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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所谓人大代表的代表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民的全面程度;二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有效性。前者要求人大代表从民众中产生,后者要求人大代表为民众办事。这两个方面都不可缺少。因此,代表性的完善就有两个方面的任务,其一,在选举制度中保证人民能自主选择代表进入权力机关;其二,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保证人大代表能为人民办事。
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急剧变迁,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户口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这些迹象表明,社会经济变迁已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各阶层的利益摩擦、冲突也随之出现。您是否认为,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是制度上缓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之一?能否从保证政治渠道畅通的角度谈谈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决策依赖于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组成特点决定了它不具有像行政机关一样的自下而上的信息搜集反馈机制。对于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它的每一项决策主要依赖于人大代表对于社会情况的了解和把握。尽管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的调查。但是,这些机构的工作主要也是由人大代表启动的,并且是为人大代表的工作服务的。尤其重要的是,最后的决策依赖于每一个人大代表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因此,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完善,可以保证各社会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具有自己的代表,从而使各种社会利益和诉求可以通过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而介入决策过程。相反,假如部分阶层或人群的利益得不到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在作出决策的时候,其拥有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这将直接影响到立法、执法的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以前人们一直认为,中国改革以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引入市场经济激励机制的正常现象,尽管分配秩序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方面,但仍属于渐进式改革的过渡性问题。但近几年来一些实际情况的变化使这种看法有很大的改变。这不仅仅是因为低收入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出现了实际收入下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代表性的完善能否使社会矛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消解?
■完善代表性虽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矛盾,但是却可以为社会矛盾的缓和与消解提供一个制度平台和公开场所。通过不同利益和阶层的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辩论与“讨价还价”,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望在权力机关进行决策的正式场合进行相互较量,并使不同的观点得以公开较量,在公开透明决策程序中,存真去芜,明辨是非。
在另一方面,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分化的过程。在改革之前,国家控制和垄断着几乎所有重要的资源。在那个时候,实际上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的存在。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开始出现,市场和社会开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发育起来。这特别表现在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形成和民间社会组织形式的发育。
因此,一方面是社会离开国家管制的怀抱渐行渐远,民众渴望摆脱政府获得自由;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习惯、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国家仍对行将失去的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恋恋不舍,生成两股相反的力量。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需要逐步调整,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完善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澄清两大误区
□一种观点认为,某个阶层或人群的代表必然是这个阶层或群体中的成员。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阶层不能和人大代表自身的身份挂钩。这种认识显然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其一,这种观点忽视了人大代表个人的特殊性。作为群体中的某个特殊个体,受自身家庭条件、社会条件、个人条件等主观特征的影响,未必能准确反映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其二,身份有多重性、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将某个人大代表始终归属于一个特定的阶层。其三,某些群体受到行为能力的影响,不可能由其成员作为人大代表。其四,受职业、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由其成员来代表未必能较好地参与国家管理。
□还有的人认为,代表性的完善可以通过确定各阶层或利益群体代表名额的办法获得,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通过确定各类代表的比例的办法来保证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让他们占据一定的比例,是实践中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性的一个通行的做法。
但是,这个办法实际是不够科学的。社会各阶层、群体在社会中的构成比例极其复杂,无法准确计算。这是因为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影响力评判需要进行综合考察,无法通过人数、财产或其他可计算数据直接获得。事实上,准确、量化的比例数是不存在的。阶层、群体本身就是互相交融的,按照职业、性别等标准划分的群体具有可交叉性,因此,代表比例的确定是极其困难的。就算比例可以通过特大规模的数据统计和复杂的公式推导得到准确估算,其成本也将是一个庞大的天文数字,社会无法负担。如果由某个机构来确定代表比例,就意味着代表选举受到该机构的操纵,民主也就徒有虚名了。
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具体措施
□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首先要改进选举制度,保证人大代表成为真正的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一些人反映,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情况如同“雾里看花”,您觉得在候选人信息披露方面应进行哪些改革呢?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候选人介绍程序。实践中,介绍的内容一般主要围绕着该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选民除了知道候选人的简单个人情况外,对其他一无所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选民对候选人的政治态度、价值取向、法律知识等缺乏了解渠道。因此,除了比较候选人的官职大小、学历高低、年龄大小等个人条件以及与自己的相同性程度之外,选民其实无所事事。
竞选是一个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好办法。一方面,竞选过程可以促使候选人和选民加强接触;另一方面,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会将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对某些选民关注问题的看法表达出来让选民知道。在这样的双方互动的过程中,未来的人大代表可以了解民意,选民也可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态度、看法以及候选人的政治活动能力。我国选举法并未明确禁止竞选,在实践中应为竞选方式提供更宽松的环境。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对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也有着重要作用,您怎么看?
