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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军人工资待遇是确保军队战斗力生成的物质基础。军人工资待遇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应考虑人才市场的影响,按照军队人才构成和军人职业特殊性,在军地比较中科学选择参照系。同时,要不断完善军人工资待遇增长机制和年终奖励制度,加快军人工资待遇立法和调查统计制度建设。
关键词:军人工资;待遇体系;相对独立
军人工资待遇,体现着军人价值,影响着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关系着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生成。现行的军队工资制度基本上是在套用地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形成能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且相对独立的工资制度体系。为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已成为完善我军工资制度的当务之急。
一、总体目标
构建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的根本之点在于确立合理的目标定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角度来看,按照定性比较法计算,军人工资待遇应同步跨入中等收入者阶层。这既是广大官兵的心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与党的收入分配目标相适应,国家统计部门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为高收入、偏高收入、中等收入、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五个类别。享受工薪制待遇的军人是国家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体收入水平上虽然不能完全成为高收入群体,但也绝不能降为低收入阶层,根据合情合理的定性原则,享受工薪制待遇的军人工资待遇水平应以中等收入为基点,向偏高收入水平看齐,确保军人平均工资收入居于全社会小康标准中上水平,其中高科技、高贡献和高职务人员应进入高收入群体,一般基层干部应跨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在确定环保军人工资待遇目标定位之后,如何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则必须以十八大有关收入分配理论为指导,以创造吸引和保留高素质人才环境,最终实现战斗力提高为总目标。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就是改变一味参照地方公务员工资确定军人工资的方式,将军人工资的形成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真正联系起来,工资水平和项目构成应更多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和独立性。
二、主要对策
一要依据市场工资确定军人工资待遇水平。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军人职业特点,既要参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又要从部队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将军人整体工资待遇水平定位于社会小康与富裕阶层之间,同时允许军队高科技人才收入高于地方同类人员的市场平均工资,这样才能吸引和留住军队建设所需要的人才。
二要按照“五支队伍”确定军人工资待遇结构。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确定的“五支队伍”分别是:拥有一支懂得信息化战争指挥和信息化军队建设的指挥军官队伍,一支善于对军队建设的作战问题出谋划策的参谋队伍,一支能够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创新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的科学家队伍,一支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的技术专家队伍,一支能够熟练掌握手中武器装备的士官队伍。应根据“五支队伍”所确定的人才分类框架,制定军人分类工资制度体系,进而确定不同人员工资待遇结构。
三要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完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具有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复杂程度高、素质要求高、危险性大、流动性大、积累性小、职能特殊、责任重大、二次就业难、岗位限制多、高风险、负效用性、收入来源单一、夫妻分居等特点。军人津贴补贴是军人基本工资的补充,理所应当承担补偿军人职业特殊性的职能。现行的津贴补贴制度,突出军人职业特色不够明显,设置不尽合理,标准明显偏低。对此,要按照功能要求重新划分现有津贴补贴类别,进一步提高军人职业津贴在所有津贴补贴中的比重,着重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提升军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要在军地比较中科学选择参照系。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应按照“五支队伍”设置的军人分类工资结构,在与地方同类相近人员比较后,科学选定参照系。指挥军官在工作中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和压力,要求有很高的领导、指挥和决策能力,军以上军官可以参照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收入的平均水平;军以下军官可以参照相应级别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平均实际收入水平。参谋军官具备很强的谋划能力和执行能力,师、团职务的可参照大型国有企业部门经理的实际收入,师、团以下职务的可参照相应级别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平均实际收入水平进行衔接。科学家队伍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和高知识性,他们的工资水平应跟“两院”院士的平均实际收入衔接。技术专家队伍是我军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也包括各级机关、部队的技术骨干,其工作性质与地方的教学、科研人员十分相似,收入水平应与地方相应技术职称人员的实际收入衔接。士官队伍是我军执行任务、熟练装备的行动者,具有很强的实干性和操练性,这与地方的政府、企业的职工、职员类似,可与其收入水平衔接。
