济和政治特权,人规模地从事与国家财政、军需和经济命脉密切相关的商业活动。在清代官商中,以内务府的皇商最为著名,其资本之雄厚、经营规模之大、渗透经济命脉之深,超过历代官商。本刊上期介绍的范氏家族更是清代皇商中显赫百年的巨擘。
范氏家族源于山西介休县,因明末清初经商活跃于满蒙地区而深受满族上层信任。清王朝建立后,顺治初年,范家被赐产月.入内务府籍。康熙年间,范氏家族为清王朝运送军粮而立大功,因而成为内务府诸皇商中,最得力与最受宠的,受清王朝委托,从门本采购运输洋铜用于六省铸币。随后,范氏向内务府交银64万余两取得山袭贩盐专卖权利,垄断河东和长芦两处食盐的运销,供应直隶、山西、河南诸省,仅长芦—处盐运每年贩运食盐约为20()0万斤。清上朝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给皇商范氏带来种种经济特权。
欠官银险被没收家产
从上文可见,范氏家族功名奕世,富贵流传,财雄势大,手眼通天。按理推断,这个家族必然利泽绵长,更多地积累财富.更快地扩大规模,发展成一个世袭罔替的大财阀。史实证明,从清初到乾隆初年的百年间,范氏家族的确走了一条蒸蒸日上的轨迹。在清王朝的卵翼下,纵横捭阎于商场,快速崛起为豪贵之家。但是,进人乾隆盛世,大势渐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重人变化,许多原本千载难逢的有利因素逐渐转化为不利因素,独占性的优惠权利变成为难以负荷的累赘。这个家族出现由盛及衰的转折点。
从乾隆卜年(1745年)开始,皂商范氏出现急剧可;滑的趋势,光彩夺目的荣光开始褪色,异乎寻常的兴旺逐渐消逝。“外面的架子虽没很倒,内囊却也尽上来了”。
乾隆十六(1751年),范氏人不敷出,财务拮据、经营不利等困境表面化。乾隆十七年(1752年),清王朝得知范氏的困顿窘况。当时范氏掌门人范清注闲欠内务府借款过多,无法筹集资本,当午未能如期派出赴口采购洋铜之船。内务府和户部联手奏报,认为范氏已经家产不足抵债,要求没收其家产以便清算。
乾隆帝顾虑到骤然撤换,准以立即找到替代人选,有误铜、盐重务,所以批示暂免没收其家产,责令范清注认真整顿,按期交纳洋铜。
但事过3年,范氏经营并未改善。到了乾隆二十年(1755年),范清注呈报内务府说明门己亏课欠债已极严重:前后共欠银337.1万两,历年还银239,6万两,尚欠银47.5万两。”寸·七年蒙皇上天恩,绝收家产,展限五年”。时至今日,期限巳过大半,范清注只能如实禀报财务窘境:手头上已无周转资金,其“所缺银两,俱以高利借贷,愈累愈深,东挪西凑,实出万难”。
范清注在这份奏报中斗胆上陈了产生困境的原因:一、市场形势变化,“惟是倭人狡诈,居奇勒揞,货到彼国,毫无利息”;二、采购洋铜的官方政策已经过时,“所办铜斤,水陆路程合算,每百斤只抵销银十三两五钱,较之江浙等省收买洋铜,每百斤减价四两,以致采办愈艰”;三、皇家及官府各种摊派过重,“捐糜顶踵,亦难仰报”。
采办洋铜的严格管制
在皇商范清注的奏报中,范氏经营危机缘起于赴日本采购洋铜业务。皂商范氏从民商手:卜夺取相当部分贩铜权利时,实质上赢得一种范围更广的对日贸易特许权,范氏运铜船只可以带往口本一些特准配给的短缺的畅销货。在乾隆初年以前,日本铜源丰裕,采办洋铜成本较低,而中国运到日本的货物价贵易销,铜商得利较大。后来荷兰等国也到日本采购铜,日本铜产量逐渐供不应求,价格持续上涨,而且中国产品运到门本,日商学会压价。一涨一跌,几近无利可图。
由于到日本采购洋铜主要用—厂造币,因此清王朝对洋铜采办实施严格管制。除总量控制在200万斤的定额以外,各省均有定额,不许多运也不许少交。范氏每年从日本运回的洋铜分别运往江苏、浙江、湖北、安徽、江西,陕西六省用于铸钱,运送有定时不准迟误,各省巡抚每次都按接收日期遵例上奏。这样一来,范氏采办洋铜业务在时机、数量及采购价上均失去弹性,时机恰当时不能多购多运,时机不佳时也只有硬着头皮采办。
最关键的还是铜价定死。按照康熙年间的规定,对于民商与皇商的力、铜条件是有所区别的。民商采取“先铜后帑”,即由民商自备资本采办洋铜,官府每百斤给价17.5两银子,而且官府收购60%,余下40%可自行按市价出售。对于皇商因有“借帑力、铜”的优待,由内务府先借给“资本”,每百斤官价收购13.5两,而且全部洋铜交官入库不得私卖。两者每百斤差价4两银子。在康、雍时期,购铜较易,成本较低,交官价差及不能自售的问题并不显著。但到乾隆时期,民商是先苦后甜,不仅每百斤铜多得4两银,还有40%可以按国内市价随行就市。相形之下,皇商范氏刁;如民商易于获利,甚至亏损。
