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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5年3月,在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报告中要求"加强立法的后续工作,注重立法的质量评估",并将立法后评估工作列入2005年的常委会工作要点。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法制委、法工委经过研究,选择《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作为首次立法后评估的对象。《保护条例》于2002年7月由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对于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