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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法》从1995年实施以来,对体育的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大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体育法》也暴露出操作性不强、有效性不足等缺陷.由立法所造成的法律特性先天性不足是《体育法》法律功能弱化的内在主要因素.本文从立法角度对《体育法》法律特性的不足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