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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现状进行分析,并从立法缺陷、高校管理、大学生和学生家长的角度剖析了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提出了预防我国高校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管理对策,对降低事故发生率和促进事故发生后的依法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剖析;预防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4)11—0064—04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数据显示,高校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高达3000人,意外伤残事故更是屡屡出现,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探寻科学的预防管理措施、合理解决高校学生意外伤害问题意义重大,这不仅关系着高校学生个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也关系着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现状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在校人数从2003年的1108.6万人逐年递增到2012年的2391.3万人。近十年来我国的普通高校招生人数翻了一倍多,日益庞大的学生队伍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突显,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为了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广阔的体育活动场所和多样化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大学生的学习任务与其在初、高中时期相比轻松许多,有较为充足的时间选择喜爱的--体育活动。但由此引发的猝死、骨折、挫伤、扭伤等事件也时有发生。据调查结果显示,最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体育运动主要是篮球、足球、田径和体操,而这些恰恰是大学生最喜爱的体育活动。
2.安全事故伤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千万万个家庭。进入大学校门开始寄宿生活后,家长首要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孩子是否能够平安健康地度过大学生活。因此,高校在新生入学后就会展开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包括安全知识讲座、消防演习、自然灾害演习等。但即便如此,由于种种原因,高校大学生安全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以火灾为例,学生往往缺乏对危险的认知,没有考虑或充分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更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紧急情况下的自我救助常识。
3.校园犯罪伤害。近年来因校园犯罪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屡屡发生,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国家的生育政策导致当代的80、90后大多是在祖辈父辈的娇生惯养下长大的独生子女,他们缺乏对他人的谦让和包容,当与人交往中产生矛盾或他人有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时,就会引起争斗,甚至造成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侵害
4.学生自杀自残伤害。当下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自我主体意识,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对自我崇尚、自我价值、自身利益的追求。当他们认为自我价值得不到实现、自我追求得不到满足、自身压力得不到释放时,往往容易选择极端方式解决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自杀或者自残事件,其原因大多是生活学习压力大,感情不顺遂,就业困难或者与同学、老师之间的小矛盾,而祖国未来的天之骄子们的内心承受能力实在还不够强大,抗挫折能力差,情绪持续处于消极状态而无法调节,又缺乏与家人、老师、同学、朋友的沟通交流,最终产生心理障碍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剖析
(一)缺乏预防与处理的相关立法
法制的健全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高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尤其需要法律与相关标准的支持。目前我国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共十七部,包括一部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十六部省市颁布的主要针对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现阶段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重要依据的《办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对人身、财产、责任等规定笼统落后、可操作性差,无论从责任承担还是处罚力度角度来看,都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中大多数规定更适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校学生。因此,各地高校通常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其具体的管理办法,作为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依据。高校自制规定的好处是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个性化做出规定,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一个缺陷,会造成全国高校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适用标准的不统一。
所以,我们缺乏一部效力上高低错落、内容上相互衔接、完备而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有效预防、处理和法律责任追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运行机制。无论是立法机关颁布法律还是教育部发布专门的处理规章,国家至少应当出台一部具有指引性的文件明确过错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和范围,强制高校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减轻社会、家长和学生的后顾之忧。
(二)高校预防和管理的水平不高
高校在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事前预防教育和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但是,现实中大多数学校热衷于将工作重心放在招生、就业、科研等方面,并没有高度重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当事故发生之后临时组合拼凑处理小组,缺乏专业性和责任感,不具有危机处理能力,工作效率低下,处理结果难以使各方满意。
1.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指导思想。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一个适用于处理该类型问题的指导思想可以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但是现在的高校却普遍缺乏这种指导思想,这使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还在按照平时管理学生的思路来处理问题,这将导致处理效率低下,处理标准不一,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为后续跟进埋下隐患。
