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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较好的实施,但也存在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不足,参审时间难以保证,履职能力受限,物质保障存在差距,当事人主动申请安排人民陪审员的案件极少。建议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赋予人民陪审员切实可行的权利,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履行义务的责任,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选任条件,规范人民陪审员的告知程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物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