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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国家机构改革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烟草市场监管的模式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如何延续和巩固原有烟草、工商联合监管的成果,整合与开发烟草市场监管主体“1+2+N”的监管优势,并着力从“物理反应”向“化学反应”发生质变,成为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课题。文章以广东省惠州市的实践探索经验为例,尝试对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开展烟草市场监管的发展历程、经验做法、当前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总结,并就如何更好地整合与开发烟草市场各监管主体的优势进行一些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优势整合;人力资源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0.085
1 开发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球经济结构与秩序发生明显变化,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烟草行业作为国家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持全国经济总体平稳健康态势有着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属于国家对特殊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其实施主体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此外还包括工商、海关、公安等职能部门。其中,烟草、工商部门开展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有着多年的探索和经验做法,并取得相当不错的效果和成果。但随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基础和条件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探索整合与开发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主体的优势,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举,对进一步巩固和开发烟草市场监管取得的成果、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发展历程及主要经验做法
2.1 建立协作基础阶段
以广东省惠州市为例,早在2008年,针对惠州烟草市场上存在大量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现象,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与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机关机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建立了惠州烟草、工商联合监管烟草市场的协作机制,成立了由市工商局和市烟草专卖局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机构,初步建立了相关基础工作制度,为烟草、工商两部门建立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发挥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职能优势奠定了良好开端。
2.2 完善机制、探索发展阶段
(1) 2011年,惠州烟草、工商两部门进一步细化涉烟行政案件移送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方法,联合制定印发了《涉烟案件移送实施细则》,使移送主体、层级对接、移送情形、移送程序、移送案件的处理以及监督落实等进一步具体化和本地化,弥补了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缺乏制度依据的空白。
(2)2011年,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在中山召开全省基层卷烟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建设现场会,为学习、借鉴和推广中山试点经验,惠州烟草、工商两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深化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目标是进一步明确烟草、工商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联合监管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烟草、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烟草市场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和工作格局。
(3)2011年,惠州烟草、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惠州市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联合监管机制的意见》。其中,整合发挥了工商部门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依法监测并查处网上违法烟草专卖品广告,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方面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
(4)2012年,惠州烟草、工商两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监管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具体包括《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宣传培训制度(试行)》四个制度,使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年,针对制度落实和磨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两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达成共识,以正式发文的形式联合印发了《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并由市工商和市烟草部门在各自的全市系统专项会议上强调布置,进一步指导和督促联合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各地烟草、工商联合监管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有的县区工商部门一年作出行政处罚的涉烟行政案件上百宗,无证经营的猖獗势头得到明显遏制。此外,两部门根据广东省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打击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首次就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联合监管的探索。
(5)201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烟草市场协作机制的意见》,使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同年,广东省工商局、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作为共同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有益尝试,是全省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选取惠州市作为试点地区,探索实施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6)2013—2014年,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与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共同申报《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科技项目,并经专家评审后成功实现科技项目立项,大胆探索以科技创新為手段,建设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平台。该项目计划研究探索利用信息系统,重点实现证照变动情况智能自动归类和预警提示、烟草和工商部门涉烟行政案件网上移送和案件通报,以及依托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烟草专卖品市场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通过网络公示等形式,将违法案情、违法次数、处罚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披露,促进有效的社会惩戒机制的形成。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工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2015年市、县级工商部门先后划归地方政府,该科技项目所凭借的基础和前提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工商继续联合创新监管模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素,该科技项目无奈之下予以撤销。 2.3 相对弱化阶段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工商部门与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合并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有工商部门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监管领域、人员变动、资源整合、监管模式等因素在短期内难以完全理顺和整合到位,烟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深化开展也一度出现弱化倾向。尽管如此,针对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部分工商部门认为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职责归属烟草部门的认识,以及日常联合检查等方面的弱化现象,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主动与市工商局沟通协商,并推动由工商部门牵头正式印发联席会议纪要,明确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对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能,并就其他有关工作进行了督促推动,努力延续联合监管机制的成果。
