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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对加快“诚信山东”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处在初步阶段,还存在不少问题。进一步完善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应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做好研究和培训工作,加强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加强标准管理与维护。
关键词:山东省;信用标准体系;对策
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以及提高政府信用监管水平的关键技术制度。推行标准化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通过建立标准技术支撑体系,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加快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1、社会信用标准技术体系及其构成
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并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依据我国信用交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状况,从技术层面讲,社会信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信用体系通用的标准、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信用产品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管理标准。
1.1信用体系通用的标准。信用体系通用的标准即社会信用体系所涉及的共性标准,包括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身份标识代码、数据格式、数据接口标准和代码标准,以及信息安全等相关标准。如安全标准,即对征信活动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害的行为所进行的规范,包括为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各类标准,如信息安全级别管理、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管理、加密算法、数字签名和数字格式等方面的标准。
1.2信用信息的技术标准。信用信息的技术标准,是指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方面(如信用数据库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所进行的规范,包括信息源标准、信息处理标准、信息应用标准以及技术支撑标准等。为确保信用数据库的整合能力、可重用性、可扩展性、可持久性和安全性,实现信用服务与管理方面的对接与兼容,避免重复建设和相互冲突,需要采用一系列先进成熟的技术标准,逐步形成社会信用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信息交换、事务处理、流程控制和数据库等方面的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包括应用网络的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所涉及的标准)。
1.3信用服务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即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信用专业服务活动做出的技术要求与规范。信用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主要包括征信调查、市场调查、信用评级、国际保理、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账追讨、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交易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如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服务提供过程的规范、信用报告格式、内容和其他信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要求、服务行为准则要求),服务收费标准、信用产品使用规范、信用服务争议等。
1.4信用管理标准。信用管理系统由政府守信监管、企业与个人失信惩罚、社会诚信教育、行业信用自律、企业信用管理等子系统构成。信用的管理标准就是对信用管理子系统相关内容所做出的规范,包括市场主体失信与守信标准,诚信教育水平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规范、质量控制和测量方法),信用服务业资质标准(开业资质要求、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信用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设施的安全要求、服务设施的装备)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相关标准(评级方法和结果公示,以及对各种服务信息的规范),信用风险管理组织和流程的技术规范(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1.5信用产品的标准。信用产品的标准化即对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报告本身提出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对报告格式、内容、种类等制定必要的规范,包括信用调查报告、衍生产品、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及相关标准等内容。
2、建立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意义
信用标准技术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制定统一的信用技术标准,推动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1
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的开放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
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强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于推动我省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尤其重要的是,鉴于我省信用信息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扭转,信用数据库重复建设和技术标准不一的问题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等,能够使管理者和投资者依据技术标准快速选择技术支持平台,搭建服务平台,避免盲目性、重复性,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区域、系统之间的接轨,以及不同网络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为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有助于避免不规范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无代价的经济损失和劳动损失,减少浪费,节约政府和企业的投资成本,特别是避免在技术建设上的失误。
2.2有利于提高信用信息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率
通过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自身的标准和信息交换与流通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使得信用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经营主体交易成本降低,信息采集与更新处理周期缩短,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提高。从产品角度来说,建立信用产品标准,则是新产品(如征信报告)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是对消费者的承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信用服务机构来说,落实标准,是鉴定信用产品的基本依据,是产品质量的基本保证。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统一化、协调化,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产品的交流互换。通过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宣传,有利于合理利用信用资源,有利于推广信用产品,培育和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实施信用体系标准化,无论是对管理者、投资者来说,还是对于消费者和服务者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2.3