皇帝是最大的勒索者
在范清注的那份奏报中直接抱怨了皇家及官府的摊派过重。皇商是清王朝给予特惠的御用商人,自然也是皇帝和各级官僚榨取的直接对象。从雍正到嘉庆年间,尤其是乾隆年间,盐商的捐献数目竟激增200余倍。盐商捐献在雍正时期不过20余万两,至嘉庆年间累至5000多万两。在皇威官势之下,商捐直线上升,商人们苦心经营所获相当一部分充作“报效”,没有现银就把认捐款数分摊10年清偿且力口算利息。皇商们经营所得源源不断地流进了皇帝及各级官员的腰包,严重地影响了皇商们的资本积累,这种榨取危及到皇商们正常经营。
皇帝本人是最大的勒索者。在乾隆朝以后的官修史书,堂而皇之地大量记载着盐商、铜商、洋商主动要求向皇帝捐献银两,少则——次捐银20万两,多则一次捐银200万两,甚至一次超过500万两。报捐的名目更是无奇不有:皇帝过生日叫“恭迎万寿,厘祝情殷”,皇帝出巡叫“翠华临莅,企盼瞻仰”,军事行动叫“志切同仇,献金助饷”。其他,皇 太后诞辰、皇子诞生、赈灾、开河、造游船、修行宫等等,无所刁;捐。除现银外,每逢吉庆节日,商人们还要给皇帝奉献各种奇珍异物、舶来宝货。
据记载,这些皇商极力“捐输踊跃,尽犬马报效之忱”。而皇帝则是“体贴商艰,谦抑俭让”,只等再三吁请之后才收银入库。其实,在这些粉饰作态下,每次捐输都是由内务府、各省督抚、盐政等官员秉承皇帝意图,给各地商人示意和加压,讲定了数目后,再由商人“踊跃吁请”一番。
史料记载,报捐数字最多的首推两淮盐商,其次是闽粤江浙的洋商,又其次是长芦、河东的盐商。范氏既是长芦兼河东两区的主要盐商,又是苏州最大的洋铜商,他在所捐款项里当然摊到相当比重。
清王朝各级官员也不例外,官持刀俎,商为鱼肉。皇商虽已富贵并厕身官场,但在内务府和盐运使等权势官僚面前仍显地位低微。在内务府档案中,范氏仅被查到的行贿记录有两笔大款,一次向内务府总管大臣行贿白银4.04万两,另一次向内务府郎中行贿5.6万两。范氏欲弃产不当皇商
对于范清注的奏报,清王朝不可能坐视皇商范氏坐以待毙,但又不可能从铜价及商捐两个根本上挽救范氏,惟一的办法就是输血。乾隆帝特批准从皇家内库拨借给范清注资本20万两,每年10%利息,10年本利全还。此后范氏除每年应缴课税外,另要增交此项借款的本银及利息共合4万两。这笔贷款,范清注除在第一年交过一年的本利银两,到第二年就无法还本付息了,只好要求内务府转奏,准其延展期限,将这笔欠款滚加到欠内务府款项总数之内。
乾隆二十七年 (1762年),范清注死,其弟范清洪接任范氏掌门人。为使范氏出现转机,乾隆帝又特批借给范氏30万两。但事过一年,范清洪便上奏:“甫经一载,即已溃惫不支,缴课配运,需费无措”。在范清洪执掌的两年间,他已意识到力、理铜、扯业务今非昔比,问题成堆,棘手已极,继续充任皇商凶多吉少,前景堪虞。于是,范清洪大胆提出“弃产变价,告退招商”的请求,但遭到严辞驳回。 皇商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清王朝的严格管制下进行的。皇商的经营范围完全是清王朝指定的和特许的,没有得到清王朝的允准,皇商不能从事其他的任何商业活动,对经营规模也没有选择的自由,完全堵塞了皇商扩大经营和转移资本于其他行业的可能性。因此,当年范氏家族采用过一切手段挤进去的铜、盐业务,此时已成为自己头上的重枷,欲卸无法、求退不得。
清王朝并非不清楚范氏力、铜的亏损状况,但另有算计,范氏承力、的盐业过去每年有七八万两银子的利润。清王朝坚持不同意调整铜价,原因在于让范氏用盐业之利抵补运铜之亏。事实上,范氏所以能在艰难拮据中再维持30余年,确因还有盐业利润可供补偿。
一再上奏艰难陈情表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内务府奏请三条措施以挽救范氏颓败:一、在范氏家族内走马换将,以“范清济代替范清洪主持业务”;二、借给范氏无息资本,“赏借银三十万两,加恩免其交利;三、暂免查抄家产,“其产业不必交官,着宽限五年”。
范清济接仟后采取过一些措施以图扭转危局。他收缩了盐业经营规模,再三奏请退出亏损不堪的河东盐业,而保留仍有赢利的长芦盐业,企图以此支持当时已经亏损的洋铜业务,幻想苟延下去谋取转机。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范氏因盐业所得无法抵补办铜亏损,连续向清王朝提出三项恳求。第一项要求是“应办铜额减半交纳”,内务府以“有关六省铸钱,何为轻言减少”为辞予以驳回。
