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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90年的发展历程中,反腐败一直是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建设的推进,腐败案件呈多发易发之势。事实证明,如果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得不到根治,民主就难以生存,监督就难以有效,体制就难以健全。失去监督的权力,不仅容易滋生腐败,也容易逃脱惩处。
2011年春节刚过,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而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位。有人讲,刘志军搞工作,善于突出重点;搞腐败,也很有一套。事实证明,搞工作的很有一套,并不排斥搞腐败的很有一套。“刘志军现象”,既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反腐制度的弊端所致。
制度反腐难以破局,反腐倡廉陷入困境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的历程中,无论区域性执掌政权,还是执掌全国政权,反腐败不仅是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党长期执政的重要政治任务。这90年间,先后经历过战争反腐(主要以血与火的战争为反腐败的载体,时间划分:中国共产党建党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运动反腐(主要以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运动为反腐败载体,时间划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权力反腐(主要以领导者的认识、决心、关注度和手中的权力为载体,时间划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发)。
划分战争反腐、运动反腐、权力反腐三个阶段,是根据反腐败所依托的主要载体而定。思想教育是上述三个反腐阶段共有的形式和内容,但思想教育不是反腐的载体。思想教育确有先导之功,但载体是皮,它只是毛。思想教育的效果,只能通过不同的反腐载体来体现并实现。战争反腐阶段,其中也包括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因素,但反腐败的主要载体是战争。运动反腐阶段,其中不排除权力反腐的因素,但反腐败的主要载体是运动。目前,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党务公开的推行、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扩大等单项或综合性改革的深化,反腐败正由权力反腐阶段,逐渐向制度反腐阶段过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旧的载体——战争已经远去,群众运动不再采用;而新载体——制度,却因改革严重滞后而未能成为有效载体。因此,从反腐蚀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繁重”已成为历次中纪委全会报告以及向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惯用词组。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经济建设这一手,搞得很有成效,并得到国内外的一致认可。与此同时,卷进腐败的金额之巨,人员之多,职权之重,级别之高,以及占据的时间之长、空间之大的历史之最纪录,也不断地被刷新着……
面对易发多发、不断滋生蔓延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力图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去打赢这场反腐败之战。但是,在缺乏全党形成统一的共识,缺乏顶层制度的战略设计,缺乏建立政改特区的体制改革试点支撑的情况下,为不辱使命,一方面通过力所能及的探索,去公开规范削减政府行政审批权力;通过党委会票决制等形式,加强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权的集体决定和监督分量,尽可能减少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另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不断加大斗争强度、惩处烈度、打击力度,以尽可能保持对腐败的相对高压态势。于是,费用不断追加,机构不断扩编,级别不断提升,人员不断增加,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干部,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几万人,扩充到目前的几十万人……
但是,由于制度反腐尚未通过改革有实质性的推进,期望的结果既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也没有出现量的向好。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么多年来,尽管地方各级“一把手”越来越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尽管地方各级“一把手”中越来越频发严重腐败案件,但是,几乎没有一起是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出来的。于是,30年来反腐败形势的总体结论和评价还是四个字:仍然严峻!或许,“仍然严峻”并陷入困境的反腐败形势,是体制制度仍未有实质性改革的一个难以回避的沉重注解。
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反腐败战略的顶层设计,无法实现宏观层面的体制、制度突破,只好抓中观层面的机制突破,以便通过巡视、派驻使同体监督有所改观。中观层面不便深入,就不断把工作向微观操作层面铺开。结果就是,纪委查办的案件越来越多,教育的面越来越宽,纠风的事越来越细,而监督的缺位、虚位和不到位改进不大,也越来越疲于奔命。在目标锁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这种靠投入更多财力物力人力的高成本反腐方式,有如揚汤止沸,难以持续发展。反腐败不能再采用高投入高成本的方式了,不能只用加法,必须加减乘除并用。
预防腐败知易行难,关键在于党内分权
