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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劳动法》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层次模式",在此模式下,中观层次力量的将强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现实路径选择。面对强大的资方,通过加强中观层次的自治力量从而形成劳资力量中劳方力量的加强可以达到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同时,针对我国现在"强国家、弱社会"状态下强化自治的力量可以有效地解决管制多于自治的问题。这样,从劳动合同中的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和整个劳动关系调整中自治和管制力量的对比都达到了一种完美的平衡。
关键词:劳动关系;自治;管制
现阶段,我国劳动领域有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强调"强资本、弱劳工",强化国家干预并建立高度管制的用工体制。另一种认为我们不仅要关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同时要关注"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努力实现以自治为主的劳动关系调整。①这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日益突出的劳资双方矛盾,建立在劳动法的"三层次模式"基础上,学界出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选择。
一、"三层次模式"为劳动关系调整预留路径选择空间
我国《劳动法》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层次模式"。宏观上以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中观上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调整企业内集体劳动关系,微观上通过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三者关系见下表。
微观层次劳动合同 用脚投票 个别劳动关系劳动仲裁
中观层次集体合同 用手投票 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协调
宏观层次劳动基准法 生存权 全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
这种"三层次模式"使劳动领域成为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正是这种市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导致第三法域即社会领域的形成。劳动法中劳动基准法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越过公域界限,实现底线控制,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具有公法性;劳动合同将个人的利益提升出私域界限,保障了劳动者的"用脚投票"权,具有私法性;集体合同则保障了劳动者的"用手投票"权。如果说宏观层次体现的是管制的特点,那么中观、微观层次体现的是自治的特点。[1]本文将从契约的自治与管制角度入手,试图探索我国劳动法领域关于自治和管制的平衡与路径选择。
二、劳动合同的自治与管制关系
契约自由是私法上一项重大原则,在社会法蓬勃发展的今天,它依然可以适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交易会产生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二者相加即是此次交易对社会产生的福祉,交易会产生福祉,因此鼓励交易,而在法制上以契约自由原则作为手段。[2]在劳动法领域,劳动合同的内容从私法的角度上来看也是一种交易合同,是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力的交换所达成的一项契约。而自治是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3]把劳动关系放在市场经济的大浪中去,淡化资本和劳工力量的对比、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对比,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治的理念是维系劳动合同公平、公正所不可缺少的。
契约自由是为了促使交易发生,假设当事人都能理性地依相关信息缔结符合双方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契约,干预就没有必要了。[4]然而,现代社会贫富悬殊的现象普遍、大企业林立、接近信息的机会也不均等,造成缔约地位的不平等,因此需要对契约加以新的平衡。②这种干预在劳动法领域可能形成对契约的管制,也可能形成一种新的自治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强弱的变化,达到劳资双方力量、管制与自治力量的平衡状态。
三、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路径选择
有学者从"强资本、弱劳工"的视角,推导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国家管制的结论。③这种思路忽视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中"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国情。从"强国家、弱社会"的视角来观察,"强资本、弱劳工"只是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在我国这种特点还与"强国家、弱社会"的特点结合在一起。由于政府具有唯一性和高度垄断的特点,政府往往将劳动关系的改善指标化。根据上文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本身无法修复的缺陷,法律视野中的调整方法有两种:国家管制或者新的自治力量的介入。国家管制是一种见效快、执行力强的调整路径,很容易被学者们采取并奉为良药。但是结合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我们必须意识到,极强的国家管制必然带来行政力量的泛滥与失控。④这种自治与管制的失衡将引起新的矛盾,所以我们决不能寄希望于以行政手段推动加薪、转型,从而把所有的社会矛盾都解决掉。[1]那些所谓的良药在没有对症下药的情况下必然演变成毒药。这时候,第二种路径选择: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中新的自治力量的加强映入我们的眼帘。
中观层次中的集体合同保障了劳动者的"用手投票"权。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⑤工会在集体合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工会是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方,是集体合同制度的积极推动者、直接实践者和组织者。⑥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履行必要的程序,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履约监督权,使集体合同建立在职工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让大多数职工享有集体合同带来的好处。⑦面对强大的资方,这种途径有效的克服了劳方弱小、无话语权的弊端,达到了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同时,针对我国现在"强国家、弱社会"状态下管制强于自治的不足,处于劳动关系调整领域中观层次的工会作用的强化将使自治的力量达到新的高度,有效地解决管制多于自治的问题。这样,从劳动合同中的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和整个劳动关系调整中自治和管制力量的对比都达到了一种完美的平衡。
注释:
①诗西行:《"强资本弱劳工"与制约权力》,http://zwxsy66.blog.163.com/blog/static/752287820077252523588/,(2011-6-20)
②另外,在契约自治下,如果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使得放任契约自治无法达到福祉极大、成本极小的境界,即有必要加以干预。
③如常凯:《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页中提到"中国应当建立起一种政府主导下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④如很多企业承受不了如此高的薪资上涨,进而引发珠三角制造业罢工潮,这也成为推动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
⑤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⑥《工会法》总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参考文献:
[1]董保华.中国劳动关系的十字路口[J].探索与争鸣.2011,(3).
[2]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四)--中国民法典立法[M].翰芦出版公司.2004:193-195.
[3]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经济学理论与实际(上册)[M].2000:20-24.
[4]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J].法律科学,2009,(2).