第—二项要求是,范清济恳请内务府准许按照民商条件增办两船洋铜,希望得些盈利以弥补其他各船的损失。“办铜洋船定数15只,清济船5只,每年办50.5万斤,悉行运交六省铸钱,如蒙圣恩,准令清济每年添力、洋船二只,勉措资本出洋,回棹得到余铜售卖,以助官铜办运之费,从此岁资接济。”乾隆帝批准厂范氏的要求,但两船的收益仍无法补足原有五船的亏损。
第三项要求是.在范清济上任之时借银30万两的2年后,再次请求借款30万两时,乾隆帝下令让直隶总督高恒调查上笔借款“有无任意花销之处”,结果查明此款主要用于“接力、铜盐运本”。所以又同意再借款30万两。
从乾隆二十九年到四十八年(1764—1783年)的:0年间,在皇商范氏的最后一任掌门人范清济主持期间,这个家族确实过着卯吃寅粮、捉襟见肘的日子。每年都给内务府历数困难的“陈情表”,内容无非是借款无法清偿,又无资本运货,无款修船等。并再三表白自己“竭尽蚁力,奋勉奉公,仰报皇上格外矜全之殊恩,并负王公大人鼎植栽培之渥德”,如何“口夜筹思,汗流心裂”。
终被抄没家产从重治罪
尽管如此,范氏经营困境已经积重堆返。举例说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范清济接任时,范氏共欠内务府借银171.5万余两,分作25年交铜抵销。也就是说,每年除完成规定的交铜数量外,另要多交价值6.86万两银子的洋铜,一直到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才能交完。事隔两年,乾隆三十一午(1766年),范清济又借款30万两,滚人欠款总数。范氏又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从内务府借银30万两,限定14年清偿,每年又为此要多交2万余两,这是范氏向皇家的最后—笔借款。
范氏在乾隆P口十六年(1781年)借款时曾卜奏急呈:每年应发采购洋铜7只船,共需本银20余万两,但风汛无常,往往不能应期返回,而内地发船必须按时扬帆,经常前船未到,后船又得另备资本出发。加之,洋铜运回又要运往各省,运费尤属浩大,此项资奉全赖于盐业。可是,盐业产地近年成本倍于往昔,扣除各种费用外,所余利润无多。力、铜恐误办盐,力、盐又恐误办铜,常有顾此失彼之虞。日夜战战兢兢,洋铜事关六省铸钱,若有一误则获罪非轻。情急势迫,不得不仰恳圣主鸿恩。
就在这一年,范氏爆发经营危机。直接导火索是水陆运输迭遭灾难而损失惨重,范清济上奏:“职命运蹇,所发洋船抵达东洋,忽遭飓风打回,抛弃货物无算。更有范成大一船,人货全倾,亏折本钱6万两。又遭夏季海潮涨涌,冲没盐3万余包,折本银3万两,以致告运艰难。”
范氏于乾隆四十七(1782年)已无法苟延下去,“亏折日深,以至误运误课,拖欠官项累累”,“亏损至一百五六十万两之巨”。
这—年十一月,内务府对范氏危机一再权衡利害,反复斟酌。内务府奏明皇上:关于范氏借款不还,不能运营,本应奏请“收产治罪”。但范清济承力、洋铜供六省铸钱,事关重大。办铜业务关联多方,难以找到家产殷实并熟悉经营业务的后继之人。现在长芦盐业众商中,也无刻意承力、之人,现在各地已经缺盐,铜船又待㈩洋,所需费用浩繁,势必仍要给继任者筹借资本,而且 初期接手铜、盐业务,不可能谙熟此道。而范清济数十年来采力、洋铜并无贻误,现在不过缺少资本。与其借款干“另易之土手,难保其不误,不若范清济之尚为熟手”。
内务府在范氏最后关头还是倾向于挽救,但范氏铜、盐经营此时陷于全面停顿,乾隆四—卜八(1783年),也就在内务府上奏最后挽救范氏的4个月后,清王朝在确悉范氏毫无挽回的希望后,下令逮捕范清济及其子侄范李、范杜等人,指控斥责范清济兄弟“欺隐废弛,居心狡诈”,交由长芦盐政征瑞严加审讯,将“范清济父子从重治罪”,并通知各省查封范氏的全部财产。
范氏必然运终数穷
范氏垮台后,其经营由另一皇商王世荣接替。可工氏命运比范氏更为“乖蹇”,仅过两年便“告运维艰”,一样是靠内务府借款维持,没几年也落得查抄家产抵偿债务的下场。恰似一脉相承,雍正九年(1732年)。原在大兴等八个州县承办食盐的另一皇商李天馥,积欠盐课31万两银,濒将破产,范氏即乘入之危,“承力、李天馥大兴等八州县行盐”。但50年后,范氏产业易手。
据考证,乾隆四十八年以后,也就是范氏被抄家之后,在皇商档案中,若干经营铜、盐业务的皇商无一例外地先后破产而告终。又据考证,乾隆以后,内务府下辖的几十户因富而贵的皇商世家,差不多都走向衰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虽没有内务府庇护并不享受种种特权的民商们,虽一度被皇商范氏夺去部分承力、洋铜权利,但命运比范氏久长,且下场比范氏好得多。历史的教训足以借鉴。
