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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所追求的依法行政的实现就可以存在两个进路:一个是以法律约束行政权的原理;另一个是发挥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人对行政权的制约作用。传统行政法注重前者的分析与研究而忽视对后者的关注,正是在这样背景下,文章提出应加强对私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研究,从而改变目前行政法法学发展的“跛脚”现象,同时,文章指出公权利和反射性利益等理论是分析私人在行政法地位时应采用的工具,运用此分析工具,文章提出应将私人分成公权利人与反射性利益人和个体人与集体人,并分别对它们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