■我认为,应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变“代表选”为“人民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显然更具有代表性。
在间接选举中,选举结果由选举人的投票数来决定,而直接选举中,选举结果由人民自己来决定。间接选举尽管是由人民的代表来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目前人大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还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由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能准确反映民意自然也值得怀疑。
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人大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是非此即彼的,就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在人群中保持意见的一致是十分困难的,选民的意见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这样,持反对意见的少数选民在间接选举过程中被抹掉了。但是,在直接民主中,这种意见可能得到重视并发挥关键作用。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在某个特定的时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产生的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在代表履职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完善代表性?
■目前,除了少数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尽管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做了法律和物质方面的保障,但是兼职毕竟不同于专职,人大代表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兼职人大代表不可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来履职。很少有代表能在平时注意搜集调查民意,一些人大代表仅把人大代表看成是一种荣誉称号,有些人大代表甚至把开会当成了休息、会友的机会。
很显然,对于兼职代表来讲,要求他们将全部精力投入人大代表的工作是不可能的。代表在兼职和本职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么对兼职敷衍了事,要么索性辞去代表职务。
只有实行专职化,人大代表才会更专业地调查民意,管理国家。进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非简单劳动,它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单靠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摸索和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专职化后,人大代表才可能具备上述能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黄学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朱中一,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的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急剧变迁,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分化机制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户口和行政身份为依据的分化机制。这些迹象表明,社会经济变迁已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阶层结构的出现,各阶层的利益摩擦、冲突也随之出现。您是否认为,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是制度上缓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主要手段之一?能否从保证政治渠道畅通的角度谈谈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的意义?
■人民代表大会决策依赖于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组成特点决定了它不具有像行政机关一样的自下而上的信息搜集反馈机制。对于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它的每一项决策主要依赖于人大代表对于社会情况的了解和把握。尽管在人民代表大会中也有各种各样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门的调查。但是,这些机构的工作主要也是由人大代表启动的,并且是为人大代表的工作服务的。尤其重要的是,最后的决策依赖于每一个人大代表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因此,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中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完善,可以保证各社会阶层在人民代表大会中都具有自己的代表,从而使各种社会利益和诉求可以通过其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而介入决策过程。相反,假如部分阶层或人群的利益得不到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在作出决策的时候,其拥有的信息是不充分的,这将直接影响到立法、执法的质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以前人们一直认为,中国改革以后收入差距的扩大,是引入市场经济激励机制的正常现象,尽管分配秩序存在着种种不合理的方面,但仍属于渐进式改革的过渡性问题。但近几年来一些实际情况的变化使这种看法有很大的改变。这不仅仅是因为低收入阶层的相当一部分人出现了实际收入下降的情况,更重要的是人们关于贫富差距的社会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甚至已经影响到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念。代表性的完善能否使社会矛盾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消解?