有利于优化信用管理流程,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如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接轨,在企业信用输出、企业信用输入、企业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方面统一传递、查询、交易和运用的标准,不仅可以为商贸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也可为企业高效率地降低信用风险奠定基础。同时由于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 使用方,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显然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扩大,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再如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服务标准,实现与国际、国家标准的接轨,开拓行业业务种类和范围,提升信用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通过贯彻和实施标准,保证全国或区域性信用服务业的运作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为信用服务业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通过标准化工作避免工程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促进行业的高效率发展,从而达到降低行业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目的。
2.4有利于促进失信惩戒机制和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有助于推动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开放进程,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守信与失信的评判标准和依据。目前,
“诚信山东”建设所需的标准技术支撑体系方面法规的缺失,制约了社会信用信息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信息方面无法可依。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尽快制定一套信用标准,为社会创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进而为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条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通过普及信用标准教育,提升信用道德,培育信用理念,使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诚信山东”建设的良好环境。
3、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诚信山东”建设步伐的加快,山东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建设也开始起步。从总体上看,山东省在信用标准技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方面,虽然数据库已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了查询功能,但在根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评价其信用状况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全国信用标准体系的对接更是刚刚起步。如果说在山东省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中,前一段时间主要是积累数据,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那么,从现在开始,如何整合和完善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建立适合山东省具体情况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评估模型,设置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工作重点应适时向该方面转移。
从当前“诚信山东”建设的基本状况看,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与国家信用标准的对接滞后,缺乏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国家层面上的信用标准形成以后,需要地方、部门和信用服务行业严格按照标准加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区域内共享和互联互通,这是各地方建立信用标准体系的基础。从目前山东省标准支撑体系的建设情况看,统一的信用交换平台尚未建立,没有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企业、个人和信用服务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互换,不仅如此,各个部门内部如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公共事业等,其信用信息缺乏统一的信用记录格式,信用信息来源单一,不同部门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信用信息,在基础采集和交换方面难以实现对接和兼容,信用的产品与信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的评价、信用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评价市场混乱等等。目前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纷纷争上信用管理体系,由于方案设计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各信用管理体系之间相互分割,难以共享,造成很大的浪费。有的地方还把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简单化,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结果只是重复建设了政务信息发布查询窗口,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数据库实际上并不搭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与国家信用标准对接的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山东省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3.2信用术语和信息编码不统一,缺乏补充完善机制
同时,信用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格式、编码方式,现有的征信资料呈离散型分布,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从发展趋势上说,今后市场主体的信息将逐步整合。而现在,仅市场主体的信息术语与编码就各不相同,例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描述为“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开户许可证》中描述为“法人代表”,在《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中为“法人”,在国税《新办企业核查单》中则同时称“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名词术语的不规范,不统一,不仅在理解和认识上会发生差别,同时也将给信息的记录、信息的交换带来不利因素,数据库也因此会变得更为臃肿和繁杂。另外,不同的主管机构采用各自的编码方式。这样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整合,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使用,不利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虽然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但对新兴行业的编码规则未作定义,且还缺乏有效的、及时的标准维护机制。因此,对于专业应用和新兴行业来说,尚需进一步规定细则和补充完善。
3.3征信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整体规划管理
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山东省目前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现象也比较严重,征信机构缺乏合法的渠道获取信用信息。目前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派出所、单位、税务、工商、医院、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部门。没有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对个人的现金收人、支出、个人债权、债务的分布等无系统的数据资料和报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的信用评估也无从下手。其中关键性的问题就是缺乏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管理:一是在管理服务层面,法规建设滞后,“信息割据”、“信息孤岛”的现象普遍存在,教育培训等基础保障工作跟不上社会需求;二是在技术保障层面,各机构各自为战,匆匆上马,仓促投资,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统一平台的考虑,缺乏对今后信用信息共享的全局考虑。三是信用产品走向市场,还没有一个基本标准。如征信报告最基本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深度征信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等,需要有个基准,也便于消费者有所了解。