2.4 重启协作阶段
随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成立,机构人员、职能实施逐渐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20年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烟草市场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以及《惠州市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促进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关系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巩固烟草市场监管成果,并对互联网售卖电子烟行为等新领域开展联合监管。同时,惠州市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建立共同打击利用邮政快递业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机制,扩大了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主体的“朋友圈”。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也正在与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于通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管。
3 当前烟草市场联合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 顶层设计力度不足
与卷烟打假打私工作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政府领导、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成立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常态化议事协调机构“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比,各地“查无办”是政府组织,工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联席会议机构,组织机构的制度化、常态化、规格高度、统筹协调和推动力度等相对不足。而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机制的探索发展主要基于烟草、市场监管部门长期合作和协作联动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缺乏更加有力的组织推动力,一定程度上使联合监管机制缺乏保持长期稳定的坚实基础。
3.2 工商部门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后协作基础有所变化
一是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其曾经垂直管理政令畅通、执法统一的基础发生了改变,烟草部门与属地工商部门协调联动的难度和成本均有所加大,效果有所下降。二是国家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原有各支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思维有所不同,[1]加上机构职能更宽泛、监管领域更广,其自身监管队伍资源难以在短期内完全理顺融合且整合到位,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信用监管优势尚未发挥出理想的执法效能,加上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资源和力量一度呈现出分散化和低效化的问题,未能延续原有烟草、工商联合监管的传统优势和做法,使烟草市场联合监管的成效有所弱化。
3.3 联合监管主体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和开发
目前,烟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队伍年龄老化、年龄结构断档、专业人员匮乏、工作难度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基层监管人员尚未完全适应如何高效完成综合监管,对联合监管办案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工作活力和积极性。同时,烟草与邮政管理的协作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烟草与交通,乃至海警、海关等部门的协作监管仅处于研究磋商和尝试探索阶段,烟草市场监管主体的“朋友圈”还比较有限,联合监管主体资源尚未有效整合与开发。
4 “1+2+N”优势的思考和设想
4.1 完善烟草市场联合监管顶层设计
好风凭借力,借力好扬帆。为此,需要积极促请从政府层面更加有力地统筹部署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每年统一安排部署,强化政府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等相关考核对“查无”工作的激励力度,落实问责和追究机制,有力地推进这项工作。
4.2 促进烟草专卖网格化管理与市场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综治工作社区化管理模式有效衔接
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分级管理下沉,执法力量向镇街大力倾斜,使镇街市场监管力量得到加强。烟草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改变对“由上及下”协调模式的惯性依赖,强调基层主动性,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切入点和结合点,通过“进社区、入网格”,凭借社区管理人员、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多元治理优势,充分发挥社区网络的积极作用,[2]促进基层烟草市场联合监管工作良性衔接。同时,利用社区的熟人社会网络,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和稳定性、重复博弈性的特征,发挥社区联合治理的诚信优势,将社区居民之间相互熟悉、信任和注重声誉的特点,[3]形成强有力的隐形约束。
4.3 依靠信息化建设释放“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活力
目前,各级层面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改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执行层面的操作规范仍然不够明确和细致。从长远来看,“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有望高水平实现监管力量互联互通以及整合与开发,减少重复监管和选择性监管,是有力纠正“监管失灵”的创举。但“双随机一公开”需要通过技术集成实现,构建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是其核心动力和保障,因此,通过信息化建设挖掘联合监管效能,是立足长远的考虑因素和努力方向。
4.4 不断丰富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主体优势的外延
一方面,要针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互联网非法涉烟广告、非法售卖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非法物流运输、寄递烟草专卖品等新型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烟草走私贩私日渐猖獗的势头,整合开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海警、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优势,拓展烟草市场监管的“朋友圈”;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增强打击涉烟不法活动和市场联合监管合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例如,深圳、东莞、惠州烟草部门共同建立“深莞惠”跨区域协同打击涉烟不法活动机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4.5 激发社会公众注重自律和参与监督的作用
一是通过指导、服务等方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采取开展法律培训走进企业宣讲培训等方式,主动“送法进店”,为美宜佳、快迪、中石化加油站连锁店等零售户负责人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增强连锁店等辐射面广的业态客户对专卖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度,引导卷烟经营户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形成互信共贏的良好局面。二是通过面向零售客户的微信公众号、自律互助小组微信群等发布法律知识、守法指导、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公示等方式,发挥卷烟零售户自律互助小组提倡自律、互相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雪.探索“1+1+N”联合协作办案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质效[J].机构与改革,2020(9):34-35.
[2]赵丛丛.浅谈烟草专卖网格化管理[J].中国烟草学会2016年度优秀论文汇编——专卖管理主题,2016(7).
[3]陈兴,高琦,金增良.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7(7):61-64.