■完善代表性虽然不能彻底解决社会矛盾,但是却可以为社会矛盾的缓和与消解提供一个制度平台和公开场所。通过不同利益和阶层的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辩论与“讨价还价”,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和冲突有望在权力机关进行决策的正式场合进行相互较量,并使不同的观点得以公开较量,在公开透明决策程序中,存真去芜,明辨是非。
在另一方面,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分化的过程。在改革之前,国家控制和垄断着几乎所有重要的资源。在那个时候,实际上没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的存在。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开始出现,市场和社会开始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发育起来。这特别表现在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形成和民间社会组织形式的发育。
因此,一方面是社会离开国家管制的怀抱渐行渐远,民众渴望摆脱政府获得自由;另一方面是由于管理习惯、部门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国家仍对行将失去的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恋恋不舍,生成两股相反的力量。在这个背景下,政府和社会的关系需要逐步调整,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完善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澄清两大误区
□一种观点认为,某个阶层或人群的代表必然是这个阶层或群体中的成员。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阶层不能和人大代表自身的身份挂钩。这种认识显然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其一,这种观点忽视了人大代表个人的特殊性。作为群体中的某个特殊个体,受自身家庭条件、社会条件、个人条件等主观特征的影响,未必能准确反映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其二,身份有多重性、复杂性,不能简单地将某个人大代表始终归属于一个特定的阶层。其三,某些群体受到行为能力的影响,不可能由其成员作为人大代表。其四,受职业、教育水平等因素影响,由其成员来代表未必能较好地参与国家管理。
□还有的人认为,代表性的完善可以通过确定各阶层或利益群体代表名额的办法获得,您怎么看待这种观点?
■通过确定各类代表的比例的办法来保证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让他们占据一定的比例,是实践中为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性的一个通行的做法。
但是,这个办法实际是不够科学的。社会各阶层、群体在社会中的构成比例极其复杂,无法准确计算。这是因为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影响力评判需要进行综合考察,无法通过人数、财产或其他可计算数据直接获得。事实上,准确、量化的比例数是不存在的。阶层、群体本身就是互相交融的,按照职业、性别等标准划分的群体具有可交叉性,因此,代表比例的确定是极其困难的。就算比例可以通过特大规模的数据统计和复杂的公式推导得到准确估算,其成本也将是一个庞大的天文数字,社会无法负担。如果由某个机构来确定代表比例,就意味着代表选举受到该机构的操纵,民主也就徒有虚名了。
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的具体措施
□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需要从哪些方面着手?
■首先要改进选举制度,保证人大代表成为真正的人民利益的代言人。
□一些人反映,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情况如同“雾里看花”,您觉得在候选人信息披露方面应进行哪些改革呢?
■我国选举法中规定了候选人介绍程序。实践中,介绍的内容一般主要围绕着该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个人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选民除了知道候选人的简单个人情况外,对其他一无所知。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选民对候选人的政治态度、价值取向、法律知识等缺乏了解渠道。因此,除了比较候选人的官职大小、学历高低、年龄大小等个人条件以及与自己的相同性程度之外,选民其实无所事事。
竞选是一个让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的好办法。一方面,竞选过程可以促使候选人和选民加强接触;另一方面,在竞选过程中,候选人会将自己的政治态度和对某些选民关注问题的看法表达出来让选民知道。在这样的双方互动的过程中,未来的人大代表可以了解民意,选民也可以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态度、看法以及候选人的政治活动能力。我国选举法并未明确禁止竞选,在实践中应为竞选方式提供更宽松的环境。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对完善人大代表代表性也有着重要作用,您怎么看?
■我认为,应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变“代表选”为“人民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显然更具有代表性。
在间接选举中,选举结果由选举人的投票数来决定,而直接选举中,选举结果由人民自己来决定。间接选举尽管是由人民的代表来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目前人大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还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由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能准确反映民意自然也值得怀疑。
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人大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是非此即彼的,就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在人群中保持意见的一致是十分困难的,选民的意见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这样,持反对意见的少数选民在间接选举过程中被抹掉了。但是,在直接民主中,这种意见可能得到重视并发挥关键作用。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在某个特定的时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产生的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在代表履职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完善代表性?
■目前,除了少数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的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尽管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做了法律和物质方面的保障,但是兼职毕竟不同于专职,人大代表不可能全身心地投入。兼职人大代表不可能保证有充足的时间、精力来履职。很少有代表能在平时注意搜集调查民意,一些人大代表仅把人大代表看成是一种荣誉称号,有些人大代表甚至把开会当成了休息、会友的机会。
很显然,对于兼职代表来讲,要求他们将全部精力投入人大代表的工作是不可能的。代表在兼职和本职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么对兼职敷衍了事,要么索性辞去代表职务。
只有实行专职化,人大代表才会更专业地调查民意,管理国家。进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非简单劳动,它需要人大代表具有政治、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和经验,单靠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摸索和积累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专职化后,人大代表才可能具备上述能力,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
(黄学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朱中一,苏州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