2.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职部门。高校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视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但内容单一,执行效果差,没有设立专职处理部门和配备指导教师,这导致意外事故的预防教育和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很好地开展。事故发生后临时任命、慌忙善后,工作人员无法可遵、无据可依,仅凭个人想法和经验,并且不注重事后经验教训的总结,其结果是一旦处理不得当将会引发更多的矛盾,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3.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人数每年呈递增趋势,相比之下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却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学校更在意的是教育规模的扩大而非学生利益的保护:年久失修的教学楼和宿舍楼,疏于管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老化的供水供电设备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了解决宿舍和教室紧张的问题,学校时常将刚刚修建或翻修完成的宿舍楼、教学楼投入使用,却不顾室内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对学生身体可能造成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甚至是癌症的伤害。此外还有的建筑物没有达到安全标准、不符合抗震等级要求、消防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等大量可能导致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的隐患也未引起足够重视。
4.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意识淡薄。我国的应试教育体制决定了学生在其学习生涯中只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成绩的提升,他们的知识体系里缺少安全常识学习和自我保护认知。高等教育本应当走出这一传统教育盲区,将对大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贯穿整个大学学习的全过程,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可事实却非如此,大学生们最在乎的依然是成绩、科研、奖学金和好工作。教育的缺失、意识的落后使得多数学生能使用高精尖仪器做实验却不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能设计高楼大厦不知如何在火灾中逃生,更不用说具备抵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将学生的安全教育摆在首位,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我国有如此多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了。
5.大学生心理疏导工作薄弱。据调查,我国存在一定心理困惑以及轻度以上心理障碍的大学生比例高达25%~30%,如果这些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解决,则久而久之很容易走向极端。主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心理干预是减少心理障碍,避免极端行为的有效途径,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干预,避免造成危害后果并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虽然各高校大多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并配备专业教师,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学生羞于进入心理咨询室,怕被同学议论耻笑;还有的学生不接受和信任心理咨询老师,不愿意与陌生人分享心事。在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许多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处于半荒废状态,大门紧闭形同虚设,其所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因此,许多时候错过了化解事故或危机的最佳时机,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甚至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三)家庭教育责任的缺失
大学教育采用的是封闭或半封闭的住宿制管理模式,家在外地的学生只有放假期间才能回家,其余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所以部分家长就理所当然地将看管子女的责任完全推脱给学校,认为自家孩子的安危由学校全权负责,出了问题找学校,却忽视了在家庭中对子女的安全应当承担的教育责任。家长们这种淡化自身义务、强化学校责任的做法极大加重了学校一方的负担,无形之中也加大了自家孩子遭遇意外伤害的可能性。
(四)学生自我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虽说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频发有校方和家长的责任,但归根结底是大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许多学生从事具有危险可能的活动时不会有意识地预防,事故发生以后只能靠身体本能的反应;走进人群密集的设施或者建筑物,往往不会事前关注消防通道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位置,事故发生后只会采取跳楼等自杀式方式;处于陌生环境缺乏警觉性,遭遇犯罪分子后不善于运用智慧保全自己……可是即便如此,仍有许多大学生对高校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存有抵触情绪,逃避或者消极地对待。
三、完善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管理对策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总是觉得如此力不从心,但这些困难却时刻提醒高校、家长、大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性,采用各种可行对策来降低事故发生率,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事故处理有法可依
对高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在立法上可以从两个方向进行:一是为高校意外伤害事故寻求法律支撑;二是建立和完善意外伤害保险以分散风险。
1.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有法可依。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立法,是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必要前提,也是减少争议、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专门法律或法律条款,做到客观公正,依法治校。其次,要明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在管理层面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受教育关系,但大学生从年龄层面上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事基本法律的规定,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监护、委托代理等关系,应当对各自的行为后果负责。再次,应当分别确定不同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同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从立法层面上对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划分,减少事后纠纷。最后,明确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予以制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并要体现对两方面主体的均衡保护。