2003年,中纪委第一次公开报道了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落马;2010年全年共有11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处以重刑。2003年,13名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419万元;2010年,11名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983万元,是前者的2.35倍。这说明腐败高官的犯罪金额的增幅,远高于并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2003年13人中,判处死缓以上3人(含死刑1人),占23%;2010年11人中,判处死缓7人,占63.6%。这说明死刑已经难以震慑腐败高官。
对于火灾、疾病、事故等等,人人知道必须预防为主。而对于反腐败的预防,直到十六届中央纪委几经努力,在不断统一思想的过程中,才第一次在反腐败的战略方针中提出“注重预防”(尚未形成预防为主的共识)。30年改革开放中的反腐败,从只重治标,到标本兼治;从重视办案,到源头治理;从惩防并举,到注重预防;从一个注重,到三个注重(注重预防、治本、制度建设)。但是,预防腐败的工作怎么搞,始终还是未能破解的难题。各地各单位多着眼于教育和技术层面的预防。即使不少具体工作走在前面的上海,在预防腐败方面所能开出的,也不过是“制度 科技”的处方,而其所称的制度,大多是制度的浅层次含义(多为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与改革制度的实质,即改革权力结构,还有相当距离。全国各地,由于缺乏体制预防,特别是制度预防(即通过改革权力结构来预防腐败)的试验田,因此无法根据试验田的收成及时提出“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
30多年来,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没有“特区深圳”,在纪检体制改革上,也缺乏类似的“小岗村”。没有特区的试点和比较成功的样板间,“注重预防”大多只能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而很难落实在行动上。在反腐领域,还形成不了一个以“预防为主”的共识,实质性的工作也难以推进。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只有经改特区的“样板”,而严重缺乏政改这方面的体制、制度改革试点(政改特区)的有力支撑。没有政改特区作为孵化器,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远远大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体制改革,则很难推进,并更难巩固。
30年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不仅一针见血指出,我们各种错误的“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而且明确强调,“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了改革开放从党内分权起步的先河,我们应当沿着这条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党内权力结构,实现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党内民主就能有存在的空间,党内民主就能有发展的时间,党内民主就能真正成为党的生命。健全的党内民主,就能真正并有效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民主也就能真正由党的生命成为社会主义的生命。
努力探索“减法”之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
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应当打破思维定势,走一条“减法”之路,也就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
一说分权,几十年的习惯性思维是怕弱化权威,习惯性的做法是头痛医头分事权。既然“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就想出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奇招。殊不知,“一把手”凭借过分集中的权力,让更依附于他的人掌管人、财、物,效果远胜于他自己直接分管。
建党90年执政60多年,已到了必须认真研究并实践党内机构分权的时候了。由于权威高度与权威管辖面积成正比,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在保持中央和省委现有领导体制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在市、县委搞试点来探索经验,寻求从办案的思维转向监督的思维,从峻法转向预防,从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从治标为主转向治本为主,从事后转向事前。当然,这种从扬汤止沸到釜底抽薪的转型是个痛苦的过程。但不走这步不行,想走这步,却不想改革体制、制度也不行。
现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党委实行的是“议行合一”领导体制。马克思在140年前对72天巴黎公社“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赞扬,成了各执政的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经典模式,也成了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必然宿命,还成了改革中力图绕着走的雷区、禁区。
其实,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是在战争压力下采用的权力结构,是其情可原、其时很短的权宜之计,并没有保证公社的成功。前苏联照搬“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并由此而形成“苏联模式”。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也是导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
无论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还是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现在党委成为同级纪委难以监督的对象。之所以难以监督,是因为地方各级党委是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一体,而在这一体之中,又往往集中于被称为“一把手”的一个人。
