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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审计质量不仅关乎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声誉,而且在维护证券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利益相关者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目前财务造假丑闻和审计失败案件时有发生,审计质量令人堪忧,本文基于证监会2008~2018年处罚公告数据,通过对处罚类型、处罚数量、处罚时效、处罚金额与处罚原因等的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审计质量
DOI: 10.19840/j.cnki.FA.2021.03.008
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披露信息的质量,并最终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尽管证监会一贯重视审计质量问题,并不断加强对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但是财务造假丑闻和审计失败案件仍屡屡发生,导致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质量、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质量难以信服[1]。作为资本市场的“守卫者”,会计师事务所为何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舞弊迹象并将其公之于众?审计问题出现和被发现的时间跨度如何?行政处罚的力度如何?行政处罚是否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数据的统计分析
为了提高该研究的效度,本文整理并使用了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主要为2008年至2018年间中国证监会对事务所和CPA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结果见表1。
(一)处罚类型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处罚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冊会计师。证监会针对审计违规案件的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如表1和图1所示,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主要为:警告、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罚款等,在以上行政处罚中,警告、没收业务收入的发生频率最高。如表1和图2所示,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主要为: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在以上行政处罚中,警告及罚款发生的频率最高,均接近半数,以市场禁入最为严厉,但是在2008~2018年间,有21人被市场禁入2次,有2人终身被市场禁入,因此,证券市场禁入这种处罚手段已经逐渐显现在行政处罚之中。
总的来说,中国证监会对事务所及CPA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处罚手段较单一,未出现民事和刑事处罚,导致违规行为付出的代价偏低、法律威慑力不够,难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审计行为、扼制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也是频繁出现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处罚数量分析
2008年至2018年间,证监会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共出具4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涉及19家事务所和99位注册会计师,其中,9家事务所被证监会多次处罚。平均每年有4家事务所和9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尽管就我国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每年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较少,但并非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存在问题,因为每年证监会尽管只会筛选几十家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查,但证监会每年都会披露出来或多或少的审计失败案件,这表明目前我国的审计失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如图3所示,从证监会每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来看,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在十年间出现了三个峰值期,研究发现,这三个峰值期的出现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2]。
第一个高峰期发生于2008~2009年,该阶段我国大力推行事务所的发展,提出要把国家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一些事务所降低审计费用,以至于滋生了财务舞弊现象,不能保证审计质量,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些事务所片面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审计质量,给社会带来极大影响,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中国证监会对此类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二个高峰期发生于2013~2014年,适逢我国大中型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阶段,事务所的合并使得管理层发生变动、权属划分不明,一些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也出现了问题。为了稳定证券审计市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序发展,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事务所的监管,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三个高峰期发生于2017~2018年,是审计监管的大年。审计署对20家中央企业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实、承受的负担较重:在这20家企业中,18家企业虚构了业务行为、人为调节财务报表等,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占同期收入的0.8%、虚增利润202.95亿元,占同期利润的1.7%,因此,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时任审计长胡泽君做出了审计的整改情况报告,审计业务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监管力度的加大。
(三)处罚时效分析
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属于事后监管,使得证监会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晚于审计年度,其原因主要为:(1)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有限;(2)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发现机制不健全;(3)证监会的调查和对当事人的听证存在滞后性。
通过对表2数据及2008~2018年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做出的行政处罚,短则2年,最长达10年之久,平均间隔期为5.12年。这些数据足以说明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从审计报告报出日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间隔过长。 (四)处罚金额分析
罚款和没收业务收入是证监会对于审计违规案件的处罚金额来源。见表3,证监会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集中在0~50万元的区间,50万~ 100万、200万~300万、300万以上的区间居中,100万~150万、150万~200万的区间最少。由此可以得出,审计失败案件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是证监会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额度较低,被处罚所付出的成本远低于所获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没收业务收入与罚款的处罚方式同时被涉及的时间点是2008年,2017年单项处罚及处罚总金额达到11年间的最大值。
(五)处罚原因分析
审计失败的发生通常由多种原因所致,本文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进行分析和总结,将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归类为以下四种,见表4,并对所有因素在审计失败案件中出现的频率进行统计,以便直观反映。