2.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本人或其家庭自愿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承保该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死亡、疾病、伤残等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向学生本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人身保险。它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因人身意外伤残死亡、疾病死亡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此类商业保险的优点在于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可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失或者将高昂的治疗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和学校的赔偿负担,是符合发展趋势的。教育部《办法》中明确指出: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从保护学生利益、减轻学校压力角度出发,建议今后在相关立法或教育部出台的专项规章中要求高校应当引进优质保险公司和合适的保险险种,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意外伤害保险,但不干涉学生自愿参加的权利,不直接参与保险办理工作,不从中盈利,尊重学生根据具体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帮助学生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效力的起止时间等细节问题进行协商。此外,还应当要求高校配备专职教师处理意外伤害保险纠纷,制定保险事故发生应急预案,协助受害学生报案和办理理赔事宜,尽最大可能对学生进行保护。 (二)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面对日益频繁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高校必须有所作为。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视,需要从三个方面人手:
1.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处理学生安全工作和意外伤害事故的指导思想。要遵循合理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的任何工作都应以保护学生利益为前提,同时维护稳定和保持良好的秩序,保证突发情况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对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2.学校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体制又包括事前的预防监督体制和事后的事故解决处理体制两个部分。对于事前预防,首先,要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责任管理机构,由校领导、各院系领导、学生辅导员、学校保卫部门组成,明确权责,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危机预见和处理能力;其次,强化对教育教学设施和宿舍楼生活设施的管理,制定严格的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和餐饮、医疗等服务性标准,定期对消防设施、建筑物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杜绝谎报瞒报现象;最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快速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各部门迅速反应,各司其职,控制局面,避免事态的恶性发展和扩大化,将负面后果降低到最小。对于事后的解决处理,首先,要保证依法办事,任何事故的处理都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处理过程中分清轻重缓急,将抢救学生的生命和治疗学生伤病放在首位,然后再考虑财产等的安全;再次,要处理好善后工作,注意保存证据,明确各方责任,及时通知事故学生家属,安抚受伤害学生、学生家属和其他受影响学生情绪,避免处理不当产生其他矛盾和冲突;最后,及时向上级汇报,合理限度公开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保证处理程序公平、公正、透明,保障上级部门、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3.高校应当更加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首先应当改变现有心理咨询室充当“花瓶”的现状,任用专业心理辅导老师,增强师生间沟通交流,避免生疏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心理咨询与指导;其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向学生宣传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真正为学生着想,走进学生的生活中从而走进学生的内心,引导他们端正对心理咨询的态度。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注,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帮助其疏导负面情绪,排解压力,使其树立乐观积极的心态;对没有问题的同学也应当实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其心理调适、承受压力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帮助他们拥有更加健全的人格。
(三)学校和家庭分工合作。增强“两长”安全意识
“两长”即校长和家长。当面临学生安全责任问题和意外事故的处理问题时,学校和家长不应当站在对立的角度相互指责和推诿,而应当建立长期的沟通配合,明确各自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学校应做到依法治校、全面落实安全制度,同时做到安全工作“透明化”,将学校的客观环境、开展的具体工作、学生可能出现的状况和面临的困难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家长也应当认识到孩子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学校,在清楚了解学校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应当体谅学校的管理困难,其自身也要承担督促和告诫学生的责任。
(四)提升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危险总是无处不在,大学生们必须正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重要性,掌握应对危险的方法才不至于在危险来临时猝不及防、惊慌失措。一方面,学生必须从入学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比如接受安全知识讲座、进行定期心理测试、学习校规校纪、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学生必须亲自实践,才能深刻领会并学以致用,比如进行消防演习、法律知识竞赛、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奖征文、实地参观学校保卫工作,学习如何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等。高校要想在培养学生安全敏感性上达到理想的效果,就应当摒弃传统枯燥死板的理论教育,在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选择修学分、实务工作者讲座、演习、实地参观、调研等生动直观、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主动参与进来,真正学会分辨身边潜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个人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引发的危险。学生要做到有危险能发现,有隐患早排除,危机时刻能自我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王芹.80,90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特点[J].科教文汇.2009,(1):86.
[2]王丹.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策略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1,(9):24.
[3]周文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3):73.