作者简介:王潇(1988-),女,辽宁丹东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法。
关键词:劳动关系;自治;管制
现阶段,我国劳动领域有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强调"强资本、弱劳工",强化国家干预并建立高度管制的用工体制。另一种认为我们不仅要关注"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同时要关注"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努力实现以自治为主的劳动关系调整。①这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日益突出的劳资双方矛盾,建立在劳动法的"三层次模式"基础上,学界出现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选择。
一、"三层次模式"为劳动关系调整预留路径选择空间
我国《劳动法》依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了调整劳动关系的"三层次模式"。宏观上以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中观上通过企业集体合同调整企业内集体劳动关系,微观上通过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三者关系见下表。
微观层次劳动合同 用脚投票 个别劳动关系劳动仲裁
中观层次集体合同 用手投票 集体劳动关系社会协调
宏观层次劳动基准法 生存权 全部劳动关系劳动监察
这种"三层次模式"使劳动领域成为私域与公域之间的一个弹性空间。正是这种市场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关系,导致第三法域即社会领域的形成。劳动法中劳动基准法是国家的有形之手,越过公域界限,实现底线控制,保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利益,具有公法性;劳动合同将个人的利益提升出私域界限,保障了劳动者的"用脚投票"权,具有私法性;集体合同则保障了劳动者的"用手投票"权。如果说宏观层次体现的是管制的特点,那么中观、微观层次体现的是自治的特点。[1]本文将从契约的自治与管制角度入手,试图探索我国劳动法领域关于自治和管制的平衡与路径选择。
二、劳动合同的自治与管制关系
契约自由是私法上一项重大原则,在社会法蓬勃发展的今天,它依然可以适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交易会产生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二者相加即是此次交易对社会产生的福祉,交易会产生福祉,因此鼓励交易,而在法制上以契约自由原则作为手段。[2]在劳动法领域,劳动合同的内容从私法的角度上来看也是一种交易合同,是劳资双方对于劳动力的交换所达成的一项契约。而自治是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3]把劳动关系放在市场经济的大浪中去,淡化资本和劳工力量的对比、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对比,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自治的理念是维系劳动合同公平、公正所不可缺少的。
契约自由是为了促使交易发生,假设当事人都能理性地依相关信息缔结符合双方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契约,干预就没有必要了。[4]然而,现代社会贫富悬殊的现象普遍、大企业林立、接近信息的机会也不均等,造成缔约地位的不平等,因此需要对契约加以新的平衡。②这种干预在劳动法领域可能形成对契约的管制,也可能形成一种新的自治从而导致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强弱的变化,达到劳资双方力量、管制与自治力量的平衡状态。
三、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路径选择
有学者从"强资本、弱劳工"的视角,推导出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需要国家管制的结论。③这种思路忽视了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中"强国家、弱社会"的基本国情。从"强国家、弱社会"的视角来观察,"强资本、弱劳工"只是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在我国这种特点还与"强国家、弱社会"的特点结合在一起。由于政府具有唯一性和高度垄断的特点,政府往往将劳动关系的改善指标化。根据上文分析,面对市场经济本身无法修复的缺陷,法律视野中的调整方法有两种:国家管制或者新的自治力量的介入。国家管制是一种见效快、执行力强的调整路径,很容易被学者们采取并奉为良药。但是结合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现实,我们必须意识到,极强的国家管制必然带来行政力量的泛滥与失控。④这种自治与管制的失衡将引起新的矛盾,所以我们决不能寄希望于以行政手段推动加薪、转型,从而把所有的社会矛盾都解决掉。[1]那些所谓的良药在没有对症下药的情况下必然演变成毒药。这时候,第二种路径选择: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中新的自治力量的加强映入我们的眼帘。
中观层次中的集体合同保障了劳动者的"用手投票"权。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⑤工会在集体合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工会是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方,是集体合同制度的积极推动者、直接实践者和组织者。⑥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履行必要的程序,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审议权和履约监督权,使集体合同建立在职工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让大多数职工享有集体合同带来的好处。⑦面对强大的资方,这种途径有效的克服了劳方弱小、无话语权的弊端,达到了劳资双方力量的平衡;同时,针对我国现在"强国家、弱社会"状态下管制强于自治的不足,处于劳动关系调整领域中观层次的工会作用的强化将使自治的力量达到新的高度,有效地解决管制多于自治的问题。这样,从劳动合同中的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和整个劳动关系调整中自治和管制力量的对比都达到了一种完美的平衡。
注释:
①诗西行:《"强资本弱劳工"与制约权力》,http://zwxsy66.blog.163.com/blog/static/752287820077252523588/,(2011-6-20)
②另外,在契约自治下,如果双方缔约地位不平等,使得放任契约自治无法达到福祉极大、成本极小的境界,即有必要加以干预。
③如常凯:《劳权保障与劳资双赢--<劳动合同法>论》,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版第247页中提到"中国应当建立起一种政府主导下个别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④如很多企业承受不了如此高的薪资上涨,进而引发珠三角制造业罢工潮,这也成为推动物价上涨的重要因素。
⑤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⑥《工会法》总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⑦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参考文献:
[1]董保华.中国劳动关系的十字路口[J].探索与争鸣.2011,(3).
[2]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四)--中国民法典立法[M].翰芦出版公司.2004:193-195.
[3]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经济学理论与实际(上册)[M].2000:20-24.
[4]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兼论公法与私法"接轨"的立法途径与规范配置技术[J].法律科学,2009,(2).
作者简介:王潇(1988-),女,辽宁丹东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