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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
国有产权属于人民。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厅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局等)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是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及省、市级国资监管部门。
2 國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管:遵照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审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重大事项审议研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交易机构进行选择,监督交易工作,汇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做好上报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监督。
3 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我国政府各部门联合行动,发改委以产业政策为主要手段进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违纪、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肃清,金融办致力于提升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而违法交易案件则交由法院进行审判。
4 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动态监测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了一系列监测系统,对产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及企业增资业务进行监测。财政部建立了企业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系统一律接入监测系统。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全面准确地录入各项产权交易数据,接受国资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即时、动态监测。
5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2011年2月15日,中国产权协会宣告成立,并实行自律管理:一是通过加大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协助监督相关交易行为,提升行业规范程度;二是加深产权交易领域研究,综合整理发展过程中的意见并向政府部门反映,提出改进建议;三是制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并监督实行;四是对行业人员组织定期培训,提升专业素养;五是对行业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肃清。
6 产权交易市场的禁止行为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被拆分等额后公开发行,不得进行集中买卖,不得按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之间不少于5个交易日;一般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上限为200人。杜绝国有资产交易违规行为,禁止关联方交易及机构外交易,防止相关利益者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待续)
国有产权属于人民。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厅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局等)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是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及省、市级国资监管部门。
2 國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规定,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应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监管:遵照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审批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重大事项审议研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交易机构进行选择,监督交易工作,汇集整理相关信息,并做好上报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监督。
3 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监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我国政府各部门联合行动,发改委以产业政策为主要手段进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对干部违纪、交易违规行为进行肃清,金融办致力于提升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程度,而违法交易案件则交由法院进行审判。
4 建立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动态监测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资委建立了一系列监测系统,对产权交易、实物资产交易及企业增资业务进行监测。财政部建立了企业国有金融资产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系统一律接入监测系统。产权交易机构必须全面准确地录入各项产权交易数据,接受国资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即时、动态监测。
5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
2011年2月15日,中国产权协会宣告成立,并实行自律管理:一是通过加大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协助监督相关交易行为,提升行业规范程度;二是加深产权交易领域研究,综合整理发展过程中的意见并向政府部门反映,提出改进建议;三是制定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并监督实行;四是对行业人员组织定期培训,提升专业素养;五是对行业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肃清。
6 产权交易市场的禁止行为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被拆分等额后公开发行,不得进行集中买卖,不得按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之间不少于5个交易日;一般企业国有产权持有人上限为200人。杜绝国有资产交易违规行为,禁止关联方交易及机构外交易,防止相关利益者合法权利受到侵犯。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