(编辑/郭启明)
【关键词】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原因剖析;预防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4)11—0064—04
近年来,我国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数据显示,高校学生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高达3000人,意外伤残事故更是屡屡出现,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因此,探寻科学的预防管理措施、合理解决高校学生意外伤害问题意义重大,这不仅关系着高校学生个人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也关系着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现状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在校人数从2003年的1108.6万人逐年递增到2012年的2391.3万人。近十年来我国的普通高校招生人数翻了一倍多,日益庞大的学生队伍给高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突显,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1.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为了丰富大学生的课余生活,提高大学生的身体素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广阔的体育活动场所和多样化的体育健身设施、器材。大学生的学习任务与其在初、高中时期相比轻松许多,有较为充足的时间选择喜爱的--体育活动。但由此引发的猝死、骨折、挫伤、扭伤等事件也时有发生。据调查结果显示,最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体育运动主要是篮球、足球、田径和体操,而这些恰恰是大学生最喜爱的体育活动。
2.安全事故伤害。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牵动着千千万万个家庭。进入大学校门开始寄宿生活后,家长首要关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孩子是否能够平安健康地度过大学生活。因此,高校在新生入学后就会展开一系列的安全教育活动,包括安全知识讲座、消防演习、自然灾害演习等。但即便如此,由于种种原因,高校大学生安全事故依然频繁发生,严重威胁着大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以火灾为例,学生往往缺乏对危险的认知,没有考虑或充分考虑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更没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欠缺紧急情况下的自我救助常识。
3.校园犯罪伤害。近年来因校园犯罪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屡屡发生,其行为的恶劣程度令人瞠目结舌。国家的生育政策导致当代的80、90后大多是在祖辈父辈的娇生惯养下长大的独生子女,他们缺乏对他人的谦让和包容,当与人交往中产生矛盾或他人有侵犯其利益的行为时,就会引起争斗,甚至造成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侵害
4.学生自杀自残伤害。当下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自我主体意识,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主要表现在对自我崇尚、自我价值、自身利益的追求。当他们认为自我价值得不到实现、自我追求得不到满足、自身压力得不到释放时,往往容易选择极端方式解决问题。近年来高校发生的大学生自杀或者自残事件,其原因大多是生活学习压力大,感情不顺遂,就业困难或者与同学、老师之间的小矛盾,而祖国未来的天之骄子们的内心承受能力实在还不够强大,抗挫折能力差,情绪持续处于消极状态而无法调节,又缺乏与家人、老师、同学、朋友的沟通交流,最终产生心理障碍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问题剖析
(一)缺乏预防与处理的相关立法
法制的健全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高校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尤其需要法律与相关标准的支持。目前我国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法律法规共十七部,包括一部教育部2002年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十六部省市颁布的主要针对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作为现阶段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重要依据的《办法》,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对人身、财产、责任等规定笼统落后、可操作性差,无论从责任承担还是处罚力度角度来看,都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而从适用范围来看,《办法》中大多数规定更适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校学生。因此,各地高校通常针对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其具体的管理办法,作为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依据。高校自制规定的好处是可以结合自身的特点个性化做出规定,但是这种方式也有一个缺陷,会造成全国高校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适用标准的不统一。
所以,我们缺乏一部效力上高低错落、内容上相互衔接、完备而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有效预防、处理和法律责任追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重要的运行机制。无论是立法机关颁布法律还是教育部发布专门的处理规章,国家至少应当出台一部具有指引性的文件明确过错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和范围,强制高校建立健全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制度,减轻社会、家长和学生的后顾之忧。
(二)高校预防和管理的水平不高
高校在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事前预防教育和事故发生后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但是,现实中大多数学校热衷于将工作重心放在招生、就业、科研等方面,并没有高度重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当事故发生之后临时组合拼凑处理小组,缺乏专业性和责任感,不具有危机处理能力,工作效率低下,处理结果难以使各方满意。
1.缺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指导思想。在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有一个适用于处理该类型问题的指导思想可以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但是现在的高校却普遍缺乏这种指导思想,这使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还在按照平时管理学生的思路来处理问题,这将导致处理效率低下,处理标准不一,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为后续跟进埋下隐患。