五要不断完善年终奖励工资制度。目前,我军实行的年度奖励工资制度由于标准低,管理不严格,平均化严重,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必须建立军人分类绩效评价制度,对军人从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执行任务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分类设置绩效工资。 建议将现在每年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固定标准,调整为0—5个月基本工资浮动标准,各级党委组织对本单位各个岗位军人进行综合考评,分设A、B、C、D、E五个等级。按照评价结果分别发放1—5个月基本工资,对于表现极差的同志也可以不发放奖励工资,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发挥奖励工资的激励功能。
六要不断完善军人工资待遇的增长机制。目前,军人工资待遇的增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随着自然年度的增长和军人职务、军衔的晋升而实现的增长,另一种是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而对军人工资待遇标准的调整。建议将军人津贴补贴部分采取占基本工资百分比的方式设置增资方式,这样津贴补贴能随着第一种情况的增长而主动增加,提高军人工资待遇的整体水平。另外,军队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于当年第三季度发布的下年度GDP增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指标和物价上涨指数等预测数据,按照军人工资待遇实际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确定军人基本工资的增长幅度。
三、配套措施
一要加快军人工资待遇立法建设。首先要搞好顶层设计。建议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中增加军方在工薪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数量,以推动立法工作的进程和质量。其次要理顺有关军人工资待遇立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制定军人工资待遇法,明确军人工资的项目、水平、标准、发放方式、管理权限、增长机制;中央军委颁布军人工资待遇条例,对军人工资行为予以规范;四总部制定军人工资待遇管理规定,细化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要建立健全军人工资调查统计制度。总部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财政、税收、银行、物价、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地方各类人员工资数据的跟踪搜集,为科学定位军人工资待遇水平奠定基础;要定期到部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军队现行工资政策的实施情况,并收集部队的反馈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上报。
关键词:军人工资;待遇体系;相对独立
军人工资待遇,体现着军人价值,影响着军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关系着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生成。现行的军队工资制度基本上是在套用地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形成能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且相对独立的工资制度体系。为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已成为完善我军工资制度的当务之急。
一、总体目标
构建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的根本之点在于确立合理的目标定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角度来看,按照定性比较法计算,军人工资待遇应同步跨入中等收入者阶层。这既是广大官兵的心愿,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应有之意。与党的收入分配目标相适应,国家统计部门将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为高收入、偏高收入、中等收入、偏低收入和低收入五个类别。享受工薪制待遇的军人是国家公务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体收入水平上虽然不能完全成为高收入群体,但也绝不能降为低收入阶层,根据合情合理的定性原则,享受工薪制待遇的军人工资待遇水平应以中等收入为基点,向偏高收入水平看齐,确保军人平均工资收入居于全社会小康标准中上水平,其中高科技、高贡献和高职务人员应进入高收入群体,一般基层干部应跨入中等收入者行列。
在确定环保军人工资待遇目标定位之后,如何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则必须以十八大有关收入分配理论为指导,以创造吸引和保留高素质人才环境,最终实现战斗力提高为总目标。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就是改变一味参照地方公务员工资确定军人工资的方式,将军人工资的形成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真正联系起来,工资水平和项目构成应更多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和独立性。