尽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还没出现“一把手”这个称谓,但如果不引起高层的足够重视,“一把手”会凭借其越来越大的张力,最终挤进中央的正式文件。于是,常委会的召集人,演变成不再是一名普通成员的“班长”,进而再进化为凌驾于班子内所有成员的“一把手”。为了使这种凌驾能合理合法,个别地区的“一把手”通常还要加挂上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的头衔。
诚然,个别地区的“一把手”加挂上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的头衔,在某种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非常态的现象,一旦常态化并固定下来,弊大于利则是必然。对个人而言,权力肯定会成为监督的死角禁区;对组织而言,党内民主肯定会受到削弱和重创。杜世成是如此,陈良宇也是这样。另外,从历史和战略的高度,加挂的利弊得失也值得研究并权衡。唐代统治者曾为这个小小的加挂头衔,付出过分裂为“五代十国”的惨痛代价。
在这一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执政时间越长,党委“一把手”权力集中的程度就越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越长,权力的含金量就越重;不仅会加大腐败的几率,而且会引发分裂的可能。其根源无不出自“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
事实证明,没有科学的权力结构,必然经常滋生缺点;没有合理的权力分解,必然经常发生错误;没有及时的监督,必然延误错误的发现;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难以挽救失败。
如果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不能得到根治,民主就难以生存,监督就难以有效,体制就难以健全。失去监督的权力,不仅容易腐败,而且也容易逃脱惩处。腐败一旦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保持一种“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态势,就会在局部出现人心思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人中间为没有机会腐败而喟叹,就会在部分人中出现笑廉不笑贪的心态。权力所内含的独占性、扩张性、排它性,在这“总病根”的催化下,对内形成强烈的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外先滋生跑官要官,再蔓延成买官卖官,最后发展成骗官杀官。欲治其症,欲求其解,党内的决策、执行两权必须分开。
党内分权监督制衡,县级党委先行试点
由于长期执政,党内又缺乏分权制衡,地方各级“一把手”已经渐成高危岗位。2006年以来,河南省先后有22名曾担任过县委书记“一把手”的成为腐败分子。广东省茂名市原市委書记罗荫国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拘后,竟作如此狂言:“我要是真进去了,茂名官场没有一个好人了,不腐败不是官,像我这样级别的,谁不能供出来百十个人?我是腐败分子,我的上任不是吗?敢肯定,我的下任绝对还是。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腐败分子反腐败吗?”
对于党内分权,半个世纪前的党的“八大”有过尝试。设立了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设立了党内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书记处,邓小平为总书记;设立了党内最高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为书记。甚至从中央到地方还推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然而由于国际形势的突变,毛泽东关于设立“党内国会”的构想及其党代会常任制的推行,也很快就戛然而止。
党内分权可向现代企业借鉴。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常常走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前面。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决策机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关(总经理及各级经理人员)、监督机关(监事会)等三大部分组成,分工明确,制衡有效。借鉴现代企业的权力结构,可从县级党内的分权入手。
在县级党委进行改革党内权力结构的试点,既符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在市县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要求,也遵循了分权制衡的原则,还能有效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通过党内科学分权,逐步实现党政合理分工,再到完成党政分开。这分权、分工、分开的过程,既是有效并充分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也是切实恢复党员主体地位的过程,还是从战略层面上真正实现预防和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过程。
首先,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内的三个委员会(党内原有的县处级职数可不必增加)。一是县委会(党内决策机关),由15~21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委书记是会议的召集人,也是县委会成员中唯一的县处级干部,但他的一票与其他委员的一票无异。因此,这时的县委书记,也就真正具备了兼任县人大主任的基本条件。二是执委会(党内执行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首长负责制,由现任的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执委会书记,成员包括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三是监委会(党内监督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纪委书记改称监委会书记。其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县委会代行其职权,县执委会和县监委会向县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最后,县监委可以对党内专门的执行机关——县执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监督,同样县执委也可对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县监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制衡。