首先,从表4中可以看出导致审计失败的这些因素贯穿整个审计过程:从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开始,到注册会计师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再到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最后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调整和发表审计意见。
其次,可将会计师事务所及CPA受到处罚的原因归为四类:(1)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未能保持高度的谨慎性;(2)在具体的审计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或错误;(3)未能及时发现具体账户及披露上存在的错报、漏报;(4)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管理上存在纰漏。以下所列示的行政处罚原因,在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且所占比例超过10%: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和保持应有职业谨慎、未发现收益和利润的虚增和虚构或提前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受罚原因大部分源于审计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前者是道德问题,后者是能力问题。
二、改进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会将获得的利益和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较,如果认为前者远超出后者,则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违反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在对处罚类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针对其审计违规行为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缺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证监会对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主要为罚款和没收业务收入,在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中,也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市场禁入等出现的频率也偏低。从处罚金额的分析中发现,有近半数的处罚额度集中在0~50万元。结合上述两个分析,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较轻。因此,我国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从严查处,这样才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起到警示作用,并使其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避免审计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审计质量。
(二)增强政府监管的效率和力度
经分析发现,证监会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相对滞后,时效性较差。其中滞后2~3年的,占总数的19.05%;滞后4~5年的,占总数的42.86%;滞后6年以上的,占总数的38.10%,值得注意的是,滞后9年和滞后10年的各有两例。可见中国证监会未及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和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监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部以及证监会的各级下属机构,对其管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实时监督,密切关注其审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刻对其进行审查,以此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此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1)增加同业互查的次数;(2)对受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进行复查。尤其是合并的受罚会计师事务所、换所的受罚注册会计师以及已过禁入期的事务所和会计师,防止审计质量的回落[3]。
(三)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在处罚原因分析中,事务所存在审计质量控制问题。例如,未能完整规范编写工作底稿、未能有效执行三级复核流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纰漏等。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1)跟踪审计业务全过程,及时解决审计业务中出现的问题;(2)严格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是指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的主任会计师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但是,因每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三级复核的复核人、复核程序、复核重点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复核效果。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障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完成后出现审计问题的概率。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工作中保持谨慎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比例较高,约为1/4,从行政处罚公告提供的资料来看,在进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有的注册会计师并未对函证实施合理的控制,由被审计单位代发代收;未收到函证却不实施替代性程序等,皆为审计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却还是因为缺乏审计程序而导致审计失败,无外乎是注册会计师本身职业素养的问题。因此,可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形成上下级的相互监督,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从主观上降低审计失败的概率,提升审计质量[4]。审计人员应该培养自己的行业专长,深入掌握某一特定行业的特性,向行业专家请教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领域,在审计过程中,运用行业专业知识找到合适的审计基本思路,制定合理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证监会2008-2018年的处罚公告研究后发现:(1)从处罚力度上看,中国证监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轻,处罚形式较为单一;(2)从处罚数量上看,行政处罚数量较少,审计失败问题严重;(3)从处罚时效上看,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具有严重的滞后性;(4)从处罚金额上看,证监会对审计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处罚额度不足,付出的代价较低;(5)从处罚原因上看,审计失败的发生由多方面因素导致,并且这些因素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政府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证监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罚,缩短行政处罚间隔期,加大监管效力,通过行政处罚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监管作用;同时应对受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督,防止审计质量的回落和下降;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关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改进审计质量,防范审计失败案件的发生。AFA
参考文献
[1]吳勋,王彦.证券市场审计失败与审计监管——基于证监会2001~2016年处罚公告的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7):86-91.
[2]李莫愁.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基于中国证监会历年行政处罚公告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32(2):56-65.
[3]郝玉贵,陈伊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受罚与审计监管分析——以L会计师事务所为例[J].财会月刊,2018(7):151-155.
[4]朱松,柯晓莉.审计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后事务所策略选择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18,44(3):56-67.