绵亘百余年的豪富地位一去不复返了。皇商范氏家族从中衰到破产的近35年间,曾经先后主持经营大计的范清注、范清洪、范清济三兄弟,虽然都想方设法,力图扼转这种颓势,但是“运终数穷”,终于无法摆脱一败涂地的命运。与此同时,乾隆帝也一再赐予“鸿恩”,当范氏在经营上险象环生、危殆已极的时候,不时增拨借给几十万两“资本”,以输血维持其继续经营。不论是乾隆帝颐念旧谊,有厚爱于范氏,还是考虑轻易换人可能影响铜盐力、运,败坏铜盐大政危及财政收入。总之,清王朝不希望范氏崩溃,范氏更不想衰败,但事与两者愿违,范氏终于垮台。这说明皇商经济的制度本身日暮途穷。
皇商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清代富商为求做大的必然选择。清王朝为了确保增加财政收入,必然加强对全国商业的统治,将当时暴利最厚规模最大的主要商业掌握在皇家官府手里,企图实行垄断而独占其利。皇商就是适应这一经济制度而出现的封建商人集团,皇商深人到事关国计民生的许多重要商业部门,并被赋予许多优惠的经营条件和特权,它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皇与商之间既有利害一致的方面,也有矛盾的方面。皇商们既然享受某些特权,必然要承担许多特殊的严峻的义务,受皇家严厉的管束及直接的榨取。
规模经营与落后技术
“喜荣华正好,恨无常父到”。皂商范氏两大经营特权,—是经营从日本采运洋铜供应六省铸币之用,另一是专卖河东和长节盐业供直隶、河南、山西之民用,两项暴利坐享数十载。范氏经营危机缘起于采办洋铜,因日本产铜供不应求而价格暴涨,但皇家并未因货源变化而改变采办定额,也末因成本增加而上调铜价。皇家白有道理:特许权是皇家特批的,资本是皇家借贷的,更何况还有盐业之利以补偿办铜亏损。直至盐利不足铜亏,皇家只是借其资本以维系经营,仍不许修改经营条件,至于范氏眼前亏损只能以先前的暴利填窟窿,皇家是先予之厚利再吸之膏血,而且不许范氏改行,榨光为上。以盐济铜无法维持是范氏总崩溃的关键原因,直至范氏亏损一百五六十万两之巨,经营全面陷于停顿。如果从账面讣,范氏向皇家借款也有如此之巨,若按破产处理。范氏为皇家力、事所亏之数与皇家借之数基本相抵。可惜皇商是无限责任,百年家产系数被皇家抄没,皇帝最后赚了一笔,范氏百年血汗一无所剩。这就是政权的无理,专制的威力。
皇商经济是一种依附性的经济,在封建专制政治的严密控制一,不可能有任何独立经营的自由。皂商对于铜盐政策不能有发言权,更不能有决定权。
在制度设计上,皇商制度是以集约化规模化把持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以形成垄断利润,但值得一提的是,以范氏为代表的皇商是在生产技术相当落后条件下进行较大规模商业活动的,这样陈旧落后的运载技术、方法与所负担的巨大规模运销任务是极不相称的。
范氏经营的数十万斤洋铜从日本经海路运回,供应六省铸钱。运销的数千万斤盐从天津、沧州等地盐滩经水陆两路运往山西、直隶、河南三省,供应1000万左右人口。但是,这在当时很具规模的商业活动,其运输方式却极其落后。范氏来往于日本运铜的船只是仅能运载10万斤的木制帆船,每年乘东南风出海,借西北风返回,载重少,速度慢,成本高,一年仅能来往一次。至于在国内运送如此大量的铜和盐,只靠车马驮载,木舟接运,肩挑背负,有时运费高于盐价。
规模化运销与落后的技术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必然在商业活动中难以抗御自然灾害侵袭而经常遭受重大损失,多次造成经营上的危机而加速了范氏的衰败。尽管风水之灾并不必然决定范氏走上覆败之路,但不容忽视的是,以这种落后陈旧的运输和存贮技术去经营大规模的跨省连州、出海通洋的贸易活动,必然困难重重而难以持久。
清王朝制定的许多商业政策,不但阻碍着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对于完全依靠统治阶级以谋发展,并为统治利益直接服务的皇商经济也难逃厄运。
“富贵的,金银散尽”。
清代前期,尤其是康乾盛世,商及商业资本有一条“从富商到官商”的必由之路:商人们当自身的商业资本积累和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相当一部分商人便会千方百计充当皇商(官商)。究其原因,一是在清代封建社会时期商业资本出路非常狭窄,二是清王朝诱之以经济和政治特权。但是,当这些富商一旦完成皇商(官商)的转型后,随即受到清王朝的严密控制与束缚,只能依附于封建专制的经济运行规则,完全失去转移资本与从事其他行业的自由,因而造成皂商这种特殊经济成分的脆弱性。
