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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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新民法典的生效实施,为了促进和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通过政府大力推动,以现货市场为基础而发展处理期货市场。它是一种具有高度的组织化以及规范化的经济市场形式,在经济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而想要实现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还需要有完整和规范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但现阶段市场法律基础状况并不乐观。文章针对在新民法典实施后市场法律基础状况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影响进行分析,希望对期货市场法律完善提供帮助。
  [关键词]市场法律;期货市场;新民法典
  [DOI]10.13939/j.cnki.zgsc.2021.24.035
  1 引言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市场发展,期货市场逐渐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它是按照所达成协议进行交易且按照预定的日期交割交易的场所。期货和现货最显著的不同在于期货交割期在未来,但交货和付款的方式、数量、地点以及其他条件则在即期内由买卖双方在合同内所规定。想要确保期货市场实现规范化和稳定化发展,需要明确市场法律基础状况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影响,并积极对其市场法律进行完善,这也是实现期货市场可持续性发展的必要保障措施。
  2 期货市场功能和特点
  期货市场具有一定的功能性,主要包括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其中价格发现主要是借助市场内公开竞价等交易的制度,产生一个能够反映市场内供求关系的价格。也就是说,市场价格可以对市场长远发展的方向以及趋势有效体现,且在与现货的市场共同实施对比后给出相应预期的情况。对于套期保值来说,主要是将期货市场用作价格风险控制与转移,借助期货合约的形式,将其当作现货市场在未来发展中对商品实施买卖的一种代替物品,且对其目前开展买进准备、后期商品的售出、未来需买进的商品价格等达到保险作用的交易类活动。[1]
  现货的交易范围可以是所有的商品,但期货的交易对象则具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按照交易所制订出合约的要求,对合约内存在的各项条款要求实施明确,如商品的数量、质量、地点以及交易的方式等。在不同交易目的方面,现货的交易过程主要体现在买方进行商品的获取以及卖方对商品的卖出,而借助期货交易则是为了达到对价格风险有效转移的目的。在不同交易程序方面,现货的交易活动要求卖方在有商品的前提下才能够卖,且买方要有足够现金支付才能够买,但期货交易能够将现货交易程序实施颠倒,没有商品同样能够先卖,对不需的商品也能够先买。[2]在不同交易保障制度方面,现货的交易有新民法典相关法律作为保障,当签订相应的合同没有按照要求履行时,就可依据法律等手段实施,但在期货交易期间,主要是以保证金的制度作为保障,实施期货交易期间,交易活动双方所采取的行为都要严格依据相应制度要求来执行,则其出现违约风险的概率就比较小。在现货的交易中,主要对实际存在的商品实施交易,其交易期间会同时出现商品相关物品所有权的变动,而期货交易活动则是将各种类型商品期货所具有的合约当作对象实施买卖操作,在交易中主要实现在对相应商品人员所有权的变更和转移。
  3 市场法律基础状况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影响
  3.1 法律制度的供给存在严重滞后性,导致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没有纳入法制轨道
   在期货市场建立开始后,各个交易所都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后国务院等相关部委机构也制定出相应管理的办法,在河南、上海和深圳等地区还制定出地方性市场管理的条例。在对《期货交易法》考虑实施立法的规划后,就是长时间进行讨论、拟定与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制度的供给存在严重滞后性,导致期货市场处在盲目性发展的状态环境中,在不完善的法律中其也需要不断探索和改变,这对其市场稳定和顺畅运行产生不利。同时在市场发展期间,相关法律是较为缺乏的,对市场的规范主要借助行政手段实施协调,这就导致对市场实施规范中没有明确依据与标准,管制措施存在主观性和不合理的情况。
  对其市场运行中,也发布了相关条例以及管理办法,但这些内容一般都是地方性相关部门要求和规定的,缺乏权威性和法治性。此种情况对全国统一性期货市场的建立是不利的,对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不能够对法律的体系化功能有效发挥,如期货的交易所盲目、重复设立;一些期货经纪公司没有通过严格审检的程序批准存在不符合资格条件等情况;甚至一些经纪公司会超越代理的权限而导致纠纷或者非法经纪的活动等。[3]
  在现存法律体系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经济的活动和法律调整的范围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在期货交易的惯例中,和基于现货市场甚至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制定出的市場法规以及经济政策是存在显著冲突与抵触的,在经济的合同法中就有相关规定,要求对经济合同是不能通过一切手段实施转让或者倒卖操作的。但在实际的发展中,一些期货市场与大型全国性的批发市场存在目标与思路的混乱,甚至一些细则中规定了合同的转让不能对合同内所确定商品的数量、价格和质量实施变动。此不合理规定就是受到相关合同法的影响,这种对合约的转让存在不合理限制,对期货交易的过渡是不利的,也对市场健康的发育造成了影响。