2.缺乏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专职部门。高校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重视程度不高,主要表现为有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但内容单一,执行效果差,没有设立专职处理部门和配备指导教师,这导致意外事故的预防教育和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很好地开展。事故发生后临时任命、慌忙善后,工作人员无法可遵、无据可依,仅凭个人想法和经验,并且不注重事后经验教训的总结,其结果是一旦处理不得当将会引发更多的矛盾,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3.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人数每年呈递增趋势,相比之下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却没有跟上发展的脚步。学校更在意的是教育规模的扩大而非学生利益的保护:年久失修的教学楼和宿舍楼,疏于管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老化的供水供电设备都存在着安全隐患,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为了解决宿舍和教室紧张的问题,学校时常将刚刚修建或翻修完成的宿舍楼、教学楼投入使用,却不顾室内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苯等有毒有害气体对学生身体可能造成的各种呼吸道疾病甚至是癌症的伤害。此外还有的建筑物没有达到安全标准、不符合抗震等级要求、消防设施未进行定期检查等大量可能导致学生出现意外伤害的隐患也未引起足够重视。
4.对大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意识淡薄。我国的应试教育体制决定了学生在其学习生涯中只关注专业知识的学习和考试成绩的提升,他们的知识体系里缺少安全常识学习和自我保护认知。高等教育本应当走出这一传统教育盲区,将对大学生的安全宣传教育贯穿整个大学学习的全过程,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可事实却非如此,大学生们最在乎的依然是成绩、科研、奖学金和好工作。教育的缺失、意识的落后使得多数学生能使用高精尖仪器做实验却不会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能设计高楼大厦不知如何在火灾中逃生,更不用说具备抵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将学生的安全教育摆在首位,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在我国有如此多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了。
5.大学生心理疏导工作薄弱。据调查,我国存在一定心理困惑以及轻度以上心理障碍的大学生比例高达25%~30%,如果这些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解决,则久而久之很容易走向极端。主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心理干预是减少心理障碍,避免极端行为的有效途径,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干预,避免造成危害后果并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现实生活中,虽然各高校大多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并配备专业教师,但往往流于形式:许多学生羞于进入心理咨询室,怕被同学议论耻笑;还有的学生不接受和信任心理咨询老师,不愿意与陌生人分享心事。在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下,许多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处于半荒废状态,大门紧闭形同虚设,其所发挥的作用可想而知。因此,许多时候错过了化解事故或危机的最佳时机,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甚至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
(三)家庭教育责任的缺失
大学教育采用的是封闭或半封闭的住宿制管理模式,家在外地的学生只有放假期间才能回家,其余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所以部分家长就理所当然地将看管子女的责任完全推脱给学校,认为自家孩子的安危由学校全权负责,出了问题找学校,却忽视了在家庭中对子女的安全应当承担的教育责任。家长们这种淡化自身义务、强化学校责任的做法极大加重了学校一方的负担,无形之中也加大了自家孩子遭遇意外伤害的可能性。
(四)学生自我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较弱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虽说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频发有校方和家长的责任,但归根结底是大学生的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许多学生从事具有危险可能的活动时不会有意识地预防,事故发生以后只能靠身体本能的反应;走进人群密集的设施或者建筑物,往往不会事前关注消防通道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位置,事故发生后只会采取跳楼等自杀式方式;处于陌生环境缺乏警觉性,遭遇犯罪分子后不善于运用智慧保全自己……可是即便如此,仍有许多大学生对高校组织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存有抵触情绪,逃避或者消极地对待。
三、完善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管理对策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任重而道远。尽管实际生活中当我们面对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总是觉得如此力不从心,但这些困难却时刻提醒高校、家长、大学生以及社会各界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性,采用各种可行对策来降低事故发生率,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事故处理有法可依
对高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预防,在立法上可以从两个方向进行:一是为高校意外伤害事故寻求法律支撑;二是建立和完善意外伤害保险以分散风险。
1.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有法可依。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立法,是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必要前提,也是减少争议、解决纠纷的有效办法。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一部《校园安全法》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专门法律或法律条款,做到客观公正,依法治校。其次,要明确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虽然在管理层面上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受教育关系,但大学生从年龄层面上已经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事基本法律的规定,学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监护、委托代理等关系,应当对各自的行为后果负责。再次,应当分别确定不同类型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同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方式,从立法层面上对责任的承担主体进行划分,减少事后纠纷。最后,明确意外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予以制定,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并要体现对两方面主体的均衡保护。