[作者简介]邱文永(1984—),男,经济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经济法、人力资源管理。
[关键词]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优势整合;人力资源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0.085
1 开发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球经济结构与秩序发生明显变化,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的影响,烟草行业作为国家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持全国经济总体平稳健康态势有着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属于国家对特殊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其实施主体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为主,此外还包括工商、海关、公安等职能部门。其中,烟草、工商部门开展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有着多年的探索和经验做法,并取得相当不错的效果和成果。但随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基础和条件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探索整合与开发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主体的优势,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高质量发展战略,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举,对进一步巩固和开发烟草市场监管取得的成果、构建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2 发展历程及主要经验做法
2.1 建立协作基础阶段
以广东省惠州市为例,早在2008年,针对惠州烟草市场上存在大量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现象,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与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机关机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建立了惠州烟草、工商联合监管烟草市场的协作机制,成立了由市工商局和市烟草专卖局分别任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领导机构,初步建立了相关基础工作制度,为烟草、工商两部门建立长期良好合作关系,发挥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的职能优势奠定了良好开端。
2.2 完善机制、探索发展阶段
(1) 2011年,惠州烟草、工商两部门进一步细化涉烟行政案件移送的操作流程和具体方法,联合制定印发了《涉烟案件移送实施细则》,使移送主体、层级对接、移送情形、移送程序、移送案件的处理以及监督落实等进一步具体化和本地化,弥补了涉烟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缺乏制度依据的空白。
(2)2011年,广东省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在中山召开全省基层卷烟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建设现场会,为学习、借鉴和推广中山试点经验,惠州烟草、工商两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深化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监管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目标是进一步明确烟草、工商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联合监管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烟草、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烟草市场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和工作格局。
(3)2011年,惠州烟草、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惠州市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联合监管机制的意见》。其中,整合发挥了工商部门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依法监测并查处网上违法烟草专卖品广告,依法查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方面的职能优势和技术优势。
(4)2012年,惠州烟草、工商两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印发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监管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具体包括《联合执法工作制度(试行)》《信息通报制度(试行)》《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宣传培训制度(试行)》四个制度,使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年,针对制度落实和磨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两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并达成共识,以正式发文的形式联合印发了《惠州市烟草制品市场联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并由市工商和市烟草部门在各自的全市系统专项会议上强调布置,进一步指导和督促联合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使各地烟草、工商联合监管优势得到较好的发挥,有的县区工商部门一年作出行政处罚的涉烟行政案件上百宗,无证经营的猖獗势头得到明显遏制。此外,两部门根据广东省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打击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首次就非法印制卷烟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联合监管的探索。
(5)201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烟草市场协作机制的意见》,使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同年,广东省工商局、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作为共同建设市场监管体系的有益尝试,是全省市场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选取惠州市作为试点地区,探索实施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6)2013—2014年,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与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共同申报《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科技项目,并经专家评审后成功实现科技项目立项,大胆探索以科技创新為手段,建设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体系平台。该项目计划研究探索利用信息系统,重点实现证照变动情况智能自动归类和预警提示、烟草和工商部门涉烟行政案件网上移送和案件通报,以及依托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网建设烟草专卖品市场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通过网络公示等形式,将违法案情、违法次数、处罚结果等信息予以公开披露,促进有效的社会惩戒机制的形成。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行,工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2015年市、县级工商部门先后划归地方政府,该科技项目所凭借的基础和前提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工商继续联合创新监管模式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素,该科技项目无奈之下予以撤销。 2.3 相对弱化阶段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工商部门与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合并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有工商部门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监管领域、人员变动、资源整合、监管模式等因素在短期内难以完全理顺和整合到位,烟草、市场监管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深化开展也一度出现弱化倾向。尽管如此,针对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后部分工商部门认为无证经营的查处取缔职责归属烟草部门的认识,以及日常联合检查等方面的弱化现象,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主动与市工商局沟通协商,并推动由工商部门牵头正式印发联席会议纪要,明确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对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能,并就其他有关工作进行了督促推动,努力延续联合监管机制的成果。
