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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省老年人出入境更方便
日前,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在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六项便民举措基础上增加两项,推出八项便民新举措,并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此次八项便民新举措为: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结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公安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建立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委托亲属到出入境办证大厅代办模式,确须本人办理的,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受理、送证上门等服务措施。 (摘自《黑龙江日报》)
我省收养有新规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11项内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存在吸毒、酗酒、赌博等九种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评估总分值100分,评分结果在8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75分至84分为合格,74分及以下为不适宜收养。对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或收养关系当事人自行达成收养意向的,可不进行信息配对与确认环节。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摘自《黑龙江日报》)
医保个人账户能给家人用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摘自《生活报》)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发放奖金将不受限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通知》规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一管理。 (据新华社报道)
教育部: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
《通知》提出,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让作业回归到学校育人环节中来。 (摘自《黑龙江日报》)
国家出拳整治非法集资
日前,国务院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等。
(摘自《光明日报》)
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了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规定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摘自《光明日报》)
直播有规矩,带货不“翻车”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年满16周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八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等。
(据新华社报道)
租房市场将迎大变化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规定,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摘自《人民日报》)
日前,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落实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年人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在国家移民管理局公布的六项便民举措基础上增加两项,推出八项便民新举措,并扩大服务对象范围。
此次八项便民新举措为:建立老年人办理证照“绿色通道”;便利老年人使用办证自助设备;简化老年人办证照片采集流程;提供多种证照费缴纳方式;改善老年人网上办事体验;开通政务服务平台证件速递服务;结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公安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建立针对居住在偏远地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委托亲属到出入境办证大厅代办模式,确须本人办理的,采取电话预约、上门受理、送证上门等服务措施。 (摘自《黑龙江日报》)
我省收养有新规
近日,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11项内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存在吸毒、酗酒、赌博等九种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评估总分值100分,评分结果在85分及以上的为良好,75分至84分为合格,74分及以下为不适宜收养。对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或收养关系当事人自行达成收养意向的,可不进行信息配对与确认环节。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摘自《黑龙江日报》)
医保个人账户能给家人用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摘自《生活报》)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发放奖金将不受限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通知》规定,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统一管理。 (据新华社报道)
教育部: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
《通知》提出,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家长批改作业,让作业回归到学校育人环节中来。 (摘自《黑龙江日报》)
国家出拳整治非法集资
日前,国务院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非法集资资金余额;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等。
(摘自《光明日报》)
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了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规定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摘自《光明日报》)
直播有规矩,带货不“翻车”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年满16周岁,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八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等。
(据新华社报道)
租房市场将迎大变化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规定,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摘自《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