2.建立健全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高校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学校组织的大学生本人或其家庭自愿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承保该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死亡、疾病、伤残等意外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向学生本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人身保险。它的保险范围主要包括因人身意外伤残死亡、疾病死亡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疾病住院医疗费用。此类商业保险的优点在于当意外事故发生后,学生可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失或者将高昂的治疗费用转嫁给保险公司,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和学校的赔偿负担,是符合发展趋势的。教育部《办法》中明确指出: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从保护学生利益、减轻学校压力角度出发,建议今后在相关立法或教育部出台的专项规章中要求高校应当引进优质保险公司和合适的保险险种,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意外伤害保险,但不干涉学生自愿参加的权利,不直接参与保险办理工作,不从中盈利,尊重学生根据具体情况下做出的选择,帮助学生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效力的起止时间等细节问题进行协商。此外,还应当要求高校配备专职教师处理意外伤害保险纠纷,制定保险事故发生应急预案,协助受害学生报案和办理理赔事宜,尽最大可能对学生进行保护。 (二)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面对日益频繁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高校必须有所作为。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重视,需要从三个方面人手:
1.学校要树立正确的处理学生安全工作和意外伤害事故的指导思想。要遵循合理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校的任何工作都应以保护学生利益为前提,同时维护稳定和保持良好的秩序,保证突发情况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扩大化,对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2.学校应当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管理体制又包括事前的预防监督体制和事后的事故解决处理体制两个部分。对于事前预防,首先,要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责任管理机构,由校领导、各院系领导、学生辅导员、学校保卫部门组成,明确权责,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危机预见和处理能力;其次,强化对教育教学设施和宿舍楼生活设施的管理,制定严格的仪器设备使用要求和餐饮、医疗等服务性标准,定期对消防设施、建筑物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杜绝谎报瞒报现象;最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快速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各部门迅速反应,各司其职,控制局面,避免事态的恶性发展和扩大化,将负面后果降低到最小。对于事后的解决处理,首先,要保证依法办事,任何事故的处理都不能违反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处理过程中分清轻重缓急,将抢救学生的生命和治疗学生伤病放在首位,然后再考虑财产等的安全;再次,要处理好善后工作,注意保存证据,明确各方责任,及时通知事故学生家属,安抚受伤害学生、学生家属和其他受影响学生情绪,避免处理不当产生其他矛盾和冲突;最后,及时向上级汇报,合理限度公开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保证处理程序公平、公正、透明,保障上级部门、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
3.高校应当更加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相关教育活动。首先应当改变现有心理咨询室充当“花瓶”的现状,任用专业心理辅导老师,增强师生间沟通交流,避免生疏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心理咨询与指导;其次,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向学生宣传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真正为学生着想,走进学生的生活中从而走进学生的内心,引导他们端正对心理咨询的态度。对心理有问题的学生要给予特别关注,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帮助其疏导负面情绪,排解压力,使其树立乐观积极的心态;对没有问题的同学也应当实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升其心理调适、承受压力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帮助他们拥有更加健全的人格。
(三)学校和家庭分工合作。增强“两长”安全意识
“两长”即校长和家长。当面临学生安全责任问题和意外事故的处理问题时,学校和家长不应当站在对立的角度相互指责和推诿,而应当建立长期的沟通配合,明确各自应尽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学校应做到依法治校、全面落实安全制度,同时做到安全工作“透明化”,将学校的客观环境、开展的具体工作、学生可能出现的状况和面临的困难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家长也应当认识到孩子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学校,在清楚了解学校相关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应当体谅学校的管理困难,其自身也要承担督促和告诫学生的责任。
(四)提升学生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危险总是无处不在,大学生们必须正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的重要性,掌握应对危险的方法才不至于在危险来临时猝不及防、惊慌失措。一方面,学生必须从入学开始接受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比如接受安全知识讲座、进行定期心理测试、学习校规校纪、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学生必须亲自实践,才能深刻领会并学以致用,比如进行消防演习、法律知识竞赛、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有奖征文、实地参观学校保卫工作,学习如何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等。高校要想在培养学生安全敏感性上达到理想的效果,就应当摒弃传统枯燥死板的理论教育,在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选择修学分、实务工作者讲座、演习、实地参观、调研等生动直观、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主动参与进来,真正学会分辨身边潜在的危险因素以及个人的不安全行为可能引发的危险。学生要做到有危险能发现,有隐患早排除,危机时刻能自我保护,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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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启明)