  因为法律手段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则期货市场对行政的管制手段存在较大依赖,而这也对期货市场的政府干预提供了条件,进而为干预失当和扭曲市场等埋下隐患。期货交易的品种上市以及取消都不存在法律程序依据,而主要是按照政府行政的命令,这就可能导致以言代法情况的出现,可能会使人们丧失信心。
  3.2 因为法律方面存在空白,导致期货市场管理中制度缺陷较为严重
   由于缺乏具体的法规以及对价格操纵事先的应付措施,当发生事件时,往往会导致交易活动停止,此做法也增加了市场风险。尽管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期货交易发展中也实施结算系统风险的保证基金制度,对意外情况下对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补偿,但此保证基金不管其数额多大,并不能避免交易活动中不履约的情况。对可能存在因为有人违约情况而导致相关客户出现损失情况具有补偿的效果,但如果交易的场所存在被迫情况对备用储备实施不履约,进而造成损失补偿的话,会在国际上对期货界存在信心的影响,最终体现在交易量的显著下降上。[4]   在我国期货的保证金相关制度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就是因为法规滞后而导致的。在期货市场中,保证金制度是对风险分散的关键手段,对期货市场成败产生直接关系。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分析,并不是全部交易所均存在完善性保证金的制度。因为无法可依的情况,期货的交易者是保证金的存放人,对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不能实现有效的保护,而期货的保证金其实是一种押金行为,所有人在合約的履行结束前都是存放人的角色,则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与因期货出现价格波动而产生增值等情况,是需要归到存放人自身所有的。而实践中,由于此方面的法律还较为缺乏和不明确,一些交易所以及经纪公司就未把保证金利息等退还到存放人自身,这侵犯了他们的利益。
  为了实现对期货市场风险的有效防范,还需要做好对期货的保证金形式、管理和额度等工作,而这些内容在法律法规的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增加了市场运行的风险,对市场功能发挥是不利的。现阶段我国各个交易所中,对保证金形式还没有统一性的要求,除了对现金外,一些还允许其会员提供相应可兑换性的外币和国家债券等当作保证金。而对企业所购买国库券和票据等是否能够当作保证金,是需要继续研究的。
  〖BT(2+1〗3.3 对期货的犯罪惩处还存在无法可依,难以实现法律对违法犯罪等行为的威慑和预防
   在对期货交易的纠纷案实施处理中,常会出现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最后仅仅对举证责任需要哪方进行承担实施确定。因为在期货的犯罪中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或者缺失,这就导致在重大事件发生后没有明确法律作为依据,此时就需要过多通过行政处罚或者借助变动人事的安排等手段实施处理。在世界各国中,期货的犯罪都未在刑法典内纳入和规定,而因为其专业性较强而在有关的期货法内实施相应规定,而要想实现对期货犯罪有效制裁,一定要加快对整个期货法律体系的不断建设和完善。[5]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尽快健全,才可以借助严厉和规范的财产刑以及适当监禁刑,对私下的对冲、误导和内幕的交易、客户欺诈、保证金的挪用、市场操纵等一些期货犯罪的行为实施有效遏制与惩处,让期货犯罪人员、组织和负责人等接受应有的处罚以及刑事的制裁。在现阶段期货交易的纠纷案件实施审理中还没有期货的交易法能够作为依据。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对此类案件实施审理中,就要对它们的范围界定以及当事人间所约定法律、效率等,实施初步审理原则的确定。在相关期货的交易法还未出台前,则法院对期货交易的纠纷案件审理期间,要经济的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民事的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所下达关于期货的交易规范性等当作依据来开展审理。[6]通过法律的专业人士辅助以及法院系统积极配合,对促进期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也对法规的不健全而产生的矛盾实现一定的缓解效果。
  4 结论
  综上所述,在期货市场发展中,尽管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对经济市场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但由于市场法律基础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对期货市场功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确保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做好对其市场法律的研究,来为期货市场发展提供科学和规范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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