在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都曾实行招募商人充当官商的制度。官商享有种种经济和政治特权,人规模地从事与国家财政、军需和经济命脉密切相关的商业活动。在清代官商中,以内务府的皇商最为著名,其资本之雄厚、经营规模之大、渗透经济命脉之深,超过历代官商。本刊上期介绍的范氏家族更是清代皇商中显赫百年的巨擘。
范氏家族源于山西介休县,因明末清初经商活跃于满蒙地区而深受满族上层信任。清王朝建立后,顺治初年,范家被赐产月.入内务府籍。康熙年间,范氏家族为清王朝运送军粮而立大功,因而成为内务府诸皇商中,最得力与最受宠的,受清王朝委托,从门本采购运输洋铜用于六省铸币。随后,范氏向内务府交银64万余两取得山袭贩盐专卖权利,垄断河东和长芦两处食盐的运销,供应直隶、山西、河南诸省,仅长芦—处盐运每年贩运食盐约为20()0万斤。清上朝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给皇商范氏带来种种经济特权。
欠官银险被没收家产
从上文可见,范氏家族功名奕世,富贵流传,财雄势大,手眼通天。按理推断,这个家族必然利泽绵长,更多地积累财富.更快地扩大规模,发展成一个世袭罔替的大财阀。史实证明,从清初到乾隆初年的百年间,范氏家族的确走了一条蒸蒸日上的轨迹。在清王朝的卵翼下,纵横捭阎于商场,快速崛起为豪贵之家。但是,进人乾隆盛世,大势渐变,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重人变化,许多原本千载难逢的有利因素逐渐转化为不利因素,独占性的优惠权利变成为难以负荷的累赘。这个家族出现由盛及衰的转折点。
从乾隆卜年(1745年)开始,皂商范氏出现急剧可;滑的趋势,光彩夺目的荣光开始褪色,异乎寻常的兴旺逐渐消逝。“外面的架子虽没很倒,内囊却也尽上来了”。
乾隆十六(1751年),范氏人不敷出,财务拮据、经营不利等困境表面化。乾隆十七年(1752年),清王朝得知范氏的困顿窘况。当时范氏掌门人范清注闲欠内务府借款过多,无法筹集资本,当午未能如期派出赴口采购洋铜之船。内务府和户部联手奏报,认为范氏已经家产不足抵债,要求没收其家产以便清算。
乾隆帝顾虑到骤然撤换,准以立即找到替代人选,有误铜、盐重务,所以批示暂免没收其家产,责令范清注认真整顿,按期交纳洋铜。
但事过3年,范氏经营并未改善。到了乾隆二十年(1755年),范清注呈报内务府说明门己亏课欠债已极严重:前后共欠银337.1万两,历年还银239,6万两,尚欠银47.5万两。”寸·七年蒙皇上天恩,绝收家产,展限五年”。时至今日,期限巳过大半,范清注只能如实禀报财务窘境:手头上已无周转资金,其“所缺银两,俱以高利借贷,愈累愈深,东挪西凑,实出万难”。
范清注在这份奏报中斗胆上陈了产生困境的原因:一、市场形势变化,“惟是倭人狡诈,居奇勒揞,货到彼国,毫无利息”;二、采购洋铜的官方政策已经过时,“所办铜斤,水陆路程合算,每百斤只抵销银十三两五钱,较之江浙等省收买洋铜,每百斤减价四两,以致采办愈艰”;三、皇家及官府各种摊派过重,“捐糜顶踵,亦难仰报”。
采办洋铜的严格管制
在皇商范清注的奏报中,范氏经营危机缘起于赴日本采购洋铜业务。皂商范氏从民商手:卜夺取相当部分贩铜权利时,实质上赢得一种范围更广的对日贸易特许权,范氏运铜船只可以带往口本一些特准配给的短缺的畅销货。在乾隆初年以前,日本铜源丰裕,采办洋铜成本较低,而中国运到日本的货物价贵易销,铜商得利较大。后来荷兰等国也到日本采购铜,日本铜产量逐渐供不应求,价格持续上涨,而且中国产品运到门本,日商学会压价。一涨一跌,几近无利可图。
由于到日本采购洋铜主要用—厂造币,因此清王朝对洋铜采办实施严格管制。除总量控制在200万斤的定额以外,各省均有定额,不许多运也不许少交。范氏每年从日本运回的洋铜分别运往江苏、浙江、湖北、安徽、江西,陕西六省用于铸钱,运送有定时不准迟误,各省巡抚每次都按接收日期遵例上奏。这样一来,范氏采办洋铜业务在时机、数量及采购价上均失去弹性,时机恰当时不能多购多运,时机不佳时也只有硬着头皮采办。