3.4 信用评级业发展水平落后,缺乏信用产品与服务标准
行业评定、系统评价、企业评级监管不严,评价主体不明确,评价标准不明确,扰乱了信用评级市场;征信报告、评级报告和其它信用产品走向市场没有一个基本标准,造成企业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悬殊,成本差异较大,形成不公平竞争。突出表现在评级市场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随意性强,可比性差;行业自律组织的缺乏使行业自律机制迟迟不能建立;评级总体水平不高,评级结果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风险程度;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使山东省评级业缺乏提高评级质量的基本条件,评级标准的差异使违约率失去了客观基础——评级标准和级别含义的一致性;评级机构缺乏完善的评级理念、一致的评级程序、严格的验证标准和明确的执业规范。由于 没有一个同行交流、沟通的平台,评级机构之间缺乏一致行动的基础;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整理搜集和发布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信息资源分散,不能共享,评估指标体系不统一,评估结果可比性不强,既不利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家相关标准接轨。所有这些,都已严重影响到评级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严重影响到评级产品的公信力和评级机构的权威性。
3.5信用标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缺乏相关研究和人才
目前,关于信用的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六项,对于国家标准的内容、实施要求、对接技术等,山东省并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宣传,很多部门、企业和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收集征信数据、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信用标准的基础性工作较为薄弱。一方面,对国家标准如何实施对接,不仅缺乏对相关标准技术的研究,而且缺乏信用标准技术的相关人才;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建立统一的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缺乏相关的研究和规划,对于各地已经建成的信用平台和载体,没有形成数据库的充实、完善机制,实质内容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长远规划差距较大。
4、加快建立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对策
4.1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为信用标准化实施创造条件
征信标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加强其自身优越性的宣传,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宣传的范围上,征信标准的宣传不仅要针对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的专业人员,而且要唤起全社会,甚至普通劳动者参与征信标准化的意识。标准的意义就在于被人们认可,使人们产生内在的遵守动力,并最终发挥作用。如果标准仅针对一部分人,指望通过行政手段和考核定级制度推动标准的实施,现状与目标就会存在很大差距。建立和实施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以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化教育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共同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要通过对信用标准化的大力宣传,形成参与制定、运用信用标准的机制,不断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服务,这不仅是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标准,也是服务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和保障制度。作为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的机构都应该制定行业和区域的标准,乃至国家标准。这种标准应该包括不同的资质管理标准、业务流程标准、信用报告产品标准等等,这样才能规范整合。此外,政府部门在分类管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扶持等方面应该积极扶助,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推进信用服务体系机构的规范和谐发展,只有建立这样的机构才能全方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4.2做好研究和培训工作,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保障
实施标准化,包括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两个方面。制定标准,要实现专家、企业、行政和执法机关等方面的结合。在山东省征信业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如发现某个领域某个方面尚欠缺标准,积极提出和参与征信标准的制订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既可以为国家标准化建设作贡献,又能提高标准化实施的效率。要重视互操作标准的研制工作。互操作是全球信息化系统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当然也是征信业标准化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只有实现互操作性,才能避免“信息孤岛”,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重复开发。推广标准,要培育试点地区和单位,把信用体系建设机构作为实施标准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证标准符合实际情况,使标准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培养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一是建立起有利于社会信用标准化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二是要广泛吸纳各行业的理论,学者和企业家,逐步形成社会信用标准化资源,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积极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言献策。三是积极开展信用标准化建设人才培养工作。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交流活动,通过培训,学习并规范信息源机构的信息采集标准,学习并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标准,学习并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标准。通过培训,使受训者明确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4.3加强政府推动,为标准的实施提供动力
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促进征信平台的建立和数据交换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并不适于直接参与信用行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促进信用服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建议在“诚信山东”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标准化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支持协助下,依托各地市、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工作组织,专设“诚信山东”建设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的统筹规划,负责对信用国家标准的实施和衔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另外,山东省目前征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业已初具规模,但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还刚刚起步。因此,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需根据山东省信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首先侧重于社会征信平台和相对成熟的信用行业标准技术的建立,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信用服务与管理的逐步规范创造条件。随着信用行业各业种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再逐步完善和实施相关标准。
4.4加快与国家标准对接步伐,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
