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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独特的优势为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它是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向出口商作出的有条件的书面承诺。这种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二是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三是信用证是独立的一个合同,以贸易合同为基础,却独立于贸易合同;四是信用证只处理单证,不处理货物与劳务。有鉴于此,外贸企业利用信用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收到国外银行根据对方客户要求开来的信用证,要仔细审核有关条款后方可接受。一笔信用证是否接收,基本上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信用证上的贸易条款和单据的要求是否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二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能否办到,条款是否对对方有利而对自己不利。例如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出口商必须在运输单据出单后7天内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而以前国内有些企业从收到提单到递交银行协议、提单到国外,往往在7天以上,而且单据到国外的邮程时间出口商无法确切把握;又有些信用证要求收益人提交的开证人客户检验证明上,签字人样本需要与开证行所存样本一致,这一点国内企业和银行在审核客户检验证明时一般无法核实或难以核实;还有时信用证规定收益人在装船前两天内把船名、船期等消息电传给开证人。碰到这些情况,收益人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马上通知开证行做出修改,也可委托通知行向开证行交涉。银贸间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将之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为顺利出口和安全收汇铺平道路。
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装船、制单、交单,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这是保障安全、及时收汇的基本条件,对此中国目前的外贸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要配备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负责单证工作。对他们的要求是,要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和外贸单证常识,且经过培训以后方可上岗。同时建立一套健全的单证制作、复核、催收的管理制度。
出口商既已接受信用证,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发票、汇票、箱单、分析证明、产地证明、保险单、受益人证明、客户检验证明、运输单据都应该按照不同的要求制作和填写,做到单据齐全,单据内容一致,且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对转让信用证要特别注意。目前中国出口企业收到国外来的信用证多以转让信用证为主,由于转让信用证在费用问题上往往规定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最终出口商)承担,且规定转让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的付款后才施行付款义务,收汇时间长且风险大、费用多。受让人最好争取直接向转让行索汇。
中国出口企业在制单时应客户的特殊要求做这样那样的修改时,应当要求在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条文中加以规定,避免造成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应按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惯例制单。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银行往往要求所有单据都必须手签,保单、提单也不例外;一些国家的银行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发票中必须显示受益人地址等等。
最后,信用证项下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后,要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关键是要积极争取自身在信用证下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使用的国际惯例UCP500规定,开证行在发出拒付通知时必须声明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给交单人。出口企业在处理业务中清楚地了解这一点极为重要,在适当情况下还可以使自己变被动为主动,避免更大的损失。
收到国外银行根据对方客户要求开来的信用证,要仔细审核有关条款后方可接受。一笔信用证是否接收,基本上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信用证上的贸易条款和单据的要求是否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二是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能否办到,条款是否对对方有利而对自己不利。例如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出口商必须在运输单据出单后7天内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而以前国内有些企业从收到提单到递交银行协议、提单到国外,往往在7天以上,而且单据到国外的邮程时间出口商无法确切把握;又有些信用证要求收益人提交的开证人客户检验证明上,签字人样本需要与开证行所存样本一致,这一点国内企业和银行在审核客户检验证明时一般无法核实或难以核实;还有时信用证规定收益人在装船前两天内把船名、船期等消息电传给开证人。碰到这些情况,收益人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马上通知开证行做出修改,也可委托通知行向开证行交涉。银贸间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将之解决于货物出运之前,为顺利出口和安全收汇铺平道路。
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装船、制单、交单,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这是保障安全、及时收汇的基本条件,对此中国目前的外贸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要配备认真负责的专业人员负责单证工作。对他们的要求是,要有较好的外语基础和外贸单证常识,且经过培训以后方可上岗。同时建立一套健全的单证制作、复核、催收的管理制度。
出口商既已接受信用证,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发票、汇票、箱单、分析证明、产地证明、保险单、受益人证明、客户检验证明、运输单据都应该按照不同的要求制作和填写,做到单据齐全,单据内容一致,且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对转让信用证要特别注意。目前中国出口企业收到国外来的信用证多以转让信用证为主,由于转让信用证在费用问题上往往规定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最终出口商)承担,且规定转让行在收到国外开证行的付款后才施行付款义务,收汇时间长且风险大、费用多。受让人最好争取直接向转让行索汇。
中国出口企业在制单时应客户的特殊要求做这样那样的修改时,应当要求在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条文中加以规定,避免造成交来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应按照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惯例制单。如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的银行往往要求所有单据都必须手签,保单、提单也不例外;一些国家的银行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发票中必须显示受益人地址等等。
最后,信用证项下单据遭到开证行拒付后,要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关键是要积极争取自身在信用证下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使用的国际惯例UCP500规定,开证行在发出拒付通知时必须声明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给交单人。出口企业在处理业务中清楚地了解这一点极为重要,在适当情况下还可以使自己变被动为主动,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