最关键的还是铜价定死。按照康熙年间的规定,对于民商与皇商的力、铜条件是有所区别的。民商采取“先铜后帑”,即由民商自备资本采办洋铜,官府每百斤给价17.5两银子,而且官府收购60%,余下40%可自行按市价出售。对于皇商因有“借帑力、铜”的优待,由内务府先借给“资本”,每百斤官价收购13.5两,而且全部洋铜交官入库不得私卖。两者每百斤差价4两银子。在康、雍时期,购铜较易,成本较低,交官价差及不能自售的问题并不显著。但到乾隆时期,民商是先苦后甜,不仅每百斤铜多得4两银,还有40%可以按国内市价随行就市。相形之下,皇商范氏刁;如民商易于获利,甚至亏损。
皇帝是最大的勒索者
在范清注的那份奏报中直接抱怨了皇家及官府的摊派过重。皇商是清王朝给予特惠的御用商人,自然也是皇帝和各级官僚榨取的直接对象。从雍正到嘉庆年间,尤其是乾隆年间,盐商的捐献数目竟激增200余倍。盐商捐献在雍正时期不过20余万两,至嘉庆年间累至5000多万两。在皇威官势之下,商捐直线上升,商人们苦心经营所获相当一部分充作“报效”,没有现银就把认捐款数分摊10年清偿且力口算利息。皇商们经营所得源源不断地流进了皇帝及各级官员的腰包,严重地影响了皇商们的资本积累,这种榨取危及到皇商们正常经营。
皇帝本人是最大的勒索者。在乾隆朝以后的官修史书,堂而皇之地大量记载着盐商、铜商、洋商主动要求向皇帝捐献银两,少则——次捐银20万两,多则一次捐银200万两,甚至一次超过500万两。报捐的名目更是无奇不有:皇帝过生日叫“恭迎万寿,厘祝情殷”,皇帝出巡叫“翠华临莅,企盼瞻仰”,军事行动叫“志切同仇,献金助饷”。其他,皇 太后诞辰、皇子诞生、赈灾、开河、造游船、修行宫等等,无所刁;捐。除现银外,每逢吉庆节日,商人们还要给皇帝奉献各种奇珍异物、舶来宝货。
据记载,这些皇商极力“捐输踊跃,尽犬马报效之忱”。而皇帝则是“体贴商艰,谦抑俭让”,只等再三吁请之后才收银入库。其实,在这些粉饰作态下,每次捐输都是由内务府、各省督抚、盐政等官员秉承皇帝意图,给各地商人示意和加压,讲定了数目后,再由商人“踊跃吁请”一番。
史料记载,报捐数字最多的首推两淮盐商,其次是闽粤江浙的洋商,又其次是长芦、河东的盐商。范氏既是长芦兼河东两区的主要盐商,又是苏州最大的洋铜商,他在所捐款项里当然摊到相当比重。
清王朝各级官员也不例外,官持刀俎,商为鱼肉。皇商虽已富贵并厕身官场,但在内务府和盐运使等权势官僚面前仍显地位低微。在内务府档案中,范氏仅被查到的行贿记录有两笔大款,一次向内务府总管大臣行贿白银4.04万两,另一次向内务府郎中行贿5.6万两。范氏欲弃产不当皇商
对于范清注的奏报,清王朝不可能坐视皇商范氏坐以待毙,但又不可能从铜价及商捐两个根本上挽救范氏,惟一的办法就是输血。乾隆帝特批准从皇家内库拨借给范清注资本20万两,每年10%利息,10年本利全还。此后范氏除每年应缴课税外,另要增交此项借款的本银及利息共合4万两。这笔贷款,范清注除在第一年交过一年的本利银两,到第二年就无法还本付息了,只好要求内务府转奏,准其延展期限,将这笔欠款滚加到欠内务府款项总数之内。
乾隆二十七年 (1762年),范清注死,其弟范清洪接任范氏掌门人。为使范氏出现转机,乾隆帝又特批借给范氏30万两。但事过一年,范清洪便上奏:“甫经一载,即已溃惫不支,缴课配运,需费无措”。在范清洪执掌的两年间,他已意识到力、理铜、扯业务今非昔比,问题成堆,棘手已极,继续充任皇商凶多吉少,前景堪虞。于是,范清洪大胆提出“弃产变价,告退招商”的请求,但遭到严辞驳回。 皇商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在清王朝的严格管制下进行的。皇商的经营范围完全是清王朝指定的和特许的,没有得到清王朝的允准,皇商不能从事其他的任何商业活动,对经营规模也没有选择的自由,完全堵塞了皇商扩大经营和转移资本于其他行业的可能性。因此,当年范氏家族采用过一切手段挤进去的铜、盐业务,此时已成为自己头上的重枷,欲卸无法、求退不得。
清王朝并非不清楚范氏力、铜的亏损状况,但另有算计,范氏承力、的盐业过去每年有七八万两银子的利润。清王朝坚持不同意调整铜价,原因在于让范氏用盐业之利抵补运铜之亏。事实上,范氏所以能在艰难拮据中再维持30余年,确因还有盐业利润可供补偿。
一再上奏艰难陈情表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内务府奏请三条措施以挽救范氏颓败:一、在范氏家族内走马换将,以“范清济代替范清洪主持业务”;二、借给范氏无息资本,“赏借银三十万两,加恩免其交利;三、暂免查抄家产,“其产业不必交官,着宽限五年”。