一是由省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国家信用建设标准化的要求,尽快制订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交换共享规则和接口技术规范,要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和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由省工商局负责,依托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建设和运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省公安厅负责,依托个人基础信用信息,建设和运行全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海关等部门作为首批信息共享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力配合交换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省级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要抓紧做好本部门信用建设工作,逐步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各设区市原则上不再建设独立的数据共享平台,相关信息通过各部门业务系统向省级数据库归集,或直接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要从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 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
4.5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标准的实施
标准是否被法律所引用与标准对立法目标的适用性密切相关,如果标准被技术法规所引用,则说明标准适合法律的需求。可以说,标准是技术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同时,技术法规的实施也推动了标准的实施。标准仅仅是推荐性标准,由国家鼓励采用,不具有强制的效力。在目前各行业各部门实行条块分割管理,各相关主体利益相对独立的情形下,仅仅依靠标准自身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市场适应性,被动地等待标准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显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在目前情况下,通过标准的发布推动与标准相适应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性与标准的技术性、科学性共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才是促进标准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最佳路径。从行业监管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在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把标准作为行业监管、行政管理中的合格评定准则,当不失为一种贯彻实施征信标准的良好选择,既解决了进行征信业管理的依据问题,又可以保证征信标准的贯彻实施。在对全省信用立法进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逐步研究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及企业信用管理等当前信用建设工作急需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工作细则,健全信用法规体系。
4.6加强标准管理与维护,为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支持
征信技术正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阶段,同时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与信息化相关的国际标准每年都在以百个的数量增加。不采用与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方式更新和维护征信业标准体系,就有可能使之在不久的将来不能满足需要,成为过时文件。因此,信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征信业标准体系不断变化、发展、完善的特点,不定期的对标准化体系进行维护和更新,力争做到每年发布一版。这是由征信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所决定的。建立适宜的需求驱动机制,提倡和鼓励标准的用户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不断向信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及标准体系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使标准体系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另外,由于某些征信所需标准、尤其是代码类标准适用范围广、发展速度快,如果采用传统的标准化方法对其进行维护,势必使其不能适时地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对这样的标准,应按照“市场驱动、不定期评审、常年维护、定期发布”的原则,采用动态方式进行维护、更新和发布。同时,为保证动态维护的标准的严肃性,以动态方式维护的标准必须获得征信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并由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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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玉忠,国家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一信用基本术语[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04):42-44
关键词:山东省;信用标准体系;对策
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以及提高政府信用监管水平的关键技术制度。推行标准化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何通过建立标准技术支撑体系,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加快推进“诚信山东”建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1、社会信用标准技术体系及其构成
信用标准化可理解为: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查询的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等,通过制定、实施标准并达到统一,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和市场秩序的过程。
依据我国信用交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信用体系的发展状况,从技术层面讲,社会信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信用体系通用的标准、信用信息技术标准、信用产品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管理标准。
1.1信用体系通用的标准。信用体系通用的标准即社会信用体系所涉及的共性标准,包括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身份标识代码、数据格式、数据接口标准和代码标准,以及信息安全等相关标准。如安全标准,即对征信活动中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相关当事人损害的行为所进行的规范,包括为提供安全服务所需的各类标准,如信息安全级别管理、身份鉴别、访问控制管理、加密算法、数字签名和数字格式等方面的标准。
1.2信用信息的技术标准。信用信息的技术标准,是指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方面(如信用数据库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所进行的规范,包括信息源标准、信息处理标准、信息应用标准以及技术支撑标准等。为确保信用数据库的整合能力、可重用性、可扩展性、可持久性和安全性,实现信用服务与管理方面的对接与兼容,避免重复建设和相互冲突,需要采用一系列先进成熟的技术标准,逐步形成社会信用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技术要求。具体包括信息交换、事务处理、流程控制和数据库等方面的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包括应用网络的物理层、链路层、网络层所涉及的标准)。
1.3信用服务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即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信用专业服务活动做出的技术要求与规范。信用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规范征信机构市场行为、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主要包括征信调查、市场调查、信用评级、国际保理、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商账追讨、信用管理咨询、信用交易服务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如信用服务质量体系标准(服务提供过程的规范、信用报告格式、内容和其他信用服务或产品的质量要求、服务行为准则要求),服务收费标准、信用产品使用规范、信用服务争议等。