(审稿:许国艺编辑:张春红)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审计质量
DOI: 10.19840/j.cnki.FA.2021.03.008
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审计质量直接影响到财务报告披露信息的质量,并最终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尽管证监会一贯重视审计质量问题,并不断加强对审计违规的处罚力度,但是财务造假丑闻和审计失败案件仍屡屡发生,导致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会计报告质量、审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质量难以信服[1]。作为资本市场的“守卫者”,会计师事务所为何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舞弊迹象并将其公之于众?审计问题出现和被发现的时间跨度如何?行政处罚的力度如何?行政处罚是否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数据的统计分析
为了提高该研究的效度,本文整理并使用了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数据来源主要为2008年至2018年间中国证监会对事务所和CPA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结果见表1。
(一)处罚类型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处罚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冊会计师。证监会针对审计违规案件的处罚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如表1和图1所示,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主要为:警告、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罚款等,在以上行政处罚中,警告、没收业务收入的发生频率最高。如表1和图2所示,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主要为: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在以上行政处罚中,警告及罚款发生的频率最高,均接近半数,以市场禁入最为严厉,但是在2008~2018年间,有21人被市场禁入2次,有2人终身被市场禁入,因此,证券市场禁入这种处罚手段已经逐渐显现在行政处罚之中。
总的来说,中国证监会对事务所及CPA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处罚手段较单一,未出现民事和刑事处罚,导致违规行为付出的代价偏低、法律威慑力不够,难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审计行为、扼制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也是频繁出现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处罚数量分析
2008年至2018年间,证监会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共出具44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涉及19家事务所和99位注册会计师,其中,9家事务所被证监会多次处罚。平均每年有4家事务所和9位注册会计师受到行政处罚。尽管就我国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每年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数量较少,但并非意味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存在问题,因为每年证监会尽管只会筛选几十家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调查,但证监会每年都会披露出来或多或少的审计失败案件,这表明目前我国的审计失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如图3所示,从证监会每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来看,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在十年间出现了三个峰值期,研究发现,这三个峰值期的出现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2]。
第一个高峰期发生于2008~2009年,该阶段我国大力推行事务所的发展,提出要把国家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一些事务所降低审计费用,以至于滋生了财务舞弊现象,不能保证审计质量,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些事务所片面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审计质量,给社会带来极大影响,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中国证监会对此类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二个高峰期发生于2013~2014年,适逢我国大中型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阶段,事务所的合并使得管理层发生变动、权属划分不明,一些事务所的审计业务也出现了问题。为了稳定证券审计市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序发展,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事务所的监管,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第三个高峰期发生于2017~2018年,是审计监管的大年。审计署对20家中央企业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企业的经营业绩不实、承受的负担较重:在这20家企业中,18家企业虚构了业务行为、人为调节财务报表等,累计虚增收入2001.6亿元,占同期收入的0.8%、虚增利润202.95亿元,占同期利润的1.7%,因此,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时任审计长胡泽君做出了审计的整改情况报告,审计业务量增加,随之而来的是监管力度的加大。
(三)处罚时效分析
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属于事后监管,使得证监会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晚于审计年度,其原因主要为:(1)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有限;(2)财务舞弊和审计失败发现机制不健全;(3)证监会的调查和对当事人的听证存在滞后性。
通过对表2数据及2008~2018年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做出的行政处罚,短则2年,最长达10年之久,平均间隔期为5.12年。这些数据足以说明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从审计报告报出日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间隔过长。 (四)处罚金额分析
罚款和没收业务收入是证监会对于审计违规案件的处罚金额来源。见表3,证监会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集中在0~50万元的区间,50万~ 100万、200万~300万、300万以上的区间居中,100万~150万、150万~200万的区间最少。由此可以得出,审计失败案件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是证监会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额度较低,被处罚所付出的成本远低于所获收益。值得注意的是,没收业务收入与罚款的处罚方式同时被涉及的时间点是2008年,2017年单项处罚及处罚总金额达到11年间的最大值。
(五)处罚原因分析
审计失败的发生通常由多种原因所致,本文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处罚决定书进行分析和总结,将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归类为以下四种,见表4,并对所有因素在审计失败案件中出现的频率进行统计,以便直观反映。
首先,从表4中可以看出导致审计失败的这些因素贯穿整个审计过程:从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开始,到注册会计师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审计程序,再到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最后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调整和发表审计意见。