范清济接仟后采取过一些措施以图扭转危局。他收缩了盐业经营规模,再三奏请退出亏损不堪的河东盐业,而保留仍有赢利的长芦盐业,企图以此支持当时已经亏损的洋铜业务,幻想苟延下去谋取转机。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范氏因盐业所得无法抵补办铜亏损,连续向清王朝提出三项恳求。第一项要求是“应办铜额减半交纳”,内务府以“有关六省铸钱,何为轻言减少”为辞予以驳回。
第—二项要求是,范清济恳请内务府准许按照民商条件增办两船洋铜,希望得些盈利以弥补其他各船的损失。“办铜洋船定数15只,清济船5只,每年办50.5万斤,悉行运交六省铸钱,如蒙圣恩,准令清济每年添力、洋船二只,勉措资本出洋,回棹得到余铜售卖,以助官铜办运之费,从此岁资接济。”乾隆帝批准厂范氏的要求,但两船的收益仍无法补足原有五船的亏损。
第三项要求是.在范清济上任之时借银30万两的2年后,再次请求借款30万两时,乾隆帝下令让直隶总督高恒调查上笔借款“有无任意花销之处”,结果查明此款主要用于“接力、铜盐运本”。所以又同意再借款30万两。
从乾隆二十九年到四十八年(1764—1783年)的:0年间,在皇商范氏的最后一任掌门人范清济主持期间,这个家族确实过着卯吃寅粮、捉襟见肘的日子。每年都给内务府历数困难的“陈情表”,内容无非是借款无法清偿,又无资本运货,无款修船等。并再三表白自己“竭尽蚁力,奋勉奉公,仰报皇上格外矜全之殊恩,并负王公大人鼎植栽培之渥德”,如何“口夜筹思,汗流心裂”。
终被抄没家产从重治罪
尽管如此,范氏经营困境已经积重堆返。举例说明: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范清济接任时,范氏共欠内务府借银171.5万余两,分作25年交铜抵销。也就是说,每年除完成规定的交铜数量外,另要多交价值6.86万两银子的洋铜,一直到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才能交完。事隔两年,乾隆三十一午(1766年),范清济又借款30万两,滚人欠款总数。范氏又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从内务府借银30万两,限定14年清偿,每年又为此要多交2万余两,这是范氏向皇家的最后—笔借款。
范氏在乾隆P口十六年(1781年)借款时曾卜奏急呈:每年应发采购洋铜7只船,共需本银20余万两,但风汛无常,往往不能应期返回,而内地发船必须按时扬帆,经常前船未到,后船又得另备资本出发。加之,洋铜运回又要运往各省,运费尤属浩大,此项资奉全赖于盐业。可是,盐业产地近年成本倍于往昔,扣除各种费用外,所余利润无多。力、铜恐误办盐,力、盐又恐误办铜,常有顾此失彼之虞。日夜战战兢兢,洋铜事关六省铸钱,若有一误则获罪非轻。情急势迫,不得不仰恳圣主鸿恩。
就在这一年,范氏爆发经营危机。直接导火索是水陆运输迭遭灾难而损失惨重,范清济上奏:“职命运蹇,所发洋船抵达东洋,忽遭飓风打回,抛弃货物无算。更有范成大一船,人货全倾,亏折本钱6万两。又遭夏季海潮涨涌,冲没盐3万余包,折本银3万两,以致告运艰难。”
范氏于乾隆四十七(1782年)已无法苟延下去,“亏折日深,以至误运误课,拖欠官项累累”,“亏损至一百五六十万两之巨”。
这—年十一月,内务府对范氏危机一再权衡利害,反复斟酌。内务府奏明皇上:关于范氏借款不还,不能运营,本应奏请“收产治罪”。但范清济承力、洋铜供六省铸钱,事关重大。办铜业务关联多方,难以找到家产殷实并熟悉经营业务的后继之人。现在长芦盐业众商中,也无刻意承力、之人,现在各地已经缺盐,铜船又待㈩洋,所需费用浩繁,势必仍要给继任者筹借资本,而且 初期接手铜、盐业务,不可能谙熟此道。而范清济数十年来采力、洋铜并无贻误,现在不过缺少资本。与其借款干“另易之土手,难保其不误,不若范清济之尚为熟手”。
内务府在范氏最后关头还是倾向于挽救,但范氏铜、盐经营此时陷于全面停顿,乾隆四—卜八(1783年),也就在内务府上奏最后挽救范氏的4个月后,清王朝在确悉范氏毫无挽回的希望后,下令逮捕范清济及其子侄范李、范杜等人,指控斥责范清济兄弟“欺隐废弛,居心狡诈”,交由长芦盐政征瑞严加审讯,将“范清济父子从重治罪”,并通知各省查封范氏的全部财产。
范氏必然运终数穷
范氏垮台后,其经营由另一皇商王世荣接替。可工氏命运比范氏更为“乖蹇”,仅过两年便“告运维艰”,一样是靠内务府借款维持,没几年也落得查抄家产抵偿债务的下场。恰似一脉相承,雍正九年(1732年)。原在大兴等八个州县承办食盐的另一皇商李天馥,积欠盐课31万两银,濒将破产,范氏即乘入之危,“承力、李天馥大兴等八州县行盐”。但50年后,范氏产业易手。