1.4信用管理标准。信用管理系统由政府守信监管、企业与个人失信惩罚、社会诚信教育、行业信用自律、企业信用管理等子系统构成。信用的管理标准就是对信用管理子系统相关内容所做出的规范,包括市场主体失信与守信标准,诚信教育水平标准,信用服务业管理标准(政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规范、质量控制和测量方法),信用服务业资质标准(开业资质要求、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信用服务设施标准(服务设施的安全要求、服务设施的装备)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相关标准(评级方法和结果公示,以及对各种服务信息的规范),信用风险管理组织和流程的技术规范(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设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员的资质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规范)等。
1.5信用产品的标准。信用产品的标准化即对信用服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报告本身提出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其中包括对报告格式、内容、种类等制定必要的规范,包括信用调查报告、衍生产品、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及相关标准等内容。
2、建立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意义
信用标准技术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制定统一的信用技术标准,推动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1
有利于促进信用信息的开放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
对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强制公开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于推动我省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尤其重要的是,鉴于我省信用信息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的现状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扭转,信用数据库重复建设和技术标准不一的问题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信用主体和企业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等,能够使管理者和投资者依据技术标准快速选择技术支持平台,搭建服务平台,避免盲目性、重复性,提高工作效率;有助于区域、系统之间的接轨,以及不同网络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为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奠定基础;有助于避免不规范建设,避免不必要的、无代价的经济损失和劳动损失,减少浪费,节约政府和企业的投资成本,特别是避免在技术建设上的失误。
2.2有利于提高信用信息产品的质量和使用效率
通过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自身的标准和信息交换与流通过程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使得信用产品质量得到保证,经营主体交易成本降低,信息采集与更新处理周期缩短,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提高。从产品角度来说,建立信用产品标准,则是新产品(如征信报告)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是对消费者的承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对信用服务机构来说,落实标准,是鉴定信用产品的基本依据,是产品质量的基本保证。可以促进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统一化、协调化,提高管理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产品的交流互换。通过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宣传,有利于合理利用信用资源,有利于推广信用产品,培育和开拓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实施信用体系标准化,无论是对管理者、投资者来说,还是对于消费者和服务者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2.3
有利于优化信用管理流程,提高信用管理水平
如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标准体系,与发达国家接轨,在企业信用输出、企业信用输入、企业供应商的信用信息方面统一传递、查询、交易和运用的标准,不仅可以为商贸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也可为企业高效率地降低信用风险奠定基础。同时由于企业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 使用方,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显然有助于推动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扩大,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础。再如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服务标准,实现与国际、国家标准的接轨,开拓行业业务种类和范围,提升信用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通过贯彻和实施标准,保证全国或区域性信用服务业的运作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为信用服务业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通过标准化工作避免工程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促进行业的高效率发展,从而达到降低行业建设与运营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的目的。
2.4有利于促进失信惩戒机制和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形成
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开放、信用立法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信用标准化有助于推动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开放进程,有助于全社会形成守信与失信的评判标准和依据。目前,
“诚信山东”建设所需的标准技术支撑体系方面法规的缺失,制约了社会信用信息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信息方面无法可依。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尽快制定一套信用标准,为社会创造一个信用信息开放、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进而为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创造条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通过普及信用标准教育,提升信用道德,培育信用理念,使诚实守信和遵纪守法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诚信山东”建设的良好环境。
3、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诚信山东”建设步伐的加快,山东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建设也开始起步。从总体上看,山东省在信用标准技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方面,虽然数据库已具有一定规模,具备了查询功能,但在根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评价其信用状况方面,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全国信用标准体系的对接更是刚刚起步。如果说在山东省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中,前一段时间主要是积累数据,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那么,从现在开始,如何整合和完善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建立适合山东省具体情况的信用评估标准和评估模型,设置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问题也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工作重点应适时向该方面转移。
从当前“诚信山东”建设的基本状况看,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3.1与国家信用标准的对接滞后,缺乏信用信息交换平台