诚然,反腐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查办案件。但是中国反腐战略的取胜之道在查办案件之外。为此,要跳出反腐困境,最需要的是反腐战略思维的创新,是反腐体制的创新,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
2011年春节刚过,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而被免去铁道部党组书记职位。有人讲,刘志军搞工作,善于突出重点;搞腐败,也很有一套。事实证明,搞工作的很有一套,并不排斥搞腐败的很有一套。“刘志军现象”,既是他个人的悲剧,也是反腐制度的弊端所致。
制度反腐难以破局,反腐倡廉陷入困境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的历程中,无论区域性执掌政权,还是执掌全国政权,反腐败不仅是党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党长期执政的重要政治任务。这90年间,先后经历过战争反腐(主要以血与火的战争为反腐败的载体,时间划分:中国共产党建党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运动反腐(主要以广泛发动群众开展运动为反腐败载体,时间划分:1949年新中国成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权力反腐(主要以领导者的认识、决心、关注度和手中的权力为载体,时间划分: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发)。
划分战争反腐、运动反腐、权力反腐三个阶段,是根据反腐败所依托的主要载体而定。思想教育是上述三个反腐阶段共有的形式和内容,但思想教育不是反腐的载体。思想教育确有先导之功,但载体是皮,它只是毛。思想教育的效果,只能通过不同的反腐载体来体现并实现。战争反腐阶段,其中也包括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因素,但反腐败的主要载体是战争。运动反腐阶段,其中不排除权力反腐的因素,但反腐败的主要载体是运动。目前,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党务公开的推行、党内民主的发展、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发、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扩大等单项或综合性改革的深化,反腐败正由权力反腐阶段,逐渐向制度反腐阶段过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旧的载体——战争已经远去,群众运动不再采用;而新载体——制度,却因改革严重滞后而未能成为有效载体。因此,从反腐蚀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繁重”已成为历次中纪委全会报告以及向历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的惯用词组。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经济建设这一手,搞得很有成效,并得到国内外的一致认可。与此同时,卷进腐败的金额之巨,人员之多,职权之重,级别之高,以及占据的时间之长、空间之大的历史之最纪录,也不断地被刷新着……
面对易发多发、不断滋生蔓延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力图通过推进体制改革去打赢这场反腐败之战。但是,在缺乏全党形成统一的共识,缺乏顶层制度的战略设计,缺乏建立政改特区的体制改革试点支撑的情况下,为不辱使命,一方面通过力所能及的探索,去公开规范削减政府行政审批权力;通过党委会票决制等形式,加强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权的集体决定和监督分量,尽可能减少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另一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不断加大斗争强度、惩处烈度、打击力度,以尽可能保持对腐败的相对高压态势。于是,费用不断追加,机构不断扩编,级别不断提升,人员不断增加,专门从事纪检监察的干部,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几万人,扩充到目前的几十万人……
但是,由于制度反腐尚未通过改革有实质性的推进,期望的结果既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也没有出现量的向好。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么多年来,尽管地方各级“一把手”越来越成为腐败的高危岗位,尽管地方各级“一把手”中越来越频发严重腐败案件,但是,几乎没有一起是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出来的。于是,30年来反腐败形势的总体结论和评价还是四个字:仍然严峻!或许,“仍然严峻”并陷入困境的反腐败形势,是体制制度仍未有实质性改革的一个难以回避的沉重注解。
陷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反腐败战略的顶层设计,无法实现宏观层面的体制、制度突破,只好抓中观层面的机制突破,以便通过巡视、派驻使同体监督有所改观。中观层面不便深入,就不断把工作向微观操作层面铺开。结果就是,纪委查办的案件越来越多,教育的面越来越宽,纠风的事越来越细,而监督的缺位、虚位和不到位改进不大,也越来越疲于奔命。在目标锁定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这种靠投入更多财力物力人力的高成本反腐方式,有如揚汤止沸,难以持续发展。反腐败不能再采用高投入高成本的方式了,不能只用加法,必须加减乘除并用。
