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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了重新修订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将原来的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两个名称合并为执业药师,明确规定了执业药师的实施范围是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然而事实上并没有取得很理想的效果,制度实行后药学工作人员的工作现状、内容等都没有多大的变化.全社会患者的实际需要和药师的服务水平之间的差距仍然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