2.4 重启协作阶段
随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成立,机构人员、职能实施逐渐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20年惠州市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烟草市场监管协作机制的通知》,以及《惠州市电子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方案》,促进烟草、市场监管协作关系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巩固烟草市场监管成果,并对互联网售卖电子烟行为等新领域开展联合监管。同时,惠州市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联合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建立共同打击利用邮政快递业寄递渠道实施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机制,扩大了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主体的“朋友圈”。惠州市烟草专卖局也正在与市交通运输局研究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对于通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监管。
3 当前烟草市场联合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1 顶层设计力度不足
与卷烟打假打私工作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政府领导、部门联合、多方参与、密切协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成立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常态化议事协调机构“双打”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比,各地“查无办”是政府组织,工商局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联席会议机构,组织机构的制度化、常态化、规格高度、统筹协调和推动力度等相对不足。而烟草市场联合监管机制的探索发展主要基于烟草、市场监管部门长期合作和协作联动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缺乏更加有力的组织推动力,一定程度上使联合监管机制缺乏保持长期稳定的坚实基础。
3.2 工商部门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后协作基础有所变化
一是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其曾经垂直管理政令畅通、执法统一的基础发生了改变,烟草部门与属地工商部门协调联动的难度和成本均有所加大,效果有所下降。二是国家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原有各支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思维有所不同,[1]加上机构职能更宽泛、监管领域更广,其自身监管队伍资源难以在短期内完全理顺融合且整合到位,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信用监管优势尚未发挥出理想的执法效能,加上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监管资源和力量一度呈现出分散化和低效化的问题,未能延续原有烟草、工商联合监管的传统优势和做法,使烟草市场联合监管的成效有所弱化。
3.3 联合监管主体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和开发
目前,烟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队伍年龄老化、年龄结构断档、专业人员匮乏、工作难度增加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基层监管人员尚未完全适应如何高效完成综合监管,对联合监管办案存在畏难情绪,缺乏工作活力和积极性。同时,烟草与邮政管理的协作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而烟草与交通,乃至海警、海关等部门的协作监管仅处于研究磋商和尝试探索阶段,烟草市场监管主体的“朋友圈”还比较有限,联合监管主体资源尚未有效整合与开发。
4 “1+2+N”优势的思考和设想
4.1 完善烟草市场联合监管顶层设计
好风凭借力,借力好扬帆。为此,需要积极促请从政府层面更加有力地统筹部署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每年统一安排部署,强化政府平安建设(综治工作)等相关考核对“查无”工作的激励力度,落实问责和追究机制,有力地推进这项工作。
4.2 促进烟草专卖网格化管理与市场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综治工作社区化管理模式有效衔接
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部门分级管理下沉,执法力量向镇街大力倾斜,使镇街市场监管力量得到加强。烟草部门应当以此为契机,改变对“由上及下”协调模式的惯性依赖,强调基层主动性,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切入点和结合点,通过“进社区、入网格”,凭借社区管理人员、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多元治理优势,充分发挥社区网络的积极作用,[2]促进基层烟草市场联合监管工作良性衔接。同时,利用社区的熟人社会网络,人们相互之间交往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和稳定性、重复博弈性的特征,发挥社区联合治理的诚信优势,将社区居民之间相互熟悉、信任和注重声誉的特点,[3]形成强有力的隐形约束。
4.3 依靠信息化建设释放“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活力
目前,各级层面的“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改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执行层面的操作规范仍然不够明确和细致。从长远来看,“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有望高水平实现监管力量互联互通以及整合与开发,减少重复监管和选择性监管,是有力纠正“监管失灵”的创举。但“双随机一公开”需要通过技术集成实现,构建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建设是其核心动力和保障,因此,通过信息化建设挖掘联合监管效能,是立足长远的考虑因素和努力方向。
4.4 不断丰富烟草市场联合监管主体优势的外延
一方面,要针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互联网非法涉烟广告、非法售卖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非法物流运输、寄递烟草专卖品等新型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烟草走私贩私日渐猖獗的势头,整合开发市场监管、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海警、海关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和职能优势,拓展烟草市场监管的“朋友圈”;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区域协作,增强打击涉烟不法活动和市场联合监管合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例如,深圳、东莞、惠州烟草部门共同建立“深莞惠”跨区域协同打击涉烟不法活动机制,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4.5 激发社会公众注重自律和参与监督的作用
一是通过指导、服务等方式,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采取开展法律培训走进企业宣讲培训等方式,主动“送法进店”,为美宜佳、快迪、中石化加油站连锁店等零售户负责人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专题培训,增强连锁店等辐射面广的业态客户对专卖管理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度,引导卷烟经营户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形成互信共贏的良好局面。二是通过面向零售客户的微信公众号、自律互助小组微信群等发布法律知识、守法指导、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公示等方式,发挥卷烟零售户自律互助小组提倡自律、互相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雪.探索“1+1+N”联合协作办案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质效[J].机构与改革,2020(9):34-35.
[2]赵丛丛.浅谈烟草专卖网格化管理[J].中国烟草学会2016年度优秀论文汇编——专卖管理主题,2016(7).
[3]陈兴,高琦,金增良.烟草专卖社区化管理研究[J].中国市场,2017(7):61-64.
[作者简介]邱文永(1984—),男,经济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行政法、经济法、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