预防腐败知易行难,关键在于党内分权
2003年,中纪委第一次公开报道了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落马;2010年全年共有11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处以重刑。2003年,13名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419万元;2010年,11名腐败高官人均受贿贪污金额983万元,是前者的2.35倍。这说明腐败高官的犯罪金额的增幅,远高于并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2003年13人中,判处死缓以上3人(含死刑1人),占23%;2010年11人中,判处死缓7人,占63.6%。这说明死刑已经难以震慑腐败高官。
对于火灾、疾病、事故等等,人人知道必须预防为主。而对于反腐败的预防,直到十六届中央纪委几经努力,在不断统一思想的过程中,才第一次在反腐败的战略方针中提出“注重预防”(尚未形成预防为主的共识)。30年改革开放中的反腐败,从只重治标,到标本兼治;从重视办案,到源头治理;从惩防并举,到注重预防;从一个注重,到三个注重(注重预防、治本、制度建设)。但是,预防腐败的工作怎么搞,始终还是未能破解的难题。各地各单位多着眼于教育和技术层面的预防。即使不少具体工作走在前面的上海,在预防腐败方面所能开出的,也不过是“制度 科技”的处方,而其所称的制度,大多是制度的浅层次含义(多为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与改革制度的实质,即改革权力结构,还有相当距离。全国各地,由于缺乏体制预防,特别是制度预防(即通过改革权力结构来预防腐败)的试验田,因此无法根据试验田的收成及时提出“预防为主”的战略方针。
30多年来,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没有“特区深圳”,在纪检体制改革上,也缺乏类似的“小岗村”。没有特区的试点和比较成功的样板间,“注重预防”大多只能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而很难落实在行动上。在反腐领域,还形成不了一个以“预防为主”的共识,实质性的工作也难以推进。最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我们只有经改特区的“样板”,而严重缺乏政改这方面的体制、制度改革试点(政改特区)的有力支撑。没有政改特区作为孵化器,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远远大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体制改革,则很难推进,并更难巩固。
30年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不仅一针见血指出,我们各种错误的“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而且明确强调,“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了改革开放从党内分权起步的先河,我们应当沿着这条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党内权力结构,实现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党内民主就能有存在的空间,党内民主就能有发展的时间,党内民主就能真正成为党的生命。健全的党内民主,就能真正并有效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民主也就能真正由党的生命成为社会主义的生命。
努力探索“减法”之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
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应当打破思维定势,走一条“减法”之路,也就是科学分解党内权力。
一说分权,几十年的习惯性思维是怕弱化权威,习惯性的做法是头痛医头分事权。既然“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就想出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奇招。殊不知,“一把手”凭借过分集中的权力,让更依附于他的人掌管人、财、物,效果远胜于他自己直接分管。
建党90年执政60多年,已到了必须认真研究并实践党内机构分权的时候了。由于权威高度与权威管辖面积成正比,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循序渐进,必须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在保持中央和省委现有领导体制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可通过在市、县委搞试点来探索经验,寻求从办案的思维转向监督的思维,从峻法转向预防,从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从治标为主转向治本为主,从事后转向事前。当然,这种从扬汤止沸到釜底抽薪的转型是个痛苦的过程。但不走这步不行,想走这步,却不想改革体制、制度也不行。
现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党委实行的是“议行合一”领导体制。马克思在140年前对72天巴黎公社“议行合一”领导体制的赞扬,成了各执政的共产党权力结构的经典模式,也成了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必然宿命,还成了改革中力图绕着走的雷区、禁区。
其实,巴黎公社的“议行合一”,是在战争压力下采用的权力结构,是其情可原、其时很短的权宜之计,并没有保证公社的成功。前苏联照搬“议行合一”权力结构,并由此而形成“苏联模式”。党内“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也是导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
无论是加强党的作风建设,还是严格党的组织纪律,现在党委成为同级纪委难以监督的对象。之所以难以监督,是因为地方各级党委是将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集中于一体,而在这一体之中,又往往集中于被称为“一把手”的一个人。
尽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还没出现“一把手”这个称谓,但如果不引起高层的足够重视,“一把手”会凭借其越来越大的张力,最终挤进中央的正式文件。于是,常委会的召集人,演变成不再是一名普通成员的“班长”,进而再进化为凌驾于班子内所有成员的“一把手”。为了使这种凌驾能合理合法,个别地区的“一把手”通常还要加挂上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的头衔。