二、主要对策
一要依据市场工资确定军人工资待遇水平。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军人职业特点,既要参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又要从部队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将军人整体工资待遇水平定位于社会小康与富裕阶层之间,同时允许军队高科技人才收入高于地方同类人员的市场平均工资,这样才能吸引和留住军队建设所需要的人才。
二要按照“五支队伍”确定军人工资待遇结构。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规划确定的“五支队伍”分别是:拥有一支懂得信息化战争指挥和信息化军队建设的指挥军官队伍,一支善于对军队建设的作战问题出谋划策的参谋队伍,一支能够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创新发展和关键技术攻关的科学家队伍,一支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的技术专家队伍,一支能够熟练掌握手中武器装备的士官队伍。应根据“五支队伍”所确定的人才分类框架,制定军人分类工资制度体系,进而确定不同人员工资待遇结构。
三要根据军人职业特点完善津贴补贴。军人职业具有环境艰苦、劳动强度大、复杂程度高、素质要求高、危险性大、流动性大、积累性小、职能特殊、责任重大、二次就业难、岗位限制多、高风险、负效用性、收入来源单一、夫妻分居等特点。军人津贴补贴是军人基本工资的补充,理所应当承担补偿军人职业特殊性的职能。现行的津贴补贴制度,突出军人职业特色不够明显,设置不尽合理,标准明显偏低。对此,要按照功能要求重新划分现有津贴补贴类别,进一步提高军人职业津贴在所有津贴补贴中的比重,着重体现军人职业的特殊性,提升军人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四要在军地比较中科学选择参照系。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人工资待遇体系应按照“五支队伍”设置的军人分类工资结构,在与地方同类相近人员比较后,科学选定参照系。指挥军官在工作中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和压力,要求有很高的领导、指挥和决策能力,军以上军官可以参照大型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收入的平均水平;军以下军官可以参照相应级别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平均实际收入水平。参谋军官具备很强的谋划能力和执行能力,师、团职务的可参照大型国有企业部门经理的实际收入,师、团以下职务的可参照相应级别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平均实际收入水平进行衔接。科学家队伍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和高知识性,他们的工资水平应跟“两院”院士的平均实际收入衔接。技术专家队伍是我军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也包括各级机关、部队的技术骨干,其工作性质与地方的教学、科研人员十分相似,收入水平应与地方相应技术职称人员的实际收入衔接。士官队伍是我军执行任务、熟练装备的行动者,具有很强的实干性和操练性,这与地方的政府、企业的职工、职员类似,可与其收入水平衔接。
五要不断完善年终奖励工资制度。目前,我军实行的年度奖励工资制度由于标准低,管理不严格,平均化严重,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激励作用。必须建立军人分类绩效评价制度,对军人从工作能力、知识水平、执行任务等方面进行系统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分类设置绩效工资。 建议将现在每年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固定标准,调整为0—5个月基本工资浮动标准,各级党委组织对本单位各个岗位军人进行综合考评,分设A、B、C、D、E五个等级。按照评价结果分别发放1—5个月基本工资,对于表现极差的同志也可以不发放奖励工资,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发挥奖励工资的激励功能。
六要不断完善军人工资待遇的增长机制。目前,军人工资待遇的增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随着自然年度的增长和军人职务、军衔的晋升而实现的增长,另一种是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而对军人工资待遇标准的调整。建议将军人津贴补贴部分采取占基本工资百分比的方式设置增资方式,这样津贴补贴能随着第一种情况的增长而主动增加,提高军人工资待遇的整体水平。另外,军队可以根据国家统计局于当年第三季度发布的下年度GDP增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指标和物价上涨指数等预测数据,按照军人工资待遇实际水平不下降的原则,确定军人基本工资的增长幅度。
三、配套措施
一要加快军人工资待遇立法建设。首先要搞好顶层设计。建议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中增加军方在工薪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数量,以推动立法工作的进程和质量。其次要理顺有关军人工资待遇立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制定军人工资待遇法,明确军人工资的项目、水平、标准、发放方式、管理权限、增长机制;中央军委颁布军人工资待遇条例,对军人工资行为予以规范;四总部制定军人工资待遇管理规定,细化法律和法规,进一步增加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要建立健全军人工资调查统计制度。总部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财政、税收、银行、物价、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地方各类人员工资数据的跟踪搜集,为科学定位军人工资待遇水平奠定基础;要定期到部队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军队现行工资政策的实施情况,并收集部队的反馈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