其次,可将会计师事务所及CPA受到处罚的原因归为四类:(1)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做到勤勉尽责、未能保持高度的谨慎性;(2)在具体的审计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或错误;(3)未能及时发现具体账户及披露上存在的错报、漏报;(4)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管理上存在纰漏。以下所列示的行政处罚原因,在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且所占比例超过10%: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和保持应有职业谨慎、未发现收益和利润的虚增和虚构或提前确认、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上受罚原因大部分源于审计人员缺乏职业素养和专业知识,前者是道德问题,后者是能力问题。
二、改进审计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会将获得的利益和因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后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较,如果认为前者远超出后者,则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会违反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选择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供虚假的审计报告。在对处罚类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针对其审计违规行为承担的主要是行政责任,缺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证监会对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主要为罚款和没收业务收入,在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中,也主要以警告和罚款为主,市场禁入等出现的频率也偏低。从处罚金额的分析中发现,有近半数的处罚额度集中在0~50万元。结合上述两个分析,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较轻。因此,我国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尚需进一步完善,比如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度从严查处,这样才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起到警示作用,并使其为自己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付出代价,避免审计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审计质量。
(二)增强政府监管的效率和力度
经分析发现,证监会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相对滞后,时效性较差。其中滞后2~3年的,占总数的19.05%;滞后4~5年的,占总数的42.86%;滞后6年以上的,占总数的38.10%,值得注意的是,滞后9年和滞后10年的各有两例。可见中国证监会未及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和违法违规行为。因此,证监会可以充分利用财务部以及证监会的各级下属机构,对其管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实时监督,密切关注其审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刻对其进行审查,以此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此外,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大监管力度:(1)增加同业互查的次数;(2)对受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点关注并进行复查。尤其是合并的受罚会计师事务所、换所的受罚注册会计师以及已过禁入期的事务所和会计师,防止审计质量的回落[3]。
(三)健全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在处罚原因分析中,事务所存在审计质量控制问题。例如,未能完整规范编写工作底稿、未能有效执行三级复核流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纰漏等。针对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1)跟踪审计业务全过程,及时解决审计业务中出现的问题;(2)严格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是指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审计机构的主任会计师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逐级复核的一种复核制度。但是,因每个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三级复核的复核人、复核程序、复核重点不同,会造成不同的复核效果。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障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建立健全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有其自身的必要性,可以有效地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完成后出现审计问题的概率。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
通过对注册会计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在审计工作中保持谨慎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比例较高,约为1/4,从行政处罚公告提供的资料来看,在进行函证审计程序时,有的注册会计师并未对函证实施合理的控制,由被审计单位代发代收;未收到函证却不实施替代性程序等,皆为审计人员必备的专业知识,却还是因为缺乏审计程序而导致审计失败,无外乎是注册会计师本身职业素养的问题。因此,可以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形成上下级的相互监督,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从主观上降低审计失败的概率,提升审计质量[4]。审计人员应该培养自己的行业专长,深入掌握某一特定行业的特性,向行业专家请教专业知识,拓展知识领域,在审计过程中,运用行业专业知识找到合适的审计基本思路,制定合理的审计程序,提高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证监会2008-2018年的处罚公告研究后发现:(1)从处罚力度上看,中国证监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轻,处罚形式较为单一;(2)从处罚数量上看,行政处罚数量较少,审计失败问题严重;(3)从处罚时效上看,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具有严重的滞后性;(4)从处罚金额上看,证监会对审计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处罚额度不足,付出的代价较低;(5)从处罚原因上看,审计失败的发生由多方面因素导致,并且这些因素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根据本文的研究,提出以下建议:政府应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证监会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罚,缩短行政处罚间隔期,加大监管效力,通过行政处罚减少审计失败的可能,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监管作用;同时应对受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督,防止审计质量的回落和下降;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关注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改进审计质量,防范审计失败案件的发生。AFA
参考文献
[1]吳勋,王彦.证券市场审计失败与审计监管——基于证监会2001~2016年处罚公告的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7(7):86-91.
[2]李莫愁.审计准则与审计失败——基于中国证监会历年行政处罚公告的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32(2):56-65.
[3]郝玉贵,陈伊宁.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受罚与审计监管分析——以L会计师事务所为例[J].财会月刊,2018(7):151-155.
[4]朱松,柯晓莉.审计行业监管有效性研究——基于证监会处罚公告后事务所策略选择的经验证据[J].财经研究,2018,44(3):56-67.
(审稿:许国艺编辑:张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