诚然,个别地区的“一把手”加挂上级党委常委或副书记的头衔,在某种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非常态的现象,一旦常态化并固定下来,弊大于利则是必然。对个人而言,权力肯定会成为监督的死角禁区;对组织而言,党内民主肯定会受到削弱和重创。杜世成是如此,陈良宇也是这样。另外,从历史和战略的高度,加挂的利弊得失也值得研究并权衡。唐代统治者曾为这个小小的加挂头衔,付出过分裂为“五代十国”的惨痛代价。
在这一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下,执政时间越长,党委“一把手”权力集中的程度就越高;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越长,权力的含金量就越重;不仅会加大腐败的几率,而且会引发分裂的可能。其根源无不出自“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
事实证明,没有科学的权力结构,必然经常滋生缺点;没有合理的权力分解,必然经常发生错误;没有及时的监督,必然延误错误的发现;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难以挽救失败。
如果权力过分集中的“总病根”不能得到根治,民主就难以生存,监督就难以有效,体制就难以健全。失去监督的权力,不仅容易腐败,而且也容易逃脱惩处。腐败一旦在较长时间、较大范围保持一种“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态势,就会在局部出现人心思贪的现象,就会在一些人中间为没有机会腐败而喟叹,就会在部分人中出现笑廉不笑贪的心态。权力所内含的独占性、扩张性、排它性,在这“总病根”的催化下,对内形成强烈的封建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外先滋生跑官要官,再蔓延成买官卖官,最后发展成骗官杀官。欲治其症,欲求其解,党内的决策、执行两权必须分开。
党内分权监督制衡,县级党委先行试点
由于长期执政,党内又缺乏分权制衡,地方各级“一把手”已经渐成高危岗位。2006年以来,河南省先后有22名曾担任过县委书记“一把手”的成为腐败分子。广东省茂名市原市委書记罗荫国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拘后,竟作如此狂言:“我要是真进去了,茂名官场没有一个好人了,不腐败不是官,像我这样级别的,谁不能供出来百十个人?我是腐败分子,我的上任不是吗?敢肯定,我的下任绝对还是。不就是腐败分子提拔腐败分子,腐败分子反腐败吗?”
对于党内分权,半个世纪前的党的“八大”有过尝试。设立了党内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设立了党内最高执行机关中央书记处,邓小平为总书记;设立了党内最高监督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董必武为书记。甚至从中央到地方还推行了党代会常任制。然而由于国际形势的突变,毛泽东关于设立“党内国会”的构想及其党代会常任制的推行,也很快就戛然而止。
党内分权可向现代企业借鉴。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常常走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前面。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决策机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关(总经理及各级经理人员)、监督机关(监事会)等三大部分组成,分工明确,制衡有效。借鉴现代企业的权力结构,可从县级党内的分权入手。
在县级党委进行改革党内权力结构的试点,既符合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扩大在市县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要求,也遵循了分权制衡的原则,还能有效推进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通过党内科学分权,逐步实现党政合理分工,再到完成党政分开。这分权、分工、分开的过程,既是有效并充分发展党内民主的过程,也是切实恢复党员主体地位的过程,还是从战略层面上真正实现预防和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过程。
首先,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内的三个委员会(党内原有的县处级职数可不必增加)。一是县委会(党内决策机关),由15~21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委书记是会议的召集人,也是县委会成员中唯一的县处级干部,但他的一票与其他委员的一票无异。因此,这时的县委书记,也就真正具备了兼任县人大主任的基本条件。二是执委会(党内执行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首长负责制,由现任的县委专职副书记担任执委会书记,成员包括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三是监委会(党内监督机关),由5~7人组成,实行委员会制,县纪委书记改称监委会书记。其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县委会代行其职权,县执委会和县监委会向县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最后,县监委可以对党内专门的执行机关——县执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监督,同样县执委也可对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县监委进行到位并有效的制衡。
诚然,反腐败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查办案件。但是中国反腐战略的取胜之道在查办案件之外。为此,要跳出反腐困境,最需要的是反腐战略思维的创新,是反腐体制的创新,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作者为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国家行政学院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