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情感诈骗罪之说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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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律有情感诈骗罪之说吗?
  
  中山市三乡镇袁林陈述:
  元旦本是一个美好的日子,对于我朋友来说,更加充满了喜庆,因为他的婚礼就定在那一天。但是,短短的几天时间,所有的美好都已破灭,留下的只是一个荒唐的笑话。半年前,我朋友认识了一个女孩,更值得高兴的是,不久,女孩说她怀孕了。我朋友沉浸在幸福的爱河里。但没多久,他接到女友的电话,说肚子里的小孩被上班的同事撞得流产了。我朋友出于对女友的负责,决定娶她为妻。为了不让女友有心理负担,他以闪电般的速度定好婚期,通知亲朋好友,做了婚前一切该做的准备。可是,我朋友多次要求拜见女孩的父母,女孩总是以工作忙为由打消他去她家的念头。眼看婚期将近,虽然女孩一直保证自己的的父母不会反对,但男方家长认为既然是结婚,双方父母见个面也是起码的礼节。在情势逼迫下,女孩只好答应带我朋友及其家长去她家探望。乘车来到女孩家中,情况却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大家傻眼了,女孩的家中已有一个丈夫,还有一个活泼的小孩。女孩的妈妈得知事情的原委后,拿出女孩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向我朋友的家人证实,女孩隐瞒了她结婚的事实,还有她是1979年出生的真实年龄。在未到女孩家之前,女孩还骗我朋友说她母亲听到他们结婚的好消息,要为他的父母买衣服,问他们穿多大的尺码。而现在,她父母根本就不知道有我朋友这个人的存在。更荒唐的是,她还是一个对家庭很不负责任的女人。这件事情在我朋友心里烙下一个深深的伤痕。我想咨询的是:我能否在不影响我朋友名誉的情况下讨回他的精神损失及物质上的损失?能否让那个骗人感情的女人付出什么代价?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是诈骗罪的突出特点,具体方法和手段多种多样,如伪造公文、骗取财物,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以帮助看管、提拿东西为名骗取财物;编造谎言,以恋爱、结婚、介绍工作为诱饵,骗取财物等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有两种情况:
  1)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至4000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据你所陈述,可以具体分析如下:
  女方已有婚姻,却蓄意隐瞒而和你朋友以恋爱的名义使用你朋友的财物,显然具有诈骗嫌疑,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达到2000元以上,你朋友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可以根据原告保护隐私的要求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形式进行审理此案(即不影响你朋友的名誉),还给你朋友一个公道。
  如果女方是在某种情况下和你朋友产生了感情,她因为爱你朋友,而刻意隐瞒自己的婚姻事实,并未诈骗你朋友的钱财,在交往中彼此互有礼物赠送,不能归列为诈骗罪,女方的这种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受到社会舆论谴责。
  
  2.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由谁支付?
  
  在广州打工的湖南读者秦小凡陈述:
  我今年26岁,于1999年8月到广州打工。那年,我19岁,经人介绍认识了63岁、在香港经商的张生。不久,我们同居了。第二年,我怀孕生下一个女孩。没想到,生完女儿之后,他说自己老了,不中用了,就不管我和孩子了。我读书不多,小学没毕业,找不到一份收入高的工作,孩子出生后费用又大。请问,我该怎么办才好?如何为我的非婚生女儿讨要生活费?
  答:双方当事人未办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女儿的父亲支付孩子的生活费。
  
  特约主持:毛威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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