国家层面上的信用标准形成以后,需要地方、部门和信用服务行业严格按照标准加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区域内共享和互联互通,这是各地方建立信用标准体系的基础。从目前山东省标准支撑体系的建设情况看,统一的信用交换平台尚未建立,没有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企业、个人和信用服务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互换,不仅如此,各个部门内部如公安、工商、税务、金融机构、公共事业等,其信用信息缺乏统一的信用记录格式,信用信息来源单一,不同部门的、不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信用信息,在基础采集和交换方面难以实现对接和兼容,信用的产品与信用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的评价、信用的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评价市场混乱等等。目前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纷纷争上信用管理体系,由于方案设计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各信用管理体系之间相互分割,难以共享,造成很大的浪费。有的地方还把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简单化,投入了大量财力、物力、人力,结果只是重复建设了政务信息发布查询窗口,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所需要的数据库实际上并不搭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起与国家信用标准对接的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山东省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3.2信用术语和信息编码不统一,缺乏补充完善机制
同时,信用信息没有统一的数据格式、编码方式,现有的征信资料呈离散型分布,难以充分、有效地利用。从发展趋势上说,今后市场主体的信息将逐步整合。而现在,仅市场主体的信息术语与编码就各不相同,例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描述为“法定代表人”,在《银行开户许可证》中描述为“法人代表”,在《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中为“法人”,在国税《新办企业核查单》中则同时称“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名词术语的不规范,不统一,不仅在理解和认识上会发生差别,同时也将给信息的记录、信息的交换带来不利因素,数据库也因此会变得更为臃肿和繁杂。另外,不同的主管机构采用各自的编码方式。这样不利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整合,不利于社会对信息的使用,不利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虽然有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但对新兴行业的编码规则未作定义,且还缺乏有效的、及时的标准维护机制。因此,对于专业应用和新兴行业来说,尚需进一步规定细则和补充完善。
3.3征信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整体规划管理
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依法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而山东省目前信用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现象也比较严重,征信机构缺乏合法的渠道获取信用信息。目前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有关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分散在派出所、单位、税务、工商、医院、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部门。没有个人或家庭的资产负债表,对个人的现金收人、支出、个人债权、债务的分布等无系统的数据资料和报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基本标准,无法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个人的信用评估也无从下手。其中关键性的问题就是缺乏整体规划、缺乏统一管理:一是在管理服务层面,法规建设滞后,“信息割据”、“信息孤岛”的现象普遍存在,教育培训等基础保障工作跟不上社会需求;二是在技术保障层面,各机构各自为战,匆匆上马,仓促投资,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对统一平台的考虑,缺乏对今后信用信息共享的全局考虑。三是信用产品走向市场,还没有一个基本标准。如征信报告最基本的内容应包括哪些,深度征信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等,需要有个基准,也便于消费者有所了解。
3.4 信用评级业发展水平落后,缺乏信用产品与服务标准
行业评定、系统评价、企业评级监管不严,评价主体不明确,评价标准不明确,扰乱了信用评级市场;征信报告、评级报告和其它信用产品走向市场没有一个基本标准,造成企业产品与服务质量水平悬殊,成本差异较大,形成不公平竞争。突出表现在评级市场运作不规范,缺乏统一的行为规范,随意性强,可比性差;行业自律组织的缺乏使行业自律机制迟迟不能建立;评级总体水平不高,评级结果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风险程度;地区封锁和行业分割使山东省评级业缺乏提高评级质量的基本条件,评级标准的差异使违约率失去了客观基础——评级标准和级别含义的一致性;评级机构缺乏完善的评级理念、一致的评级程序、严格的验证标准和明确的执业规范。由于 没有一个同行交流、沟通的平台,评级机构之间缺乏一致行动的基础;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系统整理搜集和发布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信息资源分散,不能共享,评估指标体系不统一,评估结果可比性不强,既不利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家相关标准接轨。所有这些,都已严重影响到评级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严重影响到评级产品的公信力和评级机构的权威性。
3.5信用标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缺乏相关研究和人才
目前,关于信用的国家标准已颁布实施六项,对于国家标准的内容、实施要求、对接技术等,山东省并没有进行全面、细致的宣传,很多部门、企业和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标准收集征信数据、进行信用管理和评价,信用标准的基础性工作较为薄弱。一方面,对国家标准如何实施对接,不仅缺乏对相关标准技术的研究,而且缺乏信用标准技术的相关人才;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建立统一的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缺乏相关的研究和规划,对于各地已经建成的信用平台和载体,没有形成数据库的充实、完善机制,实质内容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长远规划差距较大。
4、加快建立山东省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对策
4.1加大标准化宣传力度,为信用标准化实施创造条件
征信标准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就必须加强其自身优越性的宣传,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在宣传的范围上,征信标准的宣传不仅要针对政府部门、企业管理者和相关的专业人员,而且要唤起全社会,甚至普通劳动者参与征信标准化的意识。标准的意义就在于被人们认可,使人们产生内在的遵守动力,并最终发挥作用。如果标准仅针对一部分人,指望通过行政手段和考核定级制度推动标准的实施,现状与目标就会存在很大差距。建立和实施信用制度和标准规范,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以多种渠道、多种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标准化教育宣传,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风尚,共同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要通过对信用标准化的大力宣传,形成参与制定、运用信用标准的机制,不断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服务,这不仅是提高信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标准,也是服务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和保障制度。作为专门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的机构都应该制定行业和区域的标准,乃至国家标准。这种标准应该包括不同的资质管理标准、业务流程标准、信用报告产品标准等等,这样才能规范整合。此外,政府部门在分类管理、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扶持等方面应该积极扶助,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推进信用服务体系机构的规范和谐发展,只有建立这样的机构才能全方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4.2做好研究和培训工作,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保障