据考证,乾隆四十八年以后,也就是范氏被抄家之后,在皇商档案中,若干经营铜、盐业务的皇商无一例外地先后破产而告终。又据考证,乾隆以后,内务府下辖的几十户因富而贵的皇商世家,差不多都走向衰败。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虽没有内务府庇护并不享受种种特权的民商们,虽一度被皇商范氏夺去部分承力、洋铜权利,但命运比范氏久长,且下场比范氏好得多。历史的教训足以借鉴。
绵亘百余年的豪富地位一去不复返了。皇商范氏家族从中衰到破产的近35年间,曾经先后主持经营大计的范清注、范清洪、范清济三兄弟,虽然都想方设法,力图扼转这种颓势,但是“运终数穷”,终于无法摆脱一败涂地的命运。与此同时,乾隆帝也一再赐予“鸿恩”,当范氏在经营上险象环生、危殆已极的时候,不时增拨借给几十万两“资本”,以输血维持其继续经营。不论是乾隆帝颐念旧谊,有厚爱于范氏,还是考虑轻易换人可能影响铜盐力、运,败坏铜盐大政危及财政收入。总之,清王朝不希望范氏崩溃,范氏更不想衰败,但事与两者愿违,范氏终于垮台。这说明皇商经济的制度本身日暮途穷。
皇商制度是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必然产物,也是清代富商为求做大的必然选择。清王朝为了确保增加财政收入,必然加强对全国商业的统治,将当时暴利最厚规模最大的主要商业掌握在皇家官府手里,企图实行垄断而独占其利。皇商就是适应这一经济制度而出现的封建商人集团,皇商深人到事关国计民生的许多重要商业部门,并被赋予许多优惠的经营条件和特权,它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皇与商之间既有利害一致的方面,也有矛盾的方面。皇商们既然享受某些特权,必然要承担许多特殊的严峻的义务,受皇家严厉的管束及直接的榨取。
规模经营与落后技术
“喜荣华正好,恨无常父到”。皂商范氏两大经营特权,—是经营从日本采运洋铜供应六省铸币之用,另一是专卖河东和长节盐业供直隶、河南、山西之民用,两项暴利坐享数十载。范氏经营危机缘起于采办洋铜,因日本产铜供不应求而价格暴涨,但皇家并未因货源变化而改变采办定额,也末因成本增加而上调铜价。皇家白有道理:特许权是皇家特批的,资本是皇家借贷的,更何况还有盐业之利以补偿办铜亏损。直至盐利不足铜亏,皇家只是借其资本以维系经营,仍不许修改经营条件,至于范氏眼前亏损只能以先前的暴利填窟窿,皇家是先予之厚利再吸之膏血,而且不许范氏改行,榨光为上。以盐济铜无法维持是范氏总崩溃的关键原因,直至范氏亏损一百五六十万两之巨,经营全面陷于停顿。如果从账面讣,范氏向皇家借款也有如此之巨,若按破产处理。范氏为皇家力、事所亏之数与皇家借之数基本相抵。可惜皇商是无限责任,百年家产系数被皇家抄没,皇帝最后赚了一笔,范氏百年血汗一无所剩。这就是政权的无理,专制的威力。
皇商经济是一种依附性的经济,在封建专制政治的严密控制一,不可能有任何独立经营的自由。皂商对于铜盐政策不能有发言权,更不能有决定权。
在制度设计上,皇商制度是以集约化规模化把持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以形成垄断利润,但值得一提的是,以范氏为代表的皇商是在生产技术相当落后条件下进行较大规模商业活动的,这样陈旧落后的运载技术、方法与所负担的巨大规模运销任务是极不相称的。
范氏经营的数十万斤洋铜从日本经海路运回,供应六省铸钱。运销的数千万斤盐从天津、沧州等地盐滩经水陆两路运往山西、直隶、河南三省,供应1000万左右人口。但是,这在当时很具规模的商业活动,其运输方式却极其落后。范氏来往于日本运铜的船只是仅能运载10万斤的木制帆船,每年乘东南风出海,借西北风返回,载重少,速度慢,成本高,一年仅能来往一次。至于在国内运送如此大量的铜和盐,只靠车马驮载,木舟接运,肩挑背负,有时运费高于盐价。
规模化运销与落后的技术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必然在商业活动中难以抗御自然灾害侵袭而经常遭受重大损失,多次造成经营上的危机而加速了范氏的衰败。尽管风水之灾并不必然决定范氏走上覆败之路,但不容忽视的是,以这种落后陈旧的运输和存贮技术去经营大规模的跨省连州、出海通洋的贸易活动,必然困难重重而难以持久。
清王朝制定的许多商业政策,不但阻碍着民间工商业的发展,而且对于完全依靠统治阶级以谋发展,并为统治利益直接服务的皇商经济也难逃厄运。
“富贵的,金银散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