实施标准化,包括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两个方面。制定标准,要实现专家、企业、行政和执法机关等方面的结合。在山东省征信业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中,如发现某个领域某个方面尚欠缺标准,积极提出和参与征信标准的制订工作也是非常必要的,既可以为国家标准化建设作贡献,又能提高标准化实施的效率。要重视互操作标准的研制工作。互操作是全球信息化系统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当然也是征信业标准化建设成败的关键之一。只有实现互操作性,才能避免“信息孤岛”,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重复开发。推广标准,要培育试点地区和单位,把信用体系建设机构作为实施标准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证标准符合实际情况,使标准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培养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一是建立起有利于社会信用标准化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二是要广泛吸纳各行业的理论,学者和企业家,逐步形成社会信用标准化资源,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积极为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建言献策。三是积极开展信用标准化建设人才培养工作。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交流活动,通过培训,学习并规范信息源机构的信息采集标准,学习并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持标准,学习并规范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标准。通过培训,使受训者明确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4.3加强政府推动,为标准的实施提供动力
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面临着与欧美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市场和法律环境,离不开政府的推动。政府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促进征信平台的建立和数据交换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从长远看,政府并不适于直接参与信用行业的经营活动,政府应促进信用服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因此,信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鼓励而不是限制信用行业的市场竞争。建议在“诚信山东”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标准化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的支持协助下,依托各地市、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工作组织,专设“诚信山东”建设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全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的统筹规划,负责对信用国家标准的实施和衔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另外,山东省目前征信调查、资信评估、信用担保等信用行业已初具规模,但信用保险、国际保理等还刚刚起步。因此,信用标准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以及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需根据山东省信用行业的发展情况合理规划、循序渐进,首先侧重于社会征信平台和相对成熟的信用行业标准技术的建立,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共享、信用服务与管理的逐步规范创造条件。随着信用行业各业种的成熟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再逐步完善和实施相关标准。
4.4加快与国家标准对接步伐,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平台
一是由省信息中心负责,按照国家信用建设标准化的要求,尽快制订信用信息数据标准、交换共享规则和接口技术规范,要利用现有的技术设施和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由省工商局负责,依托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建设和运行全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由省公安厅负责,依托个人基础信用信息,建设和运行全省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岛海关等部门作为首批信息共享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全力配合交换平台和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工作。省级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要抓紧做好本部门信用建设工作,逐步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各设区市原则上不再建设独立的数据共享平台,相关信息通过各部门业务系统向省级数据库归集,或直接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体系。要从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 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
4.5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标准的实施
标准是否被法律所引用与标准对立法目标的适用性密切相关,如果标准被技术法规所引用,则说明标准适合法律的需求。可以说,标准是技术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同时,技术法规的实施也推动了标准的实施。标准仅仅是推荐性标准,由国家鼓励采用,不具有强制的效力。在目前各行业各部门实行条块分割管理,各相关主体利益相对独立的情形下,仅仅依靠标准自身的先进性、合理性与市场适应性,被动地等待标准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显然不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在目前情况下,通过标准的发布推动与标准相适应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性与标准的技术性、科学性共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才是促进标准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最佳路径。从行业监管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在目前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把标准作为行业监管、行政管理中的合格评定准则,当不失为一种贯彻实施征信标准的良好选择,既解决了进行征信业管理的依据问题,又可以保证征信标准的贯彻实施。在对全省信用立法进行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逐步研究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促进征信行业发展及企业信用管理等当前信用建设工作急需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工作细则,健全信用法规体系。
4.6加强标准管理与维护,为标准体系的完善提供支持
征信技术正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阶段,同时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壮大,与信息化相关的国际标准每年都在以百个的数量增加。不采用与发展和变化相适应的方式更新和维护征信业标准体系,就有可能使之在不久的将来不能满足需要,成为过时文件。因此,信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征信业标准体系不断变化、发展、完善的特点,不定期的对标准化体系进行维护和更新,力争做到每年发布一版。这是由征信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所决定的。建立适宜的需求驱动机制,提倡和鼓励标准的用户根据实际应用情况不断向信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及标准体系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使标准体系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另外,由于某些征信所需标准、尤其是代码类标准适用范围广、发展速度快,如果采用传统的标准化方法对其进行维护,势必使其不能适时地充分反映市场的需求。对这样的标准,应按照“市场驱动、不定期评审、常年维护、定期发布”的原则,采用动态方式进行维护、更新和发布。同时,为保证动态维护的标准的严肃性,以动态方式维护的